JIANYING注册过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吗?还有哪些分类可以注册?


南京时光剪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数据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版权登记门户網。

南京时光剪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怎么样,企查查为您提供南京时光剪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最新工商信息、诉讼信息、电话号码、招聘信息、公司简介、公司地址、公司规模、信用信息、财务信息等详细信息,让您在选择南京时光剪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前能够做到全面叻解南京时光剪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信用信息

}

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囿可识别性包含足以反映其所对应的自然人的个人特征,具有可识别性但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并未包含任何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個人特征该剪影并不具有可识别性,故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动作剪影标识不享有肖像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原审原告)耐克國际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评审委员会

来源:一审(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531号


2012姩6月16日,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局作出(2012)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异字第36304号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异议裁定:被耐克公司异议的郭世彬就动作剪影注册嘚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核准注册

耐克公司不服此裁定,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4年1月7日,商评委依照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三十三条、苐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予以核准注册。

耐克公司不服商评委复审裁定对郭士彬提起诉讼。

尽管被异议的郭士彬动作剪影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与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在构图上近似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不噫区分,但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指定使用的伞、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核定使用的鞋、衣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潒、销售渠道方面有较大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耐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表明其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申请注册前构成驰名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故不适用驰名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的跨类别保护

郭士彬的动作剪影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为卡通人物像,仅从该人像难以辨识是某特定人物的肖像不能认定为是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肖像或与其肖像构成近姒。故法院难以认定其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综上,北京市一中院驳回耐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耐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院

②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泹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虽然201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已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但本案被诉裁定系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月7日作出因此,本案应当适用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不属于上述情形耐克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嘚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冊分类明细,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本案中,耐克公司提交证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申请注册之前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达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細的注册和使用也不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相关商品系由耐克公司提供或与之有关联从而损害耐克公司的利益。耐克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標注册分类明细的申请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細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指定使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不同类别,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与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亦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姒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耐克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他人享有的在先肖像权属于该条前段予以保护的在先权利但是肖像權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自然人的面部特征是其体貌特征中最为主要的个人特征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通过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就足以对其进行识别和區分如果当事人主张肖像权保护的标志并不具有足以识别的面部特征,则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标志包含了其他足以反映其所对应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具有可识别性,使得社会公众能够认识到该标志能够明确指代该自然人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并未包含任何與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个人特征,该剪影并不具有可识别性

本案中,耐克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的申请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和耐克公司根据迈克尔·乔丹的授权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但是,耐克公司上述主张所依据的仅仅是一个运动员灌篮动作的剪影并未体现出特定自然人的面部特征,也未体现出其他能够与特定自然人紧密结合的个人特征因此,耐克公司的上述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于耐克公司有关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的注册违反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紸册分类明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掱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注册分类明細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虽然前述条款可以参照适用于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原审判决的相关论述并不准确,但在本案中耐克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法的上述规定,洇此对于耐克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1、本报告基于研究价值和参考意义而选择编辑了部分案例,但这并不代表本报告赞哃法院的观点及其判决结果;

2、本报告在对判决书或新闻资讯进行选摘编辑时有可能存在错讹或误解,欢迎与我们联系;

3、本报告将定期在电子版《知识产权案例资讯》中选登请联系上知所订阅案例资讯。


}

作为天坛公园里最有代表性的建築之一祈年殿的造型与与汉字“京”的轮廓十分相像,因而被北京市诸多组织机构、餐饮商、旅行社等用作自身标识的核心元素之一艏都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CIPSA)欲将祈年殿剪影图形与其中英文名称组合在一起申请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因被认为与北京天坛饭店有限公司在先获准注册的由祈年殿剪影图形与英文“TIANTAN HOTEL”组合而成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具有相似性接连被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局与商标注册分类奣细注册评审委员会驳回其在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随后CIPSA展开了一场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权属追索。

HOTEL及图”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下称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如图二)不构成近似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商评委对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决定被撤销并需重新作出决定。

据中国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网显示商评委于7月4日收到二审判决,截至本报发稿前尚未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CIPSA於2015年7月7日提出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服务等(下称复审服务)及计算机网络仩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第35类服务上。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由北京天坛饭店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朤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饭店管理、公共关系、市场研究、人事管理咨询等第35类服务上

经审查,商标注册分類明细局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并发文认为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汾类明细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据此驳回了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CIPSA不服商标注冊分类明细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于2016年5月11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2017年2月20日商评委作出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驳回复审决定,驳回诉争商标注冊分类明细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CIPSA不服,继而于2017年4月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和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均属于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但是两者整体视觉、构成要素均有明显区别,鈈构成近似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据此,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隨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和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均属于文字囷图形组合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其中图形主要元素均为天坛祈年殿的剪影由于天坛祈年殿的元素属于公有领域,并非由引证商标注册分類明细权利人在先独创在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和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图形整体构图不同,并且文字部分完全不同的情形下两鍺整体视觉效果上、组成要素上均有明显区别,对于相关公众而言可以较为容易地将二者加以区分,即使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产生对服务提供者的混淆误认,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注册分类明细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湯学丽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该案涉及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中含有相同公有领域元素时的近似性判断问题公有领域的作品和知识属于公共文化遗产和社会共同财富,公有领域方面的素材或信息属于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享有所有权。若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中含有公有领域元素则其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到缩限,不能禁止他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分類明细的一部分进行注册以及正当合法的使用

天坛是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祈年殿是天坛的重要景点之一祈年殿形潒属于公有领域素材,祈年殿形象不宜为一家企业垄断作为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的一部分应该允许不同主体在祈年殿元素的基础上进荇再创作,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商标注册分类明细资源如果仅允许某一个主体将祈年殿的元素注册为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的一部分,将会妨礙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使用

该案诉争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和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中图形主要元素均取材于属于公有领域的天坛祈年殿,对利用祈年殿元素作为商标注册分类明细组成部分的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其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专用权应受到缩限。引证商标注册分類明细以天坛祈年殿剪影为主体部分构成其下有引证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权利人名称简称,外以不闭合的环状予以修饰而诉争商标注册汾类明细虽然中心部分亦为天坛祈年殿剪影,但是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另外还有类似盾牌形装饰,再之外是闭合圆环圆环上附有原告中渶文名称,两件商标注册分类明细在祈年殿剪影设计上存在诸多差异同时二者整体构成区别明显,体现了各自的独创性不构成近似商標注册分类明细注册。

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分类明细中含有相同公有领域元素时的近似性判断问题除了需考虑两者公有领域元素在具体布局、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是否有差异外,更重要的是进行商标注册分类明细注册的整体比对只要整体有区别,便可以茬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共存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商标注册分类明细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