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保密特别需要向记者强调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记者怎样增强保密观念?


颁布时间:1990-12-13实施日期:1990-12-13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12-13
实施日期 1990-12-13
发布机关 中共中央
正文
(中共中央 1990年12月13日转发)   第一条 为使高级干部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干部,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中副省、部级以上干部,包括离退休后享受副省、部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第三条 高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电信通信传输党和国家秘密。   (四)不在家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五)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七)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八)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九)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十)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四条 现职高级干部阅办秘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他属于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务,应在办公室内进行。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现已退居二线或者离休的原党和国家领导人,确需在家中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独的具有保密保障的办公室;   (二)有存放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箱、柜;
  (三)有专门负责管理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   (四)有防止无关人员接触秘密的措施;   (五)经所在直属管理部门检查同意。   其他现职高级干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家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具备一定的保密条件,但不得将绝密文件带回家中。   其他离退休高级干部阅读秘密文件、资料,到所在机关指定的办公室进行;行动不便的,由机关派人送阅,阅毕即由来人送还机关。
  第五条 高级干部住院治疗或疗养期间,确需阅办的秘密文件、资料,由秘书或秘书部门派人送达,阅办完毕即由秘书人员送还机关。   第六条 高级干部的秘书人员的任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经组织部门和秘书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高级干部个人不得自行决定。   第七条 高级干部必须接受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对其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高级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发生泄密问题,应主动、及时地向所在机关和保密部门如实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军队高级干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由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目 次
  1 导言
  2 公共政策中围绕保守秘密和透明化展开的争论
  3 公开制度的基本理念
  4 保守信息秘密的诱因
  5 信息保密带来的消极后果
  6 信息保密的实施
  7 信息公开的例外
  8 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9 结语
  (译者注:本文是时任世界银行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1999年1月27日在英国牛津大学作的报告全文。全文共分九个部分,本文主要从一个经济学家的视角,运用了委托-代理模型、信息不对称、寻租等信息经济学理论模型,对政府信息公开透明行政的理念,信息保密的缘起、危害和实践,如何处理信息保密和公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精辟的阐述。同时作者从制度层面,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并结合自己在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中的阅历见闻,从实证角度做出了精当的分析。本文对于今天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都有许多启示作用。)
  1 导言
  言论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言论自由不仅是政府不可剥夺的公众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实现其它基本权利的手段。通过言论自由可以对政府进行必要的控制:新闻自由不仅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政府权力的滥用,还可以促使政府更好的满足公众的基本诉求。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家得主阿马蒂亚?森有力的证明了,饥荒不可能在一个言论自由的国度出现。[3]因为并非食物总体上的缺乏导致了饥荒,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贫穷地区的穷人缺少获得食物的途径。而言论自由可以将这些问题曝光,问题一旦曝光,舆论和公众都无法再容忍政府对这些问题无动于衷。
  我进一步要论述的是,在民主社会里,知情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公众应当知晓政府在作什么,为什么要这样作。更为直白的说,我认为这里隐含着一个假定,那就是政府行为必须透明公开。在过去七十年里,一味强调保密带给我们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在许多国家秘密警察都在最无情的践踏着公众的基本权利。当然直到今天,类似的保密观念和行为还在许多所谓的民主国家普遍存在。我们应当明了,这样的保密背后蕴藏的是行将终结的全能主义政府理念。这样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这样的保密观念的前提预设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彼此的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
  弗朗西斯?培根曾经指出“知识就是权力”(Knowledge is power),保密则使得政府可以通过对特定领域知识的排他性占有,来扩张自己的实际权力,使得即使是言论自由也很难对政府权力加以有效控制。简而言之,言论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有效运作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没有信息获得权利,它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法体现其核心价值和功用。
  保守秘密也许会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举个例子说明,就拿我们半个多世纪来若隐若现的美苏争霸来讲,美国参议员Moynithan在他1998年的新著《保密:美国的体验》一书中,有力的说明了冷战以及相应的美苏军备竞赛等活动,都受到了双方军备设施信息的保密的影响。[4]通过今天更为透明公开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前苏联并不象半个世纪以来我们一直描述的那样,它并非我们想象中的工业上的巨人,军事上强大的对手。
  在今天的讲座里,我将对政府如何进一步实现公开化透明化加以着力论述。作为一个美国人在英国作这样一个讲座,这似乎多少有点滑稽,因为美利坚合众国和大不列颠王国是全球政府公开程度最高的两个国家,他们为其它许多国家树立了榜样。但在此我依然要指出:即使是英美两国政府,依然保守了太多不应保守的秘密,太多需要公开的内容依然没有公开。只有直面并解决我们公开化透明化进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我们才能够真正成为全球其它国家的样板和楷模。
  2 公共政策中围绕保守秘密和透明化展开的争论[page]
  在对我论述的主题,保守秘密的起因和后果之前,我想首先谈一些私人化的感受。我对于信息公开问题的关注和兴趣可以说由来已久。和我的同龄人相似,是在越南战争期间,形成了我对许多社会基本问题的看法。60年代我和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ers)的其它同仁一起讨论的那些场景,至今还栩栩如生的浮现在我的面前。当时这个顾问委员会的职能之一就是为总统提供经济预测,对于我们中间的许多人而言,我们都知道政府在越战中的投入比它宣称的要大的多,但问题是我们不知道政府在越战问题究竟投入多大,我们甚至都不知道究竟是谁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所以我们也不知道作为约翰逊总统的经济顾问的真正职责和职权范围。也许许多人都可以回想起,当时约翰逊总统在极力寻求“大炮与黄油”(gun
vs.
butter)之间的平衡,他希望自己在反贫穷战场和越南战场两个战场上都取得胜利,他试图通过保守信息秘密来欺骗愚弄人民,而招致的主要后果之一就是通货膨胀,在后续的十年里,又因为石油危机等问题加剧了经济局势的动荡不安。当时我们这些在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的年轻助教都在讨论这样一些问题,总统经济顾问的职责是什么;他们对具体态势的信息应该了解到什么程度;如果政府不肯提交真实的经济预测,这些经济顾问是否应该辞职;我们这些经济学家在类似的态势下应该做什么。三十年后,当我出任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之际,我发现依然面临着类似的问题,也令我追忆起三十年前的情境。
  几年后,当我出任牛津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时,我参与了英国政府的部分决策咨询工作。但我被要求在《公务员保密法案》( Official Secrets
Act)上签名,保证自己保守相关秘密。这让我感到十分困惑,英国并不在战争状态,我做的一切都和国家安全事务相距十万八千里。这样的保密背后究竟蕴藏着怎样的理念呢?当然对我而言,这样的保密签名主要是一个形式化的手续,但正是这样一个形式化的手续,引发了我对此浓厚的兴趣和思考,今天正好利用这样一个机会,我愿意在牛津大学,从更开阔的视角对政府公开问题加以审视。
  作为一名公共部门经济学家,长期以来我一直在阐述和论证透明化公开化的价值。在我早期完成的一本教科书中。我通过对两种赋税制度的比较,说明了一种好的税制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透明性,而我对公司税的主要批评之一就在于其税制不够透明。
  后来在美国出现储蓄和信贷危机之后,我的研究兴趣逐渐转移到金融经济学领域,我也成为倡导鼓吹更为透明化会计制度的积极分子。我赞成调至市价(mark-to-market)的会计制度,也就是说让银行按照市价记录所有的资产。[5]我也指出了实践中对资产价值价格的严重扭曲。但是,对于那些不投入市场的资产如何记价呢,对于这样的不同资产如何比较并区别对待?这背后隐含的问题就是我们应该如何更为有效更为准确的利用我们需要的信息,但是我们如何度量不同的会计制度,说一种制度比另外一种制度更精确?在风险投资领域也依然出现类似的问题,难点就在于如何度量长期借贷的风险,市场价值变化的风险与什么因素相关,面对多变的市场,我们很难说哪一笔长期信贷业务是绝对安全没有风险的。
  以上在公共财政学和货币银行学两个领域的有关问题,都说明了透明化在公共领域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在过去三十年里,我很大一部分精力都投入了所谓“信息经济学”(economics of
information)的研究,研究信息不完全的后果,对信息收集和信息隐藏的激励与约束。似乎是自然而然的,随着透明化公开化日渐成为公众的热门话题,“信息”也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而我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来阐述信息在公共决策中的意义与作用。
  3 公开制度的基本理念
  到这里我才进入本次报告的主题,我将从七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将讨论公开制度的基本理念;第二部分中,将探讨政府保密的激励动因;第三部分我将追溯政府官员一味保密带来的负面影响;第四部分中,我将评述政府在实践中是如何保守秘密的;第五部分中,我将讨论免于信息公开制度的例外条件和情况;第六部分中,我将讨论在公共领域扩大信息公开力度所需要的一些基本要素;在最后,我将试图对以上内容加以整合,提出对于民主社会下的公开化进程提出个人的意见与建议。[page]
  也许在此需要指出的是,长久以来,公众就对政府在公共事务领域的保密问题给予了关注。[6]最早的对信息保密的抗议呼声是对新闻审查制度的抗议,这同言论自由的主张相伴相生的。[7]约翰?密尔顿在1644年完成的名著《论出版自由》(Areopagitica)一书中,记述了相关经典案例;而詹姆斯?麦迪逊,作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设计师,在修正案中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提供了宪法保障,他的以下论述抓住了问题的要害所在:
  公众要想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习得的知识中隐含的权力来武装自己;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8]
  功利主义法学家吉米?边沁基于“由最广泛的公共性来矫正的个人利益”观念设计了他心目中的宪制制度,将公共性作为遏制暴政的首要控制手段。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在他的名著《自由论》(On Liberty)中,指出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公众的审查都是有益的,它是甄别是非善恶的最好途径。[9]在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一书中,他进一步陈述了“公共性和讨论的自由”(publicity and
liberty of discussion)的观点,并强调了公众普遍参与的价值。[10]
  Walter Bagehot在出任《经济学家》刊物编辑期间,发展并整合了他的“讨论的政府”(Government by discussion)的观念。现代信息经济学强调知识一旦公布于众,并变成公共产品无法再将其私有化。而Bagehot也以其独特的进路阐释了类似的观点,论述了信息在自由选择中的重要作用,他写到:
  今天认为民主好似墓穴,它带走了归人,却并不带来什么。而这也同样适用于“讨论”。当你提交了你的观点供神明裁判之后,你再也无法将其收回;你无法将其讨论事项再披上神秘的面纱,也无法再用神明的名义将其遮掩。它让我们更为公开的自由选择,将亵渎神明的窃议曝光公诸于世。[11]
  在我看来,上述论述中以麦迪逊等的正面论述最为有力:民主过程中的实质性参与,要求参与人必须获知充分的相关信息,而保密减少了公众可获得信息的质与量,使公众参与陷入步履蹒跚的困境。在座的如果是某个公司的董事会成员,都知道董事会发布指令和规则的能力受到它做出决定时相关信息多少的限制,管理层懂得其中奥秘,常常试图控制信息的流向。[12]而我们常常说责任政府,政府应该对公众负责。如果要实现公众有效的民主监督,公众应该获知必要的信息,了解政府行为的替代进路,以及可能导致的相应后果。一般的,政府中人拥有的政府决策的相关信息要比政府之外的公众多许多倍;就好比公司管理层掌握的关于公司市场、前景和技术信息要比公司的普通股东多许多倍一样,比公司之外的消费者更要多得多。
  问题在于,公众已通过赋税等方式支付了政府信息收集所耗费的成本,那么谁拥有这些信息呢?是成为政府官员的私家收藏,还是为公众所普遍的享有?我认为公众为政府官员收集的信息负担成本,故信息理应属于公众所有;这和政府的桌椅及建筑设施以及其他固定资产为公众所有是类似的。我们今天都强调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而政府产生、采集和处理的信息如同可授予专利的发明一样,同样具有知识产权权利性质。将知识产权权利为私人利用占有,与盗用其他公共财产为私人所占用的危害严重性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尽管这样一个类比也许并不是十分恰当,但多少还是有相通之处。
  有人也许会说,在言论自由制度已经确立的自由社会里,政府对其信息保密并不会带来太大的损失,因为毕竟还有其他的相关信息来源。但实际上,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信息在政府有效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只有确保言论的自由和独立,以及来自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学者和智囊团的独立,才有可能在更为广阔的领域对政府有效制衡。问题就在于许多情况下,政府官员掌握的信息是即时性的最为重要的核心信息,如果政府官员将这些信息秘而不宣并钳制言论自由,那么公众实际上就无计可施,也找不到有效的替代进路。[page]
  所以在此需要重申的是,公开是公共治道的必备要素。Albert Hirschman将退出和发言(exit and
voice)作为规范机构组织的两种机制装置。[13]而对于公共组织而言,通常并不适用退出机制,更多的还是依靠发言机制。在私人化的市场领域,一个公司如何运作组织,是否保守相关秘密,并没有太大区别,作为消费者,他不会去关心公司如何组织生产如何运作,他只会去关心你生产的产品是否物美价廉。对于企业本身而言,他常常缺乏披露所有产品品质信息的必要激励,所以政府常常对其给予来自外部的信息公开的要求和约束,[14]比如要求企业广告必须真实,企业借贷融资时必须披露相应信息,并服从反欺诈法律的有关规定。但总体上讲,企业的运作依然主要是依赖包括信誉机制在内的市场机制起作用。
  但很多时候公共组织并不受同样的市场机制所调整,它主要通过对政策议题的讨论机制来实现政府治道的良好绩效。因为在政府部门对许多领域的事务都实行了垄断,在这种情况下退出机制就不再起作用。打个比方说,如果一个社区里只有一个医生,却有许多病人,这时候如果医生的处方不能治好病人的病,医生往往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而试图将此归咎于病人的责任,指责病人没有按照医嘱正确服药。但是当有不止一个医生,存在竞争的情况下,一切都大相径庭,这时即使是因为病人没有遵照医嘱服药,而导致治疗效果不佳,病人依然可能将责任归咎于医生,医生的名誉也受到损害,病人通过“退出”机制去接受其他医生的诊疗。当只有一个医生存在的时候,垄断出现了,他会尽量控制信息的导向,他会发布有关信息来告诉病人我的诊疗方案是正确的(即使无效,因为安慰剂效果病人也往往感觉到有效),他敢于隐藏信息,因为他知道这里不存在竞争,退出机制也不起作用。
  在所有的组织中,信息不完全都可能招致经济学家所谓的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就企业而言,经理人和普通股东的立场肯定会有不同;类似的,在公共部门经济领域,作为管理方的政府和作为被管理方和服务对象的行政相对人,立场也肯定有不同。在今天的现实语境中,退出机制的缺乏会使得代理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严峻。显而易见的是,通过提高信息质量,缩小保守信息秘密的范围,将有助于克服代理问题带来的问题与后果。
  4 保守信息秘密的诱因
  我认为以上的这些论述足以构成信息公开的充分理由,但事实上应当为公众服务的所谓公仆却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保守信息秘密的理由之一,就是政府官员宣称他们害怕信息公开之后为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或者为特定利益集团实现其自身利益服务。但这正是民主面临的两难选择,信息公开和公众辩论机制确实也有它的不足,不过我们确实找不到更好的替代进路。[15]同时我们都认为应该让选民而不仅仅是决策者做出决策,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向选民公开更多的信息,以便他们更好的对决策质量进行评估呢?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表明,保守信息秘密很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相关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在此我将作进一步的分析。
  有两个原因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原因之一,就是保守信息秘密可以使得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免于因犯相应的错误或过失而被提起诉讼。如果政府某项政策没有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政府官员往往会说要不是这项政策,情况会变得更糟。我们都知道人性是易于堕落的,政府官员往往宣称自己一定会尽职尽责,他们给出的理由似乎十分充分,就是公众能够对我们的行为做出最好的评判,对我们的过失加以猛烈的抨击。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恶性循环:在信息公开程度很低的情况下,公众评判政府官员行为好坏优劣的主要依据就是相应的行为结果。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结果好,不管官员履行职责与否,公众都会赞誉官员尽职尽责;而当坏结果出现时,不管结果与政府官员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否有关联,官员都会受到公众的抨击与责难。公开更多的信息,可以使得公众对政府行为的价值进行更好的评判。[page]
  政府官员保守信息秘密的第二个原因,就在于保密给予了特殊利益集团施加更多影响力和控制力的机会。在某些社会里,这表现为赤裸裸的腐败与贿赂。但即使是在反对腐败和贿赂的社会里,政治家依然需要竞选资金以追求当选和连任。那些提供给政治家资金的利益集团更多时候并不是基于他们宣称的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因为他们认为支持他们的一方当选后,他们有可能多多少少的影响政策的走向,提高自己的收益和利润率。正如Brandeis法官所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保密永远都是腐败的基础,
它削弱了公众对民主国家的信赖感。
  以上是对公开化的经典论述,我今天还想论及的是,信息的缺乏,和其他人为制造的稀缺性一样,都导致了寻租。寻租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长时期的关注,这里存在一个不健康的动态循环怪圈:政府官员有着制造信息秘密的激励,因为籍此可以获取租金。秘密的出现使得新闻舆论对公开的要求呼声更加强烈,官员有时仅仅向那些和自己相处“关系”好的新闻界人士才公开信息,用这种方式来收获租金。在此背景下,不仅公众本应享有的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被剥夺,而且政府官员有可能利用他们对信息的控制权,基于自身的利益来扭曲信息;政府官员会这样做,多少让我们感到匪夷所思,但这样的事情其实每天都在发生。传媒与政府的关系就这样被扭曲,如果有新闻记者有勇气披露这些,破坏两者之间这默示的契约,那么其所在媒体就很有可能被政府排斥在主流传媒之列。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再有勇气有独立自由思想的新闻业主,也只能别无选择的把惹祸的记者解职。我们无法想象,当记者写作了稍微过头的批评文章,就会被批评对象限制其信息获得权时,新闻媒体怎样来进行有效的舆论批评和监督。这种畸形的关系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也削弱了公众对媒体的信任程度。
  为了更好的说明政府官员存在信息保密的激励。我们可以拿一个公司作比方。公司的管理层总是试图获得信息控制权,限制那些小股东获得信息的能力,从而他们可以更有效的决定公司事务,对小股东发号施令。管理层通过向外围小股东制造不对称的信息壁垒,来增加他们的管理租金,当然这是以那些分散的持股人资金投入为代价的。当管理层制造出更多的信息不对称,小股东对公司事务就更加缺乏决断力,更感受到管理层决策的重要性。事实上,信息披露的匮乏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得股东改变管理层构成的成本更为高昂。同时由于管理层之外的股东信息上的劣势,也就意味着他们提出的决策建议更有可能把态势变得更糟。信息不对称使得公司管理层有着比较竞争优势。
  基于同样的原理,保守秘密削弱了选民有效参与民主过程的能力。当选民对自己的观点有信心的时候,他们更愿意独立的不受党派团体影响,进行独立投票。但反过来这需要他们能够获知必要的信息,这同样需要成本。当然绝大多数选民不是完全自私自利的,如果那样理性化的参与政治过程也就无从谈起(毕竟公共物品也是公众的财富),但是就他们每个人而言,依然存在一个阈值,他们愿意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为此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是有限度的。保密增加了信息成本,这使得许多选民在自身没有什么特殊利益的情况下,不再积极参与民主过程,而将许多相应的领域留给了那些特殊利益集团。不仅利益集团可以在保密外衣的遮蔽下行邪恶之事,保密本身也使得那些本来想通过参与制民主对特殊利益集团进行监督制衡的公众裹足不前。这充分说明了“公共信息制度”在促进公众福祉领域的重要意义。我们倡导必要的新闻自由,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那些被“俘获”的或者哈巴狗般的媒体,更需要那些针砭时弊反映公意的媒体,他们扮演者类似于国会总是唱反调的反对党的角色;同时我们还需要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吹响为公众奔走请命的号角,将特殊利益集团的隐秘活动曝光。[page]  信息的保密也使得许多本来在政坛可以有一番作为的人心灰意冷,使得他们不仅对投票程序的公正性前景产生了怀疑,他们担忧自己即使上台也未必能使局面有起色。由于政府信息的保密,他们害怕自己热情满怀的上任之后,面对的是比所公布信息糟的多的财政预算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原先所有的雄心壮志都只能付懂流水,他们能做的,仅仅是煞费苦心的去尽量实现预算的平衡。
  5 信息保密带来的消极后果
  前面我们给出了政府官员在明知公开化是民主过程核心理念之一的情况下,依然对保密满怀热情的几个原因。之所以这样详细的阐述这个问题,因为洞悉了政府保密的激励,有利于我们彻底根除废止它实现信息公开,也使得我们对信息不公开的危害有更加深刻的感悟。
  前面提到,信息保密培育了滋养特殊利益集团的肥沃土壤;增加了管理租金,加大了交易成本;使民主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大打折扣;使得媒体舆论无法形成对政府滥用职权的监督制衡机制。同时信息保密还有更大的危害:为了保密,政府常常把决策人员限制在一个小圈子范围内,那些本来可以提供深刻洞见的人被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这样的决策质量因此也就差强人意;而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随着政府决策失误的增多,政府官员怕承担责任,转而寻求自我保护,信息就更不敢公开,决策圈子变得更小,决策质量也就每况愈下。
  信息保密还有一个负面作用,那就是不当的转移了公众的视线和精力。由于诸多重要信息为政府所保密,公众无从知晓更无从发表意见。而相应的,对堕胎和婚姻问题进行讨论发表见解所需要的信息,要比对复杂经济态势进行评判所需的信息少得多,但是我们并不能说后者就不重要。信息保密不仅使得许多重要的公共政策没有接受公众的充分讨论和评论,还使得公众舆论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那些更不重要的细枝末节问题的讨论上来。
  截至目前更多的研究论文集中论述的都是信息保密对政治过程带来的消极影响,但这里要论述的是信息保密在经济领域的负面影响。今天我们都知道质量更高更及时的信息可以使我们更好更有效率的配置资源,进而调节经济运行。今天信息产业不断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员工从事着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和发布的工作,这也印证了信息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但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其中员工从事的工作,竟是设法收集发布那些政府部门本应公开却秘而不宣的有用信息。企业也许有理由主张对自己的某些信息予以保密,因为信息公开以后有可能被竞争对手利用;但是政府部门从公众身上采集的公共经济和生活信息,有什么理由不向公众公开呢?政府对信息的垄断不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也阻滞了市场的活力。
  信息保密的最为消极的经济后果,还是因过度保密导致腐败的滋生,这样的事例已经屡见不鲜。目前已经成立了一个“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跨国非政府反腐败组织。。世界银行1997年的《全球发展报告》中也指出了腐败对投资和经济增长的诸多不良影响。应该看到,官员总是有着保密的强烈欲望,我们要想克服信息保密带来的诸多政治的和经济的消极影响,那么在公共行政的制度设计中,就必须牢记以下精髓:我们的信息公开范围决不能被政府官员的主观意愿所局限,而是要超出这个范围,将其尽可能的拓宽。
  6 信息保密的实施
  我们已经知道政府官员保密能够给自己带来那么多好处,所以许多国家的政府保密范围远远超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变得十分宽泛,也就不足为奇。但尽管政府作为整体有着保密的偏好,但对于某一个特定的政府官员而言,却未必如此。就特定事项的信息保密而言,其实可以视作政府部分官员的合谋行为,而其中的任何一名官员都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信息向特定的媒体或利益集团,收获因信息稀缺性的租金。但在这里信誉机制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接受秘密信息的一方必须向该官员保证不向公众公开此信息,如果它敢公开,那么这个信息源以后就断了;同时如果信息通过此链条变成公共知识,政府其他的官员就很可能联手“惩罚”这个泄密官员,剥夺该官员的信息获得权,或者以其他的方式给予他冷遇或排斥。[page]
  这也说明了传媒和政府之间有着微妙的共生关系。但是正如在任何信誉模型中,确定性的博弈都依然有着被拆散的可能。从政府官员的视角,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新闻记者的信誉,他们不知道记者能否一直做到守口如瓶,因为新上任的官员很多时候会成为传媒品头论足的焦点,在许多时候他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因而还是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对媒体秘而不宣。
  信息保密还有一个社会学上的仪式功能。许多俱乐部(Club)都有着保密的仪式,他们共享某些信息秘密,但却向外界保密。
某种意义上秘密成了辨别俱乐部成员与外界成员的一种标志和纽带。俱乐部通过自身的“惩罚”机制使得每人都要服从信息保密的拘束;同时当俱乐部的大多数人都奉保守秘密为行为准则时,个人也就形成了相应的伦理价值判断,他们会觉得保密应该是自己的一种责任。俱乐部尚且如此,政府的信息保密也有着类似的社会学上的仪式功能。
  但近年来,信息保密观念在不断弱化,原因之一就在于公务人员越来越认识到信息保密不仅与民主过程相悖,而且提供了更多腐败滋生的机会。同时人们逐渐认识到了信息保密博弈的性质,发现即使公认泄露了信息,被追究的概率也很小;同时还可以利用公务人员和传媒的特殊关系,进行抗辨,从而免于追究与处罚。事实上,越是与传媒有特殊利益关系的官员,越虚伪的赞成信息保密,因为信息越是保密,他们越可以通过向特定传媒发布信息收获稀缺性租金。信息公开无疑断了他们的财路。这样看来所谓的“完全”保密均衡是那样的弱不禁风,在这样的信息保密和披露博弈中,并非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处于同一条起跑线上,而局部的信息保密均衡造成的却是对民主过程的扭曲和破坏。
  7 信息公开的例外
  今天,即使是那些要求保密的政府官员,也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阐述保密的重要性。他们无法反对公开化,但是他们会阐述过度公开(excessive openness)所带来的问题。而我要说的是,今天即使西方最为公开化的开放型政府,信息公开也不是太多,而是还很不够。但是我依然承认信息公开确实有一定的限度,在此,我试图将他们的论点加以归类整理如下。
  7.1 隐私信息的例外
  这些和个人或机构有关的隐秘信息,构成了信息公开的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人信服的例外。政府在履行其行政职责的时候,收集了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如收入状况、健康资料等。但是本文所论述的政府信息基本上都不再此范围内。
  7.2机密信息(Confidentiality Exception)
  与以上隐私信息多少有些类似的是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会给后续的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有的国家会寻求世界银行的帮助对该国的银行体系进行重整。但在这样的过程中,世界银行会发现该国银行系统的种种薄弱之处。如果该国知道世行会将这些信息公开出去,那么该国会有强烈的动因拒绝寻求我们的咨询和帮助。再比如医生应该对病人的健康信息保密,律师应该对当事人的信息保密,但在公共部门领域,因机密信息而可以享受信息公开例外的情况,被限定在一个相对十分狭窄的范围内。
  7.3 国家安全的例外(The National Security Exception)
  战争时代保守国家安全秘密的意义为人所共知。当一个国家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它必须不惜一切代价以增加获得战争胜利的可能性。而战略进攻很多时候就在于出其不意,在于敌人无法得到必要的信息预警,也无法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问题在于国家安全的例外有时会扩展为与国家安全毫无干系的领域,从而作为掩饰错误的工具。在五角大楼公报对越南战争的审视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1960年代末到1970年代初的时候,美国面临是否还要将越战打下去的难题,而此决定所依赖的至关重要的信息在于战争的进展情况。但此信息对于感觉到的敌人也有价值。[page]
  今天所担心的是在国家安全领域之外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过多的保密。
  7.4 拥挤剧院中的“纵火”
  有时候信息公开会带来生死攸关的后果。而重要的,并非信息是否公开的问题,而是信息如何公开的问题。霍姆斯法官对表达自由权利例外的著名判断,是建立在拥挤剧院中“纵火”引起的恐慌基础例证之上的。
  对经济事务而言,这样特别例外情况是以特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对诸如货币政策之类事务的公开讨论可能会使得经济动荡。有趣的是,那些持此观念的人却多是对市场的坚定拥护者:尽管他们对市场有充分的信任,但是有证据表明他们相信市场会为不相干的“噪音”所影响。当然,如果认为所讨论的或公布的信息是相关信息,那么对经济基础有影响,则要求尽快公布信息以使得更有效率的配置资源。
  就货币政策而言,对中央银行是否应秘密行动,有着广泛的争论。他们是否应将自己的工作进展公开,可以容许有什么样的延迟,对细节的公开应该到什么程度?同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市场的簇拥者赞美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但公债市场上发现价格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在于判别出中央银行银行家们在想什么、可能要做什么。除了这非正式的“舞蹈”之外,难道中央银行就不应该直接披露相应信息吗?如果市场确信这些信息具有价值——成千上万的人见证着注视着中央银行的行为——难道政府就不应该及时公开这些信息吗?显然,中央银行(以及它们的政府)在自己运作过程中,并不那么情愿信息公开。
  没有理论或实证表明更加充分更为及时的信息公开和讨论会有什么不利的影响。实际上,由于信息早晚总要被公开,当下试图将信息密闭起来的程序,将使得定期公开的时候要公开大量的信息。而经济要更加稳定的运行,经常性的作一些微调而不是大规模的调整,因此稳定的信息流将使得经济有可能变得更加稳定。在信息持续公开的情况下,人们不需要再对某一个时段给予特别关注,也可以减少事后对资源配置的调整。
  类似的,在英国决定增大中央银行的透明程度之后,也没有经济不稳定程度增大的迹象。
  经济领域的保密不仅增加了总体不稳定性,而且在许多国家,也降低了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程度,成为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
  对于充分信息公开和讨论会导致市场不稳定的论断,充其量只不过对信息公开的时机与方式有影响,并不能作为将公共讨论无限期拖延的藉口。回到前面那个“拥挤剧院中纵火”的隐喻:没有人会认为如果有人知道剧院着火,不应告知大家有序撤退的方式;同时我认为,在火灾结束之后,没有人会反对对其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以确证火灾的成因,是否有死亡或严重伤害,以探明在未来如何避免类似灾害的发生(如剧院结构以及设计方面)。同时没有人会认为,因为有可能引起剧院中行走观众的“不安”,就不设置灯光指示的出口标识,以指示有火灾时候如何撤离剧场——我们知道不论剧院的设计构造多么完美,还是存在火灾的可能。
  对信息问题而言,有人害怕信息会给市场带来不安定。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难道不应对民主过程有足够的信心,相信市场能够识辨那些不和谐的声音,对基本判断加以评价,查明事实。
  我并不相信在寻求民主公开和经济稳定增长之间,会存在实际的平衡。两者之间如果发生冲突,我坚定的认为应将民主过程的公开价值置于重要地位。
  民主社会必须去寻找并找到在复杂技术性决策中的程序,以反映共同的价值与专业知识。但由于产业集团可能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份额,所以要防止决策仅仅反映了产业集团利益,因而决策要尽可能公开,并将其置于民主过程的框架之下。实际上,对独立管制机构而言,它拥有更多专业知识,更可能绝缘于政治过程的浮沉变迁之外,因而透明公开就显得更为必要。
  7.5 公开的契约应公开缔结[page]
  每个小学生都会学的一句美国格言,是一战噩梦之后伍德罗?威尔逊的格言“公开的契约应公开缔结”(Open covenants openly arrived
at)。在80年前,公开成为国际性的公共议题,普遍认为一战中和一战之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秘密契约秘密缔结,但在此前和此后,都没有对公开问题给予过多从容考虑的热忱。其担忧在于开放的讨论会抑制观点的自由表达,在微妙的妥协与复杂的联合居于成功民主过程核心以达成解决方案之前,使得特定利益群体已占据优势的地位。保密为棘手谈判成功所必须。
  我认为上段的观点具有一定意义。但问题在于,提议早晚要提交公众讨论,特殊利益群体还是有机会来破坏已形成的任何联盟。实际上如果进一步提高公开讨论程度,某种特定观点就很难占今天这样的权重,每种观点都可以得到认真考量,接受全面详尽的审查。于是这又变成了一个时机问题:在决策过程中,也许要存在一定阶段的保密,但最终观点和争点还是要加以充分公开。
  从实践角度,我发现这蕴藏了两种危险倾向。第一,也许总是找不到合适的公共讨论的时机,“微妙”的时刻一个接着一个。第二,公众常常受到轻慢的对待:让他们知道提议的内容,却不让他们知道其前因后果,这就好比孩童无法洞悉父母的争吵一样。但公众知道很少有几件事情是黑白分明的。在公共政策领域,常常蕴含着对具相当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事务的判断。
  7.6 破坏权威,抑或家丑不可外扬(Don‘t air your dirty linen in public)
  有人认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特别是对其中不确定性和错误的讨论,会弱化公共机构的权威,构成对民主制度的最严重侵害。这与独裁主义政制贯常使用的论述相类似。而相反的,我认为如果政府诚实的对待公民,对政府和公共机构的信赖将会增加而不是减少。我们都知道Alexander Pope的不朽箴言“人非圣贤,孰能无过”(To err is
human),人性的不可靠成为我们制度设计的基础,这也是我们需要有监督制衡机制的原因。我们都知道信息不完全(imperfect information)的存在,信息不完全在我们必须做出的重要决策中,有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假定所有机构都是可以信赖的,或对政府行为应有完全的信赖,这公然与现实相背离,只有那些情愿被愚弄的人才会这样想。承认政府机构会犯错误,并致力于民主过程中的公开讨论,这不仅反映了政府机构对自己的信心,也增大了人们对政府机构的信任程度。
  当然,如果缺少一定的忠诚度和组织结构,组织就无法运作。[17]民主过程的运作有赖于功能良好的组织,这就引出了最为棘手的问题。要使得民主制度完全起作用,就必须增大政府机构的信用程度,这就可能要对完全公开予以一定限制。
  其间至关重要的问题又是时机问题。某个决定一经做出,任何政府都要设法让他人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深信不疑。如果决定做出之前的分歧通通面向公众公开,也许不是最有效的选择。更直白的说,一个人可以视政府为团队。在决策做出之前,至少需要在团队内部的开放讨论。当然政府中也存在职能分工,而且在公共领域可能几个机构会有不同的利益所在,但每个政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都为决定担负完全责任。离开了与其权限有关的各政府部门的有效参与,作为团队的政府将无法顺畅运作。当一个决定做出之后,各部门应依据达成共识的战略开展协同工作,设法使得他人相信其行为的适当性。
  重复我前面所说的,决策过程中的更加公开,对不同意见的考虑,有可能赢得公众更多信赖。程序公开可以保障决策不为利益集团所左右,保证决策对所有重要因素、对各方面利益都加以关照。当然采取行动的时候,还是存在对事实的判断和对利益的衡量,当然某种意义上民选政府就是要来回应如此艰难的选择。[page]
  但即使当政府做出如此决定之后,最终还应对行为的效果做出诚实的公开的评判,这将是政府从实践中学习进步的基础。
  跟前面部分的论述一样,对“弱化政府信赖程度”和“作为团队的政府”等的担忧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们常常被夸大其辞,走的太远。前述在职官员的保密激励使得机构领导人常常倾向于调用这些论说,将此作为保守秘密的理由。
  在公共领域中,每个人都要对我们的公共话语与私人话语加以权衡,特别警惕过度保守秘密倾向的出现。而我自己对民主过程的信任,使得自己深信应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范围,这并不会象有人所宣称的那样有太多削弱政府机构权威的风险。我的前任罗纳德?里根总统的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Martin
Feldstein先生,对巨大财政赤字增长的后果作了如实的讨论,尽管他并没有能成功的改变政策,但他在公意形成中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最终导致了1990年代的赤字减少。我相信这样开放的讨论最终将增加公众对民主过程和制度的信赖程度。
  8 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
  我已对提高政府透明度开作了不厌其烦的论述。透明度的提高是如何实现的?同时我也试着说明了政府存在强烈的保密激励。保密的激励是如此巨大,常常足以打消出台信息公开规章的念头。如果要求正式会议必须公开,那么所有决定就有可能在非正式会议上做出;如果要求书面资料必须公开,那么政府就存在尽量少留下书面资料纪录的激励。正是由于这些限制,所以必须对建设公开文化予以重视。其假定就在于公众应了解并参与所有集体行动。我们必须确立公开的理念,坚信公共机关官员所拥有的信息都为公众“所有”,将其用于私人目的,无异于对公共财产的偷窃。
  信息公开存在少数情况的例外,但对这些例外的范围应予以高度限制,对例外范围作尽可能狭窄的界定。信息公开例外范围的确定应交付公众讨论。
  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信息公开法,建立了公众知情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原则上,这部法律保障任何公众都能获得公共领域的任何信息,规定了基于隐私的狭窄的例外情形。但这样的立法只能说是部分成功的,除非拥有对公开的切实保障。政府官员会小心翼翼的写下记录,同时还是存在“嘴对耳”(mouth-to-ear)的秘密,确切的说他们还是不情愿将重要信息向公众公开。
  保密的一个强烈激励在于为利益集团的运作披上遮蔽的外衣(包括那些被影响的)。对选举中捐助的公开是非常有意义的,这至少使得选民更加敏感,对诸如烟草捐助改变立法结果之类的事情予以警觉。但我必须承认尽管美国对信息公开作了严格的规定,但利益集团似乎还有相当的运作空间,某些情况下甚至比没出台这些规定还要糟。
  在信息公开行动中,新闻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有时新闻界也是“保密阴谋”(conspiracy of secrecy)的核心部分。新闻界必须承诺自身运作的公开。但期望他们将其政府内部的信息秘密来源,或发布相关信息特权都公开,是不太可能做到的。但对新闻报道机制应予以更多的报道。
  同时非政府组织在帮助建设行政公开文化,制约政府官员保密倾向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9 结语
  长期以来大赦国际一直在致力于确保所有的政府都能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在人格尊严方面,它发出了世界上最强有力的声音。公开透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重要机制之一,在保密的外衣之下,个人权利经常性的被侵犯。
  长期以来我一直关注人权和人格尊严问题,用富兰克林?西奥多?罗斯福的话说,要有“免于饥饿”(freedom from
hunger)的权利。当一个人看到他的孩子因饥饿而死或他/她的女儿仅仅为了生存而卖淫时,是谈不上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的。毫无疑问的政府的决定与基本人权的保障之间有着复杂的关联。这些决定应公开做出,并得到被影响者的开放式积极参与。我深信公开和参与无疑将影响做出决策的质量。[page]
  从制度层面考察更多信息公开的正当性,公开可以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透明度的提高是良好治理的核心要义。一个有力的例证就是透明度的提高可能会避免冷战时代的极端对立。我相信通过进一步公开,会比一味保密仅仅依赖专家智慧,做出更好的决策。冷战的终结真实的反映了保密文化的失败,也弱化了保密制度继续存在的意义。也许冷战时代最具讽刺意义的是,为了保持民主和民主价值,我们选择了破坏民主程序的政策。保密文化好像病毒,从一个政府传染到另一个政府,它蔓延到甚至与国家安全毫无干系的领域。
  但是我依然相信透明度的提高有其内在价值,公众有基本的知情权。我已经尝试从多个角度对这一基本权利加以阐释:公众为信息支付了费用,而政府官员为了他/她的私人利益,或仅仅追求良好的新闻效应来对信息加以处置的话,这是与偷窃其他公共财产一样的盗窃行为。虽然我们都认识到集体行动的必要性,集体行动对个人自由的影响,我们有知晓集体行动中权力如何运作的基本权利。这似乎可以视为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达成的默示契约。当然这存在例外,我对这些例外已作了详细阐述,但我要说明的是,至少应对例外情况的范围予以限制。
  同时对我而言,如果政府机构更少直接对公众负责,那么其行为的公开透明就变得更为重要。类似的,政府机构越是独立,越少承担直接的政治责任,对其透明程度的预期就越高。公开是对公共信托责任滥用的最为重要的制约机制之一。
  我们处于一个令人激动的年代。冷战的终结给予了我们机遇,这使得我们有必要对保密与公开所扮演的角色予以重新审视。同时,新技术提供了信息更有效为政府与被统治者所分享的机制。今天的选民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了解更多的信息。进一步的,与一百年前相比,受教育程度有了难以想象的提高,这是的越来越多的人能够及时阅读可得信息并对之予以评价。
  我们还要向前迈进一步:政府应承诺进一步提高透明度,促进对话和开放讨论,戒除形形色色的保密。尽管我已经描述了所有政府需遵守的公开法律的轮廓,但我也认识到信息公开立法的局限。保密的激励太过巨大,裁量行为的范围太过广阔。因此我要强调建构公开文化的重要意义,类似大赦国际之类的组织将在其间发挥重要作用。这样的公开并不一定能保证永远做出正确的决定,但它将是民主过程形成演进中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对个人真实的授权,使得他们能够真正参与到对自己生活将有深远影响的集体行动决策之中去。
  2001年10月7日初译
  2001年11月26日校
  注释:
  [1]作者斯蒂格利茨因其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市场经济进行的研究,同乔治?阿克劳夫、迈克尔?斯彭斯分享了2001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斯蒂格利茨生于1943年,1967年获麻省理工学院博士学位,先后就任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斯坦福大学教授,并曾就任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现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和国际贸易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2001年获奖公告中,认为斯蒂格利茨将信息不对称理论运用于保险、财政、资本、信用市场等的研究,为信息经济学做出了巨大贡献。
  [2]宋华琳,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现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E-mail:songhualin@vip.sina.com
  [3]Sen, A. 1981. “Ingredients of Famine Analysis: Availability and Entitlements.” (饥荒分析的要素:可行性与权利)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96(3), August. 433-64.
  [4] Moynihan, D. P. 1998. Secrecy: The American Experience(美国保密的实践)。 Yale University Press. September.[page]
  [5] Stiglitz. 1992. “S&L Bailout,” In The Reform of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Disciplining the Government and Protecting Taxpayers, J. Barth and R. Brumbaugh, Jr. (eds.), 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
  [6]对此全面的讨论可参见Bok, Sissela 1982. Secrets(秘密)。 New York: Pantheon.
  [7]对此的综述,可参见Emerson, Thomas 1967.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the First Amendment(面向第一修正案的一般理论)。 New York: Vintage Books; Emerson, Thomas 1970. The System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表达自由体系)。
New York: Vintage.
  [8] Padover, Saul, Ed. 1953. The Complete Madison(完整的麦迪逊)。 New York: Harper.
  [9] Mill, J. S. 1961 (1859)。 On Liberty(自由论)。 In The Philosophy of John Stuart Mill. M. Cohen Ed. New York: Modern Library: 185-319.
  [10] Mill, J. S. 1972 (1861)。 Considerations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代议制政府)。 In J.S. Mill: Utilitarianism, On Liberty and Considerations on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H. B. Acton Ed.
London: J.M. Dent and Sons.
  [11] Bagehot, Walter 1948 (1869)。 Physics and Politics(物理和政治)。 New York: Knopf.
  [12]参见马克思?韦伯对官僚制度中保密作用的论述,see Weber, Max 1958. Bureaucracy(官僚制度)。 In From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H. H. Gerth and C. W. Mills Eds. New York: Galaxy: 196-244.
  [13] Hirschman, Albert O. 1970. Exit, Voice, and Loyalty : Responses to Decline in Firms, Organizations, and States(退出、发言和忠诚:对公司、组织和国家衰退的回应)。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14]对信息披露的市场激励,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可参见Stiglitz, J.E. 1975. “Incentives, Risk and Information: Notes Towards a Theory of Hierarchy(激励、风险和信息:对科层理论的评注),”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6(2), pp.
552-579;Stiglitz, J.E. 1975. “Information and Economic Analysis(信息和经济分析),” In Current Economic Problems, Parkin and Nobay (ed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27-52.;Stiglitz, J.E. 1998.
The Private Uses of Public Interests: Incentives and Institutions(公共利益的私人利用:激励和制度)。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2:3-22, Spring;Grossman, S. 1981. “The Informational Role of
Warranties and Private Disclosure about Product Quality.”(担保中的信息作用和产品质量的私人披露) Journal of Law and Eocnomics Vol 24:461-484.[page]
  [15]社会日益面临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如何将专业技能、民主责任和代议制度加以整合,尝试性的讨论可参见Stiglitz, J.E. 1998b. “Central Banking in a Democratic Society”(民主社会中的中央银行) De Economist (Netherlands); 146, No. 2.
  [16]参见前引Bok书第二章“Secret Societies”(秘密社会)。
  [17] Peters, C. and T. Branch 1972. Blowing the Whistle: Dissent in the Public Interest. New York: Prae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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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五、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九、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或者探亲访友。
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守则
一、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活动
二、不私自在网上发布涉密信息
三、不越权访问系统和涉密信息
四、不在无安全保密设施的网络上处理涉密信息
五、不擅自下载网上涉密信息
六、不使用未经审查和禁用的软件
七、不向他人泄露口令、密钥及安全保密措施
八、不以军人身份在军外网络上进行信息交流
九、不私自复制、留存、出借、销毁任何涉密载体
十、不私自将网络、密码设备送往军外维修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人民警察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六、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七、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去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八、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
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条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篇2:如何写保密守则
保密守则(一):
(一)模范遵守本单位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自觉理解园领导的检查、监督。
(二)增强保密观念,在日常工作中个性是涉外工作中,严守单位秘密。
(三)凡属本园内部事宜不得随意泄露和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四)不得向除本单位以外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亲人、幼儿家长谈论有关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招生策略、工作方案等。
(五)不得向除本单位以外的任何人员包括朋友、尤其是幼儿家长谈论本单位的人事变动状况、教师去留问题及某某工作人员工作状况的讨论。
(六)不得向幼儿家长谈论有关幼儿园发生的任何不宜让家长知晓的事。
(七)不得与本工作岗位以外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同事泄露你在工作中获知的不便于让第三者知晓的工作秘密。
(八)本单位实行员工工资保密制,任何人员不得私下议论、相互询问个人工资收入状况。
(九)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十)任何人员在离职前不得向任何家长透露你本人的离职信息。以上保密守则须严肃认真遵守,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保密守则(二):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保密守则(三):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场馆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全面规范我处的保密工作。
一、场馆管理处的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1、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有保密性质的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3、处长办公会议记录、党支部会议记录、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4、职工的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党员组织发展计划;
5、处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主要问题;
7、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8、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9、涉外活动的相关信息。
10、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二、综合办公室是处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三、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制,各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职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职责人。
四、全处都务必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守则》,全体员工务必做到: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2、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
3、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准复印、翻印和照抄秘密文件,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务必按章登记入册、发放、保管。
4、凡带有保密资料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5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资料的计算机、软盘,务必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贴合保密要求。
6、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资料的会议记录,凡有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资料,与会人员一律不得记录,也不得录音。
7、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带给或发布信息,务必经过综合办公室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六、各部门或教职工个人出售、处理废旧报刊、图书资料应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秘密资料遗失。
七、机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清理,确保安全。
八、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1至2次保密安全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在节假日前要组织重点检查,年终搞好保密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
九、严格保密纪律,建立相应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涉外保密制度
1、在承办涉外活动中,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
2、凡向外籍人士带给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务必经校领导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务必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篇3: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拓展:
离职技术人员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一、 乙方保证并确认: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有任何纠葛或劳动人事争议。如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二、 乙方离职后,应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保密范围和保密义务如下:
1、 基于业务保密事由,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人员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单位的任何设备、文件、技术资料、电子信息等保密文件或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单位之控制。
2、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工作期间或调离本岗位以及离职后,均不得将甲方的技术方案、培训资料、机构档案、单位运作方法、单位机密等一切相关资料外泄或提供给竞争对手(即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 3、
可能成为甲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客户资料、技术方案、技术文档、相关人员、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发展规划、财务资料、程序文件等方面的内容。
4、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②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
③公司规划、设计、工程图纸等;
④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⑤使单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单位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单位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单位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三、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四、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现有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将接触到的所有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形式的载体交回甲方,并不得备份,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违约责任
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基本工资的5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签订后,经双
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文件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发生后,在对争议进行(诉讼)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从签字或盖章之日起二年内有效。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4: 保密守则
(一)模范遵守本单位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自觉理解园领导的检查、监督。
(二)增强保密观念,在日常工作中个性是涉外工作中,严守单位秘密。
(三)凡属本园内部事宜不得随意泄露和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四)不得向除本单位以外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亲人、幼儿家长谈论有关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招生策略、工作方案等。
(五)不得向除本单位以外的任何人员包括朋友、尤其是幼儿家长谈论本单位的人事变动状况、教师去留问题及某某工作人员工作状况的讨论。
(六)不得向幼儿家长谈论有关幼儿园发生的任何不宜让家长知晓的事。
(七)不得与本工作岗位以外的任何无关人员包括同事泄露你在工作中获知的不便于让第三者知晓的工作秘密。
(八)本单位实行员工工资保密制,任何人员不得私下议论、相互询问个人工资收入状况。
(九)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打听的不打听。
(十)任何人员在离职前不得向任何家长透露你本人的离职信息。以上保密守则须严肃认真遵守,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篇5: 保密守则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擅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
六、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八、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密品、密件;
九、不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篇6: 保密守则
为了加强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结合场馆管理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全面规范我处的保密工作。
一、场馆管理处的`保密范围主要包括:
1、上级已定密的文件、资料、领导人的重要讲话;
2、有保密性质的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
3、处长办公会议记录、党支部会议记录、党支部民主生活会记录和其他涉及重要问题的会议记录;
4、职工的人事档案和政审材料,未经公布的人事任免、奖惩决定,党员组织发展计划;
5、处领导在小范围内的谈话、讲话及讨论的主要问题;
7、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暂不公开的文件材料;
8、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9、涉外活动的相关信息。
10、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二、综合办公室是处保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
三、实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制,各级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职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保密工作的第一职责人。
四、全处都务必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克服麻痹思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保密守则》,全体员工务必做到:
1、不该说的机密不说,不该问的机密不问,不该看的机密不看,不该记的机密不记;
2、不随便翻阅与已无关的文件,不把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所,不私自抄录、保存秘密材料,不把秘密材料给不该看的人阅看,私人通信不涉及秘密。
3、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准复印、翻印和照抄秘密文件,印制会议秘密文件、资料,务必按章登记入册、发放、保管。
4、凡带有保密资料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并要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要求,严守保密纪律。
5凡带有秘密信息及保密资料的计算机、软盘,务必有专用的保管地点、锁定密码、专人保管,各项管理要贴合保密要求。
6、要严格管理带有秘密资料的会议记录,凡有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资料,与会人员一律不得记录,也不得录音。
7、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联网站点带给或发布信息,务必经过综合办公室的保密审查和监督。
六、各部门或教职工个人出售、处理废旧报刊、图书资料应进行严格检查,防止秘密资料遗失。
七、机密文件、图纸、档案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定期清理,确保安全。
八、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1至2次保密安全教育,定期进行保密安全检查。在节假日前要组织重点检查,年终搞好保密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漏洞。
九、严格保密纪律,建立相应奖惩制度,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法规或保密纪律,造成失、泄密事故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涉外保密制度
1、在承办涉外活动中,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保密法规和学校的各项保密制度。
2、凡向外籍人士带给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等,务必经校领导以及上级保密部门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一切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设备等,务必严格管理,不得随意让外籍人士接触。
二一六年六月八日
篇7: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篇8:安全保密守则
安全保密守则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订本守则。该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
1、公司重要会议纪要、独特的运行方式、竞争策略、计划、设计技术资料。合同、报价、提案不得泄露或传播。
2、不看不说与己无关的秘密,员工应保持公司商业秘密;忠于职守,增强保密观念;造成损失,本人承担责任
3、不该问的不问,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事不要随便打听。
4、如你需要借阅合同及设计资料,请于当日下班前归还原位,为了工作方便,一定不要将资料借回家中及带出公司。
5、设计资料需要裁页,或需要带出公司,请事先征得总监或办公室主任的同意,并做出登记。
6、客户资料,是公司的机密文件。你只能查阅你工作范围内的资料,查阅时,请履行登记手续,于当日归还,并不得带出公司。
7、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漏企业技术秘密;非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利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8、如发现秘密被泄露,无论是否因为自己的原因泄露,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办公室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尽量消除泄密给公司造成的影响。
属于公司秘密的范围:
1、公司客户的合同、资料、工程图纸、效果图、施工方案等。
2、供货商的报价单、供应合同等。
3、销售报价、销售合同,财务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等。
4、个人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
5、属于公司的其它秘密。
保密措施及处罚
1、公司与接触重要机密的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保密协议》,包含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2、对高级员工实行“竞业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办公室人员等高级员工的以下行为:自行设立与本公司竞争的公司;就职于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在竞争企业中兼职;引诱企业中的其他员工辞职;引诱企业的客户脱离企业;在离职后,与企业进行竞争的其他行为。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协议,均需设置“保密条款”,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保密条款”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业秘密范围;合同对方以及合同对方的任何员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条款的约束;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受约束的保密义务人
不可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保密义务人不可在对外接受访间或者与任何第三方交流时涉及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内容;不相关的.员工不可接触或了解商业秘密;保密信息应当在协议终止后交还;保密期限在合同终止后仍然保持有效;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明确的违约责任。
3、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但未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4、因个人过失造成泄密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如果因泄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须按以下标准对公司进行赔偿:
5、赔偿金额为公司因泄密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6、如果泄密是因员工出卖公司秘密造成的,或公司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员工因泄密所获得的全部利益,或者以不低于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赔偿金额,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7、公司因调查、处理泄密事件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赔偿金额之内。
8、对泄密的员工,公司有权与其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篇9:员工保密守则
第一条总则
1.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
2.不打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公司信息。
3.不向与保密项目无关的人提及保密信息。
4.自动向公司申报职务发明。
5.不从事第二职业或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为个人牟利。
第二条文件印制
1.绝密、机密级文件由秘书、机要打字员或本人打印,不得交一般打字员打印。
2.打印文件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打印机上。
3.文件复印时废弃的文件要及时处理,不得留在复印机上。
4.文件复印完毕,要将原件收回。
5.密级文件的复印要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级别的领导批准。申请单要保存。
6.不私自拷贝工作范围之外的秘密文件到磁盘上。
第三条文件发放
1.绝密、机密级文件要专人传送,由收件人签收。
2.传递绝密级文件要密封,或送到收件人本人。
3.密级文件尽量不要传真。特别需要时,要在密级文件传真前,电话通知接受人在传真机旁等候,传真完毕,要电话确认。
4.文件上网前,要进行密级审查。
5.绝密文件不能上网;机密、秘密级文件上网要设置权限口令。
6.不在网上传送绝密级文件;尽量不在网上传送机密级文件。
7.在互联网上发送与公司相关的技术文件或商务文件须经过审查。
篇10: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九、不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十、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篇11:《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六、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事项;
七、不在没有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八、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递国家秘密;
九、不准擅自复制国家秘密;
十、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年度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年度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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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
篇12:公司员工保密守则
公司员工保密守则
公司员工保密守则
第一条若公司拥有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某件信息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该信息的泄露会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则该信息属于公司秘密。
第二条公司秘密根据保密水平由高至低分为绝密、机密、保密三种级别。
第三条绝密信息是指处于不为公众所知、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或者其泄露将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公司秘密:
(一) 公司的技术成果及相关资料
(二) 公司产品或业务开发设计资料、技术资料和生产情况
(三) 公司的客户名单
(四) 处于谈判或准备期间、尚未有定论的兼并、收购、合资、合作、融资、诉讼项目的信息
(五) 公司关于新产品、新服务、新经营模式的计划
(六) 公司有关销售业务资料,货源情报,供应商咨信调研资料
第四条机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能给竞争对手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司秘密:
(一) 公司股东、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会议记录、纪要,保密期限内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 未公布的关于公司中层以上职员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决定的信息或者有可能使公司做出上述决定的信息
(三) 财务预算决算报告、营销报表和各种综合统计报表
(四) 公司关于客户、市场、竞争对手的研究计划、成果
(五)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等的合同、协议
第五条保密资料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其泄露将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薪酬制度。
(二) 具体员工的工资薪酬信息
(三) 公司的安全防范状况及存在问题。
(四) 公司员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投诉,调查材料,发生案件,事故的调查登记资料。
第六条文件、资料的.保密
(一) 一切秘密公文、图纸、资料应准确标明密级,在拟稿、打字、印刷、复制、收发、承办、借阅、清退、归档、移交、销毁等过程中,均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
(二) 绝密级的技术、经营资料,只限于主管部门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的直接需要的科室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文件资料,限于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的需要科室的人员。使用科室和人员必须做好使用过程的保密工作,而且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三) 机密以上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印。
第七条电话、计算机的保密
(一) 通话内容不得涉及秘密;
(二) 存有涉密内容的计算机网络、外存储设备、磁盘等应按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并采取相应加密措施。
(三) 计算机网络使用按有关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则管理。
第八条内部的保密
(一) 召开内部的涉密会议,要严格控制参会人,会议内容要记录,并标明密级,并由参会人在会议记要上签字
(二) 不得向无权接触某项秘密的员工透露该项秘密
第九条对外宣传的保密
(一) 公司宣传不得涉及公司秘密,如确需透露某项秘密的,应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文稿。
(二) 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如对某一具体事项不能确定是否需要保密,应请示上一级主管确认。
(三) 非对外宣传部门的员工不得与媒体讨论有关公司的问题。
第十条对外交往中的保密
(一) 所有密件未经上级主管批准不得携带离开公司办公场所;未经上级批准也不得与非公司员工谈论相关内容。
(二)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学习,应在行政总部规定接触范围内,并指定专人陪同,不准外单位人员随意进人涉密区域;
第十一条一旦发现失密、泄密问题,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对新进员工必须事先进行保密培训。未经保密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员工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行为规范:
(一)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 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 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 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 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六) 不在私人通讯、谈话中涉及秘密;
(七)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违背公司保密制度的责任
(一)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致使公司绝密泄露的,或故意致使机密泄露的,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
(二)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公司机密泄露,或者故意致使公司保密信息泄露的,公司给予降级、降薪处理,造成实际损失超过10000元的,与之解除合同,并追究其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法律责任。本款规定中所指的实际损失,包括给公司造成的销售、商誉等损失以及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三)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三次或以上,无论是否造成泄密或实际损失,公司均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四) 阻止、举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受到打击报复,或者故意透露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打击报复者降职、降薪处理或解除劳动合同;对受打击报复者造成身体伤害的,解除劳动合同。
(五) 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过失致使保密信息泄露的,给予降薪处理
(六) 其他违背本守则或其他保密制度的行为,公司给予警告,并可同时不超过500元的罚款
(七) 公司按照本守则第十五条给予阻止、举报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员工的现金奖励,应由该受举报、阻止的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实施人赔偿公司,公司可以直接从实施人的工资中扣减,工资不足以抵扣的,公司有权向实施人索赔。
第十五条对保密工作做出贡献,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阻止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加薪一级并一次性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二)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机密的行为,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3000元。
(三) 发现他人丢失公司绝密文件、泄漏或出卖公司绝密、机密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2000元。
(四) 发现他人丢失、泄漏或出卖公司保密信息的行为,及时举报,经公司调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不低于1000元。
(五) 其他对保密工作所作的贡献,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本守则自公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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