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鉴定谁来定价我发的图片 定价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8〕847号)和《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有关规定,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业务,为保证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现暂定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各地价格鉴证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时,可按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评估鉴定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二)评估鉴定价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评估鉴定价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评估鉴定价值60000元以上的:2%。

按评估鉴定价值分档累进办法计收费用。每辆车损价格鉴定收费起点为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待国家计委对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作出统一规定时,由省物价局按国家规定另行通知执行。

这是湖北省物价局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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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自编

对贵院受理的案号为(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633/634号案件中第三者车粤A6183L号车(以下简称“三者车”)财产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评估标的车在维修时是否存在部分配件项目未更换的情况;

2、评估标的车更换配件项目的价格;

3、评估标的车维修工时费用。

首先,原告黄小滔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三者车在2010年5月13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申请人接到保险报案后对三者车定损为人民币25190元。原告未与被告就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进行协商,擅自单方委托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三者车进行损失价格评估,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约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该结论书与事实不符,故申请人不认可其不客观的鉴定结果。

其次,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对保险事故中车辆勘验、核损、评估的资质,价格认证(鉴证)是“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的价格进行测算、评估,发表具有证明效力或咨询效力的意见或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而车辆损失鉴定,尤其是保险车辆定损则要立足于保险理赔的损失补偿性,通过系统化、专业化工作来判别机动车部件的损失程度,有无修复价值,是否需要更换配件,以及评估车辆的残值和折旧等问题,这些都迥异于价格认证中心对商品和服务的定价。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赋予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保险车辆定损的主体资格,因此,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虽定价有理,但定损无据。

最后,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是“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因此,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保险公估公司结合标的车车辆出险情况、实际维修更换配件情况及目前车险市场价格情况综合核定车辆定损合理金额。

为此,我司特申请对粤A6183L号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请求法院重新委托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评估,请贵院予批准。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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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对于电池风险,也有业内人士指出,目前的示范条款对汽车电池的保障和车辆主机厂对电池的保障有一些重合之处。一般主机厂对电池提供5年/10万公里的质保承诺,但在车辆发生事故后电池功能受损由谁担责尚不明确。该人士表示,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如果电池被撞毁了,可以赔付,但如果电池没有撞毁只有功能受损,应该由谁担责存在争议,这一问题在新能源车险条款中也尚未看到明确答案,如何界定电池功能受损的原因需要借助其他技术手段。

亮点之二在于新能源车险的保障范围更加全面。首先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普通的免责范围,而在新能源车险中,主险的保险责任包含了涉水和水淹的情况;同时,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也在传统车险的免责范围,而新能源车险明确了包含在保险责任之内。

记者对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及新能源汽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发现,前者的保险责任共有7条,后者共有12条,包括前者没有的盗抢,外部电网、电力系统故障,通信网络信号缺失,病毒、非法入侵或其他网络攻击等情形造成的车辆损失。

“这些保障责任不仅范围更宽,而且很有针对性,对消费者有很重要的意。”上述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

亮点之三在于明确了新能源车的保险金额。上述新能源车险条款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由与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补贴和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而在此前,各保险公司确定保额的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险企按补贴前的价格承保,但按照补贴后的价格赔付,导致消费者常有“高保低赔”的埋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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