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我们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表,在工地卖苦工挣劳力钱,老板说还的上个人所得税。有这种说法吗请网友回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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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法院院长不依法保护守法农民工血汗钱,反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恨恨恨 发表于 &17:34:59『标签:&->&』
  湘乡法院院长不依法保护守法农民工血汗钱反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各位党领导、法学专家及网友:  自我介绍:农民工代表易向云、男,地址: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龙岭村七组189号。电话:  湘乡法院违纪、渎职、枉法是讨农民工血汗钱体验出的:  湘乡法院在易己达为首腐败的阴谋领导下,真是“庙小妖风大,水浅王八多”。  易院长你身为湘乡法院的一院之长,我们四、五十位农民工血汗钱一案在陈礼仁法官违纪、渎职、枉法受理后,使我们农民工血汗钱不知往何处讨。陈礼仁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湘乡法院未对陈礼仁违法受理此案进行违法审理的事实调查研究。反而经湘乡法院一审再审,使我们看到湘乡法院滥用权力的腐败本质在与中央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作针锋相对。易己达院长你是腐败分子、官僚主义的孝子贤孙,使国家法律法无尊严,使老百姓民不聊生,全身流的是滥用权力的腐败血,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还打着口号民不要与官斗,官字两张口,说你黑你就黑,说你白,你就白。我为什么敢这样说,农民工血汗钱一案在你主持的湘乡法院一审再审所作出的结论中所讲出的话,全可证实你的腐败。下面我论述一下事发生经过。(注:发生地址是贵州省六盘水发耳发电厂)  2011年10月份,龚军承包了贵州大唐发耳分选系统的总工程。龚军要我们去给他打工。因在日之前给他多处抢修,还欠我们农民工血汗钱6.5万元。龚军骗我们说,过去就给我们。(我带班,打工的人员都是我喊的)如此我又喊原打工人员,在日,龚军要我喊的人,他开车在湘乡环保厂门口接往贵州工地的。我等农民工与龚军所发生的只有劳务报酬关系,劳务关系发生后龚军一直拖欠农民工血汗钱(注:在工地有时我们吃饭的生活费存在困难),故在日龚军欺诈我们才写了一份“关于安装价格及计费标准的会议记录”(原件龚军带走,只给了我一份复印件)。但在日工程快要扫尾,龚军为了诈骗农民工血汗钱用奸计辞退我们,辞退后龚军一不与我们结帐,二不付我们的血汗钱,日我们到当地贵州劳动部门申请维权。日就被湘乡法院潭市法庭庭长(陈礼仁)以解除合同纠纷为由受理。当时贵州劳动部门领导对我说了一句:你们湘乡法院为什么会这样“黑”,这样的案子他们也受理,你们血汗钱会面临着一场合伙骗局,湘乡法院的腐败,贵州领导有先见之明。  贵州领导确有先见之明。在一审过程中:①当事人龚军与受理本案法官、陈礼仁同吃同住去了贵州工地现场,当我们要求他去调取我们收集不到的证据,他没履行应履行的职责,严重违反《人民法院审判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中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有关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导致裁判错误的。②一审审判中的派工、误工单有原审原告公司盖有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字的证据,陈礼仁认定是伪造的,陈礼仁把派工、误工确凿证据认定是伪造。严重违反《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查询、核对,或者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故意不进行,导致裁判错误的”,属违法审判。③陈礼仁多次在办公室对我说误工、派工和安装费莫要,剩下的我都判给你。严重违反《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④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严重违纪,2013年元月9日陈礼仁要我易向云请客一事,实名举报:湘乡法院监察室作出天大笑话的处罚“诫勉谈话”,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六条高压线”禁令的规定》湘高法发(2005)10号全省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以6种行为之一的,一经查证属实,一律依程序免职或辞退。第一款:接受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托人,关系人的请吃请玩的行为,依照本规定湘乡法院对陈礼仁的诫勉谈话是渎职。⑤日在湘乡法院707室,陈礼仁(因我举报他)当着他的手下更嚣张,手指着我讲易向云你与我斗我要搞死你。当时我向信访大厅公安报案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陈礼仁的行为严重违反《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威胁我对他的举报。⑥审判过程原审原告龚军递交的证据都不作交换,庭审后我知道龚军是用未签名假证据起的诉,湘乡法院陈礼仁为什么敢把农民工劳务工资作合同纠纷案受理?而且我在法院档案室调取对方的依据发现99%的是伪造,“日:关于安装价格及计费标准的会议记录”。该证据在陈礼仁与龚军合伙篡改为“日:关于发耳项目工程承揽的几个焦点问题,会议纪要”。如果不篡改,法院根本不能受理。而且篡改依据龚军本人一没签字,二没盖公司章印。这一起官司是陈礼仁与龚军合伙设计诈骗农民工血汗钱的违法审判的罪证。欺负善良的老百姓不懂法。其实真正不懂法是湘乡法院的法官。背着良心严重违反《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条:涂改、隐匿、伪造的证据,渎职造成的冤假错案。  案发后易己达院长不但不对不依法办案的害群之马作严肃处理,反而还充当陈礼仁的保护伞,还说陈礼仁是他们法院的劳模。  2013年我申诉湘潭中院,湘潭中级法院在审查研究时,发现湘乡法院程序违法,日指定湘乡法院再审,湘乡法院再审庭庭长(周建明)在再审过程中,湘乡法院是个“腐败”不能再“腐败”的法院,湘乡法院的“腐败”湘乡农民工感觉共产党领导的湘乡是绝望的悲哀。  日,湘乡法院再审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的本院再审认为,讲几点不是人作出的认为①原审被告承接的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厂内的第一单元钢库制作、安装的总工程量和派工误工由谁支付。各位领导、各位网友我与大唐定作人没有资格发生承揽合同关系,大唐到底是与谁签订了承揽合同。湘乡法院的法官到底学过法没有?如果我与大唐发生的是承揽合同关系,龚军在本案中更没有资格起诉我。还说派工、误工由谁支付。“日:关于安装价格及计费标准的会议记录”明确表明,“其他需要变更的地方由施工方另外列表说明。”我发现湘乡法院的院长至法官在本案中不是法官是颠倒“黑、白”的腐败分子。②形成“承揽合同”必须是定作人与承揽人建立平等权力签订的合同。甲方必须是定作人,乙方必须是有资质注册的公司(承包大唐:承揽人是龚军),我只是承揽合同中第三人(是劳务输出的农民工)。合议庭主审人周建明与审判委员把“会议记录”当“承揽合同”使用是法盲与文盲“把黄牛当马骑”的乱作为。③原审被告主张原审原告起诉易向云主体错误,龚军亦没有主体资格起诉易向云,但本案本诉部分原告(即起诉人)为娄底益达公司而并非龚军(即龚军个人并未起诉易向云),故原审被告辩称龚军没有主体资格起诉易向云。系原审被告认知(识)错误的“措词错字”。使人心惊胆颤。湘乡法院作出的“措词错字”的判决还不如一个弱智的小学生,这样“措词错字”的判决流放到社会,老百姓怎能不心惊胆颤?我国诉讼原则主张的依据原则是:一方当事人主张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必须双方当事人有先约定,以龚军个人起诉易向云也好,以公司起诉易向云也罢,在本案中都是法盲加文盲的腐败本质所作为。为什么是“法盲加文盲”的腐败分子所为?以法律文书严肃来讲,“认识”错误写成“认知”错误,这样的国家机关有这样的工作人员,人民怎会不绝望?④原审被告主张的该案非合同纠纷,本院不予采信”。是法院违法认为。为什么是违法认为?合同书写模式是甲、乙两方开头,内容书写双方作平等认可的约定、约束。而“会议记录”只有被告人每天完成工作支付劳动报酬的约定,没有约束,会议记录不是合同,是霸王作出的霸王条款。⑤已超出原审的诉请(讼)范畴,的措词错字,是不可理喻。我国司法赔偿规则不论什么侵权损害案件都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发生。本案的原审原告起诉辞退被告时,一不来结帐,二不付农民工血汗钱,就恶人先告状进了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已超出原审的诉请范畴)的认为不但赔偿知识缺乏,连文字都错了,这样的文学水平也配当法官?⑥“故原审被告的该项请求亦缺乏充分确凿的计算依据”是腐败滥用权力认为的。按照社会中各项工程预算和结算都有科学换算规则,图纸换算钢材吨位是科学的证据,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号文件和“关于安装价格及计费标准的会议记录”中的其他需要变更的地方由施工方另外列表说明是239135元安装费的确凿计算依据。239871元派工、误工费有娄底益达公司的公章和谭伏林等人签字认定确凿证据,597975元,没有1块钱没有证据,判决写:故原审被告的该项请求亦缺乏充分确凿的计算依据是无人性的判决。⑦本院再审经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多次讨论认为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的再审判决。我就依你们法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来说话: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①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法盲你们说我哪一点不适用,还有在再审庭中的周建明(庭长)多次强调交待对方(代理人:熊水俊)要龚军一星期内到法院与我结帐(是因龚军未到庭)我也多次催周建明,他说:龚军不来,我也没办法。按照我国诉讼原则: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请求。按反诉被告不到庭视为缺席判决。为什么不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人597915元农民工血汗钱和297950元赔偿款这一起农民工血汗钱案完全是一审法官陈礼仁与龚军联手违法诈骗农民工血汗钱的违法审判行为。  湘乡法院易己达身为一院之长作这样无党性、无人性的判决,是公正司法的可耻。  易己达院长你们这些腐败分子是藏在党内的一枚腐败定时炸弹,时刻都会把共产党的江山炸跨,导致国家危机四伏。  易己达我建议你,官为轻,民为重;权为轻,责为重;名为轻,德为重;利为轻,义为重;只有清正廉洁,才会无所畏惧。只有坚持原则民心才会凝聚,只有维护公平,才能得民心,只有伸张正义,才能顺民意。  易己达院长:你们要记住党的纪律,在职一阵子,做人一辈子,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千万不要用权力去愚弄善良的人民。周永康的腐败是你们的先例,不要以他作榜样,要与他划清界线。把你手中的职权关到笼子里。让法律成为保护人民法宝,也成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武器。  综上所述是《宪法》41 条赋予我提出控告的权利,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劳务农民讨回血汗钱,还一个和谐社会。使人民群众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  控告人:农民工代表 易向云  日
湘乡市人民法院:关于网名为“恨恨恨”发表的《湘乡法院院长不依法保护守法农民工血汗钱,反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一帖的答复第1楼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网名为“恨恨恨”于日在贵栏目发贴,质疑我院在办理原告娄底益达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向云合同纠纷一案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我院立即组织专人对该贴反映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查实,现将查实的情况反馈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简介  日,原告(反诉被告)娄底益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军与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就原告(反诉被告)方所承包的大唐贵州发耳电厂的钢库制作和设备安装进行了口头协议。日,双方当事人就钢库制作与设备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形成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约定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承包一单元的施工,李永华承包二单元的施工,钢库制作单价2000元/吨,施工方负责辅材;设备安装二单元,库顶1500元/吨,一单元库顶1200元/吨,库底地面设备1000元/吨,管道支架按2000元/吨,弯道、方变圆的制作另外协商,大布袋收尘器上的安装除1500元/吨外,要求机械厂进行适当补助。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即组织人员就上述协议的一单元钢库制作、设备安装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所制作的钢库倾斜等原因,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停止了施工,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就未完工部分进行了电话协商,被告(反诉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量为工程总量减去12万元即可,即被告(反诉原告)未完工的工程量为12万元。原告(反诉被告)在李永华所承包的二单元完工后组织人员将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所施工的一单元的钢库制作和设备安装进行了整改并施工完毕。原告娄底益达公司与被告易向云就工程总量的结算及误工、派工费用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本院,原告娄底益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易向云返还工程款7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7万元;反诉原告易向云反诉要求反诉被告娄底益达公司给付工程款608 475.5元。  关于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日会议纪要的结算问题及反诉原告易向云主张的误工、派工结算问题,现双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的钢材吨数及误工、派工的天数各执一词,双方当事人又未向本院提交足够有效的证据证实其诉辩主张,本院多次要求双方当事人向有关机构申请评估、鉴定并提交相关鉴定意见,但双方当事人既未向机构申请评估、鉴定,也未提交相关鉴定意见,本院无法对原告和反诉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娄底市益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驳回反诉原告易向云的反诉请求。  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易向云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潭中立二监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了合议庭于日以(2014)湘法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的部分反诉请求的起诉。并于日、11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娄底益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均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致使本院无法客观、准确地认定双方的实际诉求金额,双方既未提交双方认可的结算报告,在本院就相关鉴定、评估事项的必要性进行释明后,双方当事人仍未向相关机构申请评估、鉴定,并提交相关鉴定、评估报告,系双方举证不能,故本院原审作出的一并驳回原审原告和原审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情况说明  1、帖子中发帖人反映我院办案不公的情况,与事实不符,经我院纪检监察室认真调查核实,我院潭市法庭及审监庭在办理原告娄底益达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严格依法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本案作出再审判决后,现易向云已就该案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依法处理中。  2、易向云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不切实际的言论,并对我院党组及院长进行人身攻击,我院将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综上,我院在办理原告娄底益达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向云合同纠纷一案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进行,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共同创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湘乡市人民法院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10:55:44恨恨恨:关于湘乡法院作出的帖子答复中提出几个不是人作的问题第2楼关于湘乡法院作出的帖子答复中提出几个问题: &&&&1、帖子说:原告(反诉被告)娄底益达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龚军与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就原告(反诉被告)方所承包的大唐贵州发耳电厂的钢库制作和设备安装进行了口头协议。但根据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法民再第2号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承接的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厂内的第一单元钢库。湘乡法院院长及有关工作人员他们作出的判决书的结果及帖子上说的。他们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他们“自己拉了尿还要争干床睡。”更不知道是他们的思维能力有问题,还是利用腐败的铁拳所为。一个湘乡市90万老百姓的生死都掌握在这群拿国家的法律来玩小孩过家家的游戏。请网友及新闻媒体评论及监督。他们是能力有限该我侮辱,还是侮辱得比较恰当? 2、帖子上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我就依他们这些法盲加流氓来教导,教导法学知识,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就说陈礼仁(法官)与龚军合伙同吃同住去贵族现场。当时我们去大唐公司收集钢材数据收集不到。申请陈礼仁去帮我们收集,但陈礼仁不履行法律赋予给他应履行的职责。法盲、流氓就依第六十四条的法学说,你们那一点做到了。你们吃的与用的都是人民纳税人的血和汗。法律明确的强调规定。他们一审再审不但不履行法律强调赋予他们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和职责。纳税人他们养条狗看见还会摇摇尾巴。 3、帖子上说: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所制作的钢库倾斜原因,被告(反诉原告)易向云停止了施工,我大声的骂他们一句“放他娘的狗屁”。为什么我胆敢骂?因陈礼仁当时到现场就拉着我,指着钢库说易向云钢库会倒掉。当时我反驳了这个无知识的人渣,陈礼仁你作为湘乡法院法官①你有什么依据证明钢库会倒掉;②他们项目部有技术人员是做什么的,为什么我没有接到通知,我胆敢说:陈礼仁这人渣与龚军合伙篡改“会议记录”诈骗农民工血汗钱。辞退真实经过:①因工作单与谭伏林发生一点冲突。②拖欠农民工血汗钱工资真真本意是龚军与陈礼仁设计制造一点小小冲突,借小小冲突把我们辞退为由,再与陈礼仁合伙诈骗,其实钢库现在都在正常投产运转陈礼仁当时之言至今都还在放屁。 4、按照我国诉讼原则,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请求,按反诉被告不到庭应视为缺席判决。但在再审庭中你主审官周建明再三强调反诉被告代理人熊水俊(因反诉被告龚军未到庭)。要反诉被告(龚军)一星期内来法院与我结算。我也多次催周建明(主审官)他说:龚军不来我也没办法。各位领导、各位网友,作为一个法官办案,对一个当事人不服法官指令到底有没有办法?如果当事人都不听法官的,法官都没有办法,设法院有何用,国家用纳税人的血和汗养着这群法盲更有何用。 5、帖子上说:易向云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情况下,在网上发布不切实际的言论,并对我院党组及院长进行人身攻击。以上我说的难道不是事实依据?湘乡法院他们腐败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已经丧失当时站在五星红旗下入党时举起右手对着五星红旗大声宣誓的党性、尊严,党性、尊严都丧失了,难道还有人性与人格吗?党性和人性、人格那一样最重要都分不清楚。这些人是让共产党感到悲哀。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十八届、十八大、四中全会,坚决一再强调反腐再反腐。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这些腐败份子,把习近平主席的反腐精神当“放屁”。 各位网友及媒体请你们评论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各位网友及媒体:我依事实真相和法律条文讲湘乡法院工作人员至院长的几句真言,法院回复“说是人身攻击”,我没有攻击他们,是《宪法法律》在攻击他们。&16:27:19对抗对抗:弱势群体呼吁公正第3楼各位网友、各位领导: &&&&湘乡市人民法院知错不改,强词夺理,不承担不应受理的案件,导致我们农民工2年多仍未领到应得的工资血汗钱,我们已向贵州省水城县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快要结案,法院横切一刀,非法受理,我们与老板娄底益达环保公司(私营)老板口头协议,快完工多半,农民工屡次要求,才有一个会议记录(日)法院避开事实判决,庭审中老板没有到庭全由法官坐本撑判,庭审当做过渡桥,判决结果仍是法官私自思路而言,违背事实违背良心,法官把钢库倾歪做文章,我们是农民,卖力气,技术上的事有老板指定的谭伏林(老板龚军的表),老板项目部的人派我们去做份外事,全由项目部记工开单,白纸黑字,还有公章盖上,法院不认可,但是老板在庭审上出示自购物发票,盗用农民工易向云的名字,法院反而认可,合理、公正吗?安装费有省建设厅文件规定,法院不认可合理吗?钢库材料的数据有发民方的发票作依据,农民工要求陈礼仁庭长去取证,但陈礼仁由老板陪同到了贵州现场,不但不去,全由老板陪同游玩,欺骗我们农民工,故意刁难我们农民工,法院内部不知何故搞团伙或刁难我们农民工,难道我们农民就不敢发言吗?法院陈礼仁胆敢当着下属在场要搞死农民工易向云,难道农民应得的血汗钱就依你法院的做法不应得呈?莫怪湘乡纠纷案件多,就是法院故意制造矛盾,法院从中得到我们,恳切请求上级党和政府派员到我们湘乡来调查,治清事实还法律公正。&17:05:46对抗对抗:再论湘乡浡并非执法而是剧院第4楼再论湘乡市法院并非执法而是剧院 &各位网友、各位领导、知法执法领导: &&&&&湘乡市法院知错不改,强词夺理,故意歪曲事实,不需要当事人(即娄底益达公司)到庭,出示伪造证据,而法庭均可认可,农民工的工资血汗钱法院一概抹掉,例:囚犯可与法院找人顶替,根本没有法律尊严可言,违背事实,以虚假的作依据,共同诈骗农民工应得的工资,难道还有理可言吗?此案并非国家机密,完全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审定,为什么不允许录音公开呢?难道不是为自己制造有利可图的圈套吗?庭审庭外两套话,不是两面三刀又是什么?判决结果与庭审是阴奉阳违,难道不象是剧院吗,还有什么法律尊严可说呢?莫怪贵州的领导说不知湖南法院是怎么搞的,这样的事也受理了,难道我们农民工该受欺负吗,弱势群众该受冤吗?请求上级领导亲临湘乡查明事实,追究责任,惩办腐败,树立民信,才可安宁。&17:06:43恨恨恨:弱势群体老百姓请求有关部门主持公道第5楼各位党领导、法学专家及全国公民、网友:你们好! 在2015年新春里给各位拜个迟年,祝羊年里喜气洋洋。 今天看了一份日湘乡法治文萃,文萃报中有段“法律哲理集锦中一厘米主权”有段话:“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之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另“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但作为弱势群体老百姓在习近平主席一再强调坚决反腐再反腐的今天。湘乡腐败分子让弱势群体老百姓感觉不到一点温暖。湘乡法院更让法律沉睡在金钱与铁权之手中。使法律得不到尊严。为什么我敢这样说,下面我为大家说几点事实。 一、湘乡法院法官陈礼仁与黑心老板龚军合伙篡改“会议记录”来诈骗四五十位农民工血汗钱,不知黑心老板分给陈礼仁多少金钱利益。让陈礼仁胆敢冒着反腐的枪口挺而走险,为什么我胆敢认定他们是合伙,因作为一名法官陈礼仁,龚军随便一张复印废纸,没原件,陈礼仁怎么就敢受理,陈礼仁应该“乌龟吃萤火虫,自己心里明白”,所以陈礼仁一直更不敢把对方资料交换给我查看,如此陈礼仁庭里、庭外两种话来利诱我。陈礼仁严重渎职枉法违反法律规定,反而得到湘乡法院院长的保护。 二、作为湘乡法院作出的结果,应该经得法律一驳。但湘乡法院作出的结果是缺乏知识,更像流氓加法盲的人渣行为。1、在再审过程中,湘乡法院法官周建明作出一份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湘法民再字第2一1号“湘乡市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章,本法律文书于日8时送达,备注仅限此件”。湘乡法院以前是虚构的案件导演多了缺乏刺激,现在在易己达院长的带领下想导演穿越时空的科幻案件。湘乡法院的院长真的太牛了。但法院您应该感到悲哀。 三、湘乡法院作出的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法民再字第2号判决书多处出现的错字措词:1、第八页倒数六行中“误工费239871无,这个‘无’代表湘乡法院无能吗?2、第十二页倒数第4行“系原审被告认知错误,这个“知”的含意是让弱势群体老百姓知道湘乡法院在易己达院长带领下手中掌握着湘乡市90万纳税老百姓“生死”铁权吗?3、第十三页顺数第3行“已超出原审的诉请范畴”,这个“请”的意思是让弱势群体纳税人请来“瘟神”来吸纳税老百姓的血和汗吗?直到现在才知道陈礼仁法官为什么要我请客。湘乡法院真的是“平顶帽子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湘乡法院你们看到这篇帖子后,自己摸着自己的良心,好好去复查一下整个案子,再不要说易向云侮辱你们的人格。 综上所述,都是铁一样的事实。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及四中全会一再强调坚决反腐再反腐,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可是那些腐败份子想的是“天高皇帝远”,为了自身利益,偏偏要与反腐作针锋相对,作为全中国公民响应习近平主席的反腐精神,来实现习主席为中国的中国梦,大力的打击那些腐败份子,使他们无处藏身。虽然我们弱势群体没有手中铁权,但我们可以向各个网络传播。我可以献出我宝贵的生命。如果可以唤醒那些腐败分子,我也值。但到现在我也遭到有关腐败分子的打击报复。但我不怕,只要我有一口气。也是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赋予全中国人民的权利与义务。也是来维护公民的自身利益。请全国公民都来支持,齐心协力维护法律尊严,还中国一个和谐社会主义。
&&&&&&&&&&&&&&&&&&&&&&&&&&&&&&弱势群体老百姓:易向云 &&&&&&&&&&&&&&&&&&&&&&&&&&&&&&&&&&&日 &&&&&&&&&&&&&&&&&&&&&&&&&&&&&&&&&&电话:&15:53:25恨恨恨: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给弱势群体农民工追讨血汗钱第6楼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各位领导: &&&&你们好! 湘乡法院院长不依法保护守法农民工血汗钱, 反而当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我易向云,属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龙岭村七组。 农民工,靠打工养家糊口,于2011年7月替娄底益达环保公司从事钢结构制作(私营公司),老板龚军系湘乡人,首先,在娄底等地替老板抢修和扫尾工作,于本年11月初结束(因我带班另还叫了几人)。老板龚军拖欠我等农民工6.5万元,2011年11月中旬老板龚军电话约我等农民工,要我调人去贵州省六盘水电厂,厂内为其包工做事。我等农民工要求他还清拖欠的老账6.5万元,并订好合同,老板表面答应,说先过去。我们也不知道龚军是圈套,虽然我还未去贵州之前,我接到了他打来4万元,其余均未结清,我调2人随同龚军老板开车送去贵州。先后共去十多人,吃住均自负,老板一概不管,我们于日至2012年10月初老板辞退我等农民工,总款农民工资116万余元,辞退后老板不来与我等结算,付工资也是似给乞丐一样,我们经常有近20多人,吃住等开支不容易,有时还要自掏经费。每次问老板要工资,总是说过几天,不然就是拖,每月支付款多也只2万元,少时只200元,总共57笔合计支付439700余元。我们被辞退后多次催老板结账,但是老板多次拒见,以后天过来作答,我们只好向当地贵州省水城县劳动部门投诉,当地非常支持我们。仅2天后就进入调查。我们也非常感谢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劳动监察大队也多次与龚军打电话要他过来与我们结算。但龚军每次以后日来应付劳动部门领导(贵州劳动部门电话),正当关键时,当地劳动部门突然接到我湖南湘乡市泉塘法庭的受理通知书。当地领导认为是假的,没有合同应不能受理,并当着我们农民工说,不知你们湖南湘乡法院怎么搞的,这样的案子也受理。法庭庭长(陈礼仁)去贵州调查,由老板龚军陪同,同吃同住,陈礼仁法官不听我们农民工申请要求调查(钢材多少数据),反而对我等农民工说,钢库会倒掉。仅与我们见面不足1小时,虽当着我两方说,下午结算,但龚军不但不与我们结算,反陪法官陈礼仁在宾馆吃喝玩乐,也不见法官陈礼仁和龚军的人影。我们在法庭上,龚军在场不在场是一样。一审二审全由主审官陈礼仁与周建明撑本坐判,庭里庭外两套话。阴奉阳遣,还狠言威胁我等农民工。庭外法官工作人员似好言劝我们别上诉,上诉要花经费,等到头还是会依陈庭长的言词。我们有四五十人次,将近1年,湘乡市人民法院,弄虚作假,不该受理的受理,法外设权被法庭一句话抹掉我们农民工血汗钱近六十余万元。更可恨的是法庭把庭审当作保护伞。笔录避重就轻,故意掩盖事实,庇护老板,压制农民工。我们被法院造成损失近30万元,我等农民工强烈要求上级法院过细调查事实,澄清事实,还法律尊严,严惩腐败。 弱势群体农民工代表:易向云&&电话: &&日&13:11:48恨恨恨:伸张正义,为法律讨回尊严第7楼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各位领导:您们好! 关于日16∶54分的电话因文化低,普通话说得不太清楚,故再次电话。 先自我介绍:弱势群体农民工代表,易向云,男,汉族,家住湖南省湘乡市泉塘镇龙岭村七组189号,生于日,身份证号码:242354,联系电话:. 事由:讨回农民工血汗钱 关于2011年到2012年在贵州省六盘水发耳电厂四五十位农民工为老板打工,老板龚军与湘乡法院法官陈礼仁合伙诈骗四五十位农民工差不多一年的血汗钱。经湘乡法院渎职,枉法一审再审,使农民工血汗钱至今都没着落,快三个年头,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过细调查事实,澄清事实,还法律尊严,严惩腐败。对不起各位领导,普通话说不好,过细详情,请您们查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日恨恨恨发贴,标题:湘乡法院院长不依法保护农民工血汗钱,反当违法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弱势群体农民工代表:易向云 日&13:15:02恨恨恨:无法无天的腐败分子第8楼各位领导、法学专家、网友: 有好领导、好政府、好政策,人民才能有好的生活,国家才能安定,法律是公正公平的,但权力是人为,腐败乱国又乱象,使人民无法安定。我们湘乡市人民法院,例陈礼仁、周建明以权谋私等手段,故意刁难,故意受理不该受理的我们农民工该得的血汗工资,造成我们近3年未拿到自己辛勤的工资,逼使我们上访,投诉等各种费用近30万元,法院与娄底益达环保公司(私营)故意将工程快完成的钢库受农民工多次要求所写的会议记录、计费标准私自篡改为承揽合同受理,甚至连老板的名字都没有了,法庭唯利所图而受理,使我们早就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贵州省水城县劳动局调查处理终止湘乡市法庭受理,故意刁难,白纸黑字,有名有据,还有娄底益达环保公司的公章都不认可,但是老板自购货款发票盗写上农民工的名字,反而认可,农民工否认,但法庭说,你们没证据,庭审记录避重就轻,故意作难,老板无需到庭,全由法官陈礼仁、周断明撑本坐判,老板又没和我们农民工结算,法庭判定各打五十大板,难道没一分钱出入吗?有省建关于钢结构的安装费也要我们农民工莫要了,法庭就是不按实际,弄虚作假与中央关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针锋相对,认为天高皇帝远,奈何不了他们这些地方官员,样本做得好,农民工总认为官家讲的是真话,农民工向上级投诉,差点遭到牢狱之灾,难道共产党的天下,党纪国法是句空话吗?老板借有利机会,将农民工价值4万元的钢结构制作工具据为已有,几个月连生活费都没发放,农民工自掏费用,老板龚军心有毒肺,还受到法官陈礼仁、周继明的庇护,一定受了老板龚军的高额回报,否则不会顶风与法律作对。 上级党、法学专家、网友们,我们不是实情哪有胆敢犯地方官员,我们弱势群体的农民,恳切请求上级政府体谅我们,派员实地调查澄清事实追查责任,还真正的人民法院还法律尊严。 弱势群体农民工代表:易向云 日&18:01:30这是第1 - 8条评论,共有8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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