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民政局钢政发【2015】33号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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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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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办发〔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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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
标  题: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15〕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德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和省驻德各单位:  为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23号)精神,压实部门监管责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中共德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德发〔2014〕20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5〕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5〕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协同做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努力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推进政府工作重心由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并重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协同监管。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监管的作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专业监管的优势,着力完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市县之间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形成整体监管合力。  &&信用监管。推进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社会共管。注重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内容  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是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主体,要按照抓深、抓细、抓实的要求,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监管: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是加强批后监管,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切实解决&有批无管、不批不管&的问题。对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也要同步纳入监管范围。  (二)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原审批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日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等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遵循,并及时跟上监督检查,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切实解决&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到社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社会组织按照非行政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原审批机关要对承接的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等情况跟上监管。  (四)下放、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审批机关要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协助规范行政审批的要件和程序,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防止管理脱节。  四、主要任务  (一)创新监管方式。一是改进日常监管。各行政机关都要建立监管日志制度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所有监管过程要以文字形式记录备查。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等方式,及时对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有关活动,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以及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下放、转移的事项,要通过随机抽查、调查访问、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监管。二是加强风险监测。对本机关监管范围的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加快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大的环节和领域要进行重点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要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三是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加强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通过在线即时监测,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和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逐步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提高监管水平。〔责任单位:市级各行政机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信用监管。一是加强社会信用知识宣传,引导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推行公开承诺守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经营、社会组织诚信服务和个人守信自律。二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机构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类别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动各方面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加强社会信用信息使用,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对守信主体要在银行信用贷款和信用担保、工商注册等方面给予优先或便利,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和市级各行政机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推动行业自律。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加强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人员从业禁止规定的宣传,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经营。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和日常行为监管,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行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三是发挥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利用其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为政府和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和市级各行政机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促进社会共管。一是推进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充分利用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及时公布政府部门职能权力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完善网上举报受理平台,优化&12345&市民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秩序。三是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电政办、市民热线管理办公室和市级各行政机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部门协同。各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工商部门源头管理作用,对企业经营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由工商部门在企业核准登记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后续应办理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联系方式,并在核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已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在工商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城管执法部门街面管理职能,城管执法部门在审批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时,应在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在城管执法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各行政机关应每天登录网上审批系统或工商局、城管执法局网站,搜索认领属于本部门监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主动与企业、个体工商户联系,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审批或审批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予以查处,并将审批或处罚决定及时反馈给工商和城管执法部门。各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除落实自身监管职责外,对超出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义务主动告知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对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管理的事项,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部门责任清单管理,定期进行汇总梳理,明确职责边界,细化监管责任,避免推诿扯皮,防止由于监管不到位或缺位出现监管真空。〔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和市级各行政机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完善监管配套制度。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市场秩序、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加快建立配套监管制度体系,通过及时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行政机关的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梳理,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市级行政机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行政机关要通过推行监管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着力解决工作量和监管责任增加后人力不足等问题。要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设置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权。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市级各行政机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依法履行职责。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相关要求,引导和督促相关单位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各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层层落实到人,确保后续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要主动加强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对本部门的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市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对县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市、县两级行政机关要分别于9月底和10月底前,将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要督促指导各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对监管日志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投诉数据整理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服务对象多次评价差的监管对象实行预警机制,对行政机关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要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物价部门要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对移交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加强对违法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的监督。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未依法审批和存在权力寻租行为的,审批权力没有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以及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办法,确保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于9月底前报送市编办。年底前,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监管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同政发[2015]23号文件_百度知道鲁政发【2015】9号文件出台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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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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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青人社发[2015]2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青政发〔2015〕15号)有关精神,现就调整创业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经办部门按照正规就业对其重新进行就业登记;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5000元提高到1万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工商注册地区(市)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区(市)补贴资金从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市)。  (三)补贴条件。  1、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日,下同)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四)扶持期限。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五)创业终止与资金退回。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根据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报。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终止创业的,应及时到本人申请补贴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2、资料审核。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创业者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3、资金上缴。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的退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属区(市)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按月上缴区(市)财政部门;属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存入资金专户,并根据青人社发〔2014〕21号文件有关规定,每年进行资金清算奖补。  (六)执行时间。从《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起,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调整后的范围及标准执行,具体认定时间以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为准。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市财政对区(市)按照每人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区(市)补贴资金从区(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补助资金根据青人社发〔2014〕21号、青人社字〔2015〕14号文件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市)。  (三)补贴条件。  1、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日以后,有效期限1年以上。对日以后、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可按规定分别申领。申领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财务报表。  (二)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创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创业者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汇总本区(市)申报情况,打印《创业补贴审批表》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补贴的名单、数额等,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备案。  (三)资金拨付。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审核备案情况和公示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汇总申请表、区(市)审核表和第三方保险缴费证明进行预拨清算,根据青人社发〔2014〕21号、青人社字〔2015〕14号文件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市)。  四、工作要求  申请补贴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受理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0月份,对各区(市)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并按规定进行清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创业者经营、纳税等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各区(市)要建立和完善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每月对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经抽查发现终止创业、虚假创业等问题的,提出处理意见和追回资金的具体方案,落实责任追究,保障资金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按照《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进行绩效目标的编制和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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