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邮编物业公司公共用电平摊给业主有明文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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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小区停水只因公用水表欠费?物业:是自来水公司的方案长沙一小区停水 只因公用水表欠费?业主:不知道有公用水表 物业:是自来水公司的方案华声在线7月19日讯 “这么热的天,水还被停了。”日前,长沙市岳麓区银晟花园1栋业主易女士致电本报称,前几天,她家主卫和阳台的水被停了,是因自己单元欠了水费,可让她不解的是“明明每月都按时缴费,欠费从何而来?”业主:水表户改工程不到位今日上午,记者在银晟花园小区看到,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张贴了不少中止供水的通知。“上周四就停了水,但并没在意。”易女士告诉记者,直到这周一才被告知欠了水费,“我家每月都交水费,何来欠费之说?”自来水公司回复称“欠费来自公用水表。”这让易女士更加困惑,“水表改造”那么多年了,怎么还有公用水表?记者走访发现,公用水表在该小区并不在少数。“得知欠费,我们马上召集了邻居们商量对策。”业主曹女士说,有业主提出欠费由大家均摊,但很快被否决,“有些住户是做生意的,用的水肯定比我们多,凭什么平摊?”物业:是自来水公司的方案水表改造,怎么改出一个公用水表?对于这个公用水表,部分业主表示并不知情。据了解,该小区大部分的公用水表都已停水。“2013年开始对小区的水表进行改造的。”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副主任罗桂益介绍,改造方案由长沙供水有限公司制定。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却遇到不少阻力,双方协商无果后,方案便搁置了下来。后来,自来水公司又提出新方案——装公用水表。“公司提出新方案后,我们便挨家挨户地询问业主是否同意。”罗桂益表示,除了有3户无法联系,小区其他住户都有登记在册,不知情是不可能的,“我们物业只是提供配合,具体怎么操作是还由自来水公司决定。”■记者 李成辉实习生 邓欣宜 贾慧萱回应长沙供水公司:停水只是手段“并非公司的水表户改不到位,而是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长沙供水公司相关负责人吴先生表示,小区每户有三表,现在只有卧室卫生间没改,是因为当初部分业主不同意。这种情况下,供水公司便在每个单元装了一个集体用水的水表,这个小区业主应该都知道。“停水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吴先生说,我们希望在水费还不是特别多的情况下,能解决问题。目前长沙供水公司已有新的方案,只要这笔水费交清,就可进行没有完成的水表户改部分进行二次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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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该分摊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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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是否应向业主收缴还要看物业公司和业委会签定的《管理公约》或者协议里的内容是否包含。其次了解一般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范围: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科目1.公共区域用水:保洁、绿化、消防用水等。2.公共区域用电:路灯、监控系统、安防出入系统、周界安防系统、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用电、发电机等。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范围整个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水、电费。(洋房楼梯间照明及电梯产生的费用将由该栋洋房全体业主进行分摊,不计入别墅分摊范围)。二次供水加压系统电费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物业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公共区域水电费分摊依据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第3条(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和按质监部门规定对加压水泵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物业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如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加压水泵的运行、维修维护移交由供水部门负责,则加压水泵的运行、维修、维护费的计收方式及标准由供水部门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2)本园区住宅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业主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安防、发电机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水、电费用和按质监部门规定对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的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相应设计配置使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3)除上述共用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外,本园区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及因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和公共水、电损耗费用,乙方单独列账,由本园区的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实际用水量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为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有(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以国土房管部门的最终测绘面积为准。若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物业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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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公共区域的水电费如何摊销? 专家回复:对于高档住宅,根据《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第266号文件)的规定:公共区域的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成本,作为物业管理费的构成部分。 对于普通住宅,公共区域的水电费,不能单独作为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但可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给各住户,在收取各住户水电费时一并计取。但是,小区的路灯费用不能由住户承担,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将路灯移交给市路灯管理处统一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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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上郡的业主来看看,什么叫公共能耗费?你交了没?
父母去年在美好上郡买了一套商品房,拿房的时候被要求交物业费和公共能耗费,不解何谓公共能耗费,之前住在其他的小区也没听说过、没交过,解释为例如浇花浇草的水费,小区里路灯的电费等等,都属于公共能耗费。可是以我们一般的理解这些以前都是包含在物业费里的,现在美好上郡的物业费已经比一般小区高出很多,然后又多出个公共能耗费。问过其他一些业主也都不知道公共能耗费,收房的时候要补好几种费用,不少糊涂的业主甚至被收了这个费用自己都不知道。不知道这个公共能耗费收的是不是合理?
另外,如若收取,按何种标准缴纳?
“24小时热水供应、24小时中央空调配置、小区景观瀑布”……在楼盘的楼书上,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打出这样的广告,以吸引购房者的眼球。只是很少有开发商和业主想到,真正入住后,这些设施所耗费的水电或者煤气费用究竟由谁来买单。
  在物业管理上,这部分费用是跟物业管理费分开来计算的,名字叫做公共能耗费。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很多业主不愿交付这部分费用,让众多的物业管理公司伤透了脑筋……
  名词解释
  什么是公共能耗费?
  对于绝大多数业主来说,公共能耗费是一笔容易被忽略的费用,虽然每月都有这笔钱支出,但却少有人知道是按何种标准缴纳的。
  何为“公共能耗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及在公共性服务中所发生的水、电、煤等能源消耗,被称为“公共能耗”,由此产生的费用为“公共能耗费”。
  小区的共用部位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等部位。共用设备是指一幢住宅内部,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水箱、水泵、电梯、避雷装置、消防器具等设备。公共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停车场库、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窨井等设施。
  物管公司:我们像“夹心饼干”,左右都不是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管公司老总告诉记者,物业管理公司在代收公共能耗费这件事情上担当的角色,就像一块“夹心饼干”,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具体来说,物业管理对于公共能耗费这一块只有代收代缴的义务,从中并不拿取费用,对于业主不交费的问题,又不能跟水电煤气公司那样采取强制停供的措施,垫付了那么多费用,对日常经营都带来很大的困难,真是吃力不讨好的一件事情。楼市专家:楼盘早期开发,应考虑后期物管
  业内人士则认为,在长堤明苑和杭州市中心某楼盘发生的这两起由公共能耗费引发的事件,归根结底都反映出开发商在当初开发设计过程中的一些缺陷。
  比如市中心这个楼盘的热水供应系统,操作以一幢为单位,并不能对单个业主进行管理,这就使得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不交费但又要享受服务的业主束手无策。
  又比如长堤明苑是一个商住楼,其实本身就不适合配置中央空调。因为小区业主跟小区公司之间的作息时间原本就很难契合,使用频率也不一样,如果硬要用一个中央空调去统一,当然难保不出现问题。
  所以,开发商在用绚丽的广告词吸引购房者的同时,应该想到后期物业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或者干脆请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对于楼盘设计过程中不尽合理的地方进行一些改进。
公共能耗费---该如何分摊
南国今报& && && && & ■ 今报记者辜丽娜&&
你对你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吗,是否遇到过烦心事?请把你的感激或烦恼、建议或意见告诉我们,与广大读者一起分享你的喜悦,探讨难题。加入物管大家谈QQ群:,或登录红豆社区柳州论坛跟帖。
&&业主购置物业后,会享受到很多公共设施所提供的服务,例如路灯、水景、中央空调等。这些公共设施能给生活带来便利,但它们在工作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能耗费用。这些费用该由谁来支付?支付的原则是什么?在物管大家谈QQ群里,很多业主都对这些问题非常关注。
& &作为物业所有人,业主自然希望每一分钱都能交得明白。在谈到公共能耗费前,业主先要了解这一概念的范畴。在《柳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下称《细则》)中,对相关问题有具体阐述。根据第十条规定,公共能耗费包括物业的供配电、给排水、电梯、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监控设备、公共照明、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等,应该由相关业主缴纳。
&&“公共能耗费原则上由使用人、受益人按合同约定共同分担。”柳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人员介绍。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根据《细则》第十条,按照下列分摊方式,由使用人、受益人共同分担:1.楼道灯电费以单元或幢按户分摊;2.道路路灯、水景等水费、电费由全体业主按产权户数分摊;3.中央空调的电费按照建筑面积分摊;4.二次加压水泵、给排水能耗费用按用水量分摊;5.电梯的电费按建筑面积分摊。
&&此外,《细则》中还特别强调,物业服务企业自用办公室及生活用水、用气、用电,应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扬州市区景泰园住户汤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们小区有两幢高层住宅楼,目前还有不少房屋未售出。但入住三年来,小区电梯、水泵等产生的公共能耗费,物业公司全部分摊到业主头上,而未售出的房子则不参与分摊。分摊的费用偏高。
& & 汤先生出具的收据显示,日至日,小区物业公司向他收取的公共能耗费为1741元。其中2006年分摊费用945.46元,2007年分摊796元。
& & 汤先生说,刚开始入住率低,他们分摊的公共能耗费较高。随着入住率增多,分摊的费用才逐年下降。
& & 他说,对于拿了钥匙未装修的,物业公司按实际入住户的70%的标准收取公共能耗费。目前小区还有不少房子未售出,按道理也应参与分摊相应费用。但物业公司在操作时,是按实际售出的房子总面积分摊相关费用,未售出的房子不参与分摊,显然不合理。
& & 扬州市时代物业公司泰州分公司景泰园物管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现场负责人说,该小区共198套房子,目前已有145户拿了钥匙。公共能耗费包括电梯、水泵、消防监控、门禁系统、楼内通道照明等用电费用。公共能耗费由小区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未售出的房子不参与公共能耗费的分摊,因为没有相关文件依据。
& & 据介绍,2008年该小区公共能耗费分摊情况为,实际入住的业主按0.35元/平方米·月分摊,已拿钥匙未装修的按70%收取,为0.24元/平方米·月。住宅其他用途户(如在家里办公司)能耗费每平方米按0.5元/月收取。
& & 他说,目前的分摊办法相对合理。从这几年收费情况看,多数业主没有异议。业委会成立后,将由业委会研究拿出具体分摊办法。
& & 市物价局房价处副处长蒋国建说,高层住宅所有住房都应分摊公共能耗费,未售出的房子产权属开发商,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能耗费。在业委会成立前,未售出房子的公共能耗费,应由物管企业跟开发商交涉,协商分摊办法。
空置物业的费用承担
& && &空置物业现实中分为两类,一类是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一类是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对于这两类空置房屋应当如何缴纳物业服务费法律做了明确规定,在《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一类情况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第二类情况在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后,按规定或约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70%交纳。
& && &但对于分摊公共水电费,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备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等其他公共水电费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公开合理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办公所用水电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物业公共电费分摊方式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公共照明电费按户分摊;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按用水量分摊;电梯电费可选择按面积、按户、按常住人口或月票方式分摊,除经业主大会同意外不得采用零票方式收取电梯费。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
& && &由此可见,该条确立了住宅区物业公共能耗的分摊方式以约定为优先、不约定参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即在公共能耗的分摊上,以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的分摊原则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分摊原则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权利义务方可参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分摊公共能耗费用。
& && &但在现实中,相关权利方很少主动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约定,导致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分摊原则成为了权利义务方分摊公共能耗费用的唯一标准。其中有关&空置物业业主公共水电费按正常分摊费用的70%分摊&的规定,经实践研究,存在下述问题:
& && &1、如果空置物业按照70%分摊公共能耗,剩余的30%由谁支付是个难题。
& && &公共能耗不同于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事先按照一定服务标准和工作量进行测算预收,在实际中可能因为业主入住率减少而使得物业公司相应减少了人员或工作量的投入,减少投入确实会使得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支出降低,因此法律规定空置物业业主按照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的70%缴纳是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但公共能耗却必须按实际支出为基数进行分摊(见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既然已经实际产生,则意味着100%的费用都必须向能源供给方支付,那么如果空置物业按照70%分摊,则空置物业不予分担的剩余30%应当由谁来支付呢?物业公司并不是慈善机构,在其微利经营下,无端由其承担这部分费用显然不公。而若该部分由已经入住的业主分摊,则表明已入住业主必须承担超过100%的公共能耗费用,如果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如此,那么该条的表述就应当修改为&在空置物业按照70%分摊公共能耗后,剩余的公共能耗费由已入住业主平摊&为宜。
& && &2、对于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公共能耗该如何分摊未作规定。
& && &该办法第十五条对于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却未对相同情况下,公共能耗费用的分摊作出规定,究竟是不分摊还是按照70%分摊现实中易引发歧义。因此对于这部分物业,其公共能耗费的分摊办法应当设定一个指导性的原则,如&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正常分摊费用全额缴纳&等,在明确的指导之下,该问题的疑问将可全面消除。
& && &但因为公共能耗的分摊约定优于法定,因此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站在企业的角度,应当借助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公共能耗的分摊作出有利于己方利益的明确约定。
看了以上的相关帖子,更应该觉得购房时,先期了解物业的收费再购置也不迟!
而市区目前所有白的开发商在售楼时都没有物业公司的先期导入,否则,这样的物业使用成本,会让一部分购房人徘徊的....
所以,既然楼主你已经购房了,就等着继续与大家分摊费用吧!毕竟你也住得是“高尚”小区啊!!多少也得有点绅士风度啊......就算对GDP坐贡献吧!!
嘎里个兄弟们!进来望啊子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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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怎么规定公共用电的平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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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指出 公共水电费的分摊方法现有两种可实施情况:1、直接含在物业费里
但这种收费模式越来越少的物业公司采用2、单独另算不含在物业费里 用多少均摊多少
采纳率:63%
楼主的问题问的好啊,好久没看见这种问题了,这个问题有很多的学问,涉及面也广。虽然长了点,但是看完你就明白了
要想弄明白你的问题应该先明白如下几项,然后答案就出来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权法》里的内容:一、物业费收取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现在咱们看下问题在哪:1、公共楼道的电灯属于公用设施、设备吧(指楼主说的电费),既然符合了第一条第二项的条件,你是不是要负责它能正常运行?那就包含了电费了,此条又含在物业费服务预算内,所以你要重新分摊收取电费是不合理的,而且现在的感应灯分两种节电方式,一种是由整个楼业主家平均分摊(就是每层的灯都接在每户的电表出线的电线上,即表前,每层业主都平均分摊了,是并联电路),第二种是接在总电源的电线上,这部分电量就相当于和小区公共区域照明用电接在一起,由物业承担。就算感应灯坏了(我拿感应灯作说明,方便你看,这其中可能还包括烟感等消防设施设备用电,广告照明电费)换灯属于小修,物业是有义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了物业费的组成部分,既然是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叫物业费,就必须要含这些项目和服务内容,否则你就提供保安、保洁、绿化服务那叫专项服务,所以综上所述,收取分摊电费是不合理的。
——但是电梯电费不含在内!!如果写进合同内了那是含此电梯电费的,如果没有,物业是可以收取这部分电费分摊的。
这里要说明下广告用电,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其中的含义,现在电梯内的广告框架和液晶显示屏都是物业公司的创收项目,就是有广告公司来找物业,按照一个框架多钱,一共多个框架来给物业公司费用,就是租用场地,此广告费已经含了广告框架等器材所需的人工费和由此产生的耗能。——在这里给楼主做下解释下。2、公共区域维修,根据第二条规定,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利息进行维修,此费用你在买房子时已经按25元/平方米交给产权单位了,由产权单位交到国土资源局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物业要进行大中修,需要到“中心”去申报的(提出申请及递交施工方案、费用核算),由“中心”下来考察、报批、拨款并分摊结算,物业公司不能要求再向业主收费进行维修,那这就叫重复收费(以前的房改房即公有住房除外,就是那些单位福利分房,没产权证,但要交房租的,那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房屋形式,有些这类老房子没有交维修资金,所以可以要求全体此楼业主分摊费用进行维修)。
这里我给楼主解释下维修资金,维修基金,和维修基金利息吧,要不上段你就看迷糊了。维修基金=维修资金+维修基金利息,维修资金是你和其他业主已交的25元/平方米的钱,这个钱一般3-5年可以使用,这期间会产生利息,这利息和你交的本金统称维修基金。而“中心”划拨的维修费其实是维修资金的利息。就是用你们本金的利息给你们修房子,用你们本金和利息之和的利息——就是(本金+本金利息)总和产生的利息来支持“中心”的运作(他们的工资,消费,和腐败的钱)。
所以,除了刚才上面提到的“额外”事项,物业公司来收这个费用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物价局或国土资源局物业科去举报。以上的答复希望能帮到你,让你明白~~~
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公共用电、用水纳入物业管理费统一收取,不需要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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