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三溪乡低保申请书范文名单

三峡都市报多媒体报刊
第08版:三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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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两户村民“被低保”两年 原是村会计领走1.5万低保金
目前谭某兴因涉嫌贪污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
&&&&从来没有申请过低保,有一天却意外得知自己一家人已经“领”了两年的低保金。这是巫山县三溪乡丹凤村村民任某和牛某遇到的一件稀奇事。原来,这都是村会计谭某兴从中捣鬼,采取“李代桃僵”的方式,将1.5万余元低保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近日,东窗事发的谭某兴因涉嫌贪污被巫山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怪事&》》》&村民“被低保”两年不知情&&&&今年2月,三溪乡丹凤村村民任某和牛某无意中听人说,两家人从2013年开始,“领”了两年多时间的低保金,加起来一共有一万多元钱。&&&&从来没有申请过低保,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经过查询,两人得知,丹凤村确实在2012年下半年为两家人申请过低保,一共是5个人的名额,两年多时间里共发放低保金19000多元,这让任某和牛某一头雾水。&&&&举报&》》》&&&&纪委调查揭开事情真相&&&&2015年3月,三溪乡纪委接到群众举报,称丹凤村村会计谭某兴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低保,然后将低保金装进了自己的腰包。&&&&随后,纪检部门展开了调查。原来,2012年下半年,时任丹凤村村会计的谭某兴在汇总该村拟申报的2013年度农村低保人员名单时,发现还剩3个低保指标没有使用。随后,谭某兴以给自己的姑父任某和同组村民牛某两家解决低保的名义找乡民政办申请了2个指标,凑了5个名额。&&&&在填写申请时,谭某兴发现,任某家一共有3口人,牛某家4口人,而自己手中的低保名额有5个,如果分开申报,与低保必须整户申报的国家政策相违背,有可能在审核时被“刷”下来。&&&&“村民谭某吾家正好5口人。”为掩人耳目,谭某兴决定以谭某吾一家人的名义申报,担心被人发觉,在填写《农村低保申报审批资料册》时,谭某兴伪造了其他村干部的签名,同时,让谭某吾将申报低保资金的存折和密码交给自己保管。&&&&2013年2月至今年1月,谭某兴分五次从谭某吾帐户中取出19200元低保金,除将其中3648元分发给相应低保人员外,其余15552元被谭某兴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而这一切,任某和牛某均被蒙在鼓里。&&&&案发&》》》&&&&事情败露后找人“顶包”&&&&今年3月,巫山县纪检部门经过调查后约谈谭某兴,要求其主动讲清问题并退出违法所得。见东窗事发,谭某兴随即找到姑母谭某莲(任某的妻子)和牛某,让他们帮忙到民政部门办理退款15552元。谭某兴告诉谭某莲和牛某,若相关部门来调查,一定要坚持说这些钱早就交给了他们。谭某兴没想到,自己这些掩耳盗铃的行为早已被纪检部门掌握。目前,谭某兴因涉嫌贪污被巫山县纪委立案调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记者&黄玉保&通讯员&陈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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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用他人名义 为自己申请低保款
低保是国家对困难群众的一种现金资助,然而,有人却对它动起了&歪脑筋&。
近日,记者从巫山县纪委获悉,因为贪污民政低保资金,三溪乡丹凤村综合服务专干谭某被开除党籍并免职。
2012年下半年,时任三溪乡丹凤村村会计的谭某在协助乡政府进行丹凤村农村低保审核资料申报的过程中,凑了5个指标,打算给其姑父任某和同组村民牛某解决低保。
按照政策规定,低保必须整户申报。而任某家有3人,牛某家有4人,均无法进行整户申报。于是,谭某以该村四组村民李某的名义申报了5个人低保,并将李某申报低保资金的存折和密码要过来自行保管。
进行申报时,谭某没有将此5个人的低保申报情况告诉其他村干部和村民。而在填写《巫山县农村低保申报审批资料册》时,他伪造了其他村干部的签名。
经逐级审核,李某一家5人低保获准。
2013年2月,巫山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开始向李某户头上的存折存入低保资金。
日至日,因为养殖石蛙发生严重亏损,谭某分五次从李某申报低保资金的存折中取钱,共取出近两万余元。除了将其中3600余元给了李某外,其余15000余元均用作自己的日常开支。
2015年3月,三溪乡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约谈谭某,要求他主动讲清问题并退出违纪违法所得。
这下,谭某慌了神。他找到任某的妻子、姑母谭文莲,又找到牛某,让她们帮忙到三溪乡民政办退出15000余元。谭某还与牛某、任某等约定,若有相关单位来调查时,就说这些钱都是她们两年来领用了的低保资金。
以李某名义给任某、牛某两户村民顶名申报低保资金&&然而,从申报低保资金到问题暴露前,谭某始终没把内情告知任、牛两人,也从未给任、牛两人发放低保资金。
近日,巫山县纪委对谭明兴贪污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谭某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套取农村低保资金15000余元据为己有。在证人证言和一系列证据面前,谭某低头认罪。
&贪污民政救助资金,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巫山县纪委有关负责人说。
经巫山县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予谭某开除党籍处分,并责成三溪乡党委免去其综合服务专干职务。(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 向婧 实习生 季姝同
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桃花源镇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木耳村七社与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500KV三万线项目部林木、林地补偿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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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正文
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木耳村七社与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500KV三万线项目部林木、林地补偿纠纷案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5)山民初字第523号
  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木耳村七社。  代表人谭庭海,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辉军,男,日生,汉族,巫山县人,农民,住巫山县三溪乡场镇(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季泽民,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解放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刘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英,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坤梅,天职律师 事务所助理律师。  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木耳村七社(以下简称木耳村七社)与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公司)、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500KV三万线项目部林木、林地补偿纠纷一案,原告木耳村七社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同年7月14日原告木耳村七社以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500KV三万线项目部对外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该项目部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500KV三万线项目部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名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庆红、黄能平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表人谭庭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辉军、季泽民,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莫英、李坤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木耳村七社诉称,被告承建三峡输变电工程500KV三峡至万县ΙΙ回输电线路工程,已占用原告所有的林地33.538亩,并砍伐上述林地内的林木。被告只给付了每亩3000元的林木补偿费,未给林地的补偿费。三万输电线路工程是国家电网公司发包给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的工程,应是市场经济行为,必须依照市场经济的法则运作。被告只给付每亩3000元的林木补偿费,远远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被告占用林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林木差额款167690元,林地差额款元,共计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林木补偿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03年被告因承建“三万ΙΙ回”输电线路工程,需砍伐原黑湾村委会下属的一、二、四社(即现在的木耳村七社)村民集体所有的32.21亩林地上的树木作为线路通道。被告严格按照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由三溪乡人民政府见证,原黑湾村委会代表与我方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双方达成了《线路通道砍伐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经双方实际丈量核算,砍伐面积总共为32。21亩”,协议还约定按每亩补偿3000元计算,被告应支付林木补偿费共计96630元,被告已按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的村民已分别按照砍伐面积领取了林木补偿费,至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现原告又以林木补偿费所依据的标准偏低为由,要求每亩增加补偿费5000元而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该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自始自终也未对该协议提出任何异议,并已实际领取了补偿款,双方约定的林木补偿标准是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巫山县林业局(山林资保)5号文件的规定确定的,因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二、原告诉请的林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号文件《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三峡输变电线路通道内除塔基用地以外的部分,维持原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所以本案讼争的林地不存在征地问题,当然就不存在林地补偿费的问题,原告诉称的林地补偿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合诉、辩双方陈述的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1、 双方于日签订的《线路通道砍伐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被告所砍伐原告的林木面积是33.538亩还是32.21亩。  3、关于砍伐林木的补偿标准。  4、关于塔基以外的林地是否应办理征用手续,其通道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是否改变,是否应予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时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巫山县林业局日的证明,用于证明巫山县林业局没有三溪乡木耳村七社的林权证存根。  2、原告申请法院在巫山县档案馆提取的黑湾村林权证登记清册,用于证明本案诉争的林地属三溪乡木耳村七社所有(原黑湾村1、2、4社)  3、《线路通道砍伐协议》,用于证明该协议上没有村民的签字,实际砍伐的面积不是32.21亩,而是33.538亩,该协议无效。  4、黑湾村ΙΙ塔基占地面积补偿情况(名单),用于证明塔基占地面积0.6亩,其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砍伐林地面积为33。538亩。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主持庭前证据交换时出示了以下证据材料:  1、巫山府办发(2003)19号文件,用于证明,根据巫山县政府的规定,征地应由政府统征,并由政府与农业合作社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向农业合作社征用土地和进行房屋拆迁、林木采伐;同时并证明砍伐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2、渝府地(号文件、山府土发(2003)9号文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征用土地协议书(三溪乡黑湾村一社、二社、四社)及重庆市巫山县国土资源局收费通知书,用于证明被告使用原告的林地已合法征用并补偿完毕。  3、黔送(2004)41号文件、国家电网公司致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三峡输电工程500KV三峡至万县ΙΙ回输电线路通道经过林地是否需要办理征地手续有关问题的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函(号致国家电网公司《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用于证明砍伐输电线路通道经过林地不需征地,不改变原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线路通道砍伐协议》及付款收据2张、赔偿登记表2张。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已就所砍伐的32.21亩林木达成补偿协议,且被告已实际支付了相应林木补偿款。  5、《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山林资保(2003)5号文件,用于证明每亩3000元的林木补偿费是根据规定按最高标准支付的。  被告对原告所举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和所证明的对象无异议;对证据三,被告认为是原告一方对被告支付的补偿款的内部分配名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一方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所产生的林木补偿款进行了内部分配,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木耳村七社被砍伐地面积有33.538亩,该证据是内部分配方案,而非林地权属证明。另外该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砍伐林的木面积,因为原、被告双方在日签订的《线路通道砍伐协议》第二条中载明“经双方实地丈量、核算,砍伐面积总共为32.21亩”,现原告以自已的内部分配补偿款的名单来证明砍伐面积为33。538亩,缺乏证明力。被告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主张该协议无效有异议。被告认为,该协议是三溪乡黑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是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且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村民已全部领取了补偿款,是对黑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原告所签订的协议的实际确认。因此,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黑湾村民委员会作为全体村民的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已的名义代表下属村民小组对外订立合同或协议,作为本案原告的黑湾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原黑湾村一、四、七社即本案原告木耳村七社,也可以直接选择与被告订立《线路通道砍伐协议》。但原告选择的是原黑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原告与被告 订立的协议,在签订协议和实际履行时,均未提出异议。该协议已经明确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否认该协议的效力,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  原告对被告所举的证据材料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被告在施工时砍伐人行通道按规定应有林业部门的批准手续,应办理砍伐证。对证据二中的渝府地(号文件、山府土发(2003)9号文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重庆市巫山县国土资源局收费通知书及非经营性结算统一收据无异议;但与相关法律相比有抵触,应该考虑法律、法规的民用意义,整个文件应从实际考虑。对该证据材料中的征用土地协议书有异议,因为没有经过群众讨论,一社的协议书是村干部袁绪清代签的。对证据三原告方有异议,认为国土资函(号复函不知是谁签发的,而且与《重庆市林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相抵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四有异议,认为第一,违背了民事活动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未公开、公示,绝大多数村民不知情,违背了群众的意愿;第三,数量与实际面积不符;第四,33。538亩林地上的林木都是松、柏林,砍伐林木未出示砍伐证,应当赔偿,成片林以每亩3000元的补偿太低。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证据一、二,其来源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出示的证据三被告亦出示了该证据,此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证据四是原告一方对被告支付的补偿款的内部分配名单,是原告单方行为所作出的,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一方已经对林木补偿款进行了内部分配,内部分配名单包括塔基面积在内,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砍伐的林木面积。林木砍伐面积双方签有协议,应以协议约定的实际面积为准。  对被告所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其来源合法,且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四,原、被告双方均已提供,本院已经采信。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结合本院认证,查明:  2003年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因承建三峡输电500KV三峡至万县Ⅱ回输电线路工程,途径巫山县境内,需要占用巫山县三溪乡原黑湾村一、二、四社即原告木耳村七社的部份林地,并砍伐占用林地的附着物—林木。日重庆市林业局作出渝林资地审字(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被告在巫山县境内征用林地0.5827公顷;同年2月2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渝府地(号文件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建设三峡至万州Ⅱ回500千伏送电线路(巫山段)工程征用地的批复,同意巫山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1。0707公顷,土地征用后,划拨给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作为三峡至万州Ⅱ回500千伏送电线路巫山段工程建设用地; 同年3月30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了巫山府办发(2003)19号文件关于印发《三峡输变电三峡至万县500千伏Ⅱ回路巫山段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的通知,办法规定征地应由政府统征,并由政府与农业合作社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向农业合作社及社员征用土地和进行房屋拆迁、林木采伐及砍伐零星树木;次日巫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山府土发(2003)9号文件转发市政府关于三峡至万州Ⅱ回500千伏送电线路(巫山段)工程征用土地批复的通知;同年6月13日政府与三溪乡原黑湾村一、二、四社签订了征用土地协议书,共计征用土地(折1。552亩),其中耕地454 m2、非耕地579。5m2,其中一社817。5m2、二社72m2、四社90m2。同年7月31日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向巫山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缴纳了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16797.00元、耕地开垦费58440.00元、土地征地成本费元、征地管理费7223。60元。 日贵州送变电公司三万500KV线ΙΙ回渝Ι标段三峡输变电工程项目部(即甲方)代表陈鸣胜与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黑湾村民委员会(即乙方)的代表人袁绪清签订了《线路通道砍伐协议》,并加盖甲、乙双方单位和见证方巫山县三溪乡人民政府的公章,甲、乙双方代表和见证方代表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名。协议载明“甲方因国家重点工程500KV三峡—万州输变电线路设计要求需要在乙方境内砍伐树木,本着互利互惠及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巫山县三溪乡政府及甲、乙双方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按施工规范和设计要求,对乙方境内(施工杆号为Ν1031—Ν1038-1)树木进行有偿性砍伐。二、经双方实地丈量、核算,砍伐面积总共为32.21亩,按成片林区每亩叁仟元(¥3000.00元)、零星树木以县府‘19’号文之规定,按棵数计赔,总计补偿金额为:玖万陆仟陆佰叁拾元正(¥96630.00元)。三、砍伐范围必须是甲方指定的范围,未经甲方认可,任意乱砍伐者均按《森林法》等相关条款由林业部门进行处罚。四、付款方式: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付款¥86630.00元,余款¥10000.00元待验收合格后付清。甲方不参与乙方砍伐树木的资金分配,由三溪乡政府和乙方按村、社、个人根据地域砍伐树木量进行分配。五、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挡甲方的施工和线路维护,乙方在砍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乙方全部承担。六、本协议一式七份,见证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五份,签订后生效,如单方违约造成后果由违约方负责,原草签协议失效。”同日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黑湾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袁绪清领取了甲方的线路通道树木砍伐补偿款86630元,日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黑湾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袁绪清再次领取了甲方的线路通道树木砍伐补偿款10000元。次后黑湾村一、二、四社汪厚玉、向天悦等人领取了砍伐线路通道树木面积32.21亩和塔基征地1。552亩的补偿款。所砍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人所有。后被告按约定砍伐了架空线路通道内的林木。  另查明,2005年1月因乡村机构改革,巫山县三溪乡原黑湾村一、二、四社合并为现在的木耳村七社。  针对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本院作如下评判:  一、 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线路通道砍伐协议》,系原黑湾村民委员会代表所属一、二、四社村民小社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与被告所签订的,是在双方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签订的,现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的村民已全部领取了补偿款,也表明对黑湾村民委员会代表原告所签协议的实际确认。虽然原黑湾村民委员会所属一、二、四村民小组现已合并为本案原告木耳村七社,但是在该协议签订后才合并的,这并不影响原已形成的《线路通道砍伐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该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和效力原告仍应遵守和维护,故该协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二、 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的《线路通道砍伐协议》第二条中载明“经双方实地丈量、核算,砍伐面积总共为32.21亩”,由此表明被告砍伐的线路通道面积为32.21亩,而不是原告所主张的33.538亩。现原告以自已单方作出的内部分配补偿款的名单来证明砍伐的林木面积为33.538亩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告主张应按8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林木补偿费。原、被告于日签订的《线路通道砍伐协议》中约定砍伐林木补偿按3000元/亩计算,所依据的是《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2目规定:“中龄林、近成熟林:按主伐期每公顷九十至一百五十立方米,以所在地市场时价计算”。巫山县林业局山资保(2003)5号文件规定:“胸径在5厘米以上的,按实际原木的材积,以每立方米300元计算补偿费”。因此,原、被告在协议时按最高出材量每公顷150立方米计算林木补偿款,每亩补偿款为:150×0。=2997(元/亩),最终双方协定按3000元/亩计算林木补偿款是有法规、政策依据的。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应按8000元/亩的标准支付其林木补偿费,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作为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原告林木差额款16769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2003年 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因承建三峡输变电工程500KV三峡至万州Ⅱ回输电线路工程,途径巫山县境内,需要占用原告木耳村七社的部份林地,并砍伐占用林地的附着物—林木,经巫山县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向有关职能部门缴纳了相关费用,并由其支付了占用原告林地修建塔基的补偿费,原、被告双方并无异议。至于原告要求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补偿为架设三峡输变电工程500KV三峡至万州Ⅱ回输电线路工程在木耳村七社砍伐架空电力线路通道的林地补偿费用,经查,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林地并未被征用,其所有权、使用权未发生变化;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林地不被征用,符合我国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且现阶段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架空电力线路通道的林地应予征用的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偿林地差额款(含塔基用地)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木耳村七社对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91元,其他诉讼费6145元,共计18436元,由原告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木耳村七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8436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名国&&   审 判 员 黄能平&&   审 判 员 刘庆红&&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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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表彰:三溪乡先后在党建、精神文明、平安创建、社会治安、“普九”、计划生育、交通建设、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等多方面评为先进集体,先后被市、县授予“五个好乡镇党委”、“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简介:三溪乡位于巫山县城东部,距县城42公里,2005年月池乡、田家乡撤并入三溪乡,辖18个村,99个社,6547户,22048人,面积106.96平方公里,有耕地2096公倾。全年实现粮食产量2300万斤,农业总产值6180万元;县下达的全年税收收入指标193.01万元,已超额完成国地两税征收任务;农民人均纯收入按照10%的增长比例已达到2280元。乡政府驻三溪河。基础建设:近年来,三溪乡党委、政府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抢抓机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三溪”为目标,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目前,全乡实现了村村通路、通电、通电话、通电视,群众收入稳步增长,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以房梁村、余杨村为代表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明显,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基础设施建设:1、水利建设。在后椅村投资29万元,建水池1200立方,铺设管道2500米,高垭村投资12万元,建水池2口500立方米,铺设管道4700米,红花村投资11万元,建水池2口,1000立方米,庙垭村投资5万元,建水池300立方米,铺设管道4300米,团包2口1600立方米,石印村建水池3口1500立方米。新建烟水配套池64口38000立方米。2、农网改造。已完成了关坪、团包、木耳、九镇四个村技改工程,红花、白鹤两个村已基本完成打窝栽杆工作,完成了双龙、田家两个村的副表费收取工作,受益群众达到8个村人。3、乡村道路。已新修村级公路51公里。其中,木耳村公路10公里,石印村公路5公里,田家村公路6公里,高垭村公路5公里,石印村公路4公里,三溪村村级公路6公里,月池村级公路3公里。整修双龙村公路6公里,木关公路21.8公里,整修楚三路11公里。全乡220公里乡村公路,分别落实了乡村社群众的管护责任,确保了公路通畅。4、库周绿化建设。库周绿化投资48万元,已在三溪村2、3、4社硬化0.8米宽的人行道3条共3500米,建蓄水池3口600立方米,维修“双岩大堰”300米。在三溪、九镇、白鹤、桂坪等村建沼气池287户。经济建设:劳务经济:全年组织在乡煤矿务工1153人,在重点公路建设和烟水配套工程项目用工1219人,全年有序转移劳动力到县外700余人次,自发转移劳动力4200余人次。超额完成进疆摘棉任务13人,培训劳动力1253人次,实现农民务工收入2520万元。二、产业发展。烤烟:稳定2006年烤烟面积3050亩,实际移栽面积3100亩。完成烟水配套工程任务64口38000立方米,烤烟产量60万斤,产值320万元。新培育10亩以上的烤烟大户30个户。煤炭:2007年产煤实现产量48万吨,按照煤炭行业的关闭整合政策,已全面结束了梯子岩煤矿的关闭整合,顺利通过验收过关,同时为重煤集团巫山煤矸石电厂技改和田家煤矿20万吨新井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施工环境。蚕桑:全年发蚕种106张,产茧2241.6公斤,产值35266.7元。畜牧业: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达到96%,特别是2007年的毛猪春防、秋防工作是近五年来效果最好的,培植了养殖专业大户210户,其中养猪95户,养牛63户,养羊50户,家禽2户。全年可出栏生猪2.4万头,山羊1.2万只,牛318头,家禽7.2万只,畜牧收入可达3200万元。林果:认真抓好天保管护工作,管护面积93000亩,无一起火灾、火警和乱砍滥伐林木事件,实现林业收入90万元。完成18个村退耕还林初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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