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书范文成都低保

当前位置:&>&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86号)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一、总体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二、申请工作规程(一)户主申请。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持《户主委托书》)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一、二级)、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及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认定的因离异、亲人出走等原因无法单独立户成为户主的生活困难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跨区(市)县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先将户口迁移至居住地;不能迁移户口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含保外就医、监外服刑、缓刑等);3、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二)申请人在递交《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含买房、装修、偿还债务、大病支出等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以及《离婚协议书》;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8、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9、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收入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可支配收入的具体内容如下:1、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2、经营性净收入:主要包括城市居民从事生产和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支出、缴纳税款后的净收入;农村居民经营农业和二、三产业净收入。&3、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1)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2)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产权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3)无形资产收益:由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转让、投资所带来的收益。(4)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和其他物品收入。4、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个人可支配的国家强农惠农各项政策补贴(助)和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青苗补偿费等。赡养费和抚(扶)养费。被赡养、抚(扶)养人未与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0%的,视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有赡养费和抚(扶)养费约定或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约定或有关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但有能力承担赡养、抚(扶)养义务而不愿承担的义务人,其应承担的赡养、抚(扶)养费的计算公式为:家庭应负担的月赡养、抚(扶)养费=[家庭月总收入-(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250%×家庭人口)]×25%。有2个或2个以上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被赡养人或抚(扶)养人的赡养和抚(扶)养费按人数均摊。被赡、抚(扶)养的对象应是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0%的对象。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下项目不计入可支配收入: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退伍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政府规定的奖励、荣誉津贴等;3、因工(公)负伤人员的护理费,因工(公)牺牲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4、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5、&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基本社会保险费;6、教育奖(助)学金,在校学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7、见义勇为奖励金;8、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9、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10、残疾人获得各级政府、群团组织为改善残疾人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居家生活条件而发放的补助金、护理补贴费等;11、因征地及房屋拆迁领取的过渡安置费;12、区(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下列具体内容:1、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2、机动车辆;3、房屋,含本市和外地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4、债权;5、商业保险;6、公司股份。7、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四)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签署授权书;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承诺书。(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1、申请家庭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商业保险、公司股份等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总值超过当地一年(12个月)低保标准总和。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用于劳动生产的摩托车除外)。3、城市申请家庭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商业用房)且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房管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受理工作规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二)近亲属备案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规程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可以采取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单位取证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成都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信息核对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五、民主评议规程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当月25日前,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的协助下,以村(居、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社区)委会成员、熟悉村(居、社区)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社区)民代表等参加。村(居、社区)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五)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六、审核审批规程(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在《成都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设置的村(居、社区)务公开栏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等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以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金额加上分类施保金合并计算。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同样的分类施保待遇。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成都市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三)资料存档审批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审批同意的和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社区)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存档。七、资金发放规程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八、动态管理规程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低保家庭至少每季度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一)低保复核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其余低保家庭,可按照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提示,每半年复核一次。(二)长期公示村(居、社区)务公开栏应设置低保公示专栏,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按月更新公示内容。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三)监督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九、附则本规程由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成民发〔2010〕69号)同时废止。&各市州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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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申请低保30日内办结 申请人必须交齐11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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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成都市民政局获悉,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水平,该局出台了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其中明确低保申请人应根据家庭情况提供户口、收入、住房、就业、婚姻、身体状况、就学等11个方面的证明材料。
&&&&从受理到审批
&&&&应在三十日内办结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可申请低保。每月15日前,申请低保家庭的户主可前往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的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公共服务站,填写《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
规程还明确,从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
&&&&低保申请人
&&&&必须提供11个方面材料
新出台的《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流程》不但对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提出了基本要求,还明确提出低保申请人要提供11个方面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等等。其中,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本次新出台的规程明确了收入证明、公示等材料的内容,如在家庭贫困原因中要注明是因为收入匮乏、还是教育支出高、或者是医疗费支出高等因素导致的。(记者李影)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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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我低保被社区停了,我还能从新申请吗?
可以啊,但你可以先问问为什么停?如果不符合条件了,再申请还是一个结果!
其他条件不符合。
可以的,诚心为你解答,给个好评吧亲,谢谢了。
进入我的问问页面 有个我的设置 然后点去掉动态就行了
跨国婚姻有什么不同吗,双方需要什么条件?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跨国婚姻有什么规定吗,还有如果有规定那么其他国家,会不会和我们国家的一样,还是说各国有各国的不同.而对方...
低保申请例文
尊敬的领导:
我和我的丈夫都是仁寿县**区**乡**厂的职工,现寄宿在侄女的**社区**公寓,98年双双下岗以来,我们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
答: 有囊肿的情况下做这样的动作是有一定影响的会增强血液循环使囊肿增长加速
答: 可以去小吃一条街那边看看的哦。
答: 当然喽,足不出户就可以自行休闲玩的过瘾,去欢乐谷娱乐城【 lucky1999.com 】就可以让你满足啦,准包你过一天跟过一小时一样的速度,总感觉时间过的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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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当前位置:
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
来源:青羊区民政局
日期: 10:07
&&&&&&&&& 成都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规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政府令〔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86号)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一、总体要求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强化监督,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二、申请工作规程(一)户主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居民,由户主(或者户主委托人持《户主委托书》)每月15日前到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的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填写《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二)提供证明材料。申请人在递交《成都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在外务工的,应提供由用工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3、已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应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应提供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应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5、因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应提供安置协议和补偿费使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6、家庭成员有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7、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应提交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不符合户口迁移规定的相关证明;8、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9、因患严重疾病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报告;残疾申请人,应提供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劳动年龄段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10、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11、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受理工作规程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受理。(一)审核材料。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充;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启动调查程序。(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低保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数量、身体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贫困原因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四川省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实地调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三)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村(居)务公开栏和其它醒目的地方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申请享受低保人数、举报电话等。(四)民主评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在公示期满后召开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低保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就业情况、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公示情况等。低保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获参加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的,低保申请获通过。(五)填表上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对受理申请低保的家庭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四、审核工作规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材料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报送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一)组成审核工作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纪检干部和社会事务办主任、民政工作人员等组成低保审核工作组。(二)审核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审核工作组按照城乡低保政策和家庭收入核算有关要求,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调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补充完善。(三)调查核实。审核工作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逐户核实。(四)集体审议。低保审核工作组成员,逐一对低保申请人进行集体审议,形成决议,并将审核结果填写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并由审议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五)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通过的低保申请人情况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年(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拟享受低保人数、拟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六)上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程序,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公示材料、民主评议材料等一并报区(市)县民政局审批。五、审批工作规程区(市)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一)审核材料。区(市)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有疑问、有举报或需重点调查的,区(市)县民政局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进行调查核实。(二)对象审批。通过材料审核或调查核实后,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未获通过的进行确认。(三)张榜公示。将拟批准享受的低保人员情况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家庭户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详细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月人均收入、贫困的主要原因、享受低保人口数、补助金额、享受低保日期、举报电话等。公示后有异议的,区(市)县民政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有关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区(市)县民政局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四)批准颁证。公示后无异议的,或公示后虽有异议,但经再次核查后仍予批准的,区(市)县民政局在《四川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保障金发放的起始月份,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发放《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书面告知。区(市)县民政局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家庭出具书面通知书,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送达申请人家庭。(六)清退材料。将审批同意的和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相关材料返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存档。从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市)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附件1: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居民委员会: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 &&&&&&&&&&&&&&&&&&&&&&&&&&,现居住在&& &&&&&&&&&&&&&&&&&&&&&&&&&&,本人现年&& &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 人,其中:残疾&& &人、患重病&& &人,学生&& &人(学龄前儿童至初中、高中、大学)。二、家庭收入情况:&三、家庭贫困原因:( )收入匮乏、( )教育支出高、()医疗费支出高、( )无工作、( )临时灾难、( )无劳动能力、( )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 &&年&& 月& 日附件2: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村民委员会:我家庭户籍所在地为&& &&&&&&&&&&&&&&&&&&&&&&&&&&,现居住在& &&&&&&&&&&&&&&&&&&&&&&&&&&&,本人现年&& &岁。我代表家庭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家庭成员情况:全家共有&& 人,其中:残疾&& 人、患重病&& 人,学生&& &人(学龄前儿童至初中、高中、大学)。二、家庭收入情况:家庭现有承包地&& 亩,去年农作物收入&& &&元,养殖业收入&& &&元,打工收入&& &&元,养老保险金收入 &&&&元,其它收入&& &&元,共计年收入 &&&&&&元,人均收入&& &&元。 三、家庭贫困原因:( )生存条件恶劣、( )年老体弱、( )临时灾难、( )收入匮乏、( )因病、( )因残、( )其他。&&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 && 年&& 月& 日附件3:收入 证 明兹证明&& &&&&&&为我单位职工,在本单位从事&& &&&&&&工作,月收入&& &&&元。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单位电话:经办人:填写说明:1、此表内容受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监督;2、证明单位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附件4: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 查 审 批 表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户主)低保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四川省民政厅监制附件5: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 查 审 批 表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户主)低保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乡镇(街道)_____村(居)委会______组四川省民政厅监制附件6:XX村(社区)低保民主评议记录&时& 间: &&&&&&&&&&&&地& 点:&&&&&&&&&&&&&& 主持人: &&&&&&&&&&&&&&&&&&&到会参加评议人员:共计&& 人,占民主评议小组总人数的& %。评议过程:一、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低保的家庭情况:&&二、评议人员发表的反对意见:&三、评议表决结果:50%以上的到会参评人员,同意上报审批的申请低保家庭名单:&&未通过评议的申请低保家庭名单:&四、参评人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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