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如果满18岁,父母用不用替他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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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从一学校被判替绑架杀人犯“买单”案谈起
摘 要:事件回放 学生私自外出被绑架遭杀害 罗剑锋在广东兴宁市叶南中学一建筑工地做工期间,与该校学生李平(化名)相识后经常往来。2002年底,罗剑锋多次向邬文通、邬家强提出搞点钱来过年,并提示说李平家里很有钱,邬文通、邬家强听后伺机作案。日晚约7时,本应住宿在学校的学生李平带黄苑、李玲(均为化名)2个女同学与罗剑锋相邀去兴城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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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7年冤狱终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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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年前,一场命案让无辜公民于逵亮丧失了7年的人身自由。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为自己洗清冤屈,争取赔偿,又用了7年。 中国论文网 /2/view-1770150.htm      日,对于吉林省和龙市头道镇十里坎村村民于逵亮一家人来说,是个大喜的日子。饱受了14年的精神折磨,历经7年多牢狱之苦的于逵亮,终于得到了18万元的国家赔偿款。拿着这沉甸甸的18万元,于逵亮喜极而泣……    从23岁到37岁,本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而于逵亮却在痛苦和煎熬中挣扎。虽然最终得到了18万元的赔偿,可是,他却失去了许多比金钱更宝贵的东西。    近日,本刊特约记者赶了几十里山路,来到和龙市最偏僻的一个村落――头道镇十里坎村,见到了36岁的于逵亮。      命案改变一家人的命运       1994年,23岁的于逵亮还是十里坪小学的一名民办教师。他的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他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家中靠种地和养殖木耳为生,一家人勤劳肯干,每年收入近3万元,成了远近闻名的富裕户。而于逵亮在学校也干得很出色,任六年级班主任,转为正式教师的材料已经报到当地教育局。他还准备在国庆节结婚。    然而,5月15日下午发生的一件事改变了一切,打碎了他所有的梦想,使这个富裕的家庭从此一落千丈。    5月15日下午3时,村里9岁的女孩宋振萍死在自家仓库中。警方勘察后认为,女孩是被锤子击打头部,并被菜刀割断了颈部血管而导致大量出血死亡的。最先发现女孩尸体的是女孩的父亲宋文龙。小山村里多年来从没发生过杀人案,女孩宋振萍的死震动了整个村子,大家纷纷揣测着凶手是谁。    当天的于逵亮在干什么?于逵亮说:当天下午,他和一个同事在村口商店里唠嗑,看见宋文龙跑来说他姑娘被人杀了。当时村里人都围在宋文龙家看,围观者中就有他。    从警方当年现场勘察的笔录来看,办案民警在现场发现了凶器――宋家的一把菜刀和一把大号锤,在一个装辣椒面的塑料袋上发现了一个血手印,现场发现的脚印和手印只有女孩父亲宋文龙的。    偏僻的十里坎村很少有外人来,就连客车也只通到7.5公里外的长仁村。警方将破案重点定在了本村村民。和龙市公安局在十里坎村成立了专案组,对所有村民进行了走访排查。案发后第三天,警方将女孩的父亲列为犯罪嫌疑人。    据当时的办案民警介绍,宋文龙曾向警方交代,是自己失手杀害了女儿,原因是看见女儿不刷碗,不做作业,说她也不听,一生气就拿起锤子想打她,结果她跑到仓库那边,他一下子打到了女儿的头。他一看女儿不行了,就干脆用菜刀割断了女儿的脖子,制造被别人杀害的假象。当时警方还在宋文龙的协助下,在宋家的灶坑里发现了用来擦拭血迹的抹布。   就在全村人都认为宋文龙是凶手的时候,5月22日,宋文龙被放了。同一天,于逵亮却被警方带走了……    一天一夜之后,警方宣布,案子破了。于逵亮已经交代是他杀害了宋振萍,杀人原因是强奸未遂起了歹心杀人。    回忆起当年被抓进去直到坦白交代的情形,于逵亮哭了:“他们审讯我差不多24个小时……除了承认自己是凶手外我没有别的办法。”于逵亮继续说:“那种情况下,我必须得先过去那一关,然后到开庭时我再翻供。”    于逵亮还说:为了他,家人在他被捕的7年间多方奔走告状。日,他的父亲和18岁的妹妹被关进看守所,42天后被释放,被关进去的理由谁也不清楚。    为于逵亮辩护的刘律师多次上书有关部门陈述案件的漏洞,却于1996年被收容审查,理由是收取于彦青(于逵亮父亲)的贿赂,为于逵亮串供。刘律师被关了3个月后,被无罪释放。    于逵亮被抓后,父亲、妹妹先后被抓,那时正值收获季节,家里没有劳动力,价值十几万元的木耳全都烂在地里。这些年,全家人为了帮于逵亮讨公道,花费无数。    “逵亮进去之前,老于家在村里算是首富了,一家人都能干,让人羡慕,不过现在完了。”原村治保主任郑尚文告诉记者,多年前的首富如今变成了村里最穷的特困户。现在,于家负债七八万,成为村里的第一救济对象。      三次判死缓 三次发回重审       被关进拘留所后,于逵亮先后多次被公安局提审。“开始时我都跟他们说,女孩不是我杀的,但每次到最后,我都只能交代。”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该案曾几次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要求补充侦查,于逵亮也在反反复复的提审中多次交代并多次翻供。    1994年12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于逵亮向法官讲述了自己招供的经过,说明自己不是杀人凶手,是被冤枉的。延边州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延边州检察院则将此案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随后,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日、日、日三次判决于逵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逵亮三次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省高法第三次将此案发回重审的两年后,延边州检察院撤回对于逵亮的起诉,这一天是日,于逵亮仍被羁押在看守所。    日晚,和龙市政法委和延边州政法委领导突然要见已在看守所里待了7年的于逵亮,还让于逵亮收拾行李。于逵亮开始以为又要被拉出去审讯,但几位领导却告诉他:“我们要放你回家。”    于逵亮先被车拉到了和龙市公安局,随后又拉到了头道派出所,在那里他见到了父母。在签了取保候审手续后,他和父母被送回家。    等到警察都走了后,一家人抱头痛哭。于逵亮说,在看守所蹲了7年,他的体重从75公斤降到50公斤。“以前孩子身体可好了,现在腰椎有伤,干不了重活,前胸部还有一块骨头塌陷进去了,一到阴天下雨就疼。”于逵亮的母亲告诉记者。    在被取保候审一年后,日,于逵亮被解除取保候审,成为自由人。      推理推出的“杀人犯”       那么此案到底是根据什么进行判决的呢?其中存在什么疑点呢?    疑点之一:证据不充分,口供定罪。    记者翻阅于逵亮三次被判死刑的判决书发现,于逵亮被指控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是于逵亮自己的口供,三份判决书的“证据”一项,第一项都是“犯罪嫌疑人于逵亮自己的口供,前后7次供认自己杀害宋振萍的事实情节与公安机关现场勘察笔录及尸检鉴定吻合”。然后,是有两名村民证明在案发当天14时左右,曾经在被害人家附近见过于逵亮。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    也正因为如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将该案发回重审。    据当年参加于逵亮案审理工作的现在延边州委政法委工作的金某说,当年从卷宗来看,感觉于逵亮就是凶手,“因为他的口供和现场勘察情况一致”。但证据又确实不充分,“那时候经常采用推理的办法,经过推理,认为于逵亮应该就是杀人凶手”。由于证据不足,“判决的确有些勉强,所以省高法一直不认”。    疑点之二:于逵亮所有衣物未发现血迹。    女孩的脖子被菜刀割断,大动脉被切断,按照常理,应该是鲜血喷涌,无论怎么躲避,身上不可能一点血迹都没有。当年警方搜走了于逵亮所有的衣服、鞋子,都没有找到一丝血迹。这点在警方的报告上可以得到证实。      两个文书阻塞了 5年申赔路       从看守所出来之后,于逵亮想到申请国家赔偿。    他找到延边州法院,法院告诉他,需要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证明和检察院不起诉的证明。为了这两个文书,于逵亮跑了上百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却各执一辞:检察院说案子已经退回到了公安局,让到公安局问;和龙市公安局说案子没破,不可能撤销。赔偿问题,就这样一直没有结果。
   此时,于逵亮一家的生活已经陷入低谷,靠救济都难以维持。经济困顿、疾病缠身的于逵亮始终没有放弃:“我相信,总会有个说理的地方。”    2005年,佘祥林案被媒体曝光后,于逵亮认真读了一遍又一遍,并研究相关法律。“看到这个案子,我像抓住了救命稻草,看到了希望。”    2005年7月,于逵亮找到延边州政法委,郭明俊副书记非常重视,多次协调,并表示会给他一个说法。    “我不只是希望国家给我个说法,我更希望能破案,查出到底谁是凶手,洗清我的罪名。”于逵亮说。    在延边州政法委的督处下,该案涉及到的和龙市公安局、延边州检察院、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逵亮被释放的原因,三个部门答复都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国家赔偿”一事,各方也都作出了反应。    时任和龙市公安局局长的金京日调来当年卷宗,向记者介绍了该案情况。他说:于逵亮案件被省高法三次发回重审后,在延边州中级法院提议下,召开了公检法三家参加的会议。日,州检察院把案子发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金京日说: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不能以笼统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补,应在补充侦查中具体明确地说明犯罪事实在哪些方面不清楚,定罪的证据在哪些方面存在不足,否则,公安机关可以拒绝补充侦查。    金京日又说:毕竟已经退回了,他们也就没有再将案子交给州检察院,而是对该案进行补充侦查。但由于案发时间较长,现场已经不存在了,所以案件没有太大进展,于是在日对于逵亮予以取保候审;日,解除取保候审。    金京日还说:于逵亮被释放后,来找过他三次,要他出具案件撤销证明,他没有给。第一,在没有破案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第二,至今没有任何机关书面表明于逵亮“无罪”,不能说明于逵亮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第三,于逵亮被释放时,公安局给他出具了解除取保候审手续;2006年于逵亮来找时,才给他复印了当年的释放证明书。    释放证明书当年为何没给于逵亮?金京日解释说:是因为当时我国公安机关的手续还不健全,释放手续只有两联单,一个是存根,一个是放在卷宗里的。直到日以后,我国公安部开始执行新的《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才有了新的三联单,一份留存根,一份附卷,另一份交给看守所或者检察院,然后由看守所给本人出具一个释放证明书。    州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撤销起诉本身就表示检察院已承认起诉不对,表示自己存在工作失误,但检察官很少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书。    不起诉的情况分为三种:一种是存疑不起诉,也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第二种是相对不起诉,这种一般针对情节轻微的;还有一种是绝对不起诉,也就是不构成起诉条件。    于逵亮的案件符合存疑不起诉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存疑不起诉。这种方法是检察机关经常采用的。第二种处理方法是检察机关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这种方法很少采用,因为这种方法似乎直接表明以前的起诉是错误的,一般都是把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由他们“主动撤销案件”。    记者从延边州法院负责赔偿工作的金亨今法官处了解到,于逵亮的案子之所以以前没有立案,一是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他的释放证明是2001年的,而他是2005年提出的赔偿要求,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另外是他的相关手续不全,没有公安局的撤销案件证明书和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经过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18万赔偿金,能否 弥补受害人破碎的心       “由于于逵亮被释放时,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宣布他‘无罪’,所以造成索赔困难。”郭明俊副书记对记者说。    2006年10月,这个案子引起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延边州政法委在2006年年末和2007年年初,先后几次召开公检法三家参加的协调会,协商让三家出具相关手续,将该案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2007年3月,在看守所里蹲了7年、饱受折磨的于逵亮终于等到了还他清白的时刻!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延边州检察院向他下达了《共同赔偿决定书》,两院认为,对于逵亮的羁押“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错捕错判”,因此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两院决定各赔偿于逵亮91881.55元。2008年8月,于逵亮获得了18万多元的赔偿金。    本案虽然就此画上了句号,但是,于逵亮一家所付出的代价,不是18万元所能补偿的。没有充分证据,勉强判决,不但公检法机关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国家还要担负赔偿的责任,这是司法体系不健全付出的代价。我们希望,类似于逵亮这样的案子不再发生。    (本文谢绝任何方式上网、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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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律师帮帮忙(关于校园杀人案)万分感谢
我哥几前校内班同捅死原本能死校拖延近1终造我哥失血休克性死亡请问现捅家给钱赔偿院能否强制执行能强制冻结家切存款
提问者采纳
【1】校园刑事案件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杀案件【2】根据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满十六周岁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满十八周岁犯罪应轻或者减轻处罚【2】首先要报警让警察调查处理事用刀捅死同班同杀犯定受严厉惩处【3】杀犯满18周岁现杀犯家积极赔偿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杀犯监护进行民事赔偿院受理根据害请求作要求杀犯监护赔偿判决经害家请求院强制执行杀犯监护财产包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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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要看哥龄达18周岁其家没必要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家愿意承担除外本满18周岁未父母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 诉前进行财产保全般要申请并且提供担保院般主保全财产说院已经判决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哥系未院能执行家财产切执行财产定要给家留必要必须财产
我哥们是被捅者啊,那捅人家长不愿赔偿,怎么办啊
这个要看捅人的人多大了啊!如果是已经年满18周岁,法院判决之后其父母不愿意赔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那他捅人那天是17周岁啊,但是在过2天是他的18周岁生日,这个在法律上怎么算?他家现在就是不想管这件事,就是不想出钱赔偿
犯罪时未满18周岁就视为未成年人,我们不管审判时有多大,所谓满18周岁就是18周岁生日那天的第二天。
他家爱管不管,到时候法院判下来就申请强制执行。当然有可能的话,最好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免得他们家转移财产。
如果行凶的是未成年人的,那么父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可以要求执行其父母的财产,如果是成年人的,则不可以。
理论上应该可以,应当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判以后才能强制执行,另外你们如需要冻结他的账户则需要提供相关账号,需要查封他的房产则需要提供房产信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有拖延造成受害者扩大损失的,就扩大部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校那边肯定是没什么希望的,因为学校方面跟你哥们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至于捅死你哥们的那同学,满了18的话就他自己承担了,申请保全财产的话也只能查封或冻结他名下的存款、房产等等,申请的时候还要提供担保,没有担保的话要驳回申请的。如果那人没有钱,家人也不帮他,他就得去坐牢了,不过他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了,反正得坐牢。如果那杀你哥们的是未成年人,那么他的监护人就有赔偿的义务,可以去申请保全财产,道理是一样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只能执行他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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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杀人后杀人犯死亡之后的赔偿问题_百度知道
关于杀人后杀人犯死亡之后的赔偿问题
一个已满18岁的人杀了2个人。之后自杀。那么受害者该怎么处理。其中涉及到的赔偿又该谁负责
月薪1000元 够吃 还是在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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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其非法所得可以追偿,对其应当赔偿的赔偿金,受害人提出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就该案而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自杀身亡,被害人家属可以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其已满18周岁,故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又规定,成年子女在读书、求学等环境中没有独自生活能力和收入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的,其监护人不能免除责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前确有独自生活能力且独自生活的,可就其所有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他享有的合法债权也应当再追偿之列。如满意回答,请采纳。如你所问,1000元已经足够满足他独自生活的需要了,那么其父母监护人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很遗憾,被害方只能就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追偿。
嫌疑人月薪1000 跟爸妈住一起
上面给你补充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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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以死亡的,可以提请民事赔偿,法院会将犯罪嫌疑人名下的资产冻结,然后按照法院判定的赔偿标准执行。
依法可以用杀人犯的遗产进行民事责任赔偿。
杀了那些人的家属赔偿,反正是肯定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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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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