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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劳社部函[2002]3号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关于申请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函》(文人函〔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成立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印发《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中心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实施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文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请你们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中心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组织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并在工作中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1: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文化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文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 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组织推动文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职业)的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文化部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八条 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文化部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文化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职业)、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或公告。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可向鉴定站提出申请,由鉴定站审核后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鉴定。
  (七)单位和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职业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鉴定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区财政、物价、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
  (八)自觉接受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文化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 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文化部人事司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职业)、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 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卡。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文化类职业学校或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列入文化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范围的从业人员。
  (三)改变工种(职业)、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其他必须经过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职业),按其相应的要求执行。
  没有制定《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职业),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经文化类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拜师学艺、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后,并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学习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能培训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后,并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专业毕业,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能培训,或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且所学专业与从事职业相近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的考评。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10名者、地(市)级专业技术比赛获得前5名者,视比赛项目和专业水平,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核实,报文化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七)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经文化部人事司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对已在技术工种工作、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两年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7年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在本工种(职业)工作满12年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第十五条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文化部人事司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文化部人事司统一组织进行,每3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对经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首批文化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
  一、文学艺术工作人员〔2-10(GBM2-5)〕(只限于文化行业内部鉴定)
  1.剧作家(2-10-01-03)
  2.作曲家(2-10-01-04)
  3.词作家(2-10-01-05)
  4.戏剧导演(2-10-02-02)
  5.舞蹈编导(2-10-02-03)
  6.音乐指挥(2-10-02-04)
  7.电影电视演员(2-10-03-01)
  8.戏剧演员(2-10-03-02)
  9.舞蹈演员(2-10-03-03)
  10.曲艺演员(2-10-03-04)
  11.杂技魔术演员(2-10-03-05)
  12.歌唱演员(2-10-03-06)
  13.皮影戏演员(2-10-03-07)
  14.木偶戏演员(2-10-03-08)
  15.民族乐器演奏员(2-10-04-01)
  16.外国器乐演奏员(2-10-04-02)
  17.其他乐器演奏员(2-10-04-99)
  18.照明师(2-10-05-04)
  19.美工师(2-10-05-07)
  20.化妆师(2-10-05-08)
  21.置景师(2-10-05-09)
  22.道具师(2-10-05-10)
  23.舞台监督(2-10-05-12)
  24.画家(2-10-06-01)
  25.篆刻家(2-10-06-02)
  26.书法家(2-10-06-04)
  二、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2-12(GBM2-7)〕
  27.图书资料业务人员(2-12-06-01)
  28.缩微摄影人员(2-12-06-03)
  29.考古工作者(2-12-07-01)
  30.文物鉴定和保管人员(2-12-07-02)
  31.文物保护专业人员(2-12-07-03)
  三、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6-21(GBM8-6)〕(只限于文化行业内部鉴定)
  32.装裱工(6-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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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促进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二)技师申报条件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上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直接申报条件适用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四、扩大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有市场需求但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确需开展试验性技能鉴定的,各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技能鉴定可行性报告报我厅审查,由我厅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大纲、评审条件和编制考核试题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创新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直接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为补充的多种评价方式并存的评价模式。  (一)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采用社会化鉴定方式。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
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对于?企业生产岗位或服务岗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技术复杂、操作性强、企业急需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生产岗位要求,在企业内部采取工作业绩和现场工作能力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三)直接认定。对于在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可由企业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四)职业技能竞赛认定。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高级工的考评方式由各地、行业根据自身实际和现行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权限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式的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行业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实施鉴定工作。  1.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分为技能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技能考核鉴定是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包括考核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包括考核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技术革新、传授技艺、论文或技术总结评审答辩等内容。具体做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以及已取得本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可免理论考试。  2.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由企业制定考评方案、考评试题,按隶属关系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考评职业(工种)已有国家题库,应在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同时对试题及企业是否具备考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被确认的考评方案要在企业中张榜公布。整个考评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组织实施。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直接认定。由企业制定直接认定的工作方案按隶属关系和权限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拟直接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考评组的组成情况等。工作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对拟直接认定的人员企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由考评组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技能情况,参加企业重大技改项目或课题攻关的情况,关键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参加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被授予技术称号情况等。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第2、3项评价方式适用于大中型规模企业。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考评质量督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重视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的质量。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八、改进高技能人才的公布方式 要重视和加强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各地要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后一个月内,将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我厅也将在鉴定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和备查。各地也要加强本地区技能人才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库,为企业、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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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建设的必要性_职业教育
&&& 论文关键词:职业技能鉴定;资源优势&&& 论文摘要:目前,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建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本文从鉴定的社会化趋势、发挥资源优势、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探讨了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建设的必要性。&     高职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要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进一步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中也指出“针对职业岗位要求,强化就业能力培养,为实施“双证书”制度构建专业认证体系;有条件的示范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由此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对建立高水平职业院校、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技能人才的培养、推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一、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是职业资格鉴定社会化的趋势   职业技能鉴定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活动。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也就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下,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依托各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评价和认定的工作体制。在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在职业证书制度的建立上,是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及学术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并进行分工合作。我国高职院校的发展日趋完善,拥有人才、知识、技术和设备优势,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核准下,成立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要,是高职教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举措。高职院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对接受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学生毕业时能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于提高人力资源开发效率、避免重复建设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 二、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充分发挥和改进高职院校的资源优势   (一)使实训设施得到充分的利用和更新   2002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以来,高职院校的资源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教学实验实训的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为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提供了硬件保障,同时也提高了硬件设施的使用效率,由于课程结构设置的需求,有时在没有相应的实训内容授课时,实训室会形成一定的闲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一定的浪费,如果在此阶段将设备利用起来开展技能鉴定的培训、练习和考试,就会大大促进学生课下动手实践的积极性和实践能力的提高,设施的效用也得到了尽可能多的发挥。而反之,鉴定机构的建设需求也反过来进一步促进了实训设施的配套和更新,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某些职业的要求会发生改变,技能鉴定标准会更新,这就要求各技能鉴定机构设施的及时更新,相应的会明确高职院校实训室建设更新目标和更新的合理要求,从而加快实训设施的进一步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及市场发展的要求,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进一步挖掘了师资力量的价值   高职院校拥有一批爱岗、敬业、具备“双师资格”的师资队伍,经过培训,完全可以胜任考评员的工作,而且因为他们懂理论,重实践,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习能力,又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为技能鉴定的培训和考评提供了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考评员队伍。这些从事高职教学的人员通过对职业资格制度、不同的职业资格鉴定内容和要求的了解、熟练,势必成为高职教育课程内容体系改革、高职专业建设的中坚力量。随着鉴定的不断更新,他们会不断接受培训学习,会形成高素质强适应性的良性循环,同时经过多次技能鉴定考试的实践,会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他们大多是学院教学的一线教师,在教学中,会将先进的理念、精湛的技术加以传授,对学生产生更强的指导作用,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充分发挥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功能   通过技能鉴定与教学的相结合,会培养出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使学生“就业即能上岗,上岗即能顶岗”,为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也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提高周边地区的劳动者素质,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也会相应的提高学院的知名度。有利于提高教学设备的使用率。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利于学院添置先进的教学设备。   可见,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设,使高职院校的资源与鉴定机构的建设形成了互动、互补、互相促进的力量。      三、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可促进教学改革。   (一)利于改革课程设置。   在职业技能的鉴定工作中,针对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常常模拟企业生产实践,设置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要求学生自己想办法动手解决。高职院校建立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就为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衔接提供了较强的灵活性,可将职业标准溶入教学内容中,使教学中能够以实践性教学环节为突破口,让学生“真刀实枪”地完成实习、实训教学任务,使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得到加强。积极探索教学改革的新经验,能更好地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二)利于促进考试改革   高职院校职业资格鉴定机构的建立为将职业鉴定考核与课程的实践考核相结合提供了便利条件,可依据鉴定要求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将职业鉴定考核与实训课程考核结合起来,并将学生的考证成绩作为学生实训课程教学的考核成绩,这样既拓宽了考核的范围、增加了考试的公正性、严谨性,同时也减少了学生的负担,参加一次考试就可既完成课程考试同时又能获得相应的证书。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3] 陈爽.对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几点思考.交通高教研究,2001,(4)   [4] 胡宇彬.《黄炎培的职业教育目的观对现代高职教育的启示》.《职教论坛》,2004,(6)--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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