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受理关联案件的法院时,案件关联码如何获取?

原标题:关注 | 杭州互联网法院今日揭牌并审理首个案件

18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式揭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浙江省委书记车俊出席挂牌活动。上午,周强和车俊共同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揭牌,杭州互联网法院全体法官面对国旗进行了庄严宣誓。

(图片来源:@人民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当事人足不出户,点击“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杭州互联网法院就能提供“网购”般便利的诉讼服务,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庭、裁判,每个环节全流程在线,诉讼参与人的任何步骤即时连续记录留痕,当事人“零在途时间”、“零差旅费用支出”完成诉讼。

今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8月18日上午9点40分,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案件。该起案件为吴雪岚诉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吴雪岚,笔名流潋紫,代表作品《后宫甄嬛传》。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网站“网易云阅读”上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非法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后宫甄嬛传》的在线阅读服务。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使用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表示,“网易云阅读”在线阅读均经授权。之前,原告将《后宫甄嬛传》授权给蓝狮子公司,蓝狮子公司再转授权给网易,后原告终止与蓝狮子公司的授权,但网易公司对此并不知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建议将蓝狮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

本案借助远程视频审理,庭审画面清晰、语音连贯。整个庭审历时20分钟左右,原被告同意调解。最后,原被告点击电脑屏幕上的“确认”,确认庭审笔录。

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范围为:

)能清晰查询到案件状态、立案时间、承办法官等信息。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流程

注册并实名认证后,按格式填写起诉状。经用户授权后,系统调取涉案的电子商务、交易、物流、小额贷款、知识产权等信息。

起诉后,首先进行诉前调解。十五天内,调解员联系当事人,通过在线、电话或视频调解。

调解不成功,起诉状正式提交给法院立案庭,如果立案通过,在线缴纳诉讼费。

收到电子送达信息后,登录进入我的诉讼,输入查询码,查看被诉信息。

被诉后,首先进行诉前调解。十五天内,调解员联系当事人, 通过在线、电话或视频调解。

调解不成功,如果法院立案,即时通知被告应诉。按格式填写应诉信息,确认电子送达。

(本文综合自:新华社、法制网、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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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两高一部”发布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案意见

来源:2016121916:47:07高人民法院网·法院资讯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

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

【发布内容】介绍《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现将《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一些不法分子结成团伙,设置窝点,精心设计骗局,通过拨打网络改号电话、“伪基站”设备群发手机短信、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等方式,跨区域甚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远程非接触性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且手段隐蔽,花样翻新,较传统诈骗犯罪欺骗性更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诈骗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几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还发展形成了一系列灰色产业链,如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设备、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诈骗赃款等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并不断蔓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今年1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出了一系列源头防范的举措,明确了从严从快打击的方针,并责令犯罪分子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通告》的发布,起到了教育群众、震慑犯罪的作用,社会反响热烈。

  我们也应看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在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加以解决。为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今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不断修改完善,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出台了本《意见》。《意见》顺应人民群众的普遍期待,适应新形势下的斗争需要,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我们深信,《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政法机关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这些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原则性要求。

(一)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这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第一,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的规定,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第二,《意见》将《诈骗解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特别应该指出,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不仅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第三,诈骗罪属于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审理的案件。《意见》遵循量刑规范化基本要求,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审理此类案件,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第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分子,《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五,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意见》充分考虑这一情况,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进而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为此,《意见》规定,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第六,《意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突出打击重点,确保打击效果。《意见》重申了刑法原则,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另外,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要求,《意见》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从犯,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司法机关就会兑现政策,依法从宽处罚。

(二)坚持依法全面惩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第一,《意见》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各种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数罪并罚。从这方面继续加强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严惩公然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犯罪活动。

  第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常常依靠下家为其转账、套现、取现,对此也必须坚决予以惩处。《意见》规定,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骗得的赃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事先通谋,则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另外,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实施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下家往往先于诈骗上家到案的情况,《意见》规定,即便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有转账、套现、取现犯罪事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三,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情况,均应依法惩处。《意见》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供银行卡或手机卡、提供“伪基站”设备、提供互联网接入或者支付结算、提供场所或者交通等帮助行为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第四,实践中有一些不法分子,虽然本人没有到诈骗窝点参与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等,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本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这些行为,都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不可或缺的内容,危害甚大。《意见》对此明确规定,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第五,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到案时间先后不一的情况,《意见》规定,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确保打击效果。

(三)坚持全力追赃挽损

  政法机关肩负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受到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政法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同时,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意见》就此问题也专门作出规定。

  第一,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意见》提出明确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最大限度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

  第二,依法追缴涉案账户内违法资金。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弥补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同时防止犯罪分子虽受到刑事处罚,但却捞到经济上的实惠,《意见》规定,对查获的涉案银行账户内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第三,依法追缴已被转移的赃款。诈骗犯罪分子作案后,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坐享其成。对此,《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四)坚持依法准确惩处

  对电信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必须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意见》对涉及管辖、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确保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惩处。

  第一,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般属于跨地域、跨境案件,甚至诈骗团伙实施的同一桩诈骗案,可能存在各个犯罪环节分布在不同地方的情况。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意见》结合此类案件的特点,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以方便执法办案。如规定诈骗电话、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均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同时,《意见》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于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等也予以明确。为促进案件办理衔接顺畅、运转高效,《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案侦查、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大要案和境外案件,应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第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机关操作,《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第三,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数众多且难以一一取证的实际情况,《意见》规定,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

重拳出击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诈骗弱势群体从重处罚

■赃款“洗白”仍要追缴

■综合判断是否“明知”

来源:20161221日《人民法院报》第1、第4

本报北京1220日讯 (见习记者 曹雅静)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文见三版)。《意见》共七个部分、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总体要求、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依法确定案件管辖、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涉案财物的处理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睿懿、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公安部刑侦局副巡视员陈士渠出席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新闻发布会。

今年9月起,几起陆续发生的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使电信诈骗,尤其是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诈骗这一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新型犯罪,再次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关注。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重病患者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力求从制度上细化量刑准则,明确量刑事项,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此外,《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时,人民法院适用量刑规范化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采取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量刑标准,确保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力求全面从严惩治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往往呈现多人共犯、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的特点。有效惩治此类犯罪,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意见》规定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关联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定罪量刑标准,坚决惩处依靠下家为不法分子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严惩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犯罪工具、设备和技术支持等行为;严惩为诈骗分子撰写并提供诈骗“剧本”或者负责在社会上引诱、招募人员并向诈骗集团或团伙输送等行为;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李睿懿介绍:“人民法院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这一近年来持续高发的犯罪活动,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受害群众众多,境内外勾结作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以及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团伙主犯,诈骗惯犯、职业犯、累犯等,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许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会采用各种方式、手段来转移、隐匿赃款,企图对犯罪所得进行“洗白”。被骗钱财“覆水难收”,直接侵害了群众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特别是一些普通群众的生活费、治病钱、学费等被骗走,导致这些群众的生活更加困难,精神备受打击,造成严重物质和精神损害。

《意见》坚持全力追赃挽损的原则,明确规定,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但他人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或者他人无偿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或者他人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将一律依法追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成员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为明晰法律界限,方便司法机关操作,《意见》提出了认定“明知”的标准,即综合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手段特征、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前科情况、接受调查的态度等各方面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

据了解,本次出台的《意见》,通过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旨在实现司法公正,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来源:20161221日《人民法院报》第1版、第4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为顺应人民群众的普遍期待,适应新形势下的斗争需要,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实施《意见》,有利于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做到坚决依法严厉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技术含量高,时空跨度大,波及人数多,手段隐蔽,花样翻新,欺骗性强,普通群众防不胜防,一旦得逞,往往给被骗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甚至引发次生危害后果。今年以来,陆续发生了多起在校学生被骗走学费而导致猝死或自杀的案件,影响极为恶劣,要用足《意见》,从严惩处,坚决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做到坚持依法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较细,环节较多,流程较长,形成较为完整的犯罪链条。通常又衍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犯罪产业链。(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必须斩断其犯罪链条,综合惩治,确保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

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要做到坚持依法准确惩处。对电信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必须严格证明标准,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意见》对涉及管辖、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规定,确保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准确惩处。

我们相信,《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司法机关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领导、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展蔓延势头。

电信网络诈骗的全链条惩治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志伟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吴沈括

来源:20161221日《人民法院报》第2

【编者按】针对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的猖獗态势12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顺应人民群众的普遍期待,适应新形势下的斗争需要,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意见》的制定出台,对于政法机关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今日起,本报特开设专栏,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深度解读,以飨读者。

随着信息社会的崛起和全球化的日益深入,信息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事务等方面,由此在催生所谓的“新经济”样态的同时,也为新的犯罪类型——网络犯罪的蔓延提供了现实的技术基础。

时至今日,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乃至人工智能和虚拟现实为代表的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造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样态,民众日渐享有更高层次的福利便捷,但也日益面对更为深刻的侵害风险:新技术环境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就是当下最为突出的典型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不断蔓延,呈现高发态势。QQ视频诈骗、网络游戏诈骗、链接网页诈骗、网购诈骗以及网银诈骗等以其强烈的欺骗性、迷惑性不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而且往往侵犯公民的人身甚至生命权利,进而严重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稳定。

总体而言,新技术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着明显的技术——组织特殊性,由此决定了此类犯罪的顽固性以及惩治的复杂性:其一,在人员构成的层面,呈现参与人数众多、身份学历参差以及组织架构严密的特点;其二,在地域分布的层面,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相分离、跨地区乃至跨国境的特征非常突出;其三,在行为方式的层面,它有着技术多样、手段隐蔽以及分工细化的鲜明特征,犯罪活动的“产业链化”色彩浓厚。

显然,在当下中国谈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惩治有着更为丰富的社会内涵和更为深刻的政策底蕴:基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安排,党和国家不仅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层面,而且在民众福祉和人权保障的层面考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仅重视事后的严厉打击,而且重视事前与事中的防范;不仅注重国内制度架构的完善,而且注重国际规范体系的建设——这一系列国家立场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国家中央机关近期的专门工作部署中得到了清晰的展示。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是空前的,人民群众的惩处愿望是强烈的,党和国家的治理态度是坚决的,建构更为有效的防治策略是亟待回应的时代重大命题。

对此,可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的答案是:牢固树立与当下技术环境相适应的新综合治理思维,致力于建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惩治模式。

应当指出的是,一方面,基于司法实务的总结性认识以及犯罪态势的前瞻性预判,《意见》进一步厘定了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严格适用缓刑以及注重运用财产刑的刑事政策,总体提高了对各类“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的刑事处罚强度。特别是,它明确规定对于十类特定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及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等等。

另一方面,针对前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精细分工、各环节配合以及上下游衔接的产业链化态势,《意见》更是秉持全链条惩治的革新立场,强调全面惩处关联犯罪和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第一,为了纵向强化上下游关联犯罪的有效惩处,除诈骗罪以外,《意见》强调了综合运用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打击工具的必要性。

特别地,《意见》要求正确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治司法实务中日益多发的下游转账、套现、取现行为,包括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以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等等。

第二,为了横向确保各种共同犯罪样态的精准惩处,《意见》再次明确了犯罪集团以及犯罪团伙等情形中不同参与人(如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主犯以及从犯,等等)根据其角色权重的轻重处罚规则。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司法实践中各类常见、棘手的案件情形,《意见》确立了以共同犯罪论处的适用规则,包括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以及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等等。

总之,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系统惩治是新时期实现人权保障的重大举措,也是彰显法治建设的重要工作,更是建设网络强国、树立大国形象的重中之重,《意见》的立体化制度设计在字里行间浸润着对这一问题的深刻体认,其出台顺应了广大人民的殷切期待,谱就了强化新型网络犯罪防治的时代新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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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情形,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不能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但未出庭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意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7、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物的,应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物应全部返还。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0、亲子鉴定应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能否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具有正当性,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举证已经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即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在未提交必要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仅凭怀疑或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女之间。当事人要求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进行血缘关系鉴定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确认亲子关系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应兼顾亲子关系的安定性,故应限缩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人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1、在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男方能否主张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如何确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女方故意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男方请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在确定抚养费返还数额时,男方应对抚养费支出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确实无法举证证明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欺诈性抚养的赔偿义务主体应是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男方起诉子女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子女的生父与女方通谋欺骗男方的,或明知或应知自己是子女的生父而不对子女进行认领的,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男方仅起诉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加子女的生父为共同被告。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如何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应贯彻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予离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3、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应如何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追索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仅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子女成年以后起诉主张父母支付未成年期间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双方均负有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谁代谁抚养的问题,法律仅赋予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夫妻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如果代替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抚养义务的,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返还代为支付的抚养费的,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追索抚养费的范围可以不局限于当期费用和已经发生的费用,可以就将来预计发生的抚养费一并主张,具体时间范围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酌情判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4、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否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具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不足以维持子女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确有增加等正当情形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的规定,可以判决另一方给付抚养费。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离婚时对于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未成年人应如何处理抚养问题?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夫妻离婚时对于因未办理登记而导致收养关系不成立的,夫妻双方与未成年人之间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女关系的规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时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愿意抚养未成年人的,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未成年人的抚养费应由收养人自行承担,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男女双方的负担能力、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情况、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酌情判定夫妻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如果夫妻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或愿意抚养的夫妻一方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符合收养条件的夫妻另一方不愿意抚养或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继续抚养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应中止离婚诉讼,参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后,再恢复离婚案件的审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或父母未尽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其主张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另一种观点】:祖父母、外祖父母起诉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可以参照父母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执行。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探望属于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范畴,对于子女起诉不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的,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请求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探望权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依法作出生效裁判后,如果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产生新的需求,形成超出原有生效裁判之外的新的事实,不受既判力的约束,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下的新诉,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再次起诉请求变更的,应予受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因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女关系可以解除,该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因生父或生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继父女关系。但如果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继父女关系可以解除。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成年后,继父女关系一般不允许解除。但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或双方关系恶化导致继父母或继子女主张解除继父女关系的,可以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女,双方仅为姻亲关系,再婚关系终止的,继父女关系自然解除。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1、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事后能否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父女不能通过协议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签订协议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父母在必要时重新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和无附加条件的义务,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以子女放弃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为条件免除赡养义务,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事后父母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继承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另行解决。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家庭关系非商品交换关系,父母对子女抚养所尽责任大小,不能成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在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下,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对子女曾存在严重家庭暴力、、遗弃、故意犯罪等行为,子女要求免除赡养义务的,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因素,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另一种观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主张据此分割夫妻财产的,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4、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另一方违约金或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应如何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责任的协议。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要求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承担责任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5、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能否申请撤销?受赠子女有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应予支持。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裁定驳回起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妻另一方及受赠子女均可起诉要求履行给付义务。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6、离婚时对于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如何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或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离婚时应审查夫妻双方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甄别尽可能排除夫妻双方存在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等行为的嫌疑。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在产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产权仅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如果夫妻双方一致认可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真实意思并非将不动产赠与子女,该不动产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主张该不动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则应由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发生不动产交易的善意第三人。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7、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该不动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应任何认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对股票账户没有进行运作,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导致增值,此种增值为自然增值,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前的股票账户进行运作,此种增值为主动增值,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另一方请求分割增值部分的,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9、《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补偿数额应如何计算?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补偿数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夫妻双方对不动产物权产生争议时,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31、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能否对抗债权人申请执行?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被执行人配偶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配偶依据另案确认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配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针对第一款另一种观点】: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应通过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第三人债权的性质、权利取得来源与时间、不动产占有情况、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原因、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财产制契约并非针对某个或某些特定的财产归属作出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将产生一般性的、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或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方在赠与不动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3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房屋权属应如何认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以个人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离婚时出资方主张为个人财产的,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出资方能够举证证明该房屋的取得与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且夫妻另一方不会因此而利益受损。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离婚时可以根据情况对出资方适当多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房改房是国家根据职工工龄、职务、工资、家庭人口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政策性优惠福利的房屋,此种政策性优惠福利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属于财产权益。生存配偶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房改房,是对原有承租权的承袭和转化,此类房改房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3)婚前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无论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5)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另一种观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其适用前提是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情形。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对父母出资部分应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具体分割诉争不动产时,可对出资方子女予以适当多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37、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出资,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应如何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事后以借贷为由要求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仅适用于“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处分”的情形,买受人在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情形下,其权利取得的请求,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夫妻一方处分”以及“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夫妻另一方处分”的情形,可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买受人能够举证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没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其权利取得的请求亦应予以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通常可以从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未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39、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夫妻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处理?股权价值应如何确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和人合性特点,离婚时对于此类股权的处理,既要从有利于解决夫妻纠纷的原则出发,又要最大限度地做好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不能侵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等权利。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夫妻双方就股权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夫妻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由谁最终取得股权,如果股东的配偶取得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取得股权的一方,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股东的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股东一方给予股东的配偶相应的经济补偿;股东一方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的,应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由股东的配偶给予股东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3)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取得股权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并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无人接手的,视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可按比例分割股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股权价值评估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股权所在的公司提供评估所需的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因企业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的,可以向税务、工商部门调取备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净资产表以及该公司公布的年度报表等财务资料交予评估公司评估股权价值。如果无法调取上述财务资料,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水平近似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核定股权价值。当事人对依职权确定的股权价值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能证实其主张的财务资料。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等特定用途,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特定关系,体现了保险金的专属性,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个人财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该保险具有一定的投资属性,由此获得的保险金属于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离婚时仍处于保险有效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夫妻双方要求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投保人愿意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如果夫妻一方为投保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议退保或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协商一致退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商一致愿意继续投保的,通过转让取得保险合同一方,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而被保险人要求继续投保的,按照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原则,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获得保险合同利益的一方应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获得的保险金,如果未成年子女未死亡,应专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如果未成年子女死亡,则保险金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遗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时,如果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合同尚处于保险有效期的,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属于未成年子女,该保险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离婚案件中涉及违法建筑的,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将违法建筑合法化,除非行政机关作出明确认定,否则不宜在民事判决中认定建筑物是否违法。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在违法建筑合法化、当事人取得合法的所有权之前,无论是分割违法建筑还是确定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均没有法律依据,此类纠纷不予处理。当事人主张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进行评估分割的,不予支持。若违法建筑被行政机关责令拆除的,当事人可以对建筑材料的分割另行主张权利。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违法建筑的既得利益,如租赁收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依法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尚未取得的收益因不具有确定性,不予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继承事实,离婚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夫妻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对继承权的处分无需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夫妻另一方主张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关于放弃继承无效或赔偿损失的主张,应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改变了之前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机械分配举证责任造成新的司法裁判不公。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债务人配偶主张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首先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共同生活”通常指夫妻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的情形。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46、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债务性质应如何认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公司债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在借款或担保时收取了经济利益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借款与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密切相关,或者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则该借款或担保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作为夫妻公司、家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夫妻一方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或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或担保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判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审查家庭是否分享了利益。如果家庭通过债务人的活动从中受益,例如在从事家庭运营等活动中发生侵权行为,按照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原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活动并非为了家庭利益且家庭也未从中受益的,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48、夫妻共同债务能否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提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应如何处理?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问题应由审判程序解决,执行程序主要是运用法律强制手段解决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审判程序已经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在执行程序中,原则上不应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认定。因此,对于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通过审判程序认定,不能在执行阶段予以认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生效裁判仅载明夫妻一方个人为债务人的,执行阶段不宜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如果债务人配偶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系主张对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如果债务人配偶未参加诉讼,生效裁判确认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以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的,因该异议与生效裁判直接关联,债务人配偶只能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债务人配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对于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应从遗嘱形成受何人意志主导上判断。遗嘱人亲自操作打印工具制作的遗嘱,应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书面遗嘱的制作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的,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是否有效应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公房分为统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所有,当事人只享有使用权或者承租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继承人要求继续承租的,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继承人主张继承公房承租权的,不予支持。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51、如何认定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在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生存方能否变更、撤销遗嘱?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共同遗嘱,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设立一份遗嘱,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夫妻共同遗嘱。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可区分以下情形确定: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1)共同遗嘱人互为继承人,即互相指定对方为继承人,一方死亡时遗嘱生效,生存一方的遗嘱内容即失效;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3)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指定遗产最终由第三人继承,此类遗嘱的生效时间分两个阶段: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相互继承的遗嘱内容生效,生存一方依据遗嘱取得遗产;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第三人依据遗嘱取得财产。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仅可变更、撤销涉及其个人财产部分的遗嘱内容,但遗嘱内容不可分割、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针对第三款另一种观点】:共同遗嘱的内容相互制约、相互关联,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非自由性。共同遗嘱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不得变更、撤销遗嘱。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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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霸座男到霸座女,面对不文明行为,公众真的无解吗?fff河北财经网_河北金融财经综合资讯门户|股票|基金|外汇|黄金|债券|期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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