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语音是否微信语音可以作为法院证据吗?律诉讼的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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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
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把“微信语音”变成诉讼证据必须掌握4点!
来源:有事找律师
有事找律师m.12348.com.cn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貂蝉向张飞借款10万元买车,张飞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打到貂蝉男友吕布的银行卡上。后张飞向貂蝉催还借款无果。今年7月,张飞将貂蝉和其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貂蝉偿还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张飞出具了打款凭证和其与貂蝉交涉时的微信语音,其中语音内容是貂蝉于2014年底承诺“给款”的单方微信语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评析】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律师教你把“短信、QQ、微信等聊天的文字或者语音”变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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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把“短信、QQ、微信等聊天的文字或者语音”变成证据
聊天记录和录音是诉讼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形成,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作为证据的前提和法律依据-前提:必须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短信、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QQ、微信语音是录音,但也属于电子数据。第二、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聊天记录和录音是诉讼双方在聊天过程中形成,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作为证据适用。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审查:聊天记录和录音要作为证据,还应当经过对方质证,否则不能成为诉讼中定案的证据.法律依据:第一、形式合法《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第116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第二、收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何让聊天记录和语音具备证明效力-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是作为证据的前提,要使证据具有证明效力,还得要符合事实上的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律师支招:壹 善用“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因为QQ和微信仅仅是一款软件,短信也仅仅是数据,其保存的聊天记录容易灭失。同时,不能进行处理,要保证连续性和真实性。贰 内容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双方确定的事实尽可能完整和明确。同时,应当把双方的身份在聊天记录和语音中予以明确,以防止因当事人身份不明造成证明力的瑕疵。叁 除聊天记录和语音外,还应当收集其他证据予以补充佐证。由于QQ或者微信等通讯工具未经过实名登记,同时容易丢失以及难以识别等特性,诉讼中一般也不会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收集其他补充证据,形成证据链尤为重要。肆 可请公证机关公证。为防止聊天记录或者语音灭失,可以请公证机关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伍 可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来源:公众号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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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香河法院
  【案情】2014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买车,李某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银行卡上。后李某向王某催还借款无果。今年7月,李某将王某和其男友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凭证和其与王某交涉时的微信语音,其中语音内容是王某于2014年底承诺“给款”的单方微信语音。
  【评析】
  一、微信语音可否作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
  证据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有二: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是否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却是有争议的。现行实务做法是,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微信录音如何具备证明效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如上文提到的案例中,王某以微信账号非己所有不予认可,就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来印证。因此,不管是使用何种设备录制的音频资料都应该保存原始载体。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如文章开头所提及的借贷案例中,由于录音证据中指向的问题并不清晰,无“借”、“还”等字眼,无疑降低了该份证据的证明能力。另外,由于微信账号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因此,录音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其他证据的印证也非常重要。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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