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手机让广州海关缉私局扣了,现在转缉私局了能不能拿回来或者退回去

17:06:07 被作者重新编辑
你查下那电话是不是天津海关的?
17:29:12 被作者重新编辑
你先查询下地址,对不对,然后找下有没有哪里海关的电话,然后如果有主电话就直接打过去,询问这个事情,同时确认对方的来电和所谓的那个李警官的电话,是否属实。如果你肯定想要回这个东西且比较担心的,我觉得自己打电话去确认会更好。
17:49:39 被作者重新编辑
噶恐怖。。。。。。到百度找个天津海关的电话 &打过去问问情况再说。。。。。
17:59:23 被作者重新编辑
涉嫌走私的话,直接过来把你押走,拘留候审就是,附赠不锈钢手镯一付,明星同款条纹马甲一件,哪里需要电话来问.
19:20:48 被作者重新编辑
我觉得是假的,这边公安局没那么好态度的。
19:33:40 被作者重新编辑
你见过警察办案先电话通知下告诉你他们要来抓你了么
19:37:35 被作者重新编辑
开始还象那么回事,一听啥李警官,还把联系方式发你手机上,除了骗子谁服务这么好
衙门朝南坐,就真抓了转运公司直接把货没收,谁还管下面小买家的权益啊
盖手印的情节好jp啊,小白菜啊,公安机关谁留手印啊,蛇精病啊,骗子妥妥农村户口
20:05:16 被作者重新编辑
假的。。。
23:09:14 被作者重新编辑
李警官电话一出来肯定是假的,谁办公事还把自己私人电话给你的
08:35:13 被作者重新编辑
09:03:44 被作者重新编辑
你跟他讲东西你不要了,搞这么恐怖谁还敢要啊
09:35:40 被作者重新编辑
10:10:47 被作者重新编辑
海关是直接让你去补税的 &不会问东西明细&
10:22:44 被作者重新编辑
噶复杂啊,而且什么时候官方态度这么好过啊
10:25:37 被作者重新编辑
查了,是天津海关的
11:31:44 被作者重新编辑
确认了,是那边海关的,地址也是海关大厦——#
11:32:14 被作者重新编辑
不是我涉嫌,是转运公司,他要我提供证据,协助调查
11:32:53 被作者重新编辑
好吧,么碰到过,很忐忑
11:33:15 被作者重新编辑
协助调查是可以拒绝的吧。。。
11:52:03 被作者重新编辑
本部落精华帖416 Requested Range Not Satisfiable
416 Requested Range Not Satisfiable深圳海关缉私局合同工该何去何从 - 有话问市长 - 奥一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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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爹不疼,娘不爱,深圳海关缉私局合同工该何去何从 我是深圳海关缉私局的合同工,在海关工作已有()年,作为技术工种,常年在海上劈风斩浪,工作岗位的特殊性,注定了它的辛苦与风险性。但是我们依然爱着我的职业,依然爱着我们的这个集体。由于单位改革合并到海警局,每个月竟然只领2000多元的生活补助。
&&中国海警的组建,从国家层面来讲是重组国家海洋局(国务院2013,52号文)。组建的四家单位,中国海监、中国渔政、公安边防海警和海关海上缉私。海监按照原来体系,人员、工资待遇、晋升等没有受到损害,中国渔政的人员和工资待遇也没有受到损害,公安边防海警按现役进行工资调整,团以下干部得到晋升,惟独海关海上缉私不但机构没有了、人员被免职了、工资待遇被减少了、甚至按照国家规定本该给予的双休日补贴也没有了,合同工的利益更加受损严重。这是为什么呢?假如国家要我们这支队伍解散,我们绝对服从。可是2013年开始对我们进行的改革,为什么至今让合同工反映一点心声都不接受呢? &&?可是在国发1986(77)号文件,要求新招合同制工人和原在岗老工人同工同酬,后来最新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就更不用说了。对于单位,我们是一个小小的存在,可是对于各自的家庭,我们是家里的顶梁柱,我们上有老、下有小,大都是从外地赴深谋生,为的就是多赚一点钱,让家里年迈的父母和嗷嗷待哺的孩子能够有一个好的生活条件,可是这一切已经慢慢成为了泡影。& & 现在我们实在是无法维持生计,也没有别的方法解决此事。希望相关部门出来解决此事。现我们做一下诉求:<font color="#合同非法转移我们坚决不认,要求回海关。 <font color="#要保持原海关待遇不变,合同继续履行。<font color="#补足我们15年1月份到10份的出差伙食补助跟15年所有的过节加班费以及高温补贴。<font color="#要求海关出面跟海警协商让我们有一个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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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案件刑事转行政时效问题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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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0;&#160; 在海关办案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案件:一开始海关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罪刑事立案,但后来经侦查发现难以证实,或者检察机关不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这样的案件有的刑事立案之初就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有的在刑事办案期间两年时效到期。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海关发现之日如何确定?换句话说:如何确定是否超过两年的追究时效?
&#160;&#160;&#160; 目前部分海关在办理这种类型的行政违法案件时,是参照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和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署侦20019号)关于
“走私行为案发时”的说明:“走私行为案发时”系指走私案件被揭发之时,具体执行中应以查获案件的立案之日(包括行政执法部门的立案之日)计算;同一案件因办案部门转换出现不同立案日期的,以接近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立案之日为准”。
&#160;&#160;&#160; 在实践操作上,一般以刑事立案时间作为海关发现之日。如果刑事立案时已经距违法行为发生超过两年的,刑事案件撤销的同时,海关查私部门也不会行政立案;如果还未超过,则行政立案追究。
&#160;&#160;&#160; 这种做法是有疑问的。
&#160;&#160;&#160; 一、虽然走私案件的刑事侦查权与行政处罚权都属于海关缉私局,但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程序。
&#160;&#160;&#160; 1、前者的执法主体是××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是一级公安机构;后者的执法主体是××海关,是行政执法机关。这点从两者制发的法律文书上就可以看出来:前者将案卷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时使用“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印章,后者制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的则是××海关的行政公章。这决不是执法者随机选择或者偏好的不同,而是有着深层的法律要求。
&#160;&#160;&#160; 2、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刑事侦查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由于依据的不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的权限、取证手段、调查方式也有很大差别。对当事人的影响也不一样,例如在刑事侦查中可以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等,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只能采取一些特定的调查手段。
&#160;&#160;&#160; 3、两者在整个法律程序所处的阶段不同。刑事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的,会填写《破案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等文书,并最终形成正式法律文书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同意的,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判决书》的形式判定当事人是否有罪,是否应承受刑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以上诉。从整个刑事案件的流程来看,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只是整个案件开始的一个环节,其只能向其后部门提出意见,而不是最终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则不同。调查部门办理完毕案件后就可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虽然当事人可以通过各种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但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并不因当事人的救济行为而发生效力中断。
&#160;&#160;&#160; 笔者之所以花费了这么大的篇幅去讲两者的区别,在于目前海关在时效问题上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现实中很多案件也就是这么操作的。
&#160; &#160;&#160;二、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是缉私部门以走私罪刑事立案,撤案或者不起诉、法院判决无罪后又以违规为由行政立案。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两者案由相关联。如某当事人申报进口二手联合收割机,海关怀疑当事人低报价格,当事人也承认低报价格,但真实价格由于涉及国外,无法得到确切证据。最终导致整个刑事案件失败。于是海关以“价格申报不实”为由行政立案,但行政立案时已经超过两年的追究时效。
&#160;&#160;&#160; 这种做法肯定是有问题的。首先不合法,理由如上述。另外,已经被否定的证据穿个马甲司法机关难道就认不出来了?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司法机关难道会做出不同的解释?
&#160;&#160;&#160; 另外一种情况是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案由不同。如刑事案件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立案,案件撤销后海关又以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行政立案,两者风马牛不相及。很多行政案件的线索还都是刑事侦查中发现的。这时候如果超过了追究时效,行政立案毫无疑问的违法的。请看案例:
&#160;&#160;&#160;
2003年至2006年间,某公司陆续免税进口空气压缩机等设备6套,价值130万美元。2007年1月海关在核查中发现,某公司上述设备进口后立即直接销售给其下属子公司。经海关计核,上述设备共漏缴税款人民币86万元。
&#160;&#160;&#160; 海关于2007年5月5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单位不承认主观上逃税和牟利的故意,侦查部门也不能调取其它任何能证实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11月1日,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12月30日,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2008年1月8日,海关以“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为由行政立案。
&#160;&#160;&#160; 此案律师从刑事立案时开始接手。针对海关行政立案的情况,律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研讨,并提出如下意见:
&#160;&#160;&#160; 委托人擅自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时间分别为2003年7月、2003年10月、2004年2月、2004年6月、2005年11月、2006年2月。只有最后一票2006年2月尚在海关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范围内,其它已经超过两年追究期,不应处罚。
&#160;&#160;&#160; 海关认为:1、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应为2007年5月,2005年11月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在追究期限内;2、后四票货物转让后,受让人一直未付清全部款项,说明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故此四票货物也在追究期限内。
&#160;&#160;&#160; 律师反驳意见:
&#160;&#160;&#160; 1、关于以刑事立案时间作为海关发现行为违法行为之日。(理由如上所述,不再重复);
&#160;&#160;&#160; 2、四票货物受让人未付清货款,并未影响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后四票只是债权关系,与物权无关。
海关接受了律师关于物权与债权的意见,但仍认定两票货物违法并予以追究。《行政处罚告知单》送达委托人后,律师受托提起行政复议。后在各方努力下,此案以委托人比较满意的结果结案。
本文作者:赵国华律师,文章来源:《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更多有关、信息,请访问海关法律事务网,,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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