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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中的软件服务业务(包括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软件维护等)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免税规定,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究其原因,是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和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是否完全涵盖软件开发意见不一,各地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理解和执行也不太一致。笔者认为,对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中软件开发等业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比较合理。
&&&&从软件业务应税规定的延续性角度分析,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的软件服务业务(含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软件维护等)在“营改增”后不能一律享受免税优惠。“营改增”以前,对于软件行业而言,软件产品征收的是增值税,软件服务征收的是营业税。而“营改增”以后,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软件服务是否依然延续适用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和软件产品是不同的概念,适用不同税种。软件是指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简单地说,软件就是程序加文档的集合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号,以下简称273号文件)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销售计算机软件所有权的行为在“营改增”以前应该缴纳营业税,开具的是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
&&&&另一方面,对于软件产品,273号文件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因此,销售软件产品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的软件产品,企业缴纳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施了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软件产品销售,还应该注意著作权的归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在“营改增”之前应根据著作权的归属来判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如果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则缴纳营业税;如果归受托方所有,则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无论对于计算机软件还是软件产品,在“营改增”实施之前都属于应税范畴,并无直接针对计算机软件或者软件产品的免税规定。
&&&&从增值税抵扣基本原理分析,信息技术服务行业中软件开发等业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比较符合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增值税从本质上来说是对消费课征的一种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是增值税制度的核心。只要上一环节已经缴过增值税,到了下一个环节就应该准予抵扣,这样就避免了重复课税,而这也正是“营改增”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试点,而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等业务行为也早在试点范围之内。软件服务(含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等)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信息技术服务的组成部分纳入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适用于6%的税率。
&&&&既然国家把软件服务等业务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就说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该是把软件开发等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由于信息技术企业开展的软件开发等业务并非是最终的消费环节,即软件开发等业务如已经缴纳过增值税,到了下游的企业本身就可以顺利抵扣进项税金,否则信息技术行业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如果刻意对中间某个环节加以免税,不符合增值税抵扣的中性原理,这本身就和“营改增”的出发点相冲突。
&&&&从软件行业税目定义的角度分析,软件开发服务并不能够完全归类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的自然科学领域范畴,也就不能全部享受免税优惠。根据106号文件,技术开发和软件开发分属不同的税目,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范畴,并没有明确完全涵盖软件开发服务(包括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软件维护等)、电路设计等业务领域。
&&&&作者单位:厦门市国税局
(责任编辑:解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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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5】九州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1期开始使用金蝶KIS专业版10.0,本月同新茂科技和百伦斯科技两家公司,发生了收款后全部退款、部分收款和退款后收款、非退货性质的退款四种业务。具体处理业务如下:
  1.全部退款的业务处理
  (1)九州电子有限公司与客户新茂科技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手机10台,不含税单价1 000元/台,增值税率为17%,于日出库并开具销售发票。
  操作步骤:单击【销售管理】→【销售发票】,录入销售发票,将单据保存并审核,如图13 -57所示。
  图13 -52 销售发票
  (2)九州电子于日收到新茂科技转来的贷款共计11 700元,结算账户为银行存款。
  操作步骤:单击【应收应付】→【收款单据】,录入收款单据,选择源单为销售发票,将单据保存并审核,如图13 -53所示。
  图13 -53 销售收款
  (3)客户新茂科技由于发现质量问题于日将商品全部退货,九州电子当日开具红字发票和退款单。
  操作步骤:根据原销售发票开具红字销售发票,如图13 -54所示,并关联生成负数收款单,表头收款金额为11 700元,将单据保存并审核,如图13 - 55所示。
  图13 -55 录入负数收款单
  2.部分退款的业务处理
  (1)九州电子有限公司与客户百伦斯签订销售合同,销售手提电脑5台,不含税单价3 000元/台,增值税率为17%,于日出库并开具销售发票。
  操作步骤:单击【销售管理】→【销售发票】,录入销售发票,将单据保存并审核,如图13 - 56所示。
  图13-56 销售发票
  (2)九州电子于日收到酉伦斯科技转来的贷款共17 550元,结算账户为银行存款。
  操作步骤:单击【应收应付】→【收款单据】,录入收款单据,或者直接在相应的销售发票界面中,单击【关联】→【生成收款单】,即能自动生成与销售发票对应的收款单,如图13 - 57、13 -58所示。
  收款单默认的日期为销售发票的日期,本案例中修改为。
  图13 -57 销售发票关联生成收款单
  图13 - 58 修改收款单的日期
  (3)客户百伦斯科技由于收到的商品有部分质量问题,于日退货两台,九州电子干日开具退款单。
  操作步骤:根据原发票开具红字退货发票,修改红字销售发票上的数量为2台(如图13 - 59所示),并生成负数收款单,收款金额为-7 020(3 000×1.17 ×2)元,保存单据供审核,如图13一60所示。
  图13 -59 修改销售数量
  图13-60 部分退款
  3.退款后继续收款的业务处理
  同样继续九州电子和客户百伦斯的业务,日重新补发2台手提电脑给百伦斯科技,百伦斯验货无误后付款7 020元,九州电子于当日开具销售发票和收款单。
  操作步骤:根据以上业务录入销售发票,并关联生成收款单,收款金额为7020元,将单据保存并审核,如图13 - 61所示。
  图13 -61 退款后继续收款
  4.非退货性质的退款处理
  (1)九州电子和客户百伦斯签订销售合同,销售50MP4台,不含税单价100元/台,增值税率为17%,于日出库并开具销售发票。此步骤不做详述。
  (2)九州电子收到客户百伦斯的货款,价税合计共计5 850元,于日开具收款单。此步骤不做详述。
  (3)客户百伦斯发现收到的部分MP4颜色不符合要求,经过协商,九州电子同意给百伦斯5%的折扣,日**收款单退款来处理。
  操作步骤:单击【应收应付】→【收款单据】,选中收款类型为收款退款,源单选择为收款单,收款金额直接录入协商的折扣金额292 5元(5 850×5%),如图13 -62所示。
  5.账簿查询
  图13 - 62 非退货的退款处理
  (1)查询应收胀款明细账如图13-63所示,在应收账款明细查询中,用户可查询到一段时间内针对某客户发生的收入记录,也可以按照部门、业务员进行一段时间内的收入记录查询。
  在本节中,九州电子与客户百伦斯科技签订销售合同,销售5台手提电脑,价税合计共计17 550元,1月20日收敖后部分退就2台手提电脑的合计金额为7020元,1月25日退款后继续收款。1月11日销售MP4 50台,价税合计共计5 850元,1月23日退款292.5元。截至本月月底应收金额等于实收金额加退款金额。
  与客户新茂科技签订销售合同,销售10台手机,价税合计共计11 700元.1月8日进行收款后于1月16日进行全部退款,截至本月月底应收金额为11 700元。
  图13 - 63 应收账款明细表
  (2)查询往来对账单。往来对账单是企业同往来单位核对明细业务的表格,该表可以对发票的收付款情况进行查询和跟踪,是查看发票后续流程最方便的表格。同时,也显示单据表格中的商品明细记录,使对账更加清晰明了,具体如图13 - 64所示。
  图13 - 64 往来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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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支持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相关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发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票软件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安装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  二、本次发布的接口规范为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含电子发票)的接口规范,包括导入接口规范和导出接口规范。  发票类型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种发票。导入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可接收的待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导出接口规范是指开票软件导出已开具发票信息的数据格式。  三、需要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统一升级为V2.0.09版本。  四、本数据接口规范和开票软件安装包在金税工程纳税人技术服务网(http://its.)上发布,纳税人可自行下载免费安装使用。  五、纳税人在使用本数据接口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shuikong@)向税务总局反映。  六、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日   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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