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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朋友圈辱骂辽宁因公殉职民警被拘_网易新闻
一男子朋友圈辱骂辽宁因公殉职民警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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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门贴告示,还有不识字的。随着铁门的一声“咣当”,咱们东北大城市的铁岭警方,今天就快速行政拘留了一个网上公然辱骂牺牲警察的。先说三天前,哈尔滨市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在处警时遇袭身亡。微博名为“lukehcen0”的网民竟称“凡打杀公安者皆为英雄”等仇警言论,恶毒程度达到了峰值。广州警方第二天将该网民陈某查获。这几日,以瓜V为首的网络大咖们,一道道地贴出网络战斗檄文。然而,面对警察流血牺牲,一些键盘侠不是丧失理智,便是缺少记性,总惦记着整出点动静来。大年初二,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交通民警罗振波,在冰雪天气沿路巡查时,因路面积雪湿滑,车辆失控,不幸以身殉职。让网友泪崩的是,曲玉权的妻子是当班的护士,而罗振波的妻子也是当地的一位护士。相似家庭、相似遭遇,让人扼腕叹惜之时,相似的网络仇警竟也蠢蠢而动。微信名“へ伤ωǒ你卟蓜”的网民,公然在交警微信管理平台中冷血说出“又一个狗死了太好了死一个少一个”。当警方微平台管理员要求他“为你的话负责任,必须向我们警察道歉”时,这人竟然说“道个屁歉”、“你可以去告我”。为何如此这般仇视警察?社会原因、大众心理咱就不去深层次分析了。询问室内,“へ伤ωǒ你卟蓜”东一句、西一句地说他去年买的大客车,跟旅游公司合作,没有想到违章被扣12分,面临A票降级;再找司机,增加成本等等。这个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我听出了这位“へ伤ωǒ你卟蓜”网民发泄的动机。其实,绝大多数群众还是警察的坚实后盾。昨天,《大年初二,又有一位警察兄弟走了》贴出不到3个半小时,网络阅读就突破100000+,现在直逼250000,那些留言真的让人感动,小编忙碌着同今天的“警事”一同贴出。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于是,“伤我你不配”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还有一个叫“水莲”的网民在后台留言:“罗振波1986年出生的,女儿上大学三年级,老娘82岁啦,炒作吗?要体谅吗?我对警察的印象就是不好。”其实,“水莲”这样的网民,你们提意见,我们警方是特别欢迎的。若是想喷,那可要动脑筋看仔细啦,原文说的是“罗振波1986年入伍”,如果盲目地想当然就放炮、就开喷,下次拘的说不准就是你。
本文来源:聊沈客户端
责任编辑:陈鸿博_sy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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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被贴罚单后在朋友圈辱骂交警被拘3日
电视不播的
真相在这找网友发辱警言论被拘,朋友圈到底是不是“私人地盘”? | 旺道微信随手推广APP
网友发辱警言论被拘,朋友圈到底是不是“私人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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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记者 胥辉网民李某(右)2月23日,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微信公号“延安公安”通报称,网民李某因被违章停车贴条,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发布侮辱警察言论,被延安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查获,因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通报配图显示,李某发布的朋友圈配了一张疑似罚单的图,并配有辱骂交警的脏话。李某朋友圈截图该通报还称,宝塔公安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那些企图躲在阴暗角落里肆无忌惮评论的人,该在法律面前,对自己的口不择言多掂量掂量。&此事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该罚,也有网友提出疑问,微信朋友圈算不算公共空间?在朋友圈里发布的言论算不算公开发布?为什么处罚的理由是“寻衅滋事”?对此,澎湃新闻()采访了律师、专家及民警。微信朋友圈是否属于公共空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认为,微信朋友圈现在一般认定为网络公共空间,不过仍然存在争议。云南律师曾维昶则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公共空间无疑。他说,朋友圈是网络空间,因为朋友圈信息发出之后,微信好友即可看到,并可以转发扩散,说明这不是封闭空间。“相对朋友圈里的好友,这是绝对的公共空间,相对转发的可能性,就更应该属于公共空间了。”因此,在曾维昶看来,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环境下,在网络朋友圈辱骂他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刑辩律师朱明勇认为,微信朋友圈只是私人交往的一个小范围圈子,加入他人微信朋友圈的前提是,需要获得对方同意之后才能加入,才可以看到对方发布的内容,那么这就明显属于私人空间了。理论上警察也是不应该看到公众个人朋友圈内容的。朱明勇说:“警方通报中说是‘躲在阴暗角落里’评论的人,这也说明,这的确是私下的、隐蔽闭合空间里发布的,不算公共空间。成都律师王万琼也认为,朋友圈不宜认定为网络公共空间。而律师张磊则认为:“微信朋友圈应该算半公开的私人空间。”北京大学法学院李文曾博士认为,微信朋友圈也成为人们发表言论的平台,与此同时,表达的随意性也开始泛滥,微信朋友圈俨然成了言论自由的化外之地,谩骂、谣言泛滥,给更多人带来困扰。言论自由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当予以保障,但言论自由也是有边界的,需要得到合理的限制。澎湃新闻注意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曾在《解放日报》撰文表示,“朋友圈”在许多情况下并非是一个私密场所,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微信发表对某人或某事的看法,即使其中包含了个别较为夸张或情绪化的词汇,只要尚未达到故意侮辱他人人格的程度,并不构成侵权行为。为何以“寻衅滋事”处罚为何对李某处罚的缘由是“寻衅滋事”?上述通报并没有提及具体的法律根据。2月23日,澎湃新闻致电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南市派出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一位长期在四川公安系统基层派出所工作的所长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目前警方在处理类似的事件时,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及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两种情形的处罚轻重有别:前者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后者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位所长称,他们也处理过类似情况,但一般是先和对方联系,作出解释,希望对方删除发言,消除影响就可以了,“没拘留过人”。针对延安警方对李某的处理,这位派出所所长称,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第二款处罚,“情节较重”的,才能作出7天行政拘留的处罚;李某也不符合第二十六条中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只能是第四款即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但此条款包括哪些情形并没有清晰的界定。从警方通报发布的照片看,李某在朋友圈发布的辱警言论并未提及具体名字。劳东燕教授认为,此事并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二条的规定。因为 “公然侮辱他人”中的“他人”,应该是限定于具体个人。如果认定为侮辱一个群体,应该考虑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由中立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判。“如果(李某)侮辱的是警察群体,那当地派出所不能算中立的第三方。”&王万琼也认为,如果要处罚,需要确定具体的辱骂对象。如果只是单纯的发牢骚、说脏话,责令其删除、训诫即可。【普法小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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