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者的义务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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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承担哪些责任?
作者:张雪薇&&发布时间: 16:27:09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责任编辑:刘娜《网络交易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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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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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平台提供者的审查义务
轻描淡写时讯
【导读】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将商标标识使用于商标注册类别所指明的商品上,他人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今电子贸易十分发达,商标权利人、网店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三方在商标侵权中的权利义务又是如何分配?以下将通过一则案例来说明。【基本事实】深圳市某家私公司,拥有以“左右”为核心要素的系列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该公司通过长期使用尤其是聘请明星杨澜制作电视和平面宣传广告,该商标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沙发,注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近期,该公司发现某网平台上的网店“大牌家具风向标”未经其许可,在其网店装饰中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虽无证据证明上述侵权行为是该网店所为,但侵权行为发生在该网店上,家私公司也向该网店进行了投诉,该网店有义务消除该网店中的侵权内容,若不能消除,那么该网店应当删除该链接。【律师意见】本案中,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店的经营者是浙江某网络公司,该公司为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其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网络游戏即虚拟货币交易;举办演出节目、表演;增值电信业服务;制作、复制、发行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等。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有权依法禁止他人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形下将商标标识使用于商标注册类别所指明的商品上,他人亦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网络公司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被告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即为该网的用户提供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上的相关商品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被告并未未直接参与涉案某店铺的信息发布过程。被告在其网站内明确登载《某服务协议》及《某规则》,使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获知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告知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并约定了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某网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合理履行了与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因此,被告在事先审查义务方面不存在主观过失。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参照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知,“通知”的内容一般应当包含有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行为事实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本案中,原告称涉案店铺中出现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宣传图片侵犯其商标权而向被告进行了一次投诉,在未说明相应的商品是否系侵权产品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其在投诉理由中说明侵权使用商标的具体位置,以便进一步判定侵权投诉是否成立并无不妥,在此之后,原告却未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综合以上两点,被告某网络公司并不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也未构成帮助侵权,很明显原告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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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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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探析
【作者】 冀瑜;李建民;慎凯【写作年份】 2013
【文献分类】
【关键词】 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合理注意义务;实体市场
【全文】【】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探析
冀瑜;李建民;慎凯
【摘要】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中的合理注意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根据《》的规定,应区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动注意义务和被动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专利权的类型、侵权的显著程度、通知的完整性等因素,参照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做法,比较实体市场管理者的处理实践,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合理注意义务;实体市场
     近年,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网络交易中的专利侵权行为日益频繁发生。据统计,2011年在阿里巴巴交易平台上,60%的知识产权投诉涉及专利权;淘宝网每天接到的知识产权投诉中,10%~20%涉及专利权。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较为特殊,一是权利客体为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专业性较强,侵权判定复杂;二是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做初步审查,授权的专利权不稳定,在侵权判定前往往先要经过确权。因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注意义务也较为特殊,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以期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合理注意义务之法理阐释   网络交易平台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网络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之密切相关的概念是站内经营者,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交易中扮演什么角色,应当如何定性,直接决定了其注意义务。不同业务模式的网络平台,其地位也有所区别。对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交易的B2B、B2C平台,如京东商城和苏宁易购,其地位是销售者,类似于百货市场和超市。对不直接参与销售的网络交易平台,如天猫与淘宝集市,其地位是中介服务提供商,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本身并不直接销售商品。[2]然而,虽同为中介服务提供商,天猫与淘宝集市相比也有区别:天猫上的站内经营者为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而淘宝集市则不一定。天猫会对站内经营者设置一定的门槛,除对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准入审查外,往往还要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也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淘宝集市进入门槛较低,一般只进行个人身份和帐户的审查,即使需要交纳保证金,额度也很小,其技术服务一般也是免费提供。因此,虽然两者的性质均为中介服务提供商,但其注意义务也应有所区别。   合理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3]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要考虑:基于某种情况可能发生事故而造成的后果;这种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可能性;为防止事故而取措施的要求是否过于苛刻。[4]   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角度看,作为中介服务提供商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要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所谓间接侵权,是指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犯他人权利,只是因为其未取必要措施,客观上对直接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5]   我国《》第第2款和第3款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通知规则&和&知道规则&。通知规则是指在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扩大,否则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审查核实相关信息是否侵权的注意义务。[6]在通知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由被侵权人的通知所引发,为被动注意义务。知道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未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对该损害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知道规则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明显的侵权信息施以一定的注意义务。相较于通知规则下的注意义务,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注意义务。   与版权法之间有&历史亲缘关系&,在美国,两者均源于美国宪法的规定。&避风港规则&的前身&&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技术中立规则&即援引了专利间接侵权中的&通用商品规则&。著作权要解决的问题与专利解决的问题具有类似性,借用中的相应规则有其恰当性,符合类似问题用类似规则解决的原则;[7]反之亦然,即可以参照著作权的立法和司法精神,分析专利侵权行为。在界定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时,要综合考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专利侵权的特征、专利权的类型等因素。   二、网络交易中专利侵权之特征及其主动注意义务   网络交易中的专利侵权行为有以下特征。第一,客体具有间接性和隐蔽性,对于著作权而言,网络上的内容即权利客体(如电子书),或者根据商品信息很容易判断出该商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图书、音像制品的商品信息)。而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产品背后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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