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信是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问题

扫描访问PAD版
扫描访问手机版
“秦巴明珠o生态安…
安康市第三届人民代…
政协第三届安康市委…
政府信息公开
便民服务 &
公共服务 &
访谈主题:
访谈嘉宾:市委常委、副市长,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赵俊民
访谈简介:3月9日,市委常委、副市长,高新区党工委书记赵俊民…
微信平台二维码
1市信访局230/242
2汉滨区210/350
3旬阳县153/167
4白河县73/90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6/89
您现在的位置: >>无所不能 健康点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何以信守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
  文 | 刘亭&
  浙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大学区域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等职
  程雪阳是我去年9月在莫干山会议上遇见的一位年轻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副教授。18日上午的自由活动,我参加一个聚集了一帮子年轻人的圆桌讨论会,问题聚焦在现行土地制度的改革上,争论得很激烈,也很热闹。当时,我就感觉到他的个性很沉静、也很有思想。或许因为我是其中唯一的年长者,又是会议所在地的卸任官员,作为主持人之一,他还先让我作了发言。
  以后读了数篇他的文论,更觉得年轻人不可限量,是一棵学术研究的好苗子:态度平和、思维严谨。尤其难得的是善于将“高大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及挑战相结合,提出自己独树一帜的真知灼见,也能给予相关各方以娓娓道来的释疑解惑。
  这篇他与贺雪峰先生商榷的“土地制度宪法秩序”一文,典型地反映了他的研究风格,且很有逻辑性和说服力,所以特地要拿来写几句。
  有如历来戏谑的“政治经济学”一样,中国当下的经济走势,的确成了一个很大的政治问题。因为如果经济稳不住,且不能给人以持续向好的信心,人民生活的改善就很难守得住。而民生问题,恰恰正好要命地会牵涉到党的执政合法性。中共对于新中国执政的合法性,不但在于1949年给国人带来的政治上的翻身解放,而且更在于1978年以后开始造就的经济上的民富国强。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些年,人们似乎已经淡化了政治上的获得感(尽管这种获得感还有诸多提升的空间),却大大强化了经济上的“收益率”。一旦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因为经济增长的持续下行而有所下降的话,事情将会变得很难办。
  面对国内“经济不景气”所呈现的大量产能过剩,我们再一次将眼睛向外,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等战略所承载的“产能合作”,加以有效的转移和消化。这件事情,在中国已然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且国内生产成本大幅攀升的背景下,不失为一个“一箭双雕”的好办法。但寄望过大,显然也是要“老道失算”的。且不说国际特别是特定地理空间政治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以美国为主导的TPP一招出手的氛围下,一厢情愿的美事大抵是不能太指望的。比较靠谱的,还是眼睛向内,扎扎实实地深化改革、扩大内需,由此拉动中国经济内生性的增长。
  最大的内需在哪里?当然在新型城镇化。这不是我说的,是领导人说的。当然,他们说的更精准,或在内需的前头加上了一个“潜在”;又或在后头,小心翼翼地加上了“潜力”。这说明理论上有这个可能性,但能否就顺畅地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拉动力,还需要有一些条件。而这条件中,最重要的是制度的变革,其中重中之重又在于现行的土地制度。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在莫干山会议主会场上的发言主题,是关于“人的城镇化”大背景下的“化人(农民市民化)”、“化地(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化制(改革土地制度)”这“三化归一”的。我的结论是:“‘化人’必‘化地’,不‘化地’无以‘化人’”;“‘化地’必‘化制’,不‘化制’无以‘化地’”。我的发言内容引起了在场《凤凰周刊》记者的关注,应其邀约,后来成文后发表在该刊2014年的第30期上。
  程雪阳和贺雪峰商榷的问题,正是关于“化制”的,而且一下子就触及到了是否违宪,谁在违宪,违在哪里等重大问题。这对正在研究推进的土地制度改革太重要了,某种角度看,其结果带有确立改革往哪个方向去走的风向标和分水岭意义。
  不愧是学习法律、研究法律和教授法律的,程雪阳对我国土地制度变迁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交待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法律条文字里行间的细微差别、内涵外延,也剖析得在行在位、合情合理。由此,围绕着何以信守土地制度的“宪法秩序”这一问题,我想到了需要正确把握的三对关系。
  一是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毫无疑问,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其它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宪法、体现宪法的精神和要求。
  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国务院《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将此条修正案具体化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但最后的结果,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但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追究国务院应当及时出台而未出台“(‘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之行政责任,反而在其后自己审议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和再次修改的《土地管理法》(1998年)中,轻而易举地出现了违反上述宪法精神的条文。至于国务院办公厅和其它有关部门发布的诸如《通知》之类的“规范性文件”,类似的违宪表述就更多了去了。直到今天,它们还在大行其道,又岂非咄咄怪事?!
  程雪阳在回顾宪法修正案相关条文的由来后分析道:“修宪的意图在于,土地的各种使用权原则上是可以转让和自由流通的,只有例外的情况下(譬如违反耕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引用者加)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而现行土地相关法(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恰恰不是这样的,它们将原则变成了例外,例外变成了原则。”
  这真是精确制导武器的效应:一下子卡住了“毒蛇的七寸”!无数关于当下我国土地制度的口水仗所蒸腾生发出来的迷雾,即刻便得到了廓清——要害原来在此!
  二是党的《决定》和法律的关系。毫无疑问,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但是,党的领导并非都是“发号施令”式的直接领导。其作用的有效发挥,除了党组织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外,往往都是透过法治和行政去间接实现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申明,我们党早已“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1993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大力倡导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同时,强调了“国家垄断城镇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制度。”在好事者望文生义的理解和推动之下,随后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第8条出现了“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家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出让”的规定。这也意味着,集体土地不经“国有化”的“变性”,是永远无法开发利用的。
  再随后修改的《土地管理法》(1998年),则干脆规定农村土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农业建设,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在土地市场上流通。到这时,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国家和集体两种公有制性质土地的“依法转让权”,对集体来说只有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一说,其余的皆被大而化之地“剥夺”掉了。
  这其中的步步演进,似乎是在忠实贯彻党中央的《决定》精神。岂不知,其实是在无形之中造成“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恶劣后果。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即便是有意于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条文进行修改,也需要走通正常的修法或立法程序。宪法未改,其它法律已自说自话地改掉了,这岂不是一场天大的笑话?
  程文正确地分析了执政党由此而来的种种担忧,结果是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农村改革《决定》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都强调了要“改革征地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之后又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的提案,允许在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随着试点探索的进取和成果的推出,党自然会领导权力机关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相关土地法规进行必要的“立改废”。到那时,全国各地各级再依(新)法治国、依(新)法行政,那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也是正确地处理党的《决定》和相关法律的关系了。
  三是法条和法理的关系。毫无疑问,法理是灵魂(如果有的话),法条是躯壳;法理是内容,法条是形式。躯壳是跟着灵魂走的,形式也是为内容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和我们的许多官员一定要明白,随着我们实践的创新带来的理论和观念的创新,一定会带来作为章法和规矩由以创制的法理的创新。在我们决定修法或立法的决策之前,我们一定是接受了某些法理的转变。没有法理引领和支撑的法条,就像没有灵魂的躯壳和没有内容的形式,是没有继续存在之价值的,或者说也是难逃被修改。被废弃的命运的。
  程文在最后以宪法为例,说明了法理对于相关法条的决定作用:依照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理精神,“现行土地相关法所建立的土地产权和管理制度,非但不是我国土地制度宪法秩序的体现,而是必须按照宪法的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进行全面深化改革的对象。”
  这是一个精彩的结尾。精彩就精彩在力透纸背、直捣黄龙,从而把一切道貌岸然、似是而非的对于现行土地制度的奇谈怪论,从根本上将之颠覆掉了。现在有多少不合理的条条杠杠,又有多少部门和官员,总爱愿意端出对自身部门利益有利的法条,来或明或暗地阻挠改革。但是,一旦把他们的说辞拿出来,和真正的法理两相对照比较,就顿时打回了他们“走私贩私”、假公济私的原形,因此再也不能拉着大旗作虎皮,包着自己去吓唬别人了。
  破解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种种难题,唯一的出路恐怕就是改革了。而改革和法治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说的清楚的,还真是不多。程雪阳对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解读,算是相当明白的一个。祝愿他多多努力,时有佳作,为我国盘桓不进的“第三次土改”建言献策,发挥出青年学者对高层决策的智囊和参谋作用。■
  本文连载于《中国城市化》期。获作者授权登发。
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王丽琨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苹果客户端
安卓客户端
千里财缘一线牵
caixinenergy
caixin-enjoy
caixin-life
全站点击排行榜
全站评论排行榜
热词推荐:&&问题编号:50951&&&&提问人:管波
&&&&提问时间: 14:53:37.687
违法出让土地人员至今未被追责,高密国土局严重不作为
内容:问题描述: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在高密市姜庄镇政府驻地有房屋一处。在房屋至今未被征收的情形下,可我房屋下面的土地却被出让了。其违法性、荒唐性,令人难以置信,但这又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如此荒唐的一个违法行为,我曾多次通过民生在线投诉,但是高密市国土局的有关人员却敷衍塞责,严重不作为。既没有承认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更谈不上赔偿我的损失。我投诉的问题是在房屋至今未被征收的情形下,为什么将我房屋下面的土地出让了。其依据何在?对于上述同一个问题,高密国土局先后进行了三次回复:第一次回复的内容是你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属于姜庄五村居委会;你的房屋至今未征收,谈不上安置问题。既然土地已经被征收,那你们为何不回答我提出的“不征收房屋,却将房屋下面的土地出让”的问题。你们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文件关于“净地”出让的要求都扔到那儿去了呢?这是典型的不作为。第二次回复的内容是请您与姜庄镇政府联系。把责任推卸给了姜庄镇政府。推卸责任同样是不作为。第三次回复的内容是正在与姜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这次是模棱两可,是糊弄老百姓的不作为。让你根本弄不明白在协商什么,且至今一直没有一个结果。与其冠冕堂皇地说什么协商,倒不如说是敷衍塞责,严重不作为。因而请求依法追究违法出让土地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至今不问责的不作为责任。
中纪委不是已经警告那些在十八大后不收敛的人了吗!下一步就是打苍蝇了。有些人再将我当皮球踢来踢去,把我当猴耍,也难说不被打着。一旦我的一家老小再受到威胁,我将直奔中纪委。悬崖勒马、亡羊补牢,虽说不上是智者所为,但也算得上是识时务者。
申诉人:管波
回复部门:
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间:
15:38:07.16
回复内容:您好! &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经调查,现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管波使用的房屋未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未影响其生产生活。因管波同志不同意征收其房屋,姜庄镇政府已报请市政府研究调整规划用地范围和方案,管波房屋及其用地不纳入规划改造范围。 & 特此答复!
&姜庄镇的管波是一个想信*想信人民政府的守法的公民。该问题很难解决,因为扯扯哪里都动贪。
参与评论IP:27.205.68.*&&&
&至少省级部门才能解决
参与评论IP:112.243.52.*&&&
&姜庄镇的管波是一个这个社会上少找的蛇吞象.见好就收,没有读过书?诺大的一个市场,所有当事人难道就都不如你聪明,你现在后悔吧.变更设计,费用很大.你影响了姜庄镇总体规划.你这里永远捞不着自己改造了.当时的条件够可以的了/错过了机会了.我和你认识.没有别的意思.
参与评论IP:39.69.31.*&&&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尊重网上道德,《》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的留言会通过《》网站管理人员审批后发布,请勿重复留言。
密&&码:&&
&&问题编号:50951&&&&提问人:管波
&&&&提问时间: 14:53:37.687
违法出让土地人员至今未被追责,高密国土局严重不作为
内容:问题描述: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在高密市姜庄镇政府驻地有房屋一处。在房屋至今未被征收的情形下,可我房屋下面的土地却被出让了。其违法性、荒唐性,令人难以置信,但这又是不争的事实。对于如此荒唐的一个违法行为,我曾多次通过民生在线投诉,但是高密市国土局的有关人员却敷衍塞责,严重不作为。既没有承认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更谈不上赔偿我的损失。我投诉的问题是在房屋至今未被征收的情形下,为什么将我房屋下面的土地出让了。其依据何在?对于上述同一个问题,高密国土局先后进行了三次回复:第一次回复的内容是你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土地补偿费属于姜庄五村居委会;你的房屋至今未征收,谈不上安置问题。既然土地已经被征收,那你们为何不回答我提出的“不征收房屋,却将房屋下面的土地出让”的问题。你们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电发(2007)36号文件关于“净地”出让的要求都扔到那儿去了呢?这是典型的不作为。第二次回复的内容是请您与姜庄镇政府联系。把责任推卸给了姜庄镇政府。推卸责任同样是不作为。第三次回复的内容是正在与姜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协商解决。这次是模棱两可,是糊弄老百姓的不作为。让你根本弄不明白在协商什么,且至今一直没有一个结果。与其冠冕堂皇地说什么协商,倒不如说是敷衍塞责,严重不作为。因而请求依法追究违法出让土地的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至今不问责的不作为责任。
中纪委不是已经警告那些在十八大后不收敛的人了吗!下一步就是打苍蝇了。有些人再将我当皮球踢来踢去,把我当猴耍,也难说不被打着。一旦我的一家老小再受到威胁,我将直奔中纪委。悬崖勒马、亡羊补牢,虽说不上是智者所为,但也算得上是识时务者。
申诉人:管波
回复部门:
国土资源局
回复时间:
15:38:07.16
回复内容:您好! &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经调查,现将所提问题答复如下:管波使用的房屋未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行为,未影响其生产生活。因管波同志不同意征收其房屋,姜庄镇政府已报请市政府研究调整规划用地范围和方案,管波房屋及其用地不纳入规划改造范围。 & 特此答复!
&姜庄镇的管波是一个想信*想信人民政府的守法的公民。该问题很难解决,因为扯扯哪里都动贪。
参与评论IP:27.205.68.*&&&
&至少省级部门才能解决
参与评论IP:112.243.52.*&&&
&姜庄镇的管波是一个这个社会上少找的蛇吞象.见好就收,没有读过书?诺大的一个市场,所有当事人难道就都不如你聪明,你现在后悔吧.变更设计,费用很大.你影响了姜庄镇总体规划.你这里永远捞不着自己改造了.当时的条件够可以的了/错过了机会了.我和你认识.没有别的意思.
参与评论IP:39.69.31.*&&&
本网站保留对违反规定的用户进行处理的权利: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尊重网上道德,《》网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的留言会通过《》网站管理人员审批后发布,请勿重复留言。站内搜索:
最新政务公开
举报电话:
热线电话:
基本农田保护电话:
土地出让公告
土地成交公告
地类地价信息
征地告知书
土地征收公告
征地补偿方案
请输入办件编号:
办件结果查询
审批结果公示
建设用地预审
建设用地审批
采矿权审批
我局领导开展“村村到、...
魏红军副厅长来我县调研...
我县获“节约集约模范县...
市国土系统“我身边的共...
我局举办“让守纪律讲规...
叶卫东副局长来我局“三...
我县举办国土知识竞赛暨...
我局领导走访并征求企业...
我县土地执法工作受省国...
我局召开兼职纪检监察员...
[]国土局领导,邗沟路化工厂宿舍目前我们有房产证,没...
[]我的房子是在十几年前买的;当时没把土地证当回事;...
[]尊敬的局长:
您好,我是晨光机械厂宿舍...
[]领导您好! 我农村户口,前年结婚,老公外地人,名...
我的户口今年迁到鲁垛镇了,现在说是要分地,但是没有我的地要...
我在县城东升路购置一套住房,房产证当时就办好了,土地证当时...
你好!请问曹甸镇下舍居委会,(下舍小区)自来水厂以北十字路...
领导:你好!上次我们这幢楼去了国土局,是关于土地证问题,得...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新加坡花园小区的土地证是否是统一申报办理...
你好,想咨询一下安宜镇三团村扬清公路东侧的一块工业用地是几类...
您对此次网站改版是否满意?
国土资源系统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报
中国土地市场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上海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测绘工程院
江苏省测绘局
江苏省土地市场网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宿迁市国土资源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无锡市国土资源局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广陵区分局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邗江区分局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
仪征市国土资源局
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宝应农业开发之窗
宝应旅游网
宝应人力资源网
宝应县粮食局
宝应司法行政网
宝应县政务服务中心
宝应民政网
宝应劳动保障网
宝应老干局
宝应总工会
宝应平安法治网
宝应有机农业网
中国新闻网
Google搜索网站
地址:宝应县叶挺东路28号  邮政编码:225800
 联系电话:2
版权所有(C) 宝应县国土资源局 苏ICP备号
   电子信箱:&&&&&& 全站总访问量:第三方登录:}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