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微信小视频转发朋友圈朋友圈都在转发上海从外省调警力政治交通是不是真的

微信朋友圈流传超市有人偷孩子 警方回应系谣言
[本站声明] 上网看看奇闻网刊载此文或图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本网站部分文章或图片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文章,请联系我们。
  最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流传着“华润万家出现了偷小孩子的情况”,看得人人心惶惶。日前,西安警方辟谣说,经过核实,并没有发现这样的现象,市民们这才松了一口气。其实像这样“学校门口,医院门口偷小孩子”的传言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警方提醒广大公众切勿信谣、传谣,并将依法追究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者的法律责任。  近日,网友“话说西安”的微博转发一位网友提供的消息称:“华润万家出现偷娃娃的情况,有个女人把娃丢了,万达把所有门关了,最后把娃在厕所找到了,一个小女娃娃,在厕所头发都让剃光了,换了男娃娃的衣服,目光呆滞,说是给吃了药。”一些网友跟帖评论说,大家把娃看好了,身边处处有危险,提醒大家看好孩子。以讹传讹,搞得人心惶惶。14日晚,“西安公安”官方微博发出了辟谣信息称:“近日在个别微博、微信中传播的"华润万家有人偷娃"的相关信息系早前网络流传的谣言,多地警方先前早已辟谣。西安警方亦再次核查了相关报警资料,均未发现类似案件报警信息。警方提示广大网民切勿信谣、传谣,并将依法追究制造、传播网络谣言者的法律责任!”  看到公安机关的辟谣微博后,小杨松了一口气。小杨的儿子3岁,她非常关注类似孩子走失的信息,一旦出现,她立即通知妈妈圈。这次她也转发了这样的消息,她无奈地说又上当了。之所以用“又”是因为去年曾有人转发说在实验小学门口有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目的是偷孩子,说的有理有据,很是吓人,最后也被证明是假的。  其实不仅网传偷孩子,还有更离谱地说“小孩被偷后器官被取”“百人团伙偷小孩”等等,都被警方辟谣了。您可别以为传谣不负法律责任,在西安还真有这样的案例,去年5月,网友“老牛到了”在网上传“7人被砍”的谣言,被莲湖警方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拘留。同样是去年,一位大学生在网上称“铜川市数名交警围攻老人一残疾人被打”,后被查实虚假消息,铜川印台警方对该大学生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作者:朱娜最新推荐:
您现在的位置:&>&&>&&>&
微信朋友圈也有虚假信息
警察提醒:在确认其真实性之前不要盲目转发
来源:商丘日报    发表时间: 00:00
  “最近微信朋友圈里的信息有点乱啊,丢孩子的信息特别多,还有的是说商丘现在有某种侵财犯案的手法,让大家转发一下等等。我就想问问这样的信息到底是真是假。”近日,市民刘女士打来电话询问。  “商丘的各位亲相互通知啊!紧急!!步行街或大超市门口总有一些拿着玩偶过来让你帮忙填表格的,当你拒绝时,他们会把玩偶凑到你面前让你亲一下,这时候要尽量躲开,不要呼吸。如果事后感到头晕发麻,别害怕,旁边有肯德基,进去求救,赶快报警。”“再转一个,多地区紧急通知:现有大批假冒执法者的团伙步入家门,他们有男有女,拿着人口或计生普查表,到各家去普查,让你填写表格或问答,你一两分钟时间就晕过去了,他们就把值钱的东西拿走,还会把家里的小孩带走。大家一定要转发到群里,并且告诉我们的亲人和家人。”刘女士向记者出示了她近期收到的这些微信。“这些都是我朋友圈里扩散的,说让转发扩散一下,我觉得还是别盲目转发好,主要是不知道真假,再弄得人心惶惶。”刘女士告诉记者。  针对刘女士提供的这两则微信消息,记者联系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求证。经过公安人员对110报警记录的查询,发现并没有类似案件的报警记录。“微博、微信上信息量比较大,且很多信息难以核实。市民在转发类似信息时要仔细辨别一下,很多虚假信息还是有破绽的,比如关键信息模糊、雷同等等。像我们春运期间就接到一个捡到丢失火车票的信息,结果工作人员按照微博上提供的信息一调查,名字不真实、手机号也不存在。这类信息多是一些人为了博取转发量捏造出来的,或者是一种恶作剧。遇到类似问题,市民也可以跟我们的官方微博或微信互动一下,确认信息的真实与否。”市公安局网管中心主任李钦涛告诉记者。  “还有一种信息特别让人揪心,就是说孩子丢失了帮忙寻找。”刘女士告诉记者,“很多时候看见了就赶紧转发了。”按照刘女士提供的一则寻人微信,记者拨打了微信所提供的“孩子父亲”的手机号码,结果一连两次都是语音提示“空号”。另外,这则微信并不像寻常的寻人信息一样对孩子的衣着、外貌等关键信息进行描述,也没有提供孩子照片,种种迹象都令人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  “像发布这种寻人的虚假信息,除了恶作剧、博取转发量的情况外,还有一种留的手机号可能是声讯台,你打过去后会产生高额话费。所以对于很多信息,大家在确认其真实性之前还是不要盲目转发。”李钦涛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商丘市公安部门已经开通了微博“@平安商丘”和微信“商丘公安”,像这些关系到老百姓人身、财产安全而又真假难辨的消息,您可以通过微博或微信向公安部门咨询求证一下,避免谣言扩散。
责任编辑:金融编辑
网友关注:【】【】【】【】【】【】【】【】【】【】【】【】【】【】【】
相关新闻>>
无相关信息
热门图文>>
新闻排行榜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最新实践的结晶。《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是我们党成立以来第一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系统成文的“党内法典”。《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在一个诱惑越来越多而要求越来越严的时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言行不能不经常进行自省,避免“走错一步、毁掉一生”的发生。《准则》和《条例》就是党员干部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指示灯”。党员要永葆政治青春,就要时刻不忘党旗下的宣言,自觉把两部法规作为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在思想上多一些扪心自问,问一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纪律的要求。问得清,守得住,才能行得正,走得远。从当前的关注点或者敏感点来看,尤其要做到以下“十问”:
  一问: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条例》规定,妄议中央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途径公开的。微信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传播媒介。党员的微信朋友圈,无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渠道,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如果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胡言乱语,就会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因此要受到违纪处分。比如,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攻击“一国两制”的文章,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发表评论附和。他的这一举动,看似不经意,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一条很重要的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此相关,党员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志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微博上持续公开发布违法信息和错误言论并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不仅微博被关,而且受到了西城区委的处分。
  二问:党员用手机短信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发短信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三问:党员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受到违纪处分。那么,是不是今后的老乡、同学、战友的聚会就都不能参加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是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自发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如果在这三条之外,不是搞什么“刘关张桃源三结义”,正常的聚会还是允许的。
  四问:党员干部填报事项报告表是不是小事?
  《条例》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给予处分。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否如实报告事项,涉及到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坦白、个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不是小事情。因此,《条例》把它作为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写进去了。现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正在“升级”、不断细化,不仅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还要对一部分人进行抽查。2015年全国共43万副处级以上干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员不如实报告被取消提拔资格。
  五问: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不行?
  《条例》没有对这类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从近年来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确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了。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两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六问: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处分。这是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硬规定。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很多高级干部由于出入会所受到了这样的惩处。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这是他落马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写得这样明确,我们就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七问: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定。原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现在条款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重复。修订中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的内容。党员只要不属于规定与内部有关的几类不能炒股的人员,不是靠内幕消息和非法手段从资本市场获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
  八问:党员交通违法算不算违纪?
  《条例》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意味着,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动用《党纪处分条例》;但那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那党纪就不会视而不见了。
  九问:党员干部辞职后当“土豪”能否规避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是保持艰苦朴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挥金如土、过分奢靡,如果是发生在群众身上,别人最多是摇摇头,说句“土豪”。而对党员来讲,不管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要受到纪律的追究。日前,一个村主任为了给独生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选择辞职,顶风办了40多桌酒席,最后没逃脱纪律的惩罚。与此有关,一些党员用自己的钱买豪车豪表,只要超过当地的正常水平,纪委就要找他的麻烦。
  十问:党员私生活不检点属不属私事?
  《条例》把原来的“通奸”、“包养情妇(夫)”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更准。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是两情相悦的事,而领导干部跟下属发生所谓的通奸,多数带有胁迫性或者诱惑性,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恰当。
  (作者单位:湖南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和学习服务中心)
& & & & & &
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最新实践的结晶。《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受到违纪处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准则》和《条例》)两项法规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最新实践的结晶。《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的党纪”,是我们党成立以来第一部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系统成文的“党内法典”。《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在一个诱惑越来越多而要求越来越严的时代,党员干部对自己的言行不能不经常进行自省,避免“走错一步、毁掉一生”的发生。《准则》和《条例》就是党员干部作出正确的行为选择“指示灯”。党员要永葆政治青春,就要时刻不忘党旗下的宣言,自觉把两部法规作为一面镜子对照检查,在思想上多一些扪心自问,问一问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纪律的要求。问得清,守得住,才能行得正,走得远。从当前的关注点或者敏感点来看,尤其要做到以下“十问”:
  一问:党员微信朋友圈是不是私人空间?
  《条例》规定,妄议中央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广播或者座谈会等途径公开的。微信是当今社会越来越重要的传播媒介。党员的微信朋友圈,无疑是信息传播的一种重要渠道,它的浏览对象是不特定人或者特定多数人,具有相当的公开性,并非仅有家人和少数经常交往的好友,不属于私人空间。如果党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妄言妄语,胡言乱语,就会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因此要受到违纪处分。比如,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攻击“一国两制”的文章,便轻点手机屏幕进行分享,发表评论附和。他的这一举动,看似不经意,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一条很重要的政治纪律——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与此相关,党员微博不是法外之地。任志强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微博上持续公开发布违法信息和错误言论并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不仅微博被关,而且受到了西城区委的处分。
  二问:党员用手机短信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发短信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三问:党员能否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要受到违纪处分。那么,是不是今后的老乡、同学、战友的聚会就都不能参加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是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而不是普通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是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自发成立的”,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如果在这三条之外,不是搞什么“刘关张桃源三结义”,正常的聚会还是允许的。
  四问:党员干部填报事项报告表是不是小事?
  《条例》规定,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给予处分。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否如实报告事项,涉及到对党是否忠诚、对组织是否坦白、个人是否诚实的问题,不是小事情。因此,《条例》把它作为一条重要的组织纪律写进去了。现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正在“升级”、不断细化,不仅对新任领导干部实行凡提必查,而且每年还要对一部分人进行抽查。2015年全国共43万副处级以上干部被抽查,近四千官员不如实报告被取消提拔资格。
  五问:党员“正常的礼尚往来”行不行?
  《条例》没有对这类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二是不能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从近年来看,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确实比较突出,这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关系,确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纪律规范。判断礼尚往来的标准,要看是否有来有往,如果只来不往,就有问题了。另外,如果“礼”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肯定逃不出纪律的“法眼”。在这方面,我们要牢记两句话:“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馅饼的时候,是地上有陷阱的地方”。
  六问:党员干部可不可以出入私人会所?
  《条例》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或严重的,要分别给予处分。这是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硬规定。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出入私人会所,组织隐秘聚会的一律从严查处,对参加聚会的要找本人谈话,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很多高级干部由于出入会所受到了这样的惩处。比如,原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大吃大喝,这是他落马的重要原因。现在,《条例》写得这样明确,我们就不要犯这样的低级错误了。
  七问:党员到底能不能炒股?
  《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规定。原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现在条款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重复。修订中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的内容。党员只要不属于规定与内部有关的几类不能炒股的人员,不是靠内幕消息和非法手段从资本市场获利的,炒股是大可放心的。
  八问:党员交通违法算不算违纪?
  《条例》规定,不论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犯罪情节轻微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意味着,乱停车被贴条,闯红灯被扣分,乱并道压黄线……这些交通违法行为固然不可取,但从法律角度讲不算犯罪,也不需要动用《党纪处分条例》;但那些触犯刑律,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等判刑的,那党纪就不会视而不见了。
  九问:党员干部辞职后当“土豪”能否规避纪律处分?
  《条例》规定,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是保持艰苦朴素政治本色的需要。挥金如土、过分奢靡,如果是发生在群众身上,别人最多是摇摇头,说句“土豪”。而对党员来讲,不管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要受到纪律的追究。日前,一个村主任为了给独生子办个“像样的婚礼”,向纪委报备酒席数量未获通过后,选择辞职,顶风办了40多桌酒席,最后没逃脱纪律的惩罚。与此有关,一些党员用自己的钱买豪车豪表,只要超过当地的正常水平,纪委就要找他的麻烦。
  十问:党员私生活不检点属不属私事?
  《条例》把原来的“通奸”、“包养情妇(夫)”修改为“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使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更准。在老百姓那里,通奸是两情相悦的事,而领导干部跟下属发生所谓的通奸,多数带有胁迫性或者诱惑性,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恰当。
  (作者单位:湖南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和学习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
新闻热词搜索
来源:360新闻
版权声明:
联系方式:重庆华龙网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
①重庆日报报业集团授权华龙网,在互联网上使用、发布、交流集团14报1刊的新闻信息。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重庆日报报业集团任何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或“来源:华龙网-重庆XX”。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华龙网”的作品,系由本网自行采编,版权属华龙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华龙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附:重庆日报报业集团14报1刊:重庆日报 重庆晚报 重庆晨报 重庆商报 时代信报 新女报 健康人报 重庆法制报 三峡都市报 巴渝都市报 武陵都市报 渝州服务导报 人居周报 都市热报 今日重庆
Copyright & , All Rights Reserved.
华龙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最佳浏览环境:分辨率以上,浏览器版本IE8以上)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18号凤凰座A栋7楼 邮编:401121 广告招商:023- 传真:023-
经营许可证编号:渝B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2208266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号:新出网证(渝)字002号
var cnzz_url=window.location.
if(cnzz_url.indexOf("referer=baofeng")!=-1){
document.write("}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微信小视频转发朋友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