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大学生被骗案件五千属于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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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第一案”庭审结束 是否非法占有存争议
作者:网贷之家
  网贷之家讯& 日至10日,“网贷第一案”优易网集资诈骗案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为该案件的第一次庭审。来自北京、山东、四川、重庆、浙江等全国各地的十余名优易网受害投资人赶到现场旁听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缪忠应(优易网案件第一被告人,下称缪某)称“罪名不真实”。他对于将投资人的投资资金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炒,以及平台发布虚假借款标信息等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坚称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由于自己经营不善,给投资人造成了损失。
  另一名被告人光(优易网案件第二被告人,缪忠应的哥哥,下称王某)在此次庭审中则始终称,在优易网的两个多月,主要是做记账的工作,偶尔回答投资人一些简单提问,对优易网的运作并不知情。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侦查阶段的供述,出现了不一致现象。缪某否认此前的供述,有明显为第二被告开脱罪责的行为,不排除为其哥哥王某顶罪的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从优易网第一次庭审情况看,被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成为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
  据了解,按照相关和的规定,认定集资诈骗罪有两个标准:一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下是网贷之家根据相关现场资料,对本次庭审情况做的简单梳理。
  公诉人: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客观存在
  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指出,被告人缪忠应等人以从事中介借贷为名,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前提下,编造优易公司系“香港亿丰”公司旗下子公司的事实,谎称江苏亿丰如皋商贸城商户需要借款,在优易网上发布虚假借款标,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网民冯炜等47名被害人合计非法集资人民币元。将该资金非法用于投资期货、归还个人债务等,造成人民币元无法归还。后于日,携带集资款67万余元逃匿。
  需要说明的是,因证据发生变化,如皋市人民法院于日对本案变更起诉,非法集资的数额变更为元,造成元无法归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19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指出,缪某在优易网的经营过程中,确实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客观存在。
  同时,被告人变更股东、增资的活动,也是为了进一步迷惑受害人对其公司的还款能力做出错误判断,进而获取更多投资人的投资款,而这些事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有充分的陈述。
  辩护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证据不充分
  缪忠应的辩护人表示,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目的的证据不充分,以“集资诈骗”的罪名不妥当。
  他表示,构成集资诈骗罪最核心的要件在于被告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根本目的。这主要反映在被告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因此,对这种心理状态应当有所分析,不能单纯依据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无法返还、损失多少的后果。
  他称,根据目前非法集资诈骗是否非法占有的一般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拒不返还;二是用非法集资得来的钱任意挥霍或非法经营;三是将非法集资的钱占用后携款潜逃。他认为,缪某将1500多万元主要用于投资期货,而不是非法占有。
  他同时还表示,缪某客观上确实存在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设立优易网的目的是创业,从行为看,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而从实际资金运作情况看,虽然有不妥当不真实的方式,但没有非法占有。
  他称,由于投资人、借款人资金和信息不对称,所以缪忠应采取了不真实的方式来融资,以及一些不完全符合P2P平台运作的方式,其认为,这是缪初涉平台遇到困难,为了解决困难所作的尝试。
  何为“非法占有”
  公诉人认为,当今复杂、充满诱惑的社会,不能简单、粗暴地把“非法占有”认为是霸道地据为己有,该方式不是非法占有的全部内容。在考虑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行为人对取得财物是如何处置的。
  其指出,从优易网情况看,资金最后的归属是王、缪二人的个人账户,借款人的借款行为也是与王、缪直接进行,而非通过优易网平台。缪某将投资人的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并在没有告知投资人,且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将投资人的高额资金用于高风险的期货投资。
  公诉人进一步表示,缪某没有投资期货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以及成功的投资经验,甚至也没有超过10万元乃至100万元的投资经验,就贸然将大额资金投入期货市场。同时,也没有一旦出现风险、损失,如何止损的方案。
  当然,损失不是一夜之间产生,但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元的损失出现时,都未能阻止他投资期货的行为,这足以说明其行为可以确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
  此外, 损失产生后,两名被告人没有向被害人坦诚过,或取得被害人原谅,而是逃匿了。且一直没有减少、补救被害人损失的行为。
  王永光在优易网案件中扮演什么角色?
  王永光及其辩护人称,在优易网运营期间,王某只是负责记账及部分转账工作,虽然参与了客服活动,但回答的都是一些简单的问题。同时坚称,王某不清楚优易网的运作,也不知道缪某将大额资金用于炒期货,并称自己取得的只是合理的工资收入,并未非法占有投资人的资金。
  公诉人则认为,王某与缪某在共同犯罪中,利益是一体的,且其相关证据显示,第二被告人王永光对变更股东、增资知情,且在担任优易网QQ客服期间,为公司做了虚假宣传,同时,王某知道缪某将投资人的款项用于炒期货的事实,却没有制止(侦查阶段有供述,但本次庭审时翻供)。
  公诉意见:
  公诉人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最本质区别在于“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投资款。
  公诉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两名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非常明显而明确,应当认定集资诈骗罪。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缪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192条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基于被告人王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缪忠应有期徒刑12-14年,并处罚金;判处王永光有期徒刑8-10年,并处罚金。(网贷之家 文/陈妙美)
(责任编辑:HF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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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被骗血的教训,投资者必看的防骗攻略
阅读&47352&发表& 11:44:34
来深圳一年半多了,不断有新闻爆出,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贷平台资金断裂,负责人跑路,受害者损失惨重的事真是不少,前几天有报道,深圳涉嫌集资诈骗8亿多元的嫌疑人在印尼被抓获。据调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以深圳市某创投管理有限公司为名,未经银监会等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营“鹏城贷”网贷平台,以每月4%至5%的利息吸收公众存款,共吸收投资人开设账户2000多个,金额约8亿元。2013年11月,嫌疑人王某卷款潜逃。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经侦大队根据群众报案,对嫌疑人王某立案侦查,并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决定对嫌疑人王某批准逮捕。2014年11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对嫌疑人王某发布红色通报,要求相关国家予以缉捕。今天又看到两个新闻,一个是,2013年12月,深圳一家百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P 2 P”形式面向全国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11个月后,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停止兑付投资人本息。截至去年12月,该公司共拖欠16 0 0多名投资人约1亿元。昨日上午,福田公安分局通报了此案。目前。警方已依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7名涉案嫌疑人刑事拘留。另一个是,一公司在没有得到银监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运营P2P业务,根据期限以1.3%-1.8%不等的资金利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体融资达到150万元。近日,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窝点被宝安警方查获,5名嫌疑人被刑事拘留。通过网上搜索“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内容还真不少,而全国第一例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就发生在深圳。2013年5月,邓某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日,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根据案件中当事人的供述,邓某及李某确实有意向将客户的投资款出借给实际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但实际操作后发现坏账率会超过6%,并且不能按时收回。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2013年9月至10月间,爆发P2P平台公司倒闭潮,投资人出现密集提现,导致东方创投出现资金链断裂。截止日,“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共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公众存款人民币126,736,562.39元(约1.2亿元),投资人已提现金额为人民币74,719,587. 96元(约7千4百万元),该提现金额折抵本金后,投资参与人实际未归还本金为人民币52,503,199. 73元(约5千2百万元)。日,邓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日,李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历时9个月的调查取证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的法定代表人和运营总监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轰动一时、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成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互联网金融是当下最热门的话题,2013年更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各大资本实体纷纷进军,成交额增长迅速。据易P2P网贷研究院近期发布数据,2014年上半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964.46亿元,较去年下半年600.64亿元,增加363.82亿元,增长60.57%。然而,在P2P网贷平台的繁荣背后,却是市场运作不规范、监管缺失等导致的行业乱象频生,乃至涉嫌刑事犯罪。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非法集资,也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合规的P2P商业模式中,平台公司应仅充当“居间人”或“中介”角色,提供中介服务,平台公司不对贷款的收益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也不会将吸收的贷款进行自用,通常也不对贷款本金进行担保(一部分P2P平台为吸引投资者,会对本金的安全作出担保)。对于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本案中,邓某通过创建了“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非特定的人群进行宣传,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承诺3%至4%月息的高额回报,通过网上平台虚构、伪造借款人,吸收1325名投资人共计1.2亿元资金,并挪用贷款进行个人的投资、购置物业,完全符合上述定罪条件,因此被法院认定有罪。小科普:什么是“非法集资”?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专家解读: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张君4月21日曾表示,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情况主要有三种:一是搞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对非法集资的描述和风险警示日: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当时的P2P监管部门央行就曾经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就监管部门对P2P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定位来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日召开的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上表示,P2P互联网借贷机构应明确定位于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对于P2P网贷平台而言,P2P不能汇集资金,包括投资者资金都要进行第三方托管,平台不能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能承担贷款业务或开展受托投资。严格将自身界定为信息中介,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将远离于刑事犯罪的高压线。此外,央行在其同时提出的三点风险警示中,就明确要求应当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许多发生资金风险涉嫌非法集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了募集后有效控制和使用资金,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直接归集资金,对于资金的使用行为缺乏有限监管。应当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2014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央行、银监会等部门参与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明确中介性质,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这些非法集资手段要警惕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一些群众在急切求富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缺乏理性,对不法分子虚拟的高额回报深信不疑,幻想“一夜暴富”,草率甚至是盲目地倾其所有。还有的自己受骗后又去欺骗别人,希望通过骗人来弥补自己损失,结果越陷越深。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有的利用曾是信贷员人头熟、关系多等身份优势骗取群众信任。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警惕非法集资九大骗局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2.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3.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4.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5.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6.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7.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发售虚假理财产品.8.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9.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和假借P2P(网络借贷平台)名义非法集资。投资被骗 用法律维权才是正道“根据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学者陈龙吟告诉记者,对非法集资等类似违法行为,投资者需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非常重要,不要总抱着侥幸心理把希望寄托在事后补救上,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强,但归根到底还是应该把预防作为关键。作为有着丰富金融法律经验的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辉告诉记者,自己以前也接待过这样的受害者,因为其对高回报的期待导致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作为资深专业人士,李律师提醒投资者,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减少财产损失,集资参与人一旦遇到公司无力偿付本金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债权,提供案件线索。“这个时候你可以依靠和信赖的只有法律武器,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维权都是对自己的再次不负责任。”“法治建设如今已经如火如荼,公众应该记住自己所有的活动都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进行,投资也好、维权也罢,都应该遵守法律,否则吃亏的肯定是违法的一方。”陈龙吟也提醒广大投资者。欢迎加入“民声汇”微信报料,微信公众号:oebao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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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网贷是属于诈骗吗?我怎么追回我这三千元保证金呢?
网上贷款,签过合同之后,让我交三千元的保证金就会把贷的款打过来,三千元保证金交过,又让我打过去五千元他做个流水线两分钟之后给我打过来,请问这是不是骗子,我怎么追回我这三千元保证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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