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人肉搜索一个人违法吗?如何使用如何人肉搜索一个人?

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资料提供:祖华&李祖华
E-mail推荐:&&
  社会事件:近年来,“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也引发了不少争议。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人肉搜索”现象呢?它的存在合乎道德吗?更重要的是,合法吗?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  参考答案:一.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人肉搜索”现象产生的社会根源?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社会根源肯定涉及多种社会因素,但就其得以发生的条件来看,主要涉及三方面因素:互联网、焦点社会问题和网民。  首先,随着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使原本人们认为是“深不可测”的互联网等高技术信息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而且日益“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使各种社会信息迅速得到更大范围地传播和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社区”进行各种形式的超时空的社会互动成为现实。可以说,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达是“人肉搜索”这种新社会现象产生的物质基础。  其次,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过渡转型时期,由于思想多样、价值多元、规范缺失、道德弱化等原因,出现了一些社会失范问题,而且有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引起人们普遍关注。比如,前段时间被“人肉搜索”曝光的一些轻视生命、婚外恋、造假、不遵守公共规则、以强欺弱以及违反基本道德的事件,就是如此。人们为什么对此高度关注?我认为主要是这几年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开始对物质以外的社会价值普遍关注与追求,比如社会公平、公正和正义。  再次,产生“人肉搜索”现象的直接动因应该是网民的广泛参与。从微观层面来看,为什么网民乐于广泛参与此事呢?我认为主要基于以下方面:一是猎奇探究的心理。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希望打破沙锅一探到底,是每个人自然产生的、普遍具有的心理活动。二是减压宣泄的心理。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上讲的“投射”。将自己积累在心中的压抑情绪,发泄到网络上声讨的那个人身上,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心理压力。三是平等参与的心理。每个人都盼望获得平等和尊重,希望自己能够拥有发言权。“网络社区”给予了人们平等参与的权力,使人们由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为主动的信息提供者,自我成就感得以提高。四是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我们每个人都看重自己的价值,都有施展能力、实现目标的本能愿望。竞争日趋激烈和相对复杂的现实社会充满了变数,实现自我价值并非易事。相对而言,虚幻的网络世界所创造的独特的网络沟通环境,却正好能够满足网民追求自我实现的心理要求,他们从中可以感受到自身具有的潜在能力,品尝到自我“义举”被认同的自我价值感。 二.有人说,“人肉搜索”是“天使”,能在最短的时间揭示真相,看上去“恐怖”,实际却很“正义”;有人说,“人肉搜索”是“魔鬼”,是“网络暴力”。如何评价“人肉搜索”?  社会学家认为,绝大多数社会事物和现象都具有社会正功能和负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好的一面和坏的一面。所以,我们对待任何事物和现象,都应客观辩证地去看待它的社会作用,对待“人肉搜索”也是如此。如果“人肉搜索”超越一定界限,甚至向“私刑”的性质发展,就会伤害当事人、激化矛盾;而运用得当,又确实能对社会有所帮助。所以,我们对其社会功能应一分为二地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社会的假、丑、恶等现象进行揭露,起到社会舆论监督与制约作用。二是对广大普通网民来说,可以从中受到和启示,以便更好地规范或矫正自己的言行。三是可以促进真善美、公平正义等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弘扬。  但是,我们在看到“人肉搜索”正功能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其社会负功能主要表现在:其一,如果在不知事实真相的前提下,任意挖掘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在网络公共领域随意散布,以至于影响他人的家庭生活甚至工作学习,这就很可能成为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违犯法律的行为。其二,“人肉搜索”如果被滥用,就会转化为网络舆论暴力工具,失去公平正义的立场,反而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三,由于网络规则的不健全,“人肉搜索”很有可能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成为攻击他人的工具。  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人肉搜索”贴上“天使”或“魔鬼”的标签。我们应发挥“人肉搜索”的社会正功能,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所带来的社会负功能得到有效抑制或降到最低。我想这些除了依靠网友的道德自律、网络监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外,还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网络社会规范,为实现网络社会和谐提供制度保障。 三.人们很关注,“人肉搜索”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我们国家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由于有大量网友的自发参与,搜索效率大大提高,“人肉搜索”可以迅速地求解某一热点事件的背后真相。但是,在进行“人肉搜索”的过程中,也有一些网友不以法律为标准衡量事情的是非,肆无忌惮地揭露他人的个人信息,并对事件当事人进行谩骂、侮辱,确实极易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保持和维护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例如,在网上用文字、声音、对公民进行谩骂、贬低、人身攻击等行为,就涉嫌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我认为公民的隐私权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公民的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传播;第二,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和档案材料不受非法、公布或扩大知晓范围;第三,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第四,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第五,对于公民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同时,公民的个人活动和住宅不受骚扰、干预、窥视等。例如,在网站上擅自披露了公民的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信息,就是一种涉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当然有些公布隐私的行为不属侵权,主要有:一是基于当事人同意;二是对公众人物一定范围内的隐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例如,通缉罪犯时公布其一些隐私。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  “人肉搜索”是通过互联网来搜集和公布某种信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广,因此,与传统方式相比,公民隐私权受到的侵害更大,同时也更复杂。目前我国还没有在网络中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案件主要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60多部规范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法规中有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具体内容规定得不详细,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肉搜索”侵权案件面临的难题是:其一,网上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侵犯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其二,网站的监管义务及责任承担;其三,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界限。这就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做出具体的裁判。我个人认为,“人肉搜索”这种网络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言论的表达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来弘扬正义、谴责邪恶,但任何行为都有底线,即不能违犯法律,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正所谓人人都可以进行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法官。  四.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上加强对“人肉搜索”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使它不至于突破法律底线?  国外对于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除了在民法中规定外,还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律体系相对要更完善。例如,2000年4月,美国《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意大利、西班牙等国也先后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借鉴这些国家对于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经验,对于“人肉搜索”,我们很有必要完善以下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在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公民个人隐私的范围。第二,完善网络管理制度。明确网站的监管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加强网站对“人肉搜索”行为的管理。例如,规定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要及时删除,网站在服务条款中要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侮辱或其他违犯法律的行为。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网络实名制。第三,大力宣传和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我国的一些网民法律意识不强、隐私观念淡薄,网络经营商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意识也较为淡薄,缺乏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导致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法律意识和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利于减少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一旦权利遭到侵害,公民也会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责任编辑:田婷婷(实习))
我要发表留言&&(现有留言:0条)
匿名发表&&署名:&&&&&&&
&&&&&&&&&&&&&&&&&&&&&&&&&&&&
&&&播客?视频
&&&小编推荐
&&&  频道精选
???08十大"落马"高官:陈良宇… "双规"皮黔生早有端倪?太原人民进京上访是犯罪? 大学生需要"劲爆"性教育?
&&&彩信?手机报每日一签6.18期:对人肉搜索这事儿,你怎么看?
发表时间: 20:44:40
点击:16115
联盟:&-&有爱勤劳的搬砖工
幻龙九封尽
请选择要设置的颜色:
使用该道具可将帖子置顶到:
时效:6小时
使用该道具可将帖子置顶到:
时效:30分钟
请输入楼层数:
请输入楼层数:
该道具可显示帖子内所有匿名用户,但仅使用者本人能看到:
该道具可将帖子内的匿名发言用户恢复为正常显示昵称,并以红色醒目显示,为匿名终结者,且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幻灵九峰尽
请输入回复置顶区的楼层数:
请输入楼层数:
记录生活的点点滴滴,诉说心情的忧伤快乐。
今日话题:对人肉搜索这事儿,你怎么看?
签到即可得2000MP
每期选取精彩回复赠送52033MP&
禁止三连.禁止恶意刷楼!
每日①期&欢迎你
请新老朋友来这里签到,记录你的小心情吧
青葱岁月.你在.我在.彩虹在!
即便日后你已不再是你.我亦不再是我
彩虹依旧绚烂在身后
发表时间: 20:44:40
回复置顶区
使用 ,可让您的回复出现在此区域
【-专治疑难杂症】
【-有爱勤劳的搬砖工】
友情提示:
1.小猫(10积分)以上并且MP在15以上才可以接受转让的MP;
2.未设置财务密码,被关小黑屋的用户无法转让MP;
3,匿名回复无法转让MP。
每日一签6.16期签到奖励:
转出&46000MP&均分给&&文君猫扑&,更日一层楼,miqi45&,曾经他们都叫我哥&,jsuxuz&,leemony,wtxdlj&,左斩&,liulanglaomao&,茼蒿的春天&,总看你,海賊灬&,ygbceeg01&,暗夜旋翼&,通灵之秽土转生&,小鱼冬眠中&,落雨星2&,XX虫虫&,阿里趴趴&,hb552&,甦之禾&,一个橄榄核&,看猫扑蝴蝶&每人&2000MP
精彩回复奖励:
转出&572363MP&均分给&&文君猫扑&,更日一层楼,jsuxuz&,leemony&,liulanglaomao&,总看你&,海賊灬,小鱼冬眠中&,落雨星2&,一个橄榄核&,看猫扑蝴蝶&每人&52033MP
[扑2]&文君猫扑
有些职业收入高,也并不偶然。说演艺界,一个人的成名需要个人努力之外,还需要很多相应的东西,这些也是他们成本代价,演艺界在认同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这样说很简单吧!也就是一个人是否成名,首先取决了有人推崇,而后是被广大观众认同,而认同之后还需要经营者的许可,尽管这是种竞争,但如果没有经营者去使用他们,他们一样没有任何收入,这样他们事实生存在各个使用者的竞争之间,自己并不是有无局限的很大的选择空间,在多种因素下,生存第一,当然谁都会想得到最理想的回报,这也可以存在于其它行业。即然能得到,只要不非法,就说明自己的价值所在。一个高技能的工人或者工程师,他们的价值也不是相同的,有些也差天壤之别。
[猫3]&更日一层楼&
同意!一天到晚只知道追星的人是无法有所成就的。
[扑6]&jsuxuz
如题所述是正确的!
&[扑8]&leemony
完全同意!前者说到底也只是虚化的东西,而后三者体现的才是硬实力。想想这么多的抗日神剧是怎么出现的吧,但凡有点科学常识、尊重下历史,都不至于有这么多的抗日雷剧!若整日沉迷于这些不靠谱的演出来的东西,而不去重视基础的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这样的民族绝对是不堪一击的!
&[猫11]&liulanglaomao
如果能娱乐强国富民这个民族离做亡国奴就不远了
&[猫13]&总看你&
比上次英雄的话题沉重些,感觉。现在的大众大多都只认识演艺界的明星。虽然现在盲目追星的人少了点,但是还是有大量的人做着明星梦。。。哪像我们小时候的回答,我长大要做科学家。。。虽然现实是没做成。反正存在就是合理的,是否不堪一击,不敢去想象,只希望各施其责,共同为民族的进步发挥自己的能量。
[扑14]&海賊灬&
良好的教科文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当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演艺界的作用,但毕竟其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类似于宣传层面,所以,如果将演艺凌驾于教科文之上,民族是发展不起来的!
[扑18]&小鱼冬眠中
这个还需要评论么?一个演艺界高于教科文界的民族这不就是已经跨入腐败末期的民族了么?演艺界基本就是用来娱乐的,没别的作用,而科教文界才是教育一代代后人继续文化传承的基本,而当娱乐大于传承,这个民族也就快完蛋了!
[猫19]&落雨星2
教科文是根本,演艺纯属娱乐
[猫25]&一个橄榄核
从历史看,还没有哪个朝代,哪个民族以发展演义事业作为主业的。所以说,堪不堪一击不得而知。但科教可以兴民族倒是真的,从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到日本的明治维新,都是以科教为基础,而发展壮大的。只能说,还没有一个民族是可以靠演戏而强大的。
[扑26]&看猫扑蝴蝶&
我支持把演义界打杀到一定层次,搞的现在没有他们我们有些没有着落似的,同时支持读书实践,甚至全名热衷大搞发明创造才好,国家应该鼓励着些方面,
人肉搜索确实具有很强的双刃剑特性,积极作用明显,然而也时有“误伤”事件发生。但整体上看,人肉搜索迄今所发挥出的正面作用,远大于其负面作用。还不仅如此。就此规定目前的条文而言,也存在着概念模糊、诠释随意等明显的缺点。比如采集信息的途径怎样才算“合法”?什么样的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和传播才不算“擅自”?难道是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吗?
人肉区的关闭不就很好的说明了么
人肉搜索对于政府机构来说很简单也很寻常,毕竟那只有特殊人群才能看得见,具有保密性。但如果人肉搜索放到网上,公开化的话就不行了,它侵犯了一个人的隐私权,西方法律很注重保护个人隐私权,虽然我国的法律还不健全,但我相信以后会慢慢补上的,毕竟那是你的基本权利。
纯粹来签到的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人肉搜索……凭什么
猫扑的一面旗帜
人肉不能太细,否则真的是侵犯人权的。
人肉搜索,是网络这个虚拟平台强大之处的重要体现。虽然人肉搜索有侵害个人隐私之嫌,但遭到人肉搜索的各位,无一不是干了点人神共愤的事情。例如刚发生不久的重庆司机打人事件,女司机因蒙骗大伙而成为弱势方,后惨被人肉终公开道歉。从这个角度来说,人肉搜索的利,要大过于弊。
集广大民众的力量 找出人渣是好事。办坏事就不太好了
当无法诉诸于政府的时候,对有的事还是有作用的,但如果没有一个制约,随意侵犯个人隐私就不好了,而且人肉搜索也还有好的一方面~
都是一把双刃剑,只希望大家的人肉的时候,不要被误导,不过这个真的很难,最好还是相信公安机关,有事情找警察,毕竟人肉也是侵犯人家的隐私。违法的事情还是少做。
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爱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就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 “人肉搜索”被媒体评为2008年度十大网络流行词,它追求的最高目标是:不求最好,但求最肉。人肉搜索的第一次发动在2001年,但真正让人肉搜索成为关注焦点的是2006年以来的几个事件。首先是06年的“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接着是07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华南虎事件”、“张殊凡事件”和“史上最牛小三事件”,还有08年的“天价理发事件”、网络红人“兰董”和“辽宁女事件”。这一系列的人肉搜索事件向世人宣告着:人肉搜索很强大。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问题:人肉搜索是否存在法律问题? 诚然,人肉搜索在一些事件中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尤其是其在公共事务上的运用,例如对一些政府高官的人肉搜索使得一些贪官污吏的违法行为得以被揭发等。但不可否认的是,人肉搜索往往有可能引发侵权行为,例如公民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但对于像网络上的侵权行为很难给予界定,因为网络是一个公开的平台。有些私人信息可能是原先在网络上有的,例如博客写作中透露的信息等;但有些信息是通过非寻常途径获得的,是非经当事人意愿被揭露的,例如私人的电话号码,私人的社会关系等,这显然是对隐私权造成了侵害。因此,对于人肉搜索这样一个网络上的新兴名词,如何确定它的界限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因而法律也难以在现阶段对其进行规范。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同时,对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的也都入罪了。 此外,人肉搜索除了用法律来规范以外,自律也必不可少,尤其是道德自律。在今年1月1日,在天涯杂谈和猫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该公约共有8条,对网友在使用人肉搜索可能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层面的负面效应均有约束。而针对这个“人肉搜索公约”,大多网友持支持态度。这也体现了网民群体的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 总而言之,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我们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易言之,如果对“人肉搜索”加以有效引导和法律约束,会发展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但如果过度放任,甚至纵容针对个体的暴力行为,必然会恶化网络环境,产生不良的后果。
凡事都要讲个度,过度了就不好了
凡事都要讲个度,过度了就不好了
如果没有这种搜索很多隐暗的事件及人物就难以曝光。通过人肉搜索郭美美出来了就是最好的例子。
人肉搜索虽然侵犯别人的隐私,但是有很多人就是要靠舆论来监督。总之,只要不太过分就好。
怎么说呢!这个有好有坏,对好人侵犯隐私啦!对坏人和十恶不赦的人来说就是曝光平台…
若是群体或者遇到不负责任的,有存在的必要性;凡是都应把握度
这个功能说起来算是发动群众来做一件事情,需要区别对待:用来帮助别人,传播正能量,需要支持;如果是用来干坏事,或者主观故意的破坏别人正常的生活,就需要进行管制了,毕竟人人都有隐私权的~
应该张弛有度,不能过分
突然觉得自己变丑了
急需人肉,欠钱不还,还打我爸!现在胸腔积液,大腿上面骨折。
人肉么,有好有坏,对于坏人,就应该用这种极端的做法,挖他个几辈儿出来,看看到底是群什么货色,但是对于误伤的可就有点不公平了,所以,在挖之前还是调查一下事情的真相吧!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要错过一个坏人!
现在什么事情都讲个度,人肉也得考虑度的问题,一般人还是不要参与进来,还是让法律来制衡吧,人们自发的去做,隐私问题不好弄。
该回复已删除
该回复已删除
猜你也喜欢
财务密码:
楼主的其他的文章
猜你也喜欢
幻龙九封尽
请选择要设置的颜色:
使用该道具可将帖子置顶到:
时效:6小时
使用该道具可将帖子置顶到:
时效:30分钟
请输入楼层数:
请输入楼层数:
该道具可显示帖子内所有匿名用户,但仅使用者本人能看到:
该道具可将帖子内的匿名发言用户恢复为正常显示昵称,并以红色醒目显示,为匿名终结者,且所有人都可以看到!
幻灵九峰尽
请输入回复置顶区的楼层数:
请输入楼层数:人肉搜索,犯法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人肉搜索算犯法吗,没有恶意的那种,我想跟一个人联系,但是我没有任何她的联系方试,我只想通过人肉搜索找到她的联系方试,我不想打扰她的生活。请问这算犯法吗?
我想找到一个人,她骗了我的钱,我后来找到她,她还不出钱,就写了个欠条,说在一个星期内还清,一个星期过去了。现在她本人换了电话,我找不到她本人,她也不联系我还钱的事。 我想人肉搜索,请问是否犯法, 什么信息是可以公布人肉搜索的
我在网上被一群疯子人肉了,照片,联系方式,学校,还威胁我要发布我家人的照片,还要发到我学校我父母工作的地方,要我“出名”很多人,应该是一伙的,一直在不停的发我照片,骂人的话很难听很难听,这两天我受尽了折磨,不知道能不能报警,报警了能得到什么结果。
今年5月16日我借钱给一个人,他说好三个月后还钱,现在都4个月过去了,也不还钱,打电话也不接,发信息也不回,我到派出所报案,警察也不受理让我自认倒霉,我现在实在没有办法找到此人,想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来找此人,请问这样做是否违法
怎么叫崔秀玲的都骗人啊,我也被崔秀玲骗了12000元钱,找不到人,松原人坏
我用人肉搜索寻找个欠债不还的人,而那人最近要结婚了,在此之前他跟我有段感情。。。在人肉搜索这事上,会造成怎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中,我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吗?
最近因为在网上受骗,想找出当事人,就在网上发了个帖子,涉及当事人的姓名和照片以及事迹,请问是否侵权?
内容具体如下:
人肉***骗子骗朋友、会员、攻击别人网站
**省**县人
“此处为照片”
在福建龙岩,进行人肉搜索合法吗?可以公布对方QQ登记的公开信息吗?还有她自已的图像吗?(对方欠债,只知她父母住处.)
律师您好,前几天我在淘宝网买了一双鞋,由于和该店客服沟通出现问题,最后我选择退鞋,在退了鞋之后,该卖家不断的用显示为“私人号码”的通讯工具给我打骚扰电话,接通就断,然后这两天又分别在我的qq空间给我留言威胁我说他已经掌握了几个我的朋友的电话号码和qq号码,说如果我不道歉就会骚扰我的朋友,今天下午也接到了同样的骚扰电话,请问遇到这样的情况谁能帮帮我?
我曾经在网络购物平台的一家网店中购买一些物品,后来此店店主不知为何突然针对我的ID说了一些不礼貌的话,当时我以为是开玩笑,也就没有在意。
几个月后的今天,我在网上自己搜索自己的名字,突然发现该店主竟然把我的收获地址,姓名,电话公布在网上,要求网友对我进行人肉搜索,并进行人身攻击,盲目的正义感来自对我ID的看不过眼,就公布我的个人隐私,这责任该如何追究?西方国家允许“人肉搜索”吗?
《红旗文稿》
&&&&期号:
&&&&作者:
  问:编辑同志,您好。近些年,“人肉搜索”事件越来越多,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请问,西方国家有没有类似事件?他们允许“人肉搜索”吗?
  安徽读者:李建
李建同志:  
  您好!正如您信中所说, “人肉搜索”由于海量网友的参与,在搜寻和提供信息、线索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威力,它的“智能性”也远非机器技术等手段可以比拟。 “人肉搜索”就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网络对社会生活进行有力的道德规范、舆论监督;另一方面极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甚至还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的蔓延。
  “人肉搜索”为许多中国网友所热衷。从天涯“虐猫女”,到最牛房产局长“周久耕”、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郭美美”,以及“华南虎照片”、“死亡博客”等事件,“人肉搜索”越来越显示出互联网的威力和杀伤力。如今,婚姻不忠、虐待动物、家庭暴力,甚至发表文章都会遭到“人肉搜索”,只要你足够“火”。
  英国《泰晤士报》如此评价:“‘人肉搜索’对于这个数字化时代而言,就是一个独特的中国现象。”美国《洛杉矶时报》认为:“中国的‘人肉搜索’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
  的确,“人肉搜索”最先由中国人发明。在国内,网民能够通过网络较为自主地发表自己的见解,这也是“人肉搜索”能在中国如火如荼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尽管国外也有“人肉搜索”事件发生,但没有中国这么严重,因为国外管理非常严格。
  在互联网四通八达的美国,“人肉搜索”事件却并不常见。美国非常注重个人数据和隐私权的保护,先后制定了《联邦电子通讯隐私法案》、《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暂行条例》、《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侵权事件加以惩罚。据报道,日,美国密苏里州妇女伊莉莎白―斯瑞雪为报复情敌,使出了“人肉搜索”的招数,将情敌17岁女儿的个人隐私资料贴到网上,并暗示她寻找一夜情,这名妇女被检察官控以“网络欺凌”罪,并遭到重罪起诉。
  在日本,如果网络上出现了犯罪者或其他受害人的私人信息,网络管理公司就会进行一些管理,言辞过于激烈就会被删除。
  “人肉搜索”在韩国也曾热闹过一时,首尔地铁“狗屎女”事件和“演员崔真实因传言自杀”事件一同推动了韩国网络实名制的确立, 让“人肉搜索”逐渐平静下来。在韩国,在网络上暴露他人的住址等信息是违法行为。即使“人肉搜索”的对象侵害了别人的利益,甚至已经是“众矢之的”,也应该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网友自行解决是不允许的。
  欧盟更加注重通过立法保护个人资料,先后通过《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因特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相关法规,在成员国内建立起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统一法律法规体系。
  多年以前,很多人以为网络可以保护个人的隐私所以畅所欲言。但是,随着各种社交网站的发展,具有照相功能的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各种可以免费上传照片网站的发展,使得隐私成为网络中最薄弱的环节。但即使获取个人信息再容易,正常的言论自由和社会评价也应建立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牺牲个体权利获取“正义”的社会是无序和可怕的,无异于饮鸩止渴。有网友就说,“人肉搜索”这个词让人后背凉飕飕,其字面意思之恐怖程度和其现实实践中的杀伤力如出一辙。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人肉搜索”今天是他,明天就是你,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得以风行整个国家,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这样的“待遇”。
&&网站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人肉搜索是违法行为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