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医院,古塘乡良院三组,信吴的有多少人

湖南省涟源市古塘乡的吴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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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涟源市古塘乡的吴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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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湖南省涟源市古塘乡的吴姓。我的是成子辈。有和我一样字辈的请和我联系:QQ.手机号码:.谢谢福 寿 忠 延 永 喜 嘉 有 庆 新 仕 朝 能 大 立 光 显 应 名 成 文章 逢 泰 运 嗣 繁 翼 远 春 仰 原 思 宗 祖 祥 开 肇 锡 龄 治 际 昌 隆 盛 恩 敷 亿 兆 宁 敦 笃 存 仁 本 万 代 毓 奇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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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与吴玉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住所地涟源市古塘乡塘边村。代表人李亚军,该矿执行事务合伙人、矿长。委托代理人阎新清,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奇,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涟源市古塘乡竹联村。委托代理人阳娟秀,湖南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马方煤矿,住所地涟源市古塘乡群山村。委托代理入葛蔓红,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0)涟民三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于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撤回上诉。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涟源市古塘乡塘边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审&&判&&长&&&&童&&赞&&辉&&&&&&&&&&&&&&&&&&&& 审&&判&&员&&&&曾&&&&&&兴&&&&&&&&&&&&&&&&&&&& 代理审判员&&&&彭&&&&&&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 晶 晶 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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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奇东与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涟民二初字第546号原告吴奇东,男,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合伙事务执行人,吴贵涛,该煤矿负责人。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奇东与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小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建辉、康会议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珂出庭担任记录。原告吴奇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不到庭的理由,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奇东诉称,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合伙人会议决定对外以月息3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原告吴奇东从日到日先后五次出借86万元给被告,均在被告的财务账上有体现。到2013年10月止,被告两次共支付原告利息145750元,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本息1112288元,此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本息。日至日止,此段时间的利息按本金86万元、月息3分计算,被告应该支付利息23万余元,2014年3月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承诺于日前支付原告35万元,但一直没有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35万元,由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未答辩。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吴奇东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的收据四份,拟证明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新长胜煤矿)分别于日、日、日向原告吴奇东借款22万元、38万元、9万元,共计借款69万元的事实。证据二古塘乡长胜煤矿吴奇东财务明细账一份,拟证明日因李克凡急需用钱,经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同意,将其借款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的17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吴奇东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借款后共向原告吴奇东支付借款利息145750元的事实。证据三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明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与涟源市古塘乡新长胜煤矿系同一煤矿的事实。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未质证,亦未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吴奇东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如下证据:证人吴贵涛的调查材料一份,拟证明原告吴奇东借了86万元给被告,被告的合伙人会议决定所借款项均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的事实;同时证实原告借款后在被告处预支了145750元,应列抵利息的事实。原告吴奇东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质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本院认定原告吴奇东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吴奇东的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另称涟源市古塘乡新长胜煤矿)系经批准的合伙企业。日至日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分三次分别向原告吴奇东借款38万元、22万元、9万元;日因李克凡急需用钱,经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同意,将其借给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的17万元的债权转让原告吴奇东,以上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共向原告吴奇东借款86万元。经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决定,所借原告吴奇东的借款均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借款后,原告吴奇东在被告处预支了145750元,且在被告的财务明细账上注明是支付利息。至日止,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尚欠原告吴奇东借款本金86万元,利息332833元(其中日借款3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的四倍计算利息从日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233163元;日所借的2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的四倍计算利息从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126412元;日所借的9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利息从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41758元;日所借的1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利息从日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77250元,以上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应支付原告吴奇东借款利息478583元,已经支付利息145750元,尚欠借款利息332833元),合计1192833元。原告吴奇东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日经原告吴奇东申请,本院以(2014)涟民二初字第5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于日到日向原告吴奇东借款86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65%(月的同期贷款年利率)、6.15%(2012年9月的同期贷款年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应支付原告吴奇东借款利息478583元(其中日借款38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的四倍算利息从日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233163元;日所借的22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的四倍计算利息从日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126412元;日所借的9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利息从日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41758元;日所借的1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利息从日起至日止,应支付利息77250元),因原告吴奇东借款后在被告处预支了145750元,同时在被告的财务明细账上也注明了支付利息,故145750元可以列抵应付利息,因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利息332833元。故原告吴奇东要求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吴奇东借款本金860000元,利息332833元(利息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6.15%的四倍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日止),合计1192833元。后段利息从日起借款本金600000元、260000元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6.1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950元,由原告吴奇东负担3343元,由被告涟源市古塘乡长胜煤矿负担186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梁小红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康会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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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古塘乡中心学校_百度百科
古塘乡中心学校
“春风化物,润物无声”在党政春风的沐浴中吗,在社会各界仁人志士的关切下,在学校领导的英明决策 下,古塘中心学校继往开来、大展宏图,以一副生机勃勃的春景图展示在人们面前。
古塘乡中心学校创建于1963年,走过了四十多年漫长曲折的道路,留下了光辉灿烂的岁月。古塘中心学校地处西北边陲,占地40亩,共有15个班级,学生900人。经过多年的改造,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具备了布局合理条件齐备的教育基础设施,美轮美奂的宿舍大楼,规范统一的食堂,完全符合寄宿制学校要求,科教楼和田径场即将竣工,办学条件已居涟源市前列。
一分耕耘,一份收获,在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下,创造了可喜的
古塘甲全希望小学
成就,2010年教学质量综合评估名列第一,其中吴飞黄同学获涟源市第一, 因此,古塘中心学校评为“常规管理先进单位”。
“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永不止步的古塘中心学校在新世纪勇力改革潮头,以人文立校的办学理念下,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做人民满意的教师,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尊重,让每一个学生得到发展,让学生轻松而来,满载而归。“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让我们共同描绘新世纪学校的宏伟蓝图。
古塘乡中心小学
学校原址为古塘完小,1999年春迁入新址,占地16亩
望岩希望小学
,现有教学大楼一栋,教学班级12个,学生600余人,教师28人。
学校地处古塘中心,交通便利,环境优雅,教学功能室齐全,教学质量好,是乡村全日制完全小学的示范性学校。
古塘甲全希望小学
原名为古塘完小。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于1937年,李杜文先生任校长。乃古塘首痒,毓秀摇篮。总占地面积四千余平方 米,现有教师12人,学生300余人,开设教学班六个,是一所全日制完全小学。 曾经是一所危房,后由企业家慷慨解囊捐资数十万元于2008年新建,成为。
学校原名培英。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始建于清年间,民国初改为国民
小学。现学校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现有上下 教 学楼两栋,教室12间,教师11人,教学班级6个,学生200多人。学校地处、、交汇处,环境清静幽雅,文化氛围浓。
学校创建于1911年,2002年迁于新址,
古塘中心学校召开第二届职代会
地处安古公路与古晏公路的交汇处,占地4800平方米。现有教学
楼一栋,教学班级6个,学生近200人,教师12人。学校环境优雅,风景宜人,秉性“以人为本,考质 量兴校”的理念,是培养人才的理想摇篮。
望岩希望小学
学校位于新村村,原名望岩学校,创办于1921年。2000年3月迁新址,更
古塘中心学校排球运动会
良院小学竣工
古塘乡中心学校青年教师座谈会
,是 一所有着90年悠久历史的山区小学。学校占地面积9.8亩,建筑面积1312㎡,现有6个教学班,教师12人。学校内绿化、草坪、多种及常绿灌木分布有序,鸟语花香,绿草如茵,是的花园
双峰蛇形山镇考察学习
龚满意校长
李龙平会计
吴则桂 安全工作
吴康强 校长
李金平 校长
吴伟群副校长
吴聚兰 校长
戴红兵 校长
吴海含副校长
吴慧峰 校长
吴祝丰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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