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质检站站给伪造政府文件的开发商备案什么责任

“最牛开发商”伪造政府公文办证遇“一路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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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湖南湘潭市中心,有一个“神奇的楼盘”,它离市政府步行仅5分钟,屡获省级“优秀工程”荣誉,但在其开发商提交给建设局、房产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材料中,竟有数份政府公文,被发证机关认定为伪造。而这些假文件居然一路“闯关”成功,帮助这个楼盘获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证和房屋产权登记。
  这个名为“晶都公馆”的32层综合商业住宅楼群,经当地媒体曝光后,它的开发商——湖南原弘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弘产公司”——记者注),被网友戏称为“湘潭最牛开发商”。
  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日,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已对原弘产公司“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一事立案侦查,但至今无果。与此同时,该开发商在湘潭的另一处35万平方米的大型楼盘还在热火朝天地兴建,12月25日刚刚举行封顶仪式,市领导出席。
  规划、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证均“有假”
  “竣工验收备案证颁发两年了,房产证发下来一年了,谁能想到开发商的申请材料里,好多是假的!”回忆起去规划局、房产局查档案的经历,该公馆底层商铺的业主申勤,至今心有余悸。
  晶都公馆原名“先达城市花园”,是原弘产公司在湘潭开发的第一个楼盘,2009年预售时曾获“全市销售冠军”,备受瞩目。今年4月后,申勤因为原弘产公司“延期交房”一事与其打官司时,才发现了背后的一连串“地雷”。
  在湘潭市规划局机要室,一份“封面颜色呈粉色”的晶都公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一份《承诺书》,首先引起了她的注意。
  这张许可证的编号为建字第090247号,“取得”日期是日。而同时曝光的《承诺书》则明确表示,此许可证是假证,“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与湘潭市规划局无关”。
  晶都公馆曾用过假的规划许可证?申勤赶紧向市规划局求证,意外获悉“情况属实”,真证在日才取得。今年9月2日,经湘潭市公安局鉴定,建字第090247号的所谓“规划许可证”,加盖的是“萝卜印章”。
  开发商为何要在规划许可证上造假?申勤当时“想不明白”,而这只是个开始。
  随后,一份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进入了她的视线。这份意见书编号为(潭)公消验字(2010)第0026号,诞生日期是日。经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确认,它是该队核发给晶都公馆的“唯一文件”。
  这让申勤和不少业主感到,背后“还有文章”。
  根据原建设部第78号令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一个楼盘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也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必要条件”。但在晶都公馆很多业主的记忆中,“这个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早在2010年1月就办下来了。”
  难道消防意见书也有一个假的?果然。经询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公室,申勤发现了一张名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政府公文”。记者看到,其日期为日,编号是(2009)第0097号,还加盖了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公章。
  今年7月12日,消防支队出具证明表示,“晶都公馆”的消防验收直到2010年6月才做好。“我仔细比对过,公章、编号均不符,之前上报的消防验收件肯定是伪造的。”该消防支队工程师卢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随着假“规划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一浮出水面,“开发商2009年年底伪造这些公文,是为了尽快骗取来年1月的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动机,在业主们心中逐渐清晰起来。
  “打假”仍未结束,一些业主又发现,备案证也有“破绽”。
  记者看到,由该市建设工程质监站3名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上显示,“同意备案”的日期是日,但备案证的取得时间,却“提前”了两个月——为日。
  对此,11月初,该市建设局局长黄平良和下属竣工验收备案办均向媒体确认,原弘产公司提供的这一备案证“也是假证”。
  开发商的层层造假,令近1000户业主措手不及。他们不敢相信,自己收房时最“在意”的竣工验收备案证和最关乎身家财产的房产证,都是靠这些“政府公文”办下来的。
  “开发商造假不稀罕,稀罕的是怎么能一路绿灯、通过审查的?难道政府审查真的形同虚设?”
  规划局、消防局称“没太较真”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原弘产公司“造假”一事涉及的相关各局,都在喊“无辜”。
  湘潭市规划局、消防支队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很长一段时间内,自己都没有发现本机关的公文“被造了假”。
  “直到2010年6月,晶都公馆的各项规划验收都合格后,我们在办理正本的过程中,才发现原来还有一个假证。”该市高新区规划分局局长贺金石表示。
  据该市消防支队卢勇称,他们发现得更晚,“是今年6月,有业主拿着一真一假两个证找上门来,我们才知道。”
  但记者看到,早在日,原弘产公司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宣告:晶都公馆于日通过了竣工验收,2010年3月,宣告正式投入使用。
  更耐人寻味的是,两个部门在得知“被造假”后,均选择了沉默。
  “我们当时也调查了一下,按理说应该撤销证照,追究它的刑事责任。但当时真证已经办下来了,加上据此拿到的备案证,还用来办好了房产证,为保护业主的利益,就没太掺和这个事。”卢勇解释说。
  在规划局看来,不报案的理由同样充分。“除了‘多余’的假证外,现在晶都公馆的规划手续都是合法的,不是那么严重的事。”规划局李海深局长向中国青年报表示,“单凭一个假规划许可证,很难起实质性作用。”
  记者还发现,面对假证,规划局不是没一点“行动”。
  据高新区分局局长贺金石称,除了“当场批评教育,没收假证”外,日颁发真证的当天,原弘产公司还递交了一纸《承诺书》,向规划局承诺,由假证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与湘潭市规划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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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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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免责声明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0月份重点工作安排 - 重要工作责任制 - 瑞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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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0月份重点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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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内容概述:每月重点工作安排
每月重点工作安排
月份:2013年10月&&&&&&&&&&&&&&&&&&&&&&&&&&&&&& &&编发:办公室
以上工作为各科室(单位)10月份重点工作,其它日常工作请统筹抓好落实。
&&&&&&&&&&&&瑞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9月30日
【】 【】 【】
主办:瑞安市人民政府&&承办: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 &&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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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女性最期待的情人节礼物中,鲜花和巧克力均不在列。29%的受访女性最希望能和男朋友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而26%的受访者最想收到的是新款手机、平板电脑等数码产品,精致的首饰也是女性受访者的最爱,占比21%排名第三。
《每日经济新闻》(日)
《每经投资宝》
任志强:地价高涨政府负有责任 被戏弄的是开发商
&&&&&&&&& 最近一段时间,房地产再次成了最吸引人们眼球的行业,在几个月前业界还在讨论是否出现小阳春的时候,现在的热度似乎到了盛夏,全国频现地王、央企重金拿地、房价迅速回升、二手房市场大热,再加上国土部宣称地价只占房价23%,上海在建大楼倒塌等等,有关房地产的新闻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神经。而相比之下,地产圈的声音却没有以往那么引人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对话目前房地产业的一些热门话题。
&&&&&&&&& 要给政府算算账
&&&&& 《财道》:尽管广渠路15号地的拍卖已经过去半个月时间了,但是围绕央企重金砸地的话题却一直都在热议。这一次中化方兴用40亿拍到地王,已经引起了众多非议,潘石屹就公开感叹现在开发商拿地不理性,还有人已经在替中化方兴算账了,就像当年业内给华润的橡树湾算账一样,认为只有卖到两万五以上才能不赔钱,您对这个现象如何看待,是否高房价只是来源于高地价?
&&&&&& 任志强:一直都有这样的情况,当北京连续拍出几个天价土地之后,媒体上就不断地在每一次天价地之后都精心地替开发商算账,看看这个天价地中的产品要卖多少钱才能有赢利。同时还在与现有周边正在销售的楼盘价格做对比,看看&面粉是否已经贵过面包&。好像整个社会都在为开发商操心,表面上担心开发商的能力,背后则是对房价上涨的更大担忧。但是这种房价上涨的预期难道与土地价格上涨无关吗?
&&&&&&& 其实,更应该让社会给政府也算算账,而不是替开发商算账。比如,北京市今年5月份成交土地的情况是:十五块用地,其中十块土地以底价或近底价成交,主要为远郊、旧村改造的用地,略好的五块地溢价中标。 这五块溢价中标的土地合计建筑面积为48万平方米,成交总价为24.2亿元,溢价高达14亿元,每平方米平均溢价2919元。溢价的概念是政府已核算完土地的开发成本,核算完应收取的70年或40年土地出让金后的额外超额利润,并未包括原有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平均土地成本7818元,如果算上3%的契约税,那这个数字就变成了8052元/平方米。
&&&&&&& 《财道》:您的意思是政府对于高地价也负有责任,是不是有什么好的建议呢?
&&&&&& 任志强:政府力争增加从土地中获取的收益是必然的经营行为,但房价不能在高地价的支撑下掉下去。如果土地的拍卖活动不是顺延的分期,而是在同一时间、不同场地中进行,土地的溢价仍会升吗?可惜政府不但从溢价上希望获取土地中的最大收益,从拍卖的方法上也在用吊胃口的方式延长决策的周期,达到逐步提高预期并抬高地价的策略。
&&&&&&& 比如,如果是在同一天、同一时间举行拍卖活动,那么就可能形成大多数企业无法参加所有地块举牌的情况,因为大多数企业无资金实力同时对多块土地举牌并中标,这样在减少了企业选择的机会的同时,也减少了竞争的对手数量和能力。但如果是每天一场拍卖会,则天价地势必会影响第一场竞争中的失败者,他们会重新对已出现的天价地影响下重新研究举牌的办法,也在这种天价地预期的推动下提高预想的中标价格。
&&&&&&&& 这样每一次的土地溢价都给下一次的土地溢价找到了理由,溢价预期每次都提高一个台阶,并从市区向郊区蔓延,又从郊区返回市区,交叉影响。最终形成了&鱼翅&与&粉丝&一起飞涨,相互追高的现象。政府本就无法用加大总量的方式来平衡供求关系,又在追求土地出让的利润最大化与追求房价稳定的双重矛盾中打架。真到了要认真讨论房价的快速增长时,又要挥舞大棒转向市场了,被戏弄的恰恰是饥渴之中的开发商,最终损失的却只能是消费者。
上海塌楼并非偷工减料
&&&&&&& 《财道》:对于现在全国都非常关注的上海13层在建楼房倒塌一事,尽管出事的开发商现在还在焦头烂额地解决各种退房和赔偿事宜,但这件事已经引起了新一轮的开发商信任危机,很多人认为开发商普遍存在偷工减料等做法,您怎么看这件事?
&&&&&&&& 任志强:开发商只是土地、金融、设计、施工、服务、管理等资源和生产结合的组织者,不是亲自动手画图、砌砖、扎钢筋的生产者。开发商会按政府招标的要求委托施工,施工单位应按有资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质量标准进行监理、政府的质检部门负责验收。如有偷工减料也不是开发商的事,而是一系列环节中设计方、施工方、质检方的问题,不能将质量责任推给开发商。华远实行了质量担保制度,恰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环节中的质量保障问题。
&&&&&&& 倒塌的楼并非在于偷工减料的质量问题,结论是一侧车库施工的顺序和现场另一侧堆土的压力造成的压力移动形成的结果,与楼本身的施工质量无关。录像中看到的倒塌楼的许多玻璃完整未碎,说明倒楼自身未发生重大变形,质量是合格的。也许施工方案的确定和开发商有关,但施工质量、倒楼本身与开发商无关,不能因此而将责任推给开发商。就像汽车的质量是生产厂家的事,而不是4S店的事。但用户会先到4S店索赔,最终的汽车如果有质量问题,召回汽车不是4S店而是汽车生产厂家的责任一样。
地价只占房价23%吗
&&&&&&《财道》:前不久,国土部称中国的土地成本占房价的比重平均为23.2%,低于世界许多国家水平,而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广渠路15号地的房价就应该卖到6万元以上,您怎么看国土部的这个计算标准?
&&&&&&&&任志强:国土部的这条新闻似乎是在告诉民众,中国的土地价格还很低,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政府还应从土地中多分一些利益。不是地价在推高房价,而是房价在拉高地价,并将继续在房价推高中推高地价。
&&&&&&&&这种理论为什么在1998年至2003年之前不生效呢?为什么1998年至2003年平均每年的房价只增长2.7%呢?住宅商品价格平均增长3.5%,房价收入比连年下降呢?那一阶段的房价也在不断上涨,但地价却波动不大,为什么那时没人在埋怨地价在推动房价的上涨呢?而这一阶段又恰恰是个人购房从低向高快速发展的过程。2002年的土地招拍挂文件改变了土地的供给方式,才形成了调控政策推动之下的房价变化和土地领先的价格信号,并逐步在现实的房价中引发社会的争议。
&&&&&&&&&现在北京的土地拍卖中,有时一个项目的竞标单位多达16家,仅投标保证金就高达13.9亿元。十多个项目的保证金合计大约就要180亿元,利息成本就高达5000多万元。这些增加的土地交易成本都会转化为地价中的一部分,但政府收取了这些利益,却绝不会将这些交易计入地价的成本价格之中。地价推高房价的过程其实是个后浪推前浪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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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9-0008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2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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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江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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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及其副页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悬挂或者摆放。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食品生产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法律、行政法规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十三条&&小作坊等其他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核查人员、检验机构资质及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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