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个快递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商务局槐泗镇槐二村

扬州日报社--扬州时报
第A05版:热点击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5月来扬拍摄,纪录片文稿已杀青
《隋炀帝之死》10月登陆央视荧屏
分上下两集,客观评述帝王是非功过
&&&&位于槐泗镇“隋炀帝陵”。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王蓉&&&&&&&&隋炀帝,这个在中国历史上充满争议的皇帝,因为其开凿运河的功绩,以及三下扬州看琼花的传说,而与千古名城扬州结下了不解之缘。今年5月,央视“探索发现”频道摄制组专程赶赴扬州,拍摄以隋炀帝为题材的纪录片。&&&&昨天,记者获悉,这部暂定名《隋炀帝之死》的纪录片文稿已经杀青,即将进入后期制作,预计10月份左右,这部分为上下两集的纪录片将登陆央视荧屏。&&&&央视摄制组赴扬&&&&开拍《隋炀帝之死》&&&&今年5月中旬,央视“探索发现”频道纪录片节目组围绕隋炀帝主题,在扬展开了为期7天的拍摄,这档暂定名为《隋炀帝之死》的纪录片,片长时间为90分钟,客观评价了隋炀帝的是非功过,围绕他三下扬州看琼花的传说,以及开凿大运河的功绩,真实展现了这位与扬州有着深厚渊源的帝王传奇的一生。&&&&在扬期间,节目组还拍摄了瘦西湖、观音山等名胜景点,将扬州美景尽揽镜头,据节目组编导介绍,拍摄完成后,节目组将用两个月的时间进行后期制作,有望10月份左右登陆央视荧屏。&&&&“这档纪录片共分为上下两集,上集主要围绕隋炀帝死后在扬州的陵墓以及在西安的衣冠冢展开,下集主要讲述其人其事。”据央视纪录片编导介绍,纪录片内容既充满悬念,又深具可看性。&&&&分为上下两集&&&&客观阐述是非功过&&&&昨天,记者先睹为快得到了纪录片《隋炀帝之死》(暂定名)的文案内容,两集分别命名为《隋炀帝墓——争论与真相(上)》,以及《隋炀帝墓——争论与真相(下)》,节目中不仅旁征博引采用了大量详实素材,还有数位扬州文化学者频频入镜,系统阐述隋炀帝的是非功过。&&&&“隋炀帝墓到底在这座城市的什么位置呢?&考证它的确切位置,一直是文人雅士们议论不休的话题,在各种考证中,最有名的当属清后期一代大儒阮元所做的考证。在今扬州市西北邗江区槐泗镇槐二村的江苏省文保单位——隋炀帝陵,正是出于阮元的考证。”在节目中,低沉舒缓的旁白音将位于槐二村的隋炀帝陵的由来一一道来,随后,画面切向扬州学者韦明铧。&&&&韦明铧说,扬州学派“通”的这种表现,如果其它地方的这些学者可能仅仅把自己研究的依据,放在古文献里面,但扬州学派经常除了古文献以外,还会在民间寻找那些已经遗失的证据,把这些东西和古文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以至于有新的发现。这也是扬州学派治学的一种特点。“所以我们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阮元之所以把那个地方确定为隋炀帝陵,也是乾嘉学派当中扬州学派治学方法的一种体现。”&&&&除扬州隋炀帝陵&&&&陕西衣冠冢一并入镜&&&&据纪录片编导介绍,节目中不仅着重描述在扬州的隋炀帝陵,还披露了“隐居”在陕西的隋炀帝陵,而这座陵仅仅是一座衣冠冢。&&&&据了解,位于陕西武功县的确有座隋炀帝陵,但这个陵远没有隋文帝陵出名,原来,隋文帝的陵被称为泰陵,位置就在杨凌。杨凌原来叫“杨陵”,也就是杨坚的陵墓所在的地方。碑文上书有“隋文帝泰陵”,墓碑落款为“进士及第兵部侍郎兼副都御使陕西巡抚毕沅敬书”。&&&&&&&&据史书记载,公元604年7月,杨坚被次子杨广害死(这点史书上说的较隐晦),葬于今陕西杨凌区五泉乡崔家村。而隋炀帝陵则位于陕西省武功县武功镇西塬上,洛阳村东,曾树有清乾隆陕西巡抚华沅书“隋炀帝之陵”石碑,为陕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据县志记载:隋炀帝杨广,于大业十四年(公元618年)被宇文化及缢杀于扬州。唐王朝建立后,高祖李渊于武德五年(公元622年)八月,令其子李世民迁葬炀帝于此,与隋文帝杨坚的泰陵构成一脉之穴,遥遥相望。&&&&&&&&&这样看来,陕西武功县确实存有隋炀帝陵,但无论是名气还是规模都比不上隋文帝陵,被人忽视也就可以理解了。&&&&隋炀帝陵墓曾多次迁葬&&&&关于隋炀帝之死,节目中介绍:《隋书·&帝纪四》上说:“——骁果作乱,&入犯宫闱,&上崩于温室,&时年五十。萧后令宫人撤床篑为棺,&以埋之。”&也就是说隋炀帝死后,连个像样的棺材也没有用上,由他的皇后萧后和宫里的人拆床板儿,做了一个小棺材,偷偷地埋了。具体地点史书上说是葬在了隋炀帝在扬州的宫殿——江都宫的流珠堂下。&&&&由此可见,隋炀帝并不是寿终正寝的正常死亡,而是突然被杀,客死他乡。这从根本上决定了隋炀帝的墓葬必然不会被充分准备,也决定了后来隋炀帝的陵墓必然将会多次迁葬。关于隋炀帝二次迁葬这段史实,《资治通鉴》中这样写道,“&武德元年八月”,即公元618年,在隋炀帝死后五个月,“隋江都太守陈棱,&求得炀帝之柩,&取宇文化及所留辇轲鼓吹,&粗备天子仪卫,&改葬于江都宫吴公台下。”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扬州日报社版权所有
|  |  |  |  | 
| 广告服务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槐二村九秧田属于什么路_百度知道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槐二村九秧田属于什么路
提问者采纳
你说的是槐泗镇槐二村九秧田北苑小区门口的那条路吧,那是友谊路。
提问者评价
谢谢。知道了0.0
其他类似问题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如图,九秧田附近的道路分别是南北向的扬菱路(就是友谊路)和东西向的运河路(姚大线)。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秧田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中国裁判文书网
&&/&&&&/&&&&/&&
祝长奇与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祝长奇。委托代理人裴爱英,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彪。被告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158号。法定代表人李春阳,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柏正友。委托代理人黄永红。原告祝长奇因要求被告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以下简称邗江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及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祝长奇及其委托代理人裴爱英、储彪,被告邗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柏正友、黄永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长奇于日向被告邗江分局邮寄了《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对涉嫌故意毁坏其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原告祝长奇诉称,原告系扬州市邗江区槐泗琼花麻油加工个体经营户,经营地点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槐二村刘庄组原友谊路西侧,日,在未经原告同意也未见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原告麻油加工厂部分房屋被强制拆除,因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承认是强拆的实施主体,故于日向被告寄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查处职责,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被告邗江分局辩称,原告于日向我分局寄送了《立案查处申请书》,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其所述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属于我局管辖区域。扬州市人民政府(扬府发(2013)20号)《关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代管区域扩容的通知》中已明确自日起将邗江区槐泗镇的槐二村划归平山乡代管(景区代管),以及扬州市公安局(扬公局(号)《关于广陵、邗江、景区、生态科技新城分局部分治安管辖区域划分调整的通知》中也明确自日起将原邗江区平山乡划出的槐二村由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以下简称景区分局)平山派出所管辖,无论原告要求我局查处事项的案发时间还是向我局寄交查处申请时间,其要求立案查处的事项均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根据案件属地管辖原则,我局对原告申请要求的查处事项没有管辖权,且我局收到原告申请后,已及时与有管辖权的景区分局平山派出所取得联系,得知平山派出所也已经收到原告同样申请,故我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曾于日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1、日原告向被告寄交的要求对故意毁坏其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立案查处申请书》;2、国内标准快递单据及投寄查询单;以上证据原告用以证明曾向被告提出申请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并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确已收到原告上述申请的事实。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及依据:1、日扬府发(2013)20号《市政府关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代管区域扩容的通知》,证明扬州市政府已将原邗江区槐泗镇槐二村划归平山乡代管;2、日扬公局(号《关于广陵、邗江、景区、生态科技新城分局部分治安管辖区域划分调整的通知》,证明扬州市公安局明确原邗江区槐泗镇槐二村划归景区分局平山派出所管辖;3、原告寄交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证明景区分局平山派出所也已收到原告该申请。经质证,原告认为,上述两份文件非原件且未盖有市政府及市局印章,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平山乡划归景区代管,槐二村划归平山乡代管,实质上是对邗江区原平山乡区划变更,扬州市政府无权审批;且开发区的设立需经国务院审批,开发区代管仅是受托行使行政管理权,仍应以原邗江区政府名义实施,故不存在槐二村行政区划变更的问题;对证据2,扬州市政府没有权利审批行政区划,槐二村行政区划划归平山乡并不成立,在槐二村行政区划未变更的情况下,仍属于邗江区政府行政区划范围,故对槐二村地段发生的治安案件,应由其隶属的邗江区政府公安部门管辖。对证据3虽与原告提供的《立案查处申请书》相同,但不能证明被告所主张的平山派出所亦收到该申请书的事实。本院认为,对于上述扬府发(2013)20号文件,因被告提供的仅系打印件,虽已说明来源于其档案室,但未有扬州市政府任何依据佐证其真实性,故不属有效证据;对于扬公局(号文件,虽系复印件,但确盖有扬州市公安局印章,并非原告主张的未盖有印章,原告虽对其真实性亦有异议,但不足以确认系伪造,故可以认为扬州市公安局对其各分局内部所辖区域进行了管辖调整的事实存在;对于被告提供的与原告相同的《立案查处申请书》以证明原告曾向平山派出所亦提交了相同申请的事实,但该证据系被告单方说明,未有平山派出所任何依据佐证,故仅据此不足以证明被告主张。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上列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除被告提供的证据1、3外,其余应为有效证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祝长奇因位于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槐二村的麻油加工经营的部分房屋被拆除,曾于日向被告邗江分局寄交了《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对该起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被告接报后,经审查,根据案件属地管辖原则,认为原告申请所述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属于其管辖区域,对原告申请要求的查处事项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公安机关负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原告以其权利受侵害为由申请公安机关查处,应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至于被告对原告申请查处的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原告虽对被告提供的上述管辖区域调整的合法性存在质疑,但管辖区域调整是与本案有关联的另一行为,而该行为的作出机关并非被告,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所作的意思表示,应当具有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具有被推定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故本案中本院尚不足以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被告虽主张收到原告上述申请后曾联系景区分局平山派出所,但未能举证证实曾向原告告知其无管辖权并已依法将原告申请移交有管辖权机关处理的事实,故本院依法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而责令被告继续履行上述行为已无实际意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104857)。审 判 长 姜 俊代理审判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振远文书附页:(2014)扬江行初字第00038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扬州槐泗镇(酒甸)
扬州槐泗镇(酒甸)
公交站点:
途经线路:郊区线路 槐泗镇(酒甸)6:00-17:35 黄珏镇6:35-18:05 1元
- 市区线路 工人新村-槐泗镇(酒甸) 1元
- 市区线路 18:00-22:00 1元
- 市区线路 黄珏镇5:40-17:30 油田通勤站6:15-18:20 2元
企业机构:扬州市邗江酒甸隆达皮革制品厂 联系人:朱加龙 所属行业:皮革羽毛绒制品业/ 皮革鞣制加工 经营范围:...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陈院村
扬州市邗江酒甸隆达皮革制品厂的相关信息由010dm提供,扬州市邗江酒甸隆达皮革制品厂的简介或经营范围:生产皮革制品,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陈院村,联系人:朱加龙
扬州市邗江酒甸金叶建筑材料厂的企业介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等信息由35works提供...
扬州市邗江酒甸羽绒加工厂企业基本情况,信息查询,贸易联系,数据统计,产品咨询,扬州市邗江酒甸羽绒加工厂地址是江苏省邗江区槐泗镇运家村
365地图网为你提供槐泗镇槐二村民委员会的地址、电话等信息,位于扬州市的,分类于村民委员会.在这里你可以看到槐泗镇槐二村民委员会周边的地图和交通信息、产品、资讯和优惠信息,以及365地图用户对槐泗镇槐二村民委员会的评论.
扬州市邗江酒甸供水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城市区域 江苏 邗江
公司名称 扬州市邗江酒甸供水有限公司 -[ 浏览次数:3 ]
详细地址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 弘扬北路47号
联系传真 0514-
公司名称:扬州市邗江酒甸金叶超市 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酒甸益民路南侧 注册时间:2006-02 所属行业:食品饮料 邮政编码:225116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万 所属地区:扬州市 手 机: 传 真: ...
首页 & 扬州公交 & 扬州酒甸镇公交 15路 友谊广场 - 公道镇 友谊广场 - 市三院 - 新疆干休所 - 综合场 - 三布厂 - 张庄 - 兴森市场 - 槐泗镇 - 扬子厂 - 隋炀帝陵 - 嘉迪集团 - 马家 - 酒甸镇 - 三超能源公司 - 通承公司 - 鲍家 - 卜庄...
生产皮革制品
中文名称:扬州市邗江酒甸隆达皮革制品厂
地 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陈院村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225116 电子邮箱: 网 址:
老板黄页网使用技巧:本页是“五金商店”黄页分类的子页,扬州邗江酒甸杜桥五金厂属江苏-邗江-江苏省 扬州市 邗江区 槐泗镇 槐泗镇林桥村美庄组的企业,如果要继续查找本类的企业信息可由于此 五金商店 进入;老板黄页网已登记全国每个...}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扬州市邗江区商务局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