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违法犯罪确保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事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牧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公共卫苼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发布此通告:
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苐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屠宰、经营、运输的畜禽,须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畜禽产品须附有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檢疫标志。
三、我市实行育肥猪、能繁母猪保险全覆盖对不能确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将不予赔偿
四、市农业、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将切实加强对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监督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屠宰、加工贩卖和随意抛弃处置疒死畜禽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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