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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海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港行初字第00050号
原告刘永海。
委托代理人穆晓晗,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单晓敏,区长。
委托代理人徐雪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永海不服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州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于12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永海及委托代理人穆晓晗、被告海州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徐雪峰、郭中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区划调整后为海州区政府)于日作出新区征补字(2014)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一、对被征收人刘永海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保障被征收人权益最大化,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一套,房源为富邦万得园25号楼4单元201室,建筑面积90.4平方米,由评估公司评估,互相找差。被征收人接到补偿决定书7日内没有选择安置方式,则视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明细如下:1.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89600元。2.地大于房面积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931元。3.房屋附属物补偿价为人民币22755元。4.搬迁补助费人民币800元(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计发,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5.临时安置补助费人民币4417元(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按6个月计发)。合计上述五项,你户应得的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526503元。二、限被征收人刘永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新浦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的房屋腾空。
被告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有:
证据1.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新政发(2013)41号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书)。
证明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证据2.新征字(2013)04号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新浦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告信息、现场公示照片。
证明通过网站公告,现场公示方式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了征收项目名称、征收范围、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所需事项。
证据3.连政办发(2009)5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证据4.连政办发(2013)3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以上证据证明对于民主路棚户区改造是应市政府为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实施的,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证据5.关于提请将新浦区2011年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议案。
证据6.关于批准将新浦区2011年房屋征收项目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证据7.连云港市新浦区经济信息化和发展改革局出具的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纳入2011年新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备征收的条件。
证据8.新政函(2012)19号关于出具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的函。
证据9.连国土资函(2012)73号关于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函。
以上证据证明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据10.新政函(2012)18号关于出具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证明的函。
证据11.连规函(2012)69号关于财经学校A西地块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证据10、11证明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具备征收的条件。
证据12.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证明经规划批准的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刘某(刘永海父亲)户在征收范围内。
证据13.照片一组。
证明征收范围属于旧城区,房屋布局散乱无序、破损严重、线路老化、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设施不达标、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卫生条件落后、居民生活现状卫生环境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进一步说明征收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符合公共利益。
证据14.房屋征收估价现场勘查表。
证据15.关于对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中被征收土地进行确权的函。
证据16.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被征收房屋确权汇总表。
证据17.财经学校地块2003年正射影像图。
证据18.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认定情况公示表。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人依法对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认定并公布调查结果。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记载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像上无记载的,或者虽然在2003年正射影像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证据19.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证据20.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专家评审会签到薄。
证据21.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会议纪要。
证据2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证据23.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正评审稿)。
证据24.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专家修正会签到薄。
证据25.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专家修正会意见表。
证据2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
证据27.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人实施征收方案前,已依法拟定征收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依法进行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后,又组织专家进行修正评审,形成修正稿,并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予以公示。
证据28.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意见调查表。
证据29.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证据30.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风险评估签到薄。
证据31.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意见。
证据32.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人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共发放116份调查表(114户居民,2家单位)。103户同意,占88.8%,1户不同意征收,占0.86%,12户弃权,占10.34%,大多数同意征收。征收人于日组织人员对项目风险进行评审,评审认为该项目房屋征收依据合法充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合理合法,实施征收的各项形式要件具备,对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不稳定事件作出应对预防准备到位,一致同意可以实施该征收项目,具备作出征收的条件。
证据33.资金对账单。
证据34.科目明细表。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人补偿费用依法汇入财政局专用账户,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具备作出征收决定的条件。
证据35.安置房批准资料及户型图。
证明征收人已依法确认仕方国际4#、9#楼的高层,富邦万德园3#、24#、25#多层房屋作为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证据36.关于暂停办理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的函。
证明征收人依法告知国土、规划、住房、建设、工商、公安等单位暂停办理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
证据37.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
证据38.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改造征收项目补偿评估机构协商选择登记表。
证据39.关于公布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
证据40.公证书。
证据41.照片10张。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人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布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择的方案公告,并经依法全程公证,征收范围内共有116户居民,2家单位,其中78户居民、1个单位选择了连云港中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评估公司)。据此,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改造项目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为中信评估公司,征收人对于选定结果进行公告,程序合法。
证据42.售购房屋契约及收条。
证据43.连云港市市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以上证据证明刘永海提供位于民主西路同兴巷11-2&&号房屋为刘某购买市针织内衣厂公有住房,建造于80年代,建筑面积为58.41平方米。
证据44.刘某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明位于民主西路同兴巷11-2&&号土地使用权人为刘某,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地,使用权面积为102.1平方米,属于房改房。
45.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被征收房屋土地确权汇总表。
证明征收人对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土地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新浦分局进行确权认定,被征收人刘某的土地确权面积为103.18平方米。
证据46.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房屋(土地)认定表。
证明被征收人刘某房屋经评估公司,征收实施单位、街道办事处、征收指挥部、城管部门、征收部门各方认定,刘某土地使用面积为103.18平方米,房屋实测面积为154.17平方米,合法面积为92.03平方米。不予认定面积为62.14平方米。
证据47.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及奖励费用公示表。
证明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及奖励费用予以公示,涉案刘某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54.17平方米,合法有效面积92.03平方米,合法房屋评估金额为489600元,地大于房补偿金额为8931元,未认定面积为62.14平方米。公示表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如果本表公示的被征收人、面积及评估金额有异议的,请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征收工作组,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如7日内未提出,视为无异议。&但原告刘永海并未对公示事项提出异议。
证据48.关于对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中拟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提出认定意见的函。
证据49.连城执认(新一)函(2013)1号关于对蒋绍珍等六户房屋征收建筑认定意见的函。
以上证据证明征收人再次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建筑拟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要求城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城管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兴巷11-2&&号刘某,在其院内建设了一面积为5.25平方米的房屋,在原有房屋南侧扩建了一层面积为6.03平方米的房屋,在原有一层平房上加建了面积为50.86平方米的房屋。&故刘某有62.14平方米的房屋为违法建筑。
证据50.户口登记表。
证据51.公证书。
证据52.刘某、刘永海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根据刘永海向征收人提供的资料,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房屋产权公证归刘永海所有。
证据53.房地产评估报告。
证明中信评估公司依法评估,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估价时点为日,对确认的建筑面积92.03平方米,土地确权面积103.18平方米的房地产价值作出评定,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值为521286元,其中房地产价值498531元,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价值为22755元。该报告注明:&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本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本机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要求复估或重新评估,逾期视为无异议。&
证据54.公证书。
证明征收人依法将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经依法公证。
证据55.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及送达证明。
证据56.安置房估价报告及送达证明。
证据57.征收工作人员与被征收人谈话笔录。
以上证据证明因刘永海在房地产评估报告送达后一直未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向其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和位于富邦万得园25号楼4单元201室安置房房地产市场估价报告,告知刘永海有选择货币安置或房屋安置两种方式,刘永海有选择权,并告知刘永海的申辩权。刘永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合法申辩理由。
证据58.新房证发(2014)13号关于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
证据59.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证据60.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证书。
证据61.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公示书
以上证据证明因刘永海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征收人依法报请新浦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保障刘永海权益最大化,对刘永海实行产权调换,安置刘永海产权调换房屋一套,房源为富邦万得园25号楼4单元201室,建筑面积90.4平方米,由评估公司评估,互相找差。刘永海接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没有选择安置方式,则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证据62.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4)连行复第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明刘永海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出示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征收评估办法》)
3.《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江苏省征补规定》)。
4.《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征补暂行办法》)。
5.《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助与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征补奖励暂行办法》)。
6.《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7.《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市征补若干问题规定》)。
原告刘永海诉称,一、被告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程序违法并采取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原告搬迁,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长期在南京工作、生活,2013年10月,原告接到电话通知,原告位于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的房屋要被拆迁,原告要求咨询有关问题并要求将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文件、资料邮寄给原告,均被拒绝。此后,房屋征收人员不断采取变换身份,不分昼夜地电话频繁滋扰的方式,企图迫使原告在不明情况的状态下同意他们的无理要求。原告提出面谈而始终未能实现。日夜,原告房屋被人破门而入,门窗电气线路、灯具被拆,天棚被捅破,原告封在天棚上面的古董、名人字画等全部被劫走。第二天上午,原告接到征收人员电话告知:若不回来签订协议,房屋将被夷为平地。原告立即回连报警。2月20日,原告去浦西派出所,派出所不处理,要原告找拆迁办谈,原告无奈回宁。3月6日夜,房屋再次被人入室破坏,原告在宁向连云港警方报警。3月7日赶到现场发现家用电器被拆走。3月11日中午,原告突然接到一个自称是新浦区征收局马卫东的电话,以警告的口气要求原告去商谈拆迁事宜,并严厉责问原告为什么要去找派出所。与此同时,原告妻子也受到了滋扰、恐吓、威胁。房屋征收人员又到原告儿子部队告&黑状&,部队核实了解真相后,致函被告相关单位提出严厉批评,并要求被告切实维护现役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被告负责房屋征收的总指挥陈周德在宁开会期间,与原告见面商谈房屋征收事宜。原告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征收要合理合法,二是对相关征收人员的违法行为要处理,对原告被损财物要赔偿。周当即命令现场停止违法行为,但对原告的两点要求,周不予认可,未谈成。至此,原告在家中不断被围堵、拆砸,房屋征收人员的违法行为不断升级。原告在多次维权无果的情况下,按规定信访。二、被告征收补偿方案违法,作出的补偿决定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告对被告违法征收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下,原新浦区征收局于日专程来宁,向原告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富邦万德园25号楼四单元201室房地产市场价值报告,原告对告知书中对原告被征收房屋确定的征收补偿与安置的两种方案不予认可。理由1.新浦区征收局至今没向原告提供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2.评估公司在未通知原告且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对原告房屋面积两次丈量,数据均不一致,原告没有私自违建50余平方米,未计算在内。3.对原告的财物损失未给予赔偿。4.该地块因旧城改建原因被征收,按照征补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其提供货币补偿方案既不公平又不合理。被告于日对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于7月7日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在提起行政复议期间,征收人员一直没有停止胁迫、恐吓、拆砸被征收人房屋等违法行为。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新区征补字(2014)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万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证书。
证明原告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2.照片若干张。
证明被告在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违法对房屋断电、断水、堵路、多次拆毁原告房屋,采用暴力、恐吓、围堵限制原告亲属人身自由等手段胁迫原告搬迁房屋。
证据3.报警记录、投诉书。
证明原告多次对被告的违法征收行为进行反映,且被告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至今,至今没有得到处理,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
证据4.被征收房屋现状调查表、房地产估价报告。
证明被告两次对原告房屋认定的面积不一致,对原告的房屋估价缺乏事实依据。
证据5.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原告给新浦区房屋征收局的函,损失明细、快递回执。
证明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见面商谈之前强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原告及时给予回函要求被告合理合法征收,不认可该告知书补偿安置方案。
证据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证明被告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证据7.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明原告依法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了被告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证据8.连云港仕方国际小区楼盘对外销售的平均价格,从日对外的均价是6300元每平方。
证明被告征收原告房屋低于同地段市场价格。
证据9.原告儿子刘宝鼎的情况说明。
证明被告声称其到刘宝鼎所在部队当面说明违法征收情况并得到其谅解,不是事实。
证据10.九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证明被告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有造假的情况,对各个被拆迁户的违章建筑,给了相应补偿。
证据11.已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人的信访材料。
证明被告在征收被征收人房屋时,系违法征收,侵害了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一直在信访。
证据12.原告申请的证人张某、汤某、秦某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未公布备选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未送达。被告征收过程中有断水、断电等暴力行为。违章建筑认定不合法。不允许回迁等。
被告海州区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因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需要,答辩人于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经依法公告,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财经学校A西地块属于旧城区,房屋破损严重;通讯线路、排水设施老化;卫生条件落后,环境脏乱差,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全,属于典型的急需改造的旧城区。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新浦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的相关文件也充分证明。答辩人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依法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依法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大部分人同意征收。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第九条的规定,对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已依法纳入新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11年年度计划。同时,答辩人依法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正并公布修正方案,专户存储足额专项资金,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依法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答辩人作出该征收决定的内容符合《征补条例》、《江苏省征补规定》、《市征补暂行办法》、《市征补奖励暂行办法》、《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市征补若干问题规定》等相关规定,该征收决定的内容包括了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现场接待地点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所需事项,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答辩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1.评估公司选择合法。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依法发布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并经依法全程公证,征收范围内共有116户,2个单位,其中78户、1个单位选择了连云港中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评估公司),据此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中信评估公司为评估机构,征收人对选定结果进行了公告,程序合法。2.土地及房屋面积认定合法。原告的房屋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人为刘某,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102.1平方米,经由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新浦分局确权,土地确权面积为103.18平方米。根据原告提供的连云港市新浦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该房产由刘永海继承。根据原告提供的售购房屋契约和连云港市市区职工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58.41平方米。经现场实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154.17平方米。依据《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证载之外的33.62平方米为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并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因此,原告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92.03平方米,未认定面积为62.14平方米。日答辩人对房屋面积进行公示,并告知原告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原告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市城管局出具《关于对蒋绍珍等六户房屋征收建筑认定意见的函》,认定原告被征收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62.14平方米。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因此,原告认为其没有私自违建50余平方米房屋不符合事实和法律。3.评估报告合法。日,答辩人对该地块房屋评估价格及奖励费用进行公示,刘某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154.17平方米,合法有效面积为92.03平方米,合法房屋评估金额为489600元,地大于房补偿金额为8931元,未认定面积为62.14平方米。该公示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如对本表公示的被征收人、面积及评估金额有异议的,请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征收工作组,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如7日内未提出,视为无异议。&但原告刘永海并未对公示事项提出异议。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答辩人工作人员先后与原告刘永海就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多次面谈,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日,中信评估公司经依法评估,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时点为日,对确认总建筑面积为92.03平方米、土地确权面积为103.18平方米的房地产价值作出评定,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值为521286元,其中房地产价值498531元,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值为22755元。该报告注明:&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本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本机构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要求复估或重新评估,逾期视为无异议。&日,新浦区房屋征收局将中信评估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连中信征字-15号)送达原告并经公证,原告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日,答辩人将《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和就近地段安置房估价报告送达原告,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合法申辩理由。答辩人因此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请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三、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合法合理。答辩人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和根本利益,在对被征收房屋认定、安置房供给、奖励办法以及评估公司选择方法等方面均按照规定确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征收决定作出后,本地块113名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占总户数98%,充分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合法合理,而且已得到了本项目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的认可。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答辩人因此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请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答辩人对原告房屋的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均是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提供给原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就近地段的房屋,并且该处房源已通过《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得到了本项目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的认可。对于原告房屋的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同一批次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是一致的。征收补偿决定首先保障了原告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权利。答辩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原告提供由同一评估机构中信评估公司按照同一时点、按照相同方法评估确定的安置房源,富邦万得园25号楼4单元201室,建筑面积90.2平方米,房地产价值为495392元,以此作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依据。如果原告在7日内不选择安置方式,则视为选择货币补偿。因此,答辩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合法合理,原告要求撤销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征收工作程序正当合法,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征收工作中,答辩人一直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程序进行征收工作,征收工作程序正当合法,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暴力威胁、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原告搬迁,原告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征收工作正式启动后,原告房屋原承租人就已搬走,原告停水、停电现象与答辩人无关。其余已签约户搬家后房屋需进行拆除,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平整场地,不存在强行断水、断电、堵路及强行拆除等行为。原告称其房屋内古董、名画等贵重物品被盗以及其配偶上下班途中被人尾随制造交通事故等,答辩人对原告所称情况不知情,如果有该等事项,答辩人建议原告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调查处理,而非原告主观猜测。综上,答辩人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新区征补字(2014)第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3-证据13、证据33、证据36、证据42-证据45、证据50-5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安置的房源没有原地安置,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14的关联性无异议,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没有被征收人签名确认,也没有房屋征收部门人员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签字确认。对证据15、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提供的所有被征收人的土地应当进行土地确权,没有提供全部的土地确权情况,证据不全。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目录中的证据17这份证据材料,视为被告没有证据。对证据18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对违法建筑的公示表确认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证据19-证据27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被告所提供的均是相关单位的官员,没有被征收人的代表参加,也没有看到被告提供任何对该次征收公众的意见。补偿安置方式和违法建筑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对证据28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内容不详实,不能真实反映被征收人对征收房屋安置补偿的意愿。对证据29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的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30、证据31真实性无异议,内容不合法,有的评审专家所评审的内容是不合法的。对证据32真实性无异议,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措词是不合法的,不能达到被告所证明的目的。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没有依法做到专款专用。对证据3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直接确定安置房源,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没有许可被征收人原地回迁。对证据37-证据41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只提供被征收人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签名,没有提供其他的评估机构让被征收人进行选择,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选定评估机构程序违法。对证据46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定原告被征收人房屋的建筑面积62.14平方的违法建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47有异议,原告不知道也没有收到。对证据48-证据49有异议,被告只有提供6家被征收人被认定有违法建筑,而有的被征收人有违法建筑却予补偿。对证据53、证据54有异议,估价报告违反了《征补条例》第十九条、《市征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估价人员没有进入房屋内部;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同地段仕方国际小区的市场价格;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该评估报告。对证据55-58有异议,谈话笔录、送达回证均没有原告签字,也没有留置送达的证人证明。对证据59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60-61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62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证据6、证据7无异议。对证据2照片中涉及原告房屋位置、外观及周边其他房屋被拆迁场地情况的照片无异议,其他照片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3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被告的征收行为无关。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是原告房屋现状情况。对证据5中的告知书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被告是在日送达给原告,原告没有签收;对原告的函损失明细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原告的房屋至今没有征收和拆除,其房屋内的物品状况征收人不清楚,如存在遗失或损坏与征收人无关。对证据8有异议,无法确认该证据来源和原告所称楼盘的实际成交价格。对证据9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有异议,并不存在原告所称被告要其儿子谅解的问题,被告依法进行征收,与原告儿子所在单位对公接洽,并非对其个人行为,也没有必要取得其谅解。对证据10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无法确认真伪,不予质证。对证据11有异议,其中签字到底是谁签字无法确认。证据12证人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性。
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认定如下:
对被告所举证据3-证据13、证据33、证据36、证据42-证据45、证据50-52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证据1、证据2、证据19-证据27、证据29-证据32、证据34、证据35、证据59-证据61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所举证据14-证据18、证据28、证据37-证据41、证据47-证据49、证据53-证据58,原告有异议,考虑证据来源并结合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6、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2,被告的质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所举证据3、证据4、及证据5中的告知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所举证据5中的其他材料及证据8、证据10、证据11,被告的质证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所举证据9,被告有异议,本院确认其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2证人张某、汤某、秦某的证言,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确认证言中有关被告未公布备选评估机构陈述属实。对证据原、被告所举证据的其他属性,将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日制订了《连云港市市区危旧房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于日制订了《连云港市加快市区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涵盖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2013年6月至7月间,原连云港市新浦区经济信息化与发展改革局、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连云港市规划局分别出具了该房屋征收项目纳入新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函。日,原新浦区房屋征收局拟订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同年7月6日,原新浦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日,原新浦区房屋征收局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制订修正稿,于同年6月22日,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示》。日,原新浦区房屋征收局发布《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择方案公告》,组织协商选择。同年7月19日,原新浦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选定中信评估公司,并于7月20日进行了公证。日,补偿费用元汇入财政局专用账户,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日,作出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次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审,一致同意实施该项目。被告对房屋征收征求群众意见,同意率88.8%。日,原新浦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附同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对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位于海州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同日在政府网站公告和现场公示照片,同时通知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日,中信评估公司对位于原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房屋所作出的连中信征字-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载明:房地产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价值为房屋521286元,其中一号房合法建筑面积50.25平方米,评估金额267824元;2号房合法建筑面积41.78平方米,评估金额221776元;地大于房面积11.15平方米,评估金额8931元;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评估金额22755元)。估价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估价时点是日。同年12月17日,该《房地产估价报告》经公证送达与董玉珍。日,中信评估公司对位于富邦万得园25号楼4单元201室房屋(建筑面积90.4平方米)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报告载明:房地产价值为495392元,单价5480元/平方米;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估价时点:日。日,连云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关于对蒋绍珍等六户房屋征收建筑认定意见的函》,函中载明:原新浦区民主西路同心巷11-2&&号居民刘某(原告父亲),在其院内建设了一间面积为5.25平方米的平房,在原有房屋南侧扩建了一层面积为6.03平方米的房屋,在原有一层平房上加建了面积为50.86平方米的房屋。刘某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2.1平方米,土地确权面积为103.18平方米。原新浦区房屋征收局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原新浦区人民政府于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7月7日邮寄送达与原告,并经公证。原告不服,于日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于日作出(2014)连行复第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海州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原告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万元。
另查明,涉案被征收房屋原为原告刘永海父亲刘某、母亲孙传钰共有,孙传钰于日去世。日,经公证,被征收房屋的一半为孙传钰遗产,应由其丈夫刘某、长子刘永海、次子刘忠海、长女刘莉共同继承,刘某、刘忠海、刘莉放弃继承,孙传钰所遗房产由原告一人继承。
本院认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应当严格依照《征补条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征补规定》等规定进行。关于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房屋征收决定书系为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而作出的,是基于公共利益,并已纳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专项规划;被告组织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论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对社会稳定风险经过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之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并依法公告,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定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关于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关于评估机构的确定违法。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和《江苏省征补规定》第十条&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二)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四)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协商结果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五)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六)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规定,被告未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未接收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致无法公布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备选。另被告于日发布《关于连云港财经学校A西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于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即先发布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的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二、连中信征字-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未送达原告。日,被告将《房地产估价报告》公证送达与董玉珍,董玉珍非原告同住家属,也未经原告授权接收,故认定被告未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与原告,违反了《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规定,导致原告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三、涉案被征收房屋原为原告刘永海父亲刘某、母亲孙传钰共有,孙传钰去世后,经公证,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由原告刘永海一人继承,故涉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刘永海和其父亲刘某,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列被征收人为刘永海,漏列刘某,致刘某无法行使作为被征收人的相关权利,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故对原告请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法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所称损失系由被告所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于日
作出新区征补字(2014)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刘永海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被告违法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约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海州区政府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用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 判 长  金明山
审 判 员  江尧军
人民陪审员  乔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峰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3.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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