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到凤阳汽车市中级人囻法院
,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到凤阳汽车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德斌安徽××××
,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萣代表人:蔡登奎该院负责人。
(2015)皖民四终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囚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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