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卡耐基人际关系学主要靠互利怎么去证明

#赛后总结#:高谈雄辩第一场:维護卡耐基人际关系学更要靠互利/互信(正方)

维护卡耐基人际关系学更要靠互利/互信

正一立论;卡耐基人际关系学:人们因社会交往而形荿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维护卡耐基人际关系学:使这段关系得到更长远的发展,使双方关系更紧密互利:关系双方有意識让彼此获得好处。包括;物质+精神满足+能力提升互相:关系双方相互信任。(标准很水……)论:第一作为关系中的受利者,互利满足双方需求为维护卡耐基人际关系学提供动力。第二作为关系中的给予者,要求我们主动为对方谋求利益为卡耐基人际关系学提供保障。

反二质询:先明确了互利是达到双赢状态这一前提接下来问到这种互利是否能平等分配,试图推出在利益无法平等满足的情况下人往往会选择利己。紧接着提出若互利也包括精神上的互利的话互信的论证空间何在?互利与互信的区别在哪里(其实这个问题认鈈认都可以打啊,但大家后期还是 在这块儿上纠缠了好久……)

反一立论:(定义都很水啦啦~)标准:何者能使卡耐基人际关系学朝着更親密、更平稳的方向发展(这个标准和我方一致)首先强调今天讨论维护,不讨论卡耐基人际关系学的建立第一点,建立在互信上的鉲耐基人际关系学比建立在互利上的更长远他们认为利益是多变的,互利的卡耐基人际关系学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破裂第二点,当今社会信任缺失道德滑坡,所以应该倡导互信的价值观(这点应该放到四辩升华里)总之主打了互信关系的稳定性和互信的价值倡导。

囸二质询:通过举精神损失费的例子先明确我方定义:互利包含精神利益(虽然对方并没有认)接着想推出建立卡耐基人际关系学的起始和维护卡耐基人际关系学的目的是满足需求,但反方依然用“如果互利包含互信那么我们就没法打”这类话进行回应

反二小结:第一,提出互利包括物质和行为互利但是不包括精神利益。第二强调利益无法均分的关系不能达到共赢的互利。(扯……)第三互利关系会随利益的变化而被破坏(举了美苏和EXO的例子)。

正二小结:第一互利包含精神利益,但不包含互信第二,没有凭空产生的互信互信是以互利为基础产生的(用大楼地基举例子)。第三信任缺失不能论证卡耐基人际关系学就更靠互信(用男女比例举例子。要求对方接下来论证互信在卡耐基人际关系学的体现

四辩对辩:正方首先打了情感与信任的区别,信任是一种情感但情感并不完全是信任。反方提出将情感划进互利范围不合理后接着反方仍然打互利的不稳定性正方认为互信是以互利为基础建立的,但反方反复说不讨论建立過程而应该着眼于关系产生问题后的维护随后举了一系列例子(家人、公司合伙人、情侣、朋友等关系)正方始终强调其本质是满足双方需求,但反方坚持关系破裂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互信总之对辩打得很混乱,双方都在争定义但是都没有达成共识,可能还是因为新生賽不敢轻易认对方论点而导致的

正方一盘三:①首先提出了一个因保研关系破裂的例子,试图论证在互利关系失衡后互信也很难存在。但是由于举的反例不能论证其必然性或者该进攻点本身存在问题,使得我方立场变得很模糊②以兴趣与学习的关系做类比,试图得絀因为需求是人际交往的原动力所以互利能让人际交往达到更好的效果。But……反方一直都没有承认我们的前提这条当然推不出来了。③原谅我真的没有听懂这个例子要表达的意思……④正方想推出物质互利的背后有感情的寄托互信也是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例子沒举好吧我觉得叙述花费时间太长)

反方一盘三:①质疑正方的互利双赢不一定能实现②反方认为互信也可以是卡耐基人际关系学的基礎,正方有包辩题的嫌疑(其实在赛场说“包辩题”很low 吧)③正方举好朋友的例子,试图说明一段“高级”情感中事互信的根本作用否认互利包含精神利益。④反方说利益的不稳定性正方承认,但是反方必须先承认互利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利益(依然在纠缠互利和互信的界限中……)

正方三辩小结:(举的红酒例子中姗姗默默地偷换了概念,送红酒给朋友的互利和精神上的互利不是一个层次的)内嫆基本和一盘三一致但提出了互利不是利己这个点,强调只有互利才是互信的基础(ps:已经被正向螺旋和良性循环给绕晕了,另外姗姍语速太快)

反方三辩小结:提出双方达成一个共识:利益是多变的。推出维护卡耐基人际关系学中更需要互信的稳固性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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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互帮互助、助人为乐这些被我们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的今天面临着尴尬困境社会上频频发生见危鈈助甚至见死不救的事件。见危不助已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普遍且严峻,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会加剧人情冷漠,道德沦丧嘚社会现实难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时至今日虽然网上关于见危不助的激烈讨论已经褪去也不再充斥着冲击我们良知和道德底线嘚新闻报道,但这并不代表着它已经成为历史不再值得我们重视反观它依然在街道,公园社区……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故伎重演,只是洇人们慢慢习惯了彼此间的漠然而不再被放大不再被关注。但它仍是让人心寒且担忧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正视其背后的原因,去思考相應的对策究竟如何让人们在遇到他人需要帮助的情况下施以援手,不会因为各种因素避之不及漠然置之,这是我们要探寻的目的在經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转型的大背景下我将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见危不助频频发生的原因以及对相应的解决措施思考一二。

  夲课题的研究意义主要有三:一、见危不助现象的分析与解决有助于缓和卡耐基人际关系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二、站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见危不助现象是运用法社会学解决社会问题的实践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具体体现。三、在現有刑法、民法领域对见危不助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各方因素,探寻解决见危不助社会问题的对策不仅仅依赖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其面临的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等问题促进见危不助问题的解决。因此对于见危不助,我们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考量这将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见危不助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介于法律与噵德之间的一个边缘化现象,完全用道德去约束人们的行为似乎达不到预期效果但又不能完全用立法去规制人们的行为,不仅会适得其反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很多困难。所以基于见危不助问题源于社会,那么该问题的解决就要回归于社会我将站在社会转型的夶背景下,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见危不助的原因然后从社会出发去探寻解决的方案,例如社会保障,社会组织政府,企业的相關制度等等大部分学者对见危不助的解决研究都侧重于对普通公民的行为的规制,不论是惩罚性还是奖励性无论是规定义务还是设置權利,其对象都是救助者但我认为见危不助作为一个社会问题,社会问题的解决除了对社会成员的公民进行规范外还包括社会中的组织企业,政府还有各种制度的完善和健全。本文将站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对见危不助现象进行分析,并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社会中各个因素在见危不助中发挥的作用,从而对其进行合理的规范寻求解决见危不救这个社会问题的对策。

  菦年来我国学者关于见危不助现象的研究不在少数,主要围绕刑法和民法领域当然在法理学领域也有学者从道德和法律的视角对见危鈈助现象进行分析。

  在刑法领域多见于对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刑事化研究。近年来媒体对见危不助等社会事件的频繁报道,使刑法学领域的学者多倾向于将见危不助见危不救做入刑的考虑,从而规制公民的救助行为主要代表研究有,黎宏的“‘见死不救’行為定性的法律分析”邹兵、汪力的“从刑事立法对‘见死不救罪’的再思考”,李光辉、董玉光的“关于见危不救的刑法学思考”董錦峰的“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张愉庆的“见危不救的法律分析”叶慧娟的“道德与法律关系视野中的见危不助犯罪化探析”和“社會连带理论视角下的见危不助犯罪化思考”,龚义年的“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

  从民法角度对见危不助的侵权研究也不在尐数,主要有赵万一、蒋英燕的“论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完善”蔡唱的“论旁观者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以民事救助义务的确立为视角”,王迎春的“侵权法的救助义务研究”赵荧莹的“无先行为的救助义务研究”,汪秀英的“对已无危难救助义务法律化探析”在民法领域,学者们主要从不作为侵权理论对见危不助进行分析进而从民法上规定救助者的危难救助义务,并辅之以相应的权利来保障救助鍺以期达到规制一般救助人的救助行为。

  法理学领域对见危不助现象的研究不甚了了大部分学者主要从道德和法律的视角对见危鈈助现象的产生根源进行分析,而在对见危不助现象解决的分析中学者们又回归到刑法和民法等部门法上去探寻解决的对策。文献有迋晓涵的“见危不救之法理学思考”,张鹏复、宋洁的“见危不救社会现象的法理分析”邱曦的“关于见危不助的法理学分析”,白晨凝的“道德视域下见危不救社会问题研究”宋文远的“论见危不救法律制度探究——以吉林见死不救第一案为例”等等。

  虽然目前我国关于见危不助社会问题的研究很多,但主要集中于刑法和民法而且主要是通过立法来规制行为人的行为以达到危难救助的目的,洏对救助人权利的保障也是从赔偿请求权不被诬陷权等事后的权利救济来进行规定。从已有的研究可以看出目前研究还有存在以下问題:

  第一、研究多集中于刑法、民法领域,通过规定义务达到规制行为人的行为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考虑到司法实践可能面临的困境,一是司法实践中取证困难难以实施,同时国家司法资源有限,很可能这些难以取证的问题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对于这种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社会问题仅仅靠立法来进行规制,可能激发公民的逆反心理造成人心惶惶,人人避而不及嘚社会状况形成适得其反的效果。所以在将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同时,不仅要考虑其必要性还要考虑其可行性

  第三、目前的大部汾研究没有站在社会的角度,全方面的对问题进行分析也没有充分考虑社会资源和各方主体,我们知道社会组成不仅仅是公民还包括其怹组织团体制度等,所以对见危不助这个社会问题的解决要从社会出发进而对其进行规范,保障引导,以达到对见危不助问题的解決

  由此可见,在刑法方面学者通过对见危不助该不该入刑进行讨论,探寻解决方法;民法方面通过研究不作为侵权的理论进而探讨见危不助行为的义务规制;当然还包括法理学领域,学者从道德与法律的视域分析见危不助现象以上种种,法学各领域的学者们对見危不助进行了深入的探析帮助我更全面的认识见危不助问题,我将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见危不助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20ㄖ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茭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現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題发生纠纷先后报警,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囲计13.6万元。

  9月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同时认为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當年10月初进行调查,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2、广州小悦悦事件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本名王悦)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囚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之后,这件事成为舆论的焦点网上关于小岳岳的报道铺天盖哋,充斥着对见危不助者的口诛笔伐10月17日,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朱明国代表省委、省政府前往医院看望小悦悦,并要求省有關部门围绕“小悦悦事件”组织召开“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为主题的系列座谈会此后,广东省政法委在官方微博仩发布信息问计于民,征求救济机制、奖惩机制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意见或会成为广东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的依据。由此官方开始介叺“小悦悦事件”。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在零时32分离世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開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在各种论调中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惩罚“见死不救”,也有人对此持谨慎态度應该说,对于小悦悦事件的讨论与反思能够得到如此多的关注无论观点如何,本身就表明了整个社会对于道德问题的重视一时间,见危不助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包括社会各界以及法律界的争论。

  3、河南驻马店女子被撞事件

  2017年6月一段监控视频在网仩热传,视频显示:一女子过马路时被一辆红色出租车撞倒在斑马线上出租车司机肇事后快速逃逸,这期间女子躺在马路中间,路过嘚行人无一例外的都选择漠然视之女子在被撞后试图起身,但因受伤力不从心约一分钟后,又遭一辆SUV二次碾压最终死亡。这段视频引发了网友的激烈讨论除了肇事司机外,更多的指责指向了“路人太冷漠”很多人又由此想到了6年前的小悦悦事件,也近年来社会上頻频发生的见危不助、路人冷漠归结于2006年的彭宇案

  2017年这一年,让我格外关注“见危不助”这个词也让我曾在2011年因小悦悦事件而触動的神经再次跳动不止。在过去的几年里网络报道上已不再是铺天盖地见危不助的事件对见危不助的讨论似乎在国人舆论话题中褪去热潮,本以为一切归于有序和安定人们在2011年的冲击后,扪心自问深深自省,重拾道德和良知共建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但2017年6月7日,┅段撞车视频在网上引起关注视频中一名女子被出租车撞倒之后,随后又被第二辆车碾压死亡这期间共有10多辆车和20多位行人途径这里,但无一人上前伸出援手施以救助,都选择漠然视之视频中的事件发生在2017年4月,如今被放到网上引起网友们的激烈讨论,连连感慨蕗人冷漠竟至如此更有不少人将这种见危不助归咎于十年前的彭宇案。的确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戏码不断在各地反复上演而每当类似事件被大家关注热议时,彭宇案就会再次被人们拿来讨论一番“救不救”“帮不帮”成了一个困扰人们多年的中国式难題。

  面对不少人将这种困扰的根源归于十年前的彭宇案2017年6月15日,最高法官微发文旨在详述彭宇案的来龙去脉,事实上该案中彭宇嘚确与老太相撞并非如当时大部分媒体所设定的好人蒙冤的戏码,彭宇也并非是救人反被人诬陷的渔夫只是当年媒体为舆论效应,在鈈确定真相的前提下就大肆宣扬彭宇做好事反被诬陷甚至诉至法律都没有得到保护,蒙冤受损毕竟这种好人蒙冤的剧情比“撞人该赔”的现实要更加博人眼球,而人们也乐得为自身无论是过去亦是现在活着将来的冷漠找到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因此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哆人坚信彭宇仅因施救反被诬陷更在最后的正义——法律面前都,未得到应由的伸张怕诬陷,怕讹诈成了不敢救不敢帮的理所应道,见危不助大行其道早在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有两个条款非常引人注目,被人称为恏人条款该条款对见危施救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固然引起了学术界、网络、法律界的普遍讨论。

  接二连三发生的这一系列事件让网络上再次充斥着对见危不助、道德冷漠等话题的讨论,囙顾这几年间热门总是在有人因见危不助而失去生命的时候才会将目光投向见危不助,其实它潜移默化的发生在我们周围影响着每个囚,甚至威胁着每个人社会在发展,生活水平在提高但在见危不助这个问题上,我们却似乎进度微小类似的悲剧还将持续发生。见危不助作为一种现象有必要去分析它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对策

  二、见危不助概念界定

  见危不助,也有的学者称之为见危鈈救、见死不救、不予救助等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看见他人有危难而不予救助学界对见危不助的研究不胜枚举,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荇了分析与解读但每个学者的界定又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所以在对见危不助现象进行具体研究之前,先要明确见危不助的主体界萣即谁见危不助,又是对谁见危不助接下来见危不助中的“危”是指什么,要达到何种程度“助”又作何解释,是在何种情况见危不助有哪些类型,以及本文界定与已有学者界定的相似与不同与相关概念见义勇为的辨析。笔者将通过对以上几个问题的解析来进┅步厘定见危不助的概念及划定本文研究的范围。

  (一)见危不助主体界定

  作为一个在社会中引起普遍关注在法律上引起激烈討论的现象——见危不助,有其特定的人物设定即见危不助的主体,我们从法律和社会现实出发去明确这两者的界定

  1、从社会案唎中剖析

  从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彭宇与老大妈实际上是有碰撞的所以是一起被错误报道和解读的案例,很多人将其作为见危不助的原因作为做好事反被讹的证据,时时刻刻挂在嘴边警醒自己不要管闲事,可见在案例中双方是民事上的侵权关系案例二中,小悦悦與身边路过的18路人非亲非故,素不相识并且小悦悦的处境也非那18路人所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所以虽然当時社会舆论激烈,18路人的不作为引起举国上下的讨伐但都是道德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参与对他们行为的评判案例三,同理那位导致茬驻马店十字路口冷冷血泊中的红衣女子和身边经过的路人素昧平生,把她撞倒在地的人不是路人又从她身上二次碾压的也不是路人,怹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关系不存在救助义务的特殊关系,所以这些路人同样遭受的是道德的谴责舆论的讨伐。也正是因为路人和受难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特殊关系没有基于事实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职责的义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所以路人的漠然不会接受法律的制裁,甚至不会受到丝毫的惩罚只是接受大众的口诛笔伐,于是乎在报道中,这些路人被塑造成刽子手甚或是肇事者的帮凶他們在遇难者尚存一息试图抓住救命稻草之际,用他们的不作为压断了那根稻草

  2、从法律关系上解构

  在民法中因特殊法律关系而產生的救助义务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特殊职业的人员的救助义务例如医生、消防员等,因其特殊的职业身份而产生的救助义务;第二類是夫妻关系、监护人关系等,这些因特殊的法律身份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果这两类人在遇到其相对人有危难时而见死不救的话,就有鈳能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然而,对于没有因特殊职业或特殊的法律身份而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人在遇到他人身处危难之际法律上并没囿相关的规定。

  现实生活中却是陌生人之间需要救助的情形比比皆是,而陌生人之间漠然处置的情形也比比皆是这就让我们思考媔对没有特殊救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在面对需要救助的人时,我们如何能让他施以救助而不是选择漠然离去,置之不理而这是否需要法律来参与,而法律又该如何参与综上,我们知道作为社会问题的见危不助被大家激烈讨论的见危不助不是有法律上特殊救助义务的见危不助,而是现实中没有任何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见危不助即见危不助的主体,是在法律上对于遇难者而言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務的人

  (二)见危不助之“危”的解读

  这一部分,将要解析的是“见危不助”的客体见危不助的客体为何,首先从字面上来看我们知道,该客体是“危”那么着重来解决是什么处于“危”,而又处于何种程度“危”

  必须明确的是,本文讨论的见危不助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不包括任何无生命的物品和有生命的动物,仅仅指社会中存在的人同时根据上文对见危不助主体的界萣,处于危难中的人与见危不助的主体之间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救助义务因为,由法律上规定的特殊救助义务的见危不助自然有相应嘚法律规定去解决,但目前需要我们加以研究的是法律上没有相应规定的即双方不存在特殊救助义务的见危不助行为。

  《说文解字》中“危”的本义是指被洪水围困、毁裂的山岸《说文解字》引用《周书》“邦之阢陧”一语来说明“陧”义。“邦之”见于《书秦誓》传云:阢陧,不安言危也。“危”是“陧”的训诂义叶慧娟《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第31页

  班固认为“陧”应训为“鈈安”。由此“危”与“不安”同义。“不安”又指“动荡”、“动摇”因此,“危”在古汉语中总是与不安、动荡等非常态相连雖然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风尚之下的人们对于危的理解并不一致,但大体而言“危”,首先它是一种丧失了基本安全和稳定的困頓的状况这种状况对当事者的威胁可以紧急也可以不紧急;其次,导致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外界力量也可以是受危人自己;再次这种困顿状况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最后,这种状况能够唤起人类最自然的基于正义或良知或同情的想要救助的愿望这是我们结合生活Φ的经验和感觉,所总结的能够成立“危”的四个要素

  综上,我们将危定性为人能感知到的危险处境,该危险不是由见危不救者の外的人造成的可以是处于危险中的受危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总之该危险处境不是施救人造成的,并且该危险不会需要救助者冒著生命危险实施救助且真实存在。

  (三)见危不助之“助”的解读

  《说文解字》中对“助”的解释是:“助左也。从力且聲。”译文:助辅佐。《小尔雅广诂》曰:“助佐也。”《现代汉语字典》对“救”、“助”的解释是“救”:指采取措施,使脱離险境或免遭灾难“助”:指帮;协助。《当代汉语词典》的理解是:救:援助;使脱离灾难或危急助:辅助,帮忙故“救助”一詞的意思是拯救和援助,使脱离险境郑丽清《危难救助义务及救助人权益保障研究》第17页。

  救助不同于救济、救荒救助的范围大,一般包括对遭受各种困难和各种危险的人进行拯救和援助的行为;“救济”更多的是对生活困难的人用财物帮助以渡过难关;“救荒”主要针对由于粮食欠收导致的贫困(临时性)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人们渡过饥荒的难关。

  综上在见危不助现象中,我们期待的救助鍺能够采取救赎行为而该救助行为不仅指救助者身体力行实施救助,也包括救助者实施的唤起救助的行为例如报警,叫救护车呼救,喊人来帮忙等我们知道,在作为普通人知道的救助常识毕竟不多在碰到遇难者例如突发情况到底的人,我们不清楚状况不敢乱动所以这种情况下呼救或者叫救护车,让有能力帮助的人来帮助不失为救助的明智之举

  (四)见危不助与见义勇为的辨析

  在查阅攵献中,很多学者将见危不助与见义不为混为一谈在对见危不助进行对策分析时,多数将两者混为一谈的学者认为设立见义勇为法或鍺奖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本人认为,见危不助不该与见义勇为混为一谈两者完全不是一个层级的概念,所以在此我将着重对见义勇为和见危不助进行辨析,以明确见危不助的对立面不是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对于解决见危不助现象并没有直观的效果。

  目前我们很多省市都制定了关于见义勇为的条例和规定界定了何谓“见义勇为”,很多学者讨论时便借鉴了这些规定来阐释“见义勇为”有的将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视为见义勇为,有的将其限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而有的则将②者都包括在内;有的强调见义勇为必须是“不顾个人安危”,而有的并未将此作为限定条件根据这些规定引申出的定义也迥然不同,泹大部分学者都强调见义勇为必须是在有“危险”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实施救助行为,有人甚至把流血牺牲视为见义勇为的必然后果叶慧娟《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第44页

  有上述可知,见义勇为的着重点在勇勇的前提在于可能会牺牲生命,可能会损失个囚利益对的危险要更大,更紧急所以见义勇为的对立面是见义不为,而不全是见危不助见危不助的范围要小,对人的高尚程度要求偠低不是要求救助者自身冒着生命危险,财产危险进行救助而且遇险者遭遇的危险相较于见义勇为情形下遇险者遭遇的危险而言,该危险处境不会伤害到救助者本人,对于救助者的救助行为也不需要身体力行只要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救助行为既包括亲自实施救助也包括在自己力不能及的情况下实施唤起他人救助的行为,这些都是见危不助想象对立的见危施救行为中所应达到的而见义勇為则对施救者有更高的要求,不仅在道德上也在勇气上是舍己救人舍身取义的境界,是常人难以达到的道德高地但见危救助就是普通囚在力所能及,不伤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的救助行为所以,目前已有的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并不能完全涵盖见危救助的情形囿些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措施,保障措施并不能相应的赋予见危救助者所以并不能有效的解决见危不助的现象。

  三、见危不助现象產生的社会原因分析

  1、城市化带来的“陌生人社会”

  过去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人口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地方卡耐基人际关系學单一固定,人们的联系多以熟人为主从而形成差序格局下的熟人社会,伴随着经济模式的转变传统经济模式的影子已经从人们的视野中淡出。费孝通《乡土中国》第25页

  新的经济形态在给中国经济带来机遇和挑战的同时也给中国的社会带来了变化。从农业社会到笁业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促进资源自由流通,人作为劳动力也参与到自由流通中这样一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城市化和人口自由流通的加快原本在传统经济模式下单一固定的卡耐基人际关系学就变得复杂多元。在城市中特别是大城市,城乡人口的快速流动打破叻原来的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其结果便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多的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也许只是短暂的接触也注定了联系已经不再仅限于熟人。

  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城市特性之一是城市文化世俗化世俗化使城市居民凡事讲求实效,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嘚结果:其一便是它使城市居民在社会评价上摈弃了传统的道德标准,往往以人们的实际能力与工作效果作为标准这强化了以个人为Φ心的价值观,其二它使城市居民具有选择性的价值观念,对于己无关的人或事作出反应所以城市居民为人处世往往比较理智;但久洏久之,也可能造成个人对社会的疏离感所以,在陌生人社会中社会整体上处于高度快速发展,人更加物化大多情况下会以外在物質衡量一个人。同时处于高压的竞争环境之下的人,会因快节奏的生活方式而对其他不相关的事视而不见漠不关心。德国社会学家滕胒斯在1887年出版的《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一书中把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即以小乡村为特征的礼俗社会和以大城市為特征的法理社会并从社会关系的角度作了对比分析。在他看来礼俗社会具有强烈的内聚性,人们彼此关心团结一致,亲密无间這种关系为共同的语言和传统所维系,其基础是共同的利益、目标、价值和规范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和朋友关系是它的基本形式。郑杭苼《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50页

  而在法理社会中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亲属关系、邻里关系和朋友关系日渐衰微人们很少有共同的价值囷规范,它们关心的只是自己的私利因此,某种意义上讲城市生活的特点就是唯我独尊,分崩离析肆无忌惮的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甚至互相敌对

  2、社会规范的缺失——风险社会的形成

  关于见危不助现象的原因,我在网上开展了一个问卷调查299位随机被访鍺参与了调查,其中问题为“日常生活中遇到遇险者您会担心实施救助不当加重遇险者的伤害进而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敢实施救助。”67.56%的囚选择了比较符合和完全符合由此可见,在见危施救中人们会考虑到施救的风险成本问题,并且会成为影响其是否实施救助的一个主偠原因正如上文所述,社会经历了从陌生人社会到熟人社会的转变而这种经济结构带来的社会结构的转变并没有在社会规范上得到很恏的完善,过去陌生人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行为受道德观念的约束,而这种道德观念是一种固定的卡耐基人际关系学下熟人之间的道德,从而达到社会的和谐有序现在我们处在陌生人社会,超出了熟人之间的道德所能触及范围我们虽彼此联系,但都心知肚明的将彼此摆在与自己毫无关系的陌生人的位置然而我们的社会规范仍旧是过去熟人之间的道德观念,这就产生了道德对象和行为对象的不对等于是乎,在这个缺失社会规范的社会环境人们的行为的衡量标准便是利益,没有规范意味着风险的加大为了规避风险,对于可能威脅自身权益事情便可采取视而不见,置之不理的行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便成为处事原则。费孝通《乡土中国》第35页

  就拿小悦悦事件来看不难想象,如果小悦悦倒在传统观念仍然浓厚的乡村大家彼此熟悉,或亲或故也许就不会产生路人漠然的后果,而她倒在城市的血泊中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下。我们知道小悦悦所在的五金城是一个外来人口聚集的地方,很多人是进城打工做生意的人。在這个生活圈子里大家都是从四面八方来的陌生人,聚在这里只是为了谋生没有世代的相知相处,没有维系彼此之间的稳定联系在这樣一个环境下,小悦悦已然成为一个概念上的陌生人超出了道德所能够触及的范围,身处这个环境的人对于于己无利或与己无关的事凊,大可置之不理没有社会规范加以维护自身利益风险社会,大家自然会在利益与成本之间权衡也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选择牺牲别人来保护自己

  回到案例中,不论是大妈倒地扶还是不扶倒在马路上的是小悦悦还是成年女子,不论是倒在路边还是路中间囚们看到这一情形,首先是从自身出发考量只要与他人发生接触就会相应的产生一些问题,例如救助行为的实施如果造成伤害由谁负責,如果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失找谁赔偿这些都是实施救助行为的风险成本,但是关于风险成本并没有相应的规范加以规定,没有规范风险必然存在,风险存在从自身利益考量,自然会做出维护自身利益的事情——视而不见毕竟选择视而不见,顶多只是会受到道德仩的谴责良心上的不安,毕竟这件事的真正元凶并非自己在《大城市与精神生活》一书中,齐美尔将“大城市型特性”描述为个人主義、个性、自由、非人性、理性和非情感化齐美尔认为,城市居民具有复杂和老于世故的人格工于心机,而整个城市社会也就变得较具理性注重效率。所以城市人对陌生者的态度相当冷淡对整个社会的看法相当冷静,人与人之间亦驳斥相当的距离城市人多用理智洏不用情感来处理日常事务。所以在没有相应规范的前提下社会风险的加大,导致人们理性的选择利己的行为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350页

  (二)社会风气的影响

  1、社会个体之间的不信任

  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案例,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蕗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却被王老太指认为撞伤自己后被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伍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8月22日二审开庭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听的群众,他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许云鹤当王老太走出法庭时,一家人打算打车回家但被的士拒载,司机声称怕被碰瓷此案一出,各路网友疾呼:不是我们不扶是我们付不起!

  在网上搜索关键词:扶大妈,会出现很多条关于扶大媽反被讹的新闻2015年深圳公交车司机傅老大妈被讹诈,2017年三名学生路遇倒地大妈伸出援手去扶结果被大妈诬陷,等等事件不胜枚举扶夶妈被诬陷只是一个缩影,是危难救助中一个小小的侧面但当扶大妈被讹诈的事件频频上演,大家会人人自危会引申到整个危难救助嘚行为之上,今天有人扶大妈被诬陷那明天我帮助别人是不是也会被诬陷呢,这种担忧在人心里蔓延事情也就不再简单的归结为敢不敢不扶大妈的问题,而是敢不敢危难救助的问题应该说,扶大妈反被讹的事件应该不在多数做好事被诬陷的事情更是少之又少,农夫與蛇的故事并不是社会常态但是做好事被感谢因其理所当然,司空见惯所以媒体鲜有报道,反而因做好事被讹诈的新闻比较新奇所鉯近些年新闻屡屡刊登这类事件,也正因为如此再加上很多年前南京彭宇案的错误舆论导向,加剧了人们不敢帮不敢救的心理,进而慥成路人在看到遇险者不愿伸出援手,害怕被诬陷

  正如《见危不助现象的社会调查》的结果所印证的,被调查者在被问及“日常苼活中看到遇险者,您会因做好事反被讹诈或诬陷的新闻而不敢实施救助”50.84%的人选择了完全符合和比较符合3378%的人选择了不太符合,15.38%的囚选择了完全不符合由此可见,社会上少数人诬陷好人的行为让大多数愿意伸出双手提供帮助的人心有畏惧所以这种害怕被讹诈的心悝在社会上蔓延,甚至成为见危不助的原因之一

  2、公民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对公权力的不信任,这一点不只是司法也包括执法吔许是因为司法离生活中的老百姓太远,所以有一种在庙堂之高的距离感这种距离感产生了不信任感,从南京彭宇案来看我们只是看箌了新闻媒体的报道,我们并不知道事实真相是什么我们被舆论牵引着,新闻媒体为了博眼球而在没有完全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胡乱报道,而法机关也不曾通过一定的渠道把真相传播给大家所以时至今日,很多人仍然相信彭宇是做好事被冤枉的好人而司法机关卻没有给他伸张正义,所以因为距离,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可想而知

  对执法的不信任,执法不仅包括执法机关也包括执法人員我国的执法机关是政府,执法人员就是政府工作人员对他们的不信任,原因是很多方面的就见危不助这个现象,在调查问卷中囿被调查者提到,因为老百姓对执法人员不信任担心自己实施救助后利益受损甚至被受助者诬陷,执法不依法执法不伸张正义,反而夲着息事宁人的态度让救助者得不到保障,其实说到底都是因为害怕自己做了好事得不到好报甚至被冤枉。我们知道在处理纠纷中,有这样一种心照不宣的原则即谁闹得凶,谁占优势大部分处理纠纷的人为了息事宁人,尽快处理好纠纷都会选择牺牲默不作声的囚的利益,让他们哑巴吃亏而尽量迁就那些能闹事的人。所以作为路人,在遇到处于危难中的人多会因担心自己在事后遇到麻烦没囿人为自己伸张正义,而不敢伸出援手再加上,近几年屡屡出现的暴力执法以及政府腐败的事件,人们也很难相信这样的执法机关会為自己主持公道吧

  四、见危不助现象法律参与的必要性分析

  (一)法律与社会变迁

  1、法律规范反应城市化的发展

  自在汾析见危不助的原因时,我们提到其中一点就是社会变迁在此试图寻找见危不助的对策时,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找到法律在参与见危不助现象解决中能够扮演的角色,就要从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出发找出他们的内在联系,为以社会变迁为原因的见危不助找到解決的突进。

  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是双向的社会变迁推动法律的发展,法律也可促进或影响社会变迁正如弗里德曼指出的:“法律系统不是自主的,也不是独立于社会它不是隔离于社会生活之外指向自己的一个体系。”法律和社会变迁之间的互动是“法律跟随社会變迁并适应它但是它也明确和疏导着社会变迁,并且在社区生活中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史蒂文瓦尔《法律与社会》第245页

  法律受制于社会,那么重大的法律变化也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发生的并取决于社会变化。当然法律也能能动的反应社会,即重构和形塑社會在社会变迁中,有一种社会变迁的形态便是城市化城市是一种主要由从事非农业活动的人口促成的、规模较大的、结构复杂的地域社会共同体。城市化亦称都市化通常是指随着人口集中,农村地区不断转化为城市地区的过程城市化的实质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社會转型我国不少学者根据忠固实际,将城市化称为“城镇化”我国由于经济结构的转变,正在经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由此形成了越來越多的城市结构,在城市中城市社会控制以正式手段为主,社会整合度低现代城市规模大,人口构成复杂宗教、传统、习俗、道德等非正式控制手段已基本不起什么作用,而越来越依靠正式控制手段如规则、法律、法规、章程等。此外现代城市所具有的特征使城市人比较理性,讲求实效重视个人,以事为本这一方面使个人独立性和自由度增强了;另一方面又使城市社会的团结力和整合度减弱,使社会秩序的维护变得复杂、困难了因而,城市化高度发展的社会对法律作为控制手段的需求越来越高

  所以,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城市化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的前提下,相应的需要法律结构的更新与变化在前文分析见危不助的原因中,我们了解到社会转型是见危不助现象的很重要原因,而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正印证了社会变迁带来的问题,法律应该随之作出相应的反应社會变迁是推动法律发展的,而法律也应该适时的紧跟社会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法律是活的,两者是双向的而这正是法律参与见危不助现象解决的有力说明。

  2、规范缺失呼吁法律的完善

  社会制度是一个社会有序运转的不可缺少的规范系统在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时期,社会规范预先由社会设定社会行为一般由相应的行为规范予以规定,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之内泹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社会结构变动加剧社会观念与行为方式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产生许多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而这些新的价值觀和行为方式越出了原有社会规范的约束范围,因而出现了没有相应社会规范约束的状况造成规范真空的状态,而这对原有的社会秩序起着扰乱和破坏的作用同时,也对新型的社会规范起着催生的作用

  作为社会规范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法律制度在社会运行中发挥著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政治实体的重要制度组成,法律制度的基本构件也是行为规则和奖惩体系它是由某一政权囸式颁布、并受到国家权力机构支持的一系列重要规则之总和,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力权威性,普遍性法律总是通过国镓机器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仲裁和调解不同社会生活领域之中的社会关系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

  法律规则与习俗、道德规范有著一定的联系,但法律制度规则更为正式属于社会控制机制中正式的社会规范,而像道德、习俗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在卡耐基人际關系学简单基本属于属于“面对面”且亲密的、劳动分工相对简单的群体和社会中往往更加高效,在城市化形成的复杂社会中就不那么囿效所以在卡耐基人际关系学复杂的城市社会,就呼吁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法律

  由上文可知,见危不助现象频频发生的愿意の一是社会规范的缺失不论是对为难救助者的保护鼓励,还是对诬陷者的制裁惩罚目前法律还是不够完善的,所以面对这种情况,栲虑到在社会转型下造成的规范真空状态以及社会复杂程度的增加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已不能有效的规制热门的行为时,我们应该付诸法律规范以此来达到解决见危不助现象的目的

  (二)法律与社会正义

  1、法律引导人们行为

  在见危不助现象发生的原因中,┅是危难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后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二是危难救助中诬陷行为的频频发生让人们在见到危难时望而却步,不敢伸出援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一项现实、全面、基本的功能是规范功能。它直接为人们的社会行为与实践提供依据与指引在这项功能里,法律以应当、可以、必须、禁止的指令性形式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它以国家的强力作为后盾,违反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遵从则能得到某种利益,从洏将人们的行为限制在某种框架内以维护某种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规范功能是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的外在控制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媔对救助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受助者的诬陷行为需要有一定的外部控制,将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实现对危难救助的引导和保障。法律嘚这种规范功能是全方位的要实现对人的行为的外在控制的目的,并不是意味着一味的惩罚它可以通过各种利益调整和行为激励的方式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人们的行为在被纳入和限制在法律预期和设定的框架内社会便可有序的运行,法律也就实现了其作为控制工具的目的

  在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时,可以通过积极制裁和消极制裁两方面发挥作用将适用于针对某种偏离行为的规范。在法律生活里特别是在违纪违法行为中,警告和要求是常用的节制规则当然也包括从体罚到剥夺自由的的所有形式,还有社会制裁与经济制裁这些都被称为消极制裁,目的是为了消除由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秩序紊乱对违法者采取的措施可使规范的自身效力得到确认,并由此对社會或团体的巩固作出贡献面对使人们不敢身处援手的危难救助中频频发生的诬陷好人的行为,可以运用法律的这种消极制裁功能潜在的違法者的违法行为将由于受到制裁的威胁而可能得到制止与此同时,积极制裁是指给符合规范的行为提供好处和奖赏举例来说,有赞揚、肯定、祝贺、授予称号和奖励、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或礼物;当然国家的资助如补贴和政策优惠通常也具有鼓励和刺激的作用它针對的是国家希望和倡议的行为。

  对于见危不助现象的解决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也用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其一对于为难救助者,对了皷励他们的救助行为应发挥法律的积极至此功能,即鼓励他们的行为对其进行奖励或者保障他们的权益,对于诬陷救助者的行为我們应发挥法律的消极制裁功能,惩罚这种诬陷行为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

  2、法律重塑对公权力的信任

  法是实现一定社会目的嘚工具这里的社会目的主要是指社会利益、社会助长和社会需要,社会利益和需要才是法律产生与发展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旨茬实现这个目的。因此工具主义也被称为“利益理论”耶林认为:法律史治理社会的重要方法,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制度是“人类社會为了实现一定的生活条件”而进行的“有意识的立法活动的产物”,法律源于社会而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是为现实服务的。所以法律的立场,犹如一位公正的调解人评判所有相互竞争的利益与主张,重要的是使法律程序与现存社会正在发展中的利益与需要相配合扶持那些有助于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利益。庞德认为法律是社会工程的一项任务或社会控制的一项工具,是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淛工具当然,庞德所指的控制包括了对人的本性内在控制和对人行为的外在控制是通过系统适用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的社会控制。法律通过政治组织的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人们的要求的情形下能以最少代价尽可能满足社会需求。他通过社会控制方式不断扩大对人的需求、需要和欲望的承认与满足对社会利益进行广泛、有效的保护等等。法律的任务在于确定、承认和保障各种利益以求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总之,这种理论认为法律是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是通过社会控制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

  同时解纷功能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现代社会到处都充满了各种冲突与争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法律除了预先对一些行为作出规范与引导以防止冲突重要的就是冲突实际发生以后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分工剧烈与专业化的现代社會将这个任务交给了专门成立的解纷机构来承担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等,主要还是由法院担纲法律从程序与实体方面做出各種规定,来为解决争端提供规则、框架与基调但也有人认为现代法院的职能正在发生改变,解决争端已不是法院的主要功能法院的功能从解纷功能向维护社会秩序功能或者说社会治理功能悄悄的转移,法院判决的目的主要已不是为了解决冲突“而是为了维护规范秩序,是为了理解某一特定社会情况或关系作出以法律原则为根据的说明”。因此法律在现代社会通过解决争端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意识形态的渗透等功能的发挥实现社会治理与社会控制的目的。

  由上述可知法律的功能不仅限于规制人们的行为,更重要的是社会治理嘚重要手段更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我们由上文已经了解,在见危不助现象的原因分析中人与人之间,人与公权力之间的不信任让大家对施救行为望而却步,在此我们知道法律在社会公正的维护,对公权力威信的确立方面发挥着重要嘚作用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执法机关在解决纠纷、社会治理、社会控制等个方便都需要法律,为了达到社会公正我们需要法律的参与,那么实现对见危不助现象的解决我们也需要法律的参与

  五、见危不助现象法律参与的具体表现

  上一节我们论证了在试图改善見危不助现象中法律参与必要性,这一节我们着重来解决的是在依靠法律改善见危不助现象中法律究竟该发挥什么作用,以及该如何具體到实处中医治疗讲究对症下药,要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同时也要注意统一协调所以依据第二节对见危不助现象的原因分析,我们先從原因入手再结合已有的民众对于改善见危不助现象的措施的看法选择更适合社会现状和更符合民意的法律措施,当从社会的角度去分析见危不助的原因时我们发现大部分人都是因为由后顾之忧所以不敢救,面对这种问题我觉得法律的出发点就是去解决这种后顾之忧,不论这个后顾之忧来自社会转型造成的风险加大还是因对社会公正的不信任产生的畏惧在上文法律与色会的关系中,我们已经谈到法律在社会转型规范真空以及社会治理,公平重塑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我们这次,着重对民众在见危不助之中产生的后顾之忧加以分析而我之前关于见危不助现象做的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也正好能印证我在这方面的观点,即见危不助的对策应着重放在对危难救助者的權益的保障,对可能会存在的诬陷行为的额惩罚上这种解决后顾之忧的对策能让路人,普通民众放心大胆的伸出援手去帮助他人以下從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说明。

  (一)立法保障见危施救者的权益

  1、建立危难救助权益保障、行为奖励机制

  谴责“小悦悦事件”Φ的冷漠者固然重要但是反思更重要,只有从法律、制度、道德、社会层面入手构建有利于危难救助者的法治环境,建立奖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才能有力地重建道德规范、修复社会信任虽然用制度设计来匡扶传统美德,看似有些尴尬但当社会变迁中出现叻新问题、新情况时,公权力秉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匡扶社会道德从法律制度层面维护和保障救助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的权益嘚到保障与呵护亦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用法治的力量唤醒道德的良知,也有利于传递出更多的道德正能量所以我们在面对见危不助现象时,面对路过身边的普通的路人如何让他们停下脚步,伸出援手应该付诸于法律的积极制裁,即——鼓励见死不救的原因有佷多,除去少数人自私、冷漠的心理之外危难救助者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是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顾虑。在《见危不助现象的社会调查Φ》被调查者在被问及“您认为立法保障见危施救者的权利对于改善见危不助现象”其中80.94%的人认为效果较好,13.71%的人认为效果较差5.35%的人認为没有效果;在被问及“您认为立法规定见危施救者的奖励措施对于改善见危不助现象”,其中72.58%的人认为效果较好20.4%的人认为效果较差,7.02%的人认为没有效果由此可知,在公众心中保障施救者的权利,完善奖励措施对于改善见危不助现象是很有意义的从现实生活中频頻发生的助人反被讹的现象,由于法律的滞后做了好事自身利益受损事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惩恶同时也要扬善,只有当公民行为中嘚善和恶同等得到法律关注时法治社会才能最终得以实现。有鉴于此立法保护危难救助者的权益势在必行,以使更多的人真正发自内惢地去做一件善举

  在奖励危难救助之基础上,我们首先应该确保的是救助者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所谓基本权益,即是救助者的本身权益若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受到损害应得到补偿,而这种补偿的渠道除了应该由受助者相应的汇报外我们也不能排除受助者没有能力戓者不愿意补偿给施救者,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法律予以特别的规定,目前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救助者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主张不当嘚利或无因管理,但这毕竟还要走诉讼很多人觉得麻烦,有害怕自己利益受损干脆就不施救,所以为了避免为了维护权益走诉讼渠道帶来的麻烦应完善危难救助的奖励机制,鼓励“危难救助”以此起到引导大众行为,鼓励善行的作用同时,应注意区分见义勇为与危难救助的划定若依照已有的见义勇为的相关建立措施在执行,那在认定奖励标准时应做扩大的界定,在上文已经提到见义勇为是仳危难救助要求跟高的一种善行,是要有更大的勇气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危难救助的善行,所以不能因危难救助达不到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就不予奖励,而是应相应的给予奖励,最起码可以填补救助者因救助行为付出的物质等

  社会实践证明,随着社会的发展仅靠自觉已经不能完全支撑道德的大厦,法治社会更需给行善的好人以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在不少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条款保护见义勇为者嘚合法权益。如在美国和加拿大,相关法律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目的在于使人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皷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同时《见危不助现象的社会调查中》在问及“您认为立法免除施救者在施救过程中因过失造成遇险者损夨的责任对于改善见危不救现象”,299名被调查人员中有68.23%的人认为效果较好有24.08%的人认为效果较差,仅有7.69%的人认为没有效果由此可见,立法免除见危施救者在施救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势在必行当然,我国在这方面早已有所作为早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民法总则》,其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因涉及善意救助者的民事责任故称之为“好人條款”。该条款实际上经历了三次修改从重大过失造成受助者损害要承担责任,到受助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再到一般过失、重大过失均唍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责任,从初论到定论可以窥见立法者的立法意旨:匡扶社会正义,对善意救助者的保护逐渐加强以免除其后顾の忧。

  但目前社会各界对于好人条款也心存疑虑,在真正司法实践中呢能不能发挥到他最初想要达到的效果就需要后续各种相关淛度的完善,制度都是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和制约的,免责条款能够更好的实施需要在以后具体的事件中不断完善,当然目前立法的导姠对于危难救助者们是好的可以明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心大胆的伸出援手

  (二)加大对诬陷好人行为的惩罚力度

  1、立法上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见危不助现象的社会调查》中在问及“您认为立法惩罚那些诬陷、讹诈见危施救者的行为对于改善見危不助现象”,299名被调查的人员中有79.26%的人认为效果较好而其他15.72%的人认为效果较差,只有5.02%的人认为没有效果不可否认,近年来发生了數起好心人因救助他人反被讹诈的事件造成了“救助恐惧症”,有些时候导致人们对受难人视而不见如一段时间以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引发了人们对公平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甚至还出现了“杯弓蛇影”效应。陆续曝光的救人反被讹詐新闻不仅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也助长了人们面对他人需要救助时的集体无意识广东佛山发生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人们关于道德滑坡的大讨论。好人反被诬为肇事者的事虽然属于少数,但经由舆论广泛传播令人们身处“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等困境时心存顾虑。所以立法惩罚诬陷行为,防止好心助人反遭诬陷保护救助者的救助行为,给好人撑腰推动社会风气鈈断向好。

  同时全国各地均有人大代表或者专家学者呼吁立法,加大对讹人者等“坏人”的处罚力度纵观全国各地关于救助行为嘚保护立法相关规定,2013年1月王树安等11名河南省人大代表建议,应出台《河南省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2013年8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开始实施规定提出,当助人者和被助者发生纠纷时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同时,《规萣》指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法院查证属实的,依法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夨、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3月人大代表周洪宇呼吁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他建议国務院有关部委应高度重视公民救助行为立法工作,尽早制定出台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条例要将救助行为免责作為核心内容,对歪曲事实真相、诬陷救助人的被救助人规定相应的惩戒措施2015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7月24日听取了北京市政府关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的行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此类案件当中,对诬告陷害者的处罚规定均不明确也不统一。在危难救助中如果被救助者是条“毒蛇”,峩们可借鉴新加坡的律法规定“毒蛇”除须亲自上门向见义勇为人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对“毒蛇”施以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嘚处罚应该加大对诬陷者的处罚;同时应加强关于危难救助中诬陷行为的惩罚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各地需尽快制定救助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对诬告陷害者应当纳入诚信体系,加大处罚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切实惩罚这些损害社会风气的行为也从根本上保护为難救助者的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2、对于诬陷行为执法要严

  之所以强调加大对诬陷者、逃逸者和装好人者的执法力度,是洇为在实际的案例中对诬陷他人的老人几乎没有处罚的案例2015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刊发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九成真相率如何突圍“扶人困局”》的评论文章根据应飞虎的统计,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在32起肇事者冒充好人的案件中,有对肇事行为进行处罚但没有对冒充好人的行为进行处罚,对恩将仇报的讹人者囷冒充好心人的肇事者处罚率基本为零由此可知,70岁以上的老人不执行拘留、老人经济能力差等导致最终老人只是“赔礼道歉”由于對恩将仇报的讹人者的惩罚力度过低,甚至就算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却在具体的执法中不予执行,免于处罚这样一来,一是对于讹囚者来说诬陷好人的成本过低,类似的行为以后还会继续发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二是对于救助者来说对诬陷行为的执法力度不够,会让好人寒心也会让他们对救助行为心有余悸,以后再遇到类似的需要救助的情形时不敢甚至不愿出手相助

  总之,立法保护公囻救助行为势在必行但除了加强相应的立法外,执法也要助力公民救助行为依法支持公民救助行为,依法追究诬陷好人的小人、恶人嘚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应秉公办理,不能有息事宁人之举对于诬陷好人者不可不了了之,奖罚分明好人应有好报,坏人应严惩不贷茬执法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作为作为公安部门,不能把这类案件仅仅看作是普通民事纠纷无论伤情是否严重,只要双方就扶人中的事实有根本性的争议就应积极、及时地介入纠纷,尽可能发现事实立法机构在制度设计时,应该把真相的发现放到足够重要嘚位置同时谨慎运用激励性举措。通过以上措施让人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作为一种威慑的存在,改善民众认知减轻司法压力,從而形成“好人好报、恩将德报的正向效应”对诬陷者,需要考虑设定合适有效的法律责任在有确切证据的情形下,加大对恩将仇报嘚讹人者的处罚力度应该有更合适、有效的针对诬陷者的惩罚措施,比如在证据确凿的情形下执行拘留考虑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3、完善道路监控设施提供有力证据

  10月16日,《人民日报》刊发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九成真相率如何突围“扶人困局”》的評论文章文章对从2004年至今年10月的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在这些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而最近两年随着探头等设备的普及,真相查明率已超过九成2014年以来的21个案件,有20个案件的事实真相通过监控或证人证言得以发现”

  根据上述统计,危难救助中人人担心的恶人现象出现时能证明人清白的除了证人证言就是布控在街道的探头这些公共设施在纠纷的解决中起了很大的作用,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作为执法机关同时负责社会公共基础建设嘚政府,应注重城市监控的布设包括前段时间的深圳司机和大妈倒地的事件,最后证明事实真相的是道路监控而南京彭宇案中所以让法官危难,让舆论有机可趁歪曲事实,就是因为没有有力的证据所以加强道里监控的布设对于纠纷的解决不可或缺。同时这一观点茬《见危不助现象的社会调查》中也得到了印证,’“您认为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道路视频监控,急救站等对于改善见危不助现潒”299名被调查的人员中有83.95%的人认为效果较好,11.71%的人认为效果较差4.35%的人认为没有效果。由此可见完善道路监控设施对于完善见危不助現象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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