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省唐山市邮编的公积金能打到个人银行账户么?

2016年河北唐山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及提取手续流程新政策_金融_无忧考网
2016年河北唐山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及提取手续流程新政策
09:45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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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及提取手续流程新政策  唐山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在唐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资料:  一至八项为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建房  三.全款购买二手房  四.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五.全款购买公有住房  六.拆迁安置中职工购买超出置换面积住房  七.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偿还商业贷款  九至十六项为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提取后对职工账户进行销户)  九.退休、退职  十.出境定居  十一.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三.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四.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集中封存两年以上未就业  十六.在我市务工的外地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  唐山公积金提取流程  *办理流程:  本人提出申请―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审核―审核合格后当场办理  *办理时间地点:  每周一至周五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上午 8:30至11:30  (驻银行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时间为上午 9:00)  下午 13:30至5:00  夏季 14:30至5:00扩展阅读  省直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了。近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适当延长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年限的通知》,决定适当延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简称“构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年限。  省直缴存职工因构建自住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按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后延5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构建自住住房的费用。  对于构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条件,《通知》明确,购买商品房的,首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任意两样。  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买方、卖方、房屋中介三方房屋买卖协议(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因同一套住房第二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只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构建自住住房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提取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可持上述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过省直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提出提取申请,并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tangshan.gov.cn
@bgt.tangshan.gov.cn
@12345.tangsh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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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指南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指南
&&&&& 为进一步推进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缴存服务
(一)单位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1、单位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唐山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申请审批表》;
3、《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开户汇缴明细表》;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 汇(补)缴
&&&&&&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手续。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1、每月缴存无变化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总表》、付款票据(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等);
2、有人员增减变动、启封、调整基数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还需再提供《补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
  单位开户缴存登记的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隶属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资料:
&&&&&&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隶属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1、《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工作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中心政策法规处报请中心领导审批&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五)账户转移
1、住房公积金外市转移:
&&&&& 职工调到外市工作,需在原工作单位所隶属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⑴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⑵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汇款接收账户信息原件;
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职工本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转入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地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不包含基金划转业务)。
2、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
&&&&& 职工在唐山市范围内工作发生变动,需将原工作单位的个人账户转移合并到新工作单位,由新工作单位所隶属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⑴《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⑵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⑶职工本人公积金卡及密码。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办理本市转移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六)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
&&&&&&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的,或未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已获准终止,暂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手续。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单位专管员办理要件:
1、《职工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职工本人办理要件:
1、《职工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办理流程:专管员或职工本人应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专管员到工作单位所隶属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1、单位调整缴存比例的申请说明;
2、《唐山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1、《唐山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表》或《唐山市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
3、单位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
4、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本年度及上年末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地方税务专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载完税证》、《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中心政策法规处报请中心领导审批&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1、职工在本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⑴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
&&&&& ⑵全款购买集资建房的;
&&&&& ⑶在我市拆迁安置中职工全款购买超出置换面积的;
&&&&& ⑷全款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⑸全款购买二手房的;
&&&&& ⑹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 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⑻退休、退职的;
  ⑼出境定居的;
&&&& ⑽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⑿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⒁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 ⒂在我市工作的外市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专用卡及密码;夫妻共同支取或配偶支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夫妻在同一户口本上)原件及复印件,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办理的,可由其填写制式委托书,委托配偶办理。
2、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包括:
 ⑴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款购房发票或合法收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 ⑵职工在我市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房改部门审核批准的集资建房购房协议与集资建房合法收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⑶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与超出置换面积部分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监制章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 ⑷全款购买公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与收款发票或合法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 ⑸全款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发放的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部门的《房屋转让合同(买卖契约)》、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⑹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建成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提供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放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建房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农村户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⑺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首次提取时提供房产部门鉴证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原件,同一套住房后续提取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 ⑻退休、退职的,提供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退职证或退休、退职审批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 ⑼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护照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⑽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确定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原件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 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复印件;
& ⑿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⒀参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士兵证(军官证)及所在部队的服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入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所在院校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⒁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原件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⒂在我市工作的外市(非我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我市的,提供职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转出我市或外地缴交养老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开具付款支票&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实地核查的除外)。
三、贷款服务
&&&&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⑵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方在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在经中心认可的其他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
⑶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方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⑷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手续合法、产权清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二手房),并且不在拆迁公告、司法冻结或封存和危房范围之内,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⑸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⑹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已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经过房产交易部门鉴证;
⑺;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⑻同意用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或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⑼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⑴、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共同还款人正在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贷款还清时间不满一年;
⑵、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在封存、待转、待兑状态的;
⑶、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未经批准缴存比例低于单位、个人各5%的,月缴存额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额110元的;
⑷、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达到三个月的;
⑸、单身职工或者夫妻双方工资基数低于唐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的;
⑹、父母与子女之间交易的存量房(二手房);
⑺、借款人与共有人不是夫妻关系或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共有人是未成年人的;
⑻、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信用情况不符合中心规定的;
⑼、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⑴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⑵商品房买卖合同;
⑶首付不动产专用发票;
⑷个人信用报告;
⑸住房公积金卡;
⑹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2、存量住房(二手房)
⑴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⑵房地产转让合同或买卖契约;
⑶评估报告;
⑷过户后的产权证、土地证;
⑸首付款凭证;
⑹个人信用报告;
⑺住房公积金卡;
⑻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⑴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⑵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⑶个人信用报告;
⑷住房公积金卡;
⑸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政策提示:
*贷款额度
&&&&&& 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不超过40万。
1、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首付至少为20%,90平方米以上首付至少为30%;
2、二手房,超过20年的存量房(二手房)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
3、职工购房为第二套的首付为60%,利率上浮10%。
*还贷额度
1、月还贷额为夫妻双方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50%;额度要为借款人留出足够的生活费用,借款人偿还贷款后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单身职工500元、夫妻双方1000元;
2、对工资基数明显超出行业工资标准或认为有疑义的,还要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明细);
3、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⑴另一方为军人的提供收入证明,一并核定收入;
⑵另一方未缴存公积金的,如有工作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工资证明和工资发放凭证(工资卡明细),核实后,可冲抵该供养人口的生活费用,如无工作单位,扣除生活费;
⑶另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满一年的,一并核定收入;
⑷另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处在封存、待转、待兑状态的,不核定收入,但可冲抵该供养人口的生活费用。
*共同还款
&&&&&& 单身职工,如果其父母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做为共同还款人。在贷款还清前,共同还款人不能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
&&&&& 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婚内约定
&&&&&& 婚内购房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需公证部门公证后,由另一方作为共同还款人,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但双方信用状况均需审核。
*婚前购房
&&&&&& 签订购房合同时单身,申请贷款时已婚的,配偶必须作为共同还款人,不得作为共有人,要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并留存双方资料,配偶信用状况可不用考虑;
*婚内变更
&&&&&& 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婚,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离婚或丧偶的,要将共有人在购房合同中撤消,并经房产交易部门重新鉴证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还款
&&&&&&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借款人还贷款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前还款,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必须以万元为单位进行偿还。
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要件:
1、借款人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
3、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职工到银行存入提前还款金额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
四、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
&&&&&& 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业务的柜台和中心客服电话、中心网站等。(本指南第22页附业务电话表)
查询内容:
&&&&& 单位可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职工本人可查询本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提取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卡;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卡。
2、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输入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号及密码,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应输入单位住房公积金卡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
&&&&& 通过柜台、电话、网络查询可当即获得查询结果。
五、政策咨询
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业务的柜台和中心客服电话、客服传真等。
柜台咨询及电话咨询当即答复,疑难问题或网上回复,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六、投诉建议
投诉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投诉电话、中心网站、电子信箱等。
反馈时限:中心收到投诉建议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联系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七、联系方式
中心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北新道与大里路交叉口房产交易大厦六层
客服电话:
投诉电话:
客服传真:
中心网址:
电子邮箱:
中心业务咨询电话表
单位名称 咨询电话 地 址
北新道管理部 2253319 路北区北新道与大理路交叉口房产交易大厦一层
新华道管理部 2206182 路北区新华道与友谊路交叉口西中国银行
建设路管理部 2036204 路北区裕丰街与建设路交叉口中国银行
丰润分中心 3231294 丰润区团结路左4号楼
丰南分中心 8158913 丰南区青年路197号建设银行丰南支行
开平分中心 3377615 开平区西城路218号建设银行
古冶分中心 3560879 古冶区林西新林道56号
迁安分中心 7624175 迁安市燕山大路1048号,建设银行5楼
滦县分中心 7106779 滦县燕山北大街37号中国银行滦县支行
滦南分中心 4122309 滦南县倴城南大街56号工商银行滦南支行
乐亭分中心 4622106 乐亭县金融大街西段
唐海分中心 8759630 唐海县垦丰大街96号,中国银行唐海支行
玉田分中心 6129268 玉田县振玉路600号
遵化分中心 6612036 遵化市文贸大街8号中国银行遵化支行
迁西分中心 5628996 迁西县喜峰东路34号中国银行迁西支行
南堡分中心 8515887 南堡开发区南源路与文明道交叉口
客服电话 203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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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记者获悉,从日起至10月28日止,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唐山人以后有这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八)职工死亡的;(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详细规定请看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对职工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所辖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第二章 办理程序第三条 职工持规定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受理并通过审核的当场予以办理,审核未通过的当场告知职工。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职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出的,中心自接到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送过来的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第四条 职工所持提取资料均为原件,分中心、管理部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对审核的提取资料、提取人进行电子拍照存档,对部分提取资料(如共同还款申请书、共同还款声明、承责声明、单身证明、提取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留存原件。第五条
提取业务办理完毕后,一般情况下资金在当日内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资金在中心完成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处理后划转至接收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六条 提取业务原则上由职工本人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办理。(一)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以下资料: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同户籍户口本、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书之一)、《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被判处刑罚人员在服刑结束前确需配偶代为提取的,需提供服刑监狱方盖章确认的《授权配偶办理委托书》或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二)退休职工因患病、身在外地等原因本人不能办理销户提取的,可委托子女代为办理,提供以下资料:子女身份证、父母子女同户籍户口本或《授权子女办理委托书》。(三)监护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监护人身份证、具备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四)其他需要委托办理的,应提供以下资料: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第三章 提取情形及规定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三)离休、退休的;(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境定居的;(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八)职工死亡的;(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八条 全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以在购房三年内(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申请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全款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每年提取一次。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的,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婚前单独全款购房的,婚后配偶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原为职工与他人共有,之后职工购买该住房其他共有权人部分产权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未还清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贷款还清前,不能办理全款购房提取。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 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关系证明(下同):同户籍户口本;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二) 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1.购买商品住房的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提取额度:职工、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3.购买存量住房的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在该年度内只允许其中的一次交易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转让合同或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税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票据。因办理抵押贷款而无法提供房产证原件的,可以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提取额度:职工、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可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4.购买公有住房的其他资料: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契约、购房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买卖契约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5.购买90平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日之后全款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超出购房款总额。仅限于上述1至4项购房提取情形。首套认定标准为:职工及配偶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均显示为零或该套住房为首套,且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使用其他购房、建房等手续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其他资料:首次提取的,职工及配偶均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10日内出具的首套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本条第二款1至4项购房提取情形相对应的提取资料、户口本、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的提供单身证明)。单身证明材料按照以下方式之一提供:(1)单身声明及户口簿(户籍信息证明),户籍信息中婚姻状况为空白(未婚的不填);(2)离婚证及未再婚声明;(3)婚姻状况公证书(包括未婚公证、离婚公证、离婚后未再婚公证等);(4)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及未再婚声明。以后每次提取时提供户籍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10日内出具的住房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超出购房款总额。6.购买拆迁安置住房中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住房的拆迁协议中的被拆迁人为两人及以上的,被拆迁人之间不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均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附结算清单)、购买超出置换面积部分住房的收款发票或加盖财政(税务)监制章的收款收据。提取额度:职工、配偶、父母或子女提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或最终确定所购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等补充协议的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超出置换面积部分支付的购房款。第九条 职工在唐山市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在建成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提取公积金,超期不予办理。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下同)。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其他资料:《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国土部门的建房批准手续或镇(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手续、购买原材料的发票、农村户籍户口本。对有关资料难以核实的,分中心、管理部进行现场勘查。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可提取批准建造、翻建日期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且不超出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原材料费用总额。第十条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在办理离退休手续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其他资料:1.对于年满60周岁的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资料;2.对于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已停缴、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女性退休职工,提取时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资料;3.未达上述年龄,但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的职工,提取时需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核发的退休证(或退休、退职审批表)。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其他资料: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其他资料:能反映注销户口情况的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护照。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贷款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以凭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手续每年(同一公历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对使用贷款购买多套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同时选择其中一套作为提取依据进行申请(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申请),在该套住房贷款还清前,不受理其他贷款购房提取;待该套住房贷款还清后,可继续使用尚未还清的的贷款购房手续申请提取。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贷款购买住房的,均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婚前单独贷款购房,婚后配偶参与共同还款的,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自结婚之日起开始核算可提取额度。偿还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配偶先到发放贷款的部门提交共同还款申请书,然后持审核盖章的资料到负责提取业务的部门办理提取。偿还商业银行、开滦公积金及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及配偶需在负责办理提取业务的分中心(管理部)签署共同还款证明后再办理提取。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关系证明(下同):同户籍户口本;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其他资料:偿还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身份资料直接办理。⑵偿还商业银行、开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①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以后使用同一套住房贷款手续提取,提供借款合同、上次提取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的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提前还清贷款的还需提供银行或开滦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⑶偿还组合贷款(市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明细表。提取额度: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及配偶、共同购房的父母或子女首次办理还贷提取的,可提取当次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次提取日之前的还款本息总额。在日之前使用该套住房办理过还贷提取的,从最接近日的提取办理日(简称基准日)之后实行累计提取,即职工与配偶、其他购房人在基准日之后进行提取,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基准日之后的还款本息总额。在还清贷款之后提取的,可提取贷款还清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基准日之后的还款本息总额。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在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租住唐山市保障住房(廉租房、公租房)的,在租赁期内可每季度申请提取一次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也可在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内累加多个季度后提取。租住唐山市商品住房,并且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记录,无物业费提取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在租赁期内可每年(同一公历年度)申请提取一次用于支付房租。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公积金,其他人不能提取。同时租住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使用其中一套申请提取。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1.租住保障住房其他资料: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提取额度:按季度提取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当季度支付的房租。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多个季度提取的,职工及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累加期限内支付的房租。2.租住商品住房其他资料:职工及配偶的无房证明(在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10日内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住建部门出具,10日内有效)、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同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方,为我市户籍的出具其户籍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本,为我市以外户籍的出具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户口本。提取额度:每年提取一次,职工每次提取额度为6000元。第十五条 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死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一)身份资料死亡职工的身份证或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其他资料及提取额度其他资料:职工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等之一即可)、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注: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提取人为法定继承人中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的,可免于公证。提供资料: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与承责声明。提取额度: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形1. 异地购房提取。职工或配偶在唐山市以外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只限于购房日之前的户籍所在地;工作所在地只限于单位在本市辖区外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全款或贷款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1)全款购房的。所购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能够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的购房合同、全款发票、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购房的)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分支机构所在地购房的)、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不能查询的,不予受理。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税票、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购房的)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分支机构所在地购房的)、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提取额度为一次性提取。购买商品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购买存量住房的,职工及配偶可提取契税完税发票日期之前账户的余额,合计不超出购房款总额。(2)贷款购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需提供能够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站查询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与银行或公积金中心签署的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明细表、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地购房的)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缴存单位公章、分支机构所在地购房的)、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异地所购房屋在配偶名下的,应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之后每次提取,需提供偿还贷款本息明细表、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提取额度:参照第十三条提取额度规定。2.职工及配偶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一套唐山市辖区内自有住房的物业费。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其他资料: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支付物业费的发票或加盖物业公司章的收据(包含支付物业费业主姓名、房屋坐落、面积、物业费收费标准与交付物业费金额信息)。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每年合计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物业费的实际支出,且最高上限为3000元。3.职工被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以下之一的夫妻关系证明(下同):结婚证;夫妻同户籍户口本;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其他资料: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提取额度:职工及配偶申请提取日之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4.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或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他资料:参军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已入伍的提供士兵证(军官证)、所在部队的服役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学的提供入学录取通知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已入学的提供学生证、所在院校的学习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5. 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他资料: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6.职工个人账户封存两年以上,未在我市继续缴存或未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身份资料:提取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其他资料: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提取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7.职工在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缴住房公积金后,在其他城市(含开滦公积金,简称转入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转入地中心提出申请,由转入地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向唐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信息,唐山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符合转出条件的,将职工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将原因通过平台反馈至转入地中心,由转入地中心告知职工。8.职工因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参军上学、被判处刑罚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管理两年以上未在我市继续缴存或未办理异地转移、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其它城市等情形办理销户提取时,经审核存在尚未还清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的,需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余额兑付还贷手续,再提取(转出)剩余的住房公积金余额。9.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详见唐山市人民中级法院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申请扣划职工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资料及可提取额度:身份资料:执行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其他资料: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符合扣划情形的相关证明。扣划额度:申请扣划的金额,且不超过职工账户余额。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十七条
职工以购买住房、建造翻建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住商品存量住房、取得低保资格等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限定使用其中一种情形提取一次。第十八条 职工提供的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付款方式为贷款,提供全款发票,要求以全款手续提取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以发票或合同日期中较晚时间为基准日,间隔半年后,职工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分中心(管理部)核实信用报告无此住房贷款记录的,可按全款购房办理提取。职工提供的存量住房购房合同付款方式为贷款,后改为全款,申请使用全款手续提取的,按以下情形办理: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基准,间隔半年后,职工打印个人信用报告,分中心(管理部)核实信用报告无此住房贷款记录的,可按全款购房办理提取。第十九条
职工在办理提取时,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丢失或未办理的,为确保提取资金顺利到账,职工可提供一张本人的Ⅰ类账户银行卡(目前限于工行、建行、农行、中行、交行,非Ⅰ类账户银行卡的转账金额超限后将导致转账失败),分中心、管理部将职工提供的银行卡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后,再办理相关提取业务。第二十条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存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或因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骗提、骗贷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待其解除冻结或限制后方可办理提取。第二十一条 缴存单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交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状态为正常的,原则上不得办理提取销户或并户转移业务。若欠缴单位在未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之前,职工以书面形式表示其欠缴部分由其与所在单位自行协商解决的除外。第五章 违规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发现职工伪造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将骗提行为记入职工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职工的其他有关处理措施,按省住建厅下发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冀建法[2017]5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打击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知》(唐公积金〔2014〕24 号)和《唐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唐公积金〔2012〕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使用全款或贷款购房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退房的,应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给管理中心,重新纳入其个人账户管理。拒不退还的,管理中心将视同为骗取住房公积金,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处。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政策规定办理提取业务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和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唐公积金〔2015〕19号)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自行废止。中心其它有关提取政策及操作规程与本规定不符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欢迎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可登录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网(网址:www.tsgjj.com)查阅详情,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唐山市北新西道89号房产交易大厦606室,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来源: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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