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未某某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河南省安阳市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忠武建筑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劉大线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李宏声,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产业集聚区(中州路南段西)
法定代表人:唐成河,公司董事长
原告未某某与被告汤阴县忠武建筑涂料有限公司、安阳市豫北金铅有限责任公司勞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未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丅:
本案按原告未某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