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南京市溧水县邮编土地征收标准是多少钱?

关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陆家村拆迁征地的一些问题_河南省吧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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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陆家村拆迁征地的一些问题收藏
 关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陆家村拆迁征地的一些问题:  一、关于陆家村征用土地和陆家村(陆家祠堂建于1767年)拆迁,有陆家家族一百多户委托陆德家、陆飞等于石湫政府交涉;陆德家、陆飞找到石湫政府党委书记徐友林,而徐友林书记说:你们不要找我,去找小毛,我们没有找到小毛后,陆德家打电话给徐书记,徐书记接通电话陆德家说:徐书记您是我们当地群众的父母官,我是您的公民,群众委托我们和您谈谈。而徐书记说:你是什么人呀,有什么权利和我谈。请问作为一个政府领导怎么能脱离党群关系。  二、 关于征地一事,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陆家村现两次征用一千六百多亩,只有百分之一是旱地,其余多是水稻天,其中八百多亩用于商业开发,其余八百多亩用于元博技术学院。而土地补偿费,每人口扣除1.27亩用于养老保险,而不是按中央和省相关安置规定(我们农民失业怎么办)。其余土地按(1.8万元/亩)给予补偿,很多农民多要掏钱买保险,并没有按照“中央国务院46号文件”“土地征用法”“五部委和江苏省征用土地补偿办法”等文件实施。请问现在物价上涨农民怎样去生活和生存。  三、关于陆家村拆迁一事,我村在S243省道西边只有30米,而石湫镇商业开发房距S243省道有300米左右,他们一层房销售价13800元/平方米和28800元/平方米不等;而像陆德家住房只有2019元/平方米(陆德家住房240平方米)碾米加工厂房210平方米,住房是宾馆式装潢,包括未突击装潢奖励费66606元,搬家费2664元,两年过渡费31971元,提前搬家奖励费66606元,装潢及辅助物补偿款等共计712053元。  陆德家为国家计划生育做出过贡献,因施行夫妇只生一胎,所以妻子而离婚,生下一女陆福霞(在河南卫校意外身亡),而石湫政府领导说:像你最多220平方米住房,按2350元平方米扣除。相反超计划生育的人能拿到450-500平方米住房,请问像石湫政府领导的说法做法是否得民生民意,他们政府把陆家村拆迁用于商业开发是否能得到社会各方的支持,我特请大家评一评。联系方式-陆德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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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 阅读:<font color="#FF次 【字体:
&&&&&&&&&&&&&&&&&&&&&& & & &&&&&& & & & & &&& 中共溧水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 & & & & & & & & & & & & & & & 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 & & & && & & & & & & 溧& 水& 县& 财& 政& 局
&&&&&&&&&&&&&&& & & & & &&&&&& & & & & & & && 溧& 水&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 & & & & & & & & & 溧人社 [2011]40号
&&&&&&&&&&&&&&&&&&&&&&&&&&&&&&&&&&&&& &
&&&&&&&&&&&&&&&&&&&&&&&&&&&&&&&&&&&&&&&&&&&&&&&&&&&&&&&&&&&&&&&&&&&&&&&&&&&&&&&&&&&&&&&&&&&&&&&&&&&&&&&&&&&&&&&&&&& &
&&&&&&&&&&&&&&&&&&&&&&&&&&&&&&&&&&& 关于印发《&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
&&& 现将《&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溧水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 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 & & & & & & & & 溧 水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溧& 水& 县& 财& 政& 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
& & & & & & & & & & & & & & & & & & &&&& 《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溧水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溧政发[201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 根据我县不同时期被征地人员补偿安置保障政策,被征地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 (一)新增被征地人员:即《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溧政发[2011]64号)出台后,以征地区片价补偿安置的被征地人员;
&&& 新增被征地人员以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劳动年龄段,参加社会保险;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年龄段,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 (二)2010年底前土地已经使用、土地用途已改变并不可逆转、尚未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的认产补偿类被征地人员;
&&& (三)原参加或办理征地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即按《溧水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溧政发[2006]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参加征地保障,或参加原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
&&&& 上述(二)、(三)类所涉及的被征地人员,以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日至& 日期间出生)、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日至日期间出生)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劳动年龄段,参加社会保险;男性年满60周岁(日前出生)、女性年满55周岁(日前出生)的被征地人员纳入养老年龄段,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 (四)1992年以来征用土地&农转非&,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实行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劳力安置费)、未能安排就业,目前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被征地人员,以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男性不满60周岁(日后出生)、女性不满55周岁(日后出生)的被征地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
&&& 已经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一至四级津贴待遇的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的范围和对象。
&&& 认产补偿类符合进保条件满16周岁的在校生[包括接收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和通过国家统一计划招生、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不含后学历)],可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签订协议公证后,领取一次性征地补偿安置费,不再纳入被征地人员的范围和对象,不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二、 被征地人员进保办法
&&&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 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时所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向前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 补缴失业保险费:按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时所确定的被征地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向前补缴12年的失业保险费。
&&&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
&&& 被征地人员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缴追溯时间不早于本人16周岁。
&&& 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参军服役期间、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除外,下同)与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日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计数为180个月和144个月。
&&& 因年龄原因无法补足、或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方案之日前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足额缴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无法补足的,剩余部分的社会保障费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其中70%划入个人账户。
&&& 认产补偿类劳动年龄段人员,和已按溧政发[2006]21号文件参加征地保障、或原征地&农转非&实行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未安排就业的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从日向前补缴养老、失业保险,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见附件一;失业保险按一次性补缴4800元计算。
&&& 认产补偿类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时,对已有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有剩余的,经申请可退还本人。补缴时在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已达12年以上的,可一次性退失业保险缴费部分。
&&& (二)养老年龄段人员直接参加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
养老年龄段人员按照劳动年龄段人员征地时所确定的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12年失业保险费之和,直接缴纳征地保障费。
认产补偿类进保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人员,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按3万元确定。
&&& 按《试行办法》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已享受机关事业退休养老待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结算给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 (三)进保程序
&&& 1、征地后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产生,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委会审核报镇(区)政府确认。镇(区)政府将确认的名单报送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委农工委,经国土部门、农工委审核后报送县人社部门为其办理社会保障事宜 。
&&& 2、县国土部门根据审定的被征地人员名单和进保缴费标准计算进保费用,出具进保通知并将进保费用划入县财政征地保障基金专户,县财政部门收到社会保障费后签署到账确认,县人社部门依据县国土、财政部门的进保通知办理进保手续。
&&& 3、县人社部门在收到县国土、财政部门出具的进保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参保经办业务,并通知被征地人员和所在镇(区)。
&&& 4、各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相关手续 ,被征地人员凭相关手续领取相关待遇。
&&&&& 2010年底前土地已经使用、尚未纳入被征地社会保障的认产补偿类进保事项,由各镇(区)按要求统一办理。
& & & 已按溧政发[2006]21号文件参加征地保障、或原征地&农转非&一次性领取自谋职业费(劳力安置费)、未能安排就业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日前在原征地所在镇(区)申请办理,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仍按原有关征地保障的规定享受待遇。
三、社会保障待遇
&&&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 1、续缴社会保险。被征地人员按《办法》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灵活就业的,按我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有关规定,可以续缴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 2、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企业就业并参保的,由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灵活就业的,可由本人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 3、失业保险待遇。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在办理失业登记后,到户籍所在镇(区)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失业时按我县实施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征地人员续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25年的(含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不足上述规定的,按我县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补足),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按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参加新农合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 5、生育、工伤保险待遇。灵活就业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按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工伤保险待遇。
&&& (二) 养老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
&&& 1、被征地人员从进保的次月起每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 2、从进保的次年起,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征地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并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 个人账户
&&&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1、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分账计息。
&&& (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
&&& 1、个人账户的建立
&&& (1)经办机构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 (2)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际到账时间记账和起息,并于每年7月1日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
&&& (3)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记载的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上一结息期记入个人缴费的累计储存额本息;本结息期个人账户的支出、本结息期的利息;期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等。
&&& 2、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 ①死亡的;
&&& ②户口迁出本县或出国定居的;
&&& ③按《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补缴社会保障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
&&& ④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
&&& ⑤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享受工伤待遇的。
&&& (2)办理程序
&&& 申请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的人员,本人携身份证到征地时所在地的镇劳保所办理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一次性结算申领手续。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需携带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迁出本县或出国定居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定居国签发的定居证明;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一至四级伤残待遇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待遇领取证明。
&&& 3、个人账户转缴社会保险的规定
&&& 劳动年龄段人员在自谋职业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资金予以支付,但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支付资金,最高不超过原进保标准和个人账户利息之和。
因年龄原因无法补足,在灵活就业期间,续缴社会保险时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提高,按上述办法造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续缴,可先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和统筹资金转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再用征地调剂资金转缴,续缴至养老保险满15年、失业保险满12年为止。
&&& 按溧政发[2006]21号文件参加原征地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劳动年龄段自谋职业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等,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次月社会保险费为止。
个人账户转缴社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程序,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另行公布。
六、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 县财政设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用于接收、拨付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实行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存储及管理,所得利息记入基金。
范围和对象中确定的二、三、四类被征地人员进保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出台的筹资办法筹措,逐年到位。
县财政、国土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筹集的资金转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支付相关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编制年度计划。
&&& 县人社部门根据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支付相关保障待遇等每月应当支付的费用,制定用款计划及时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拔付到位,确保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会计核算,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县人社、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七、生存验证
&&& 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困难补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应于每年4月至6月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到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征地保障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手续。未在验证期内办理验证的人员,其养老待遇从验证结束的次月起暂停发放,直至办理补验证手续后的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养老待遇。
&&&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生存验证,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 ,每年4月至6月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所或社区办理养老待遇办理资格验证手续。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照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定期参加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 被征地人员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我县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现行的就业扶持政策。
附:被征地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标准&&&&&&&&&&&
&&&&&&&&&&&&&&&&&&&&&&&&&&&&&&&&&&&&&&&&&&&&&& 被征地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元
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月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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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序号:苏ICP备号南京溧水开发区启动2016年征地拆迁工作
3月10日上午,开发区召开专题会议,就2016年征地拆迁工作进行部署。区委常委、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杭韬要求开发区上下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攻坚克难,全力打好征迁攻坚战。
开展征地拆迁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发展工程,上级高度关注,群众普遍关心。近年来,开发区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大规模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据统计,自2012年启动大规模征地拆迁以来,截至2015年底,开发区累计共拆除87个村组、3000多户、工企单位近200家,年均拆迁面积超100万平方米,约5000名群众得到安置,近3万名群众进保,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不仅盘活了大量土地资源、推动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项目建设的空间得到了拓展,有力提升了开发区的功能承载力、要素集聚力、产业竞争力和区域影响力。
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开发区实际,2016年,开发区计划拆迁面积近70万平方米,要求截止7月31日全面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杭韬在讲话中强调,推进征地拆迁事关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开发区上下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取得实效。
就做好2016年征地拆迁工作,杭韬要求,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指挥部各职能组、各项目组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注重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扎实推进好征地拆迁;宣传部门要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把拆迁意义讲清楚,把建设蓝图描绘好,把拆迁办法解释透,把安置政策宣传足,营造有利于推进征地拆迁的良好舆论氛围,最大限度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项目组要针对项目实际情况和任务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按时序完成任务;指挥部办公室、监管组要有针对性开展督促检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严格兑现奖惩、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叶敬)
来源: (责编: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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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两套标准农民不答应
同城 发表于
2015年元月,按南京市国土局溧水分局在114网对于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标准的回复,及网民“同城”按南京市国土 ...不答应,,嘿嘿& & 不怕黑社会就怕社会黑,,
两种标准。。。[s:114]
本帖最后由 同城 于
20:06 编辑
两种标准。。。
南京市国土局溧水分局回复:根据溧政发[2011]64号、溧政发[2011]65号文件,溧水区征地区片价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永阳镇、开发区(含柘塘)为一级区片,区片价为4.9万/亩,基准人均土地面积为1.16亩/人;白马镇、东屏镇、洪蓝镇、石湫镇、晶桥镇、和凤镇为二级区片,区片价为4.5万/亩,基准人均土地面积为1.27亩/人。
而原溧水县(溧水区)65号文规定如图:
360截图45071.jpg (99.11 KB, 下载次数: 0)
19:33 上传
两套对于征地农民补偿标准,按南京市国土局溧水分局的回复,我们应按4.9万每亩进行补偿,,实际拿到手的是表格中3.3万元每亩进行了补偿。(且还没有达到文件规定标准)说一句假话,天打五雷轰。
钱到哪儿去了???
土地征收两套标准?
大溧水可以分成369等,大永阳镇也可以分369等,大东山行政村再369,鲁家自然村再369、、、、
14000元/亩,都不如云南贵州的标准高
会激起民变的,有些人头脑需清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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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南京市、溧水区、弯子口中心花园12幢401(正对转盘)法律顾问:范遵国 电话:南京市溧水县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_百度知道
南京市溧水县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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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县低工资标准600南京市700 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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