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地铁规划市规划局领导班子都是那些人各分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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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二为一组建的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挂牌成立。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局同时挂牌成立。[1]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对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能的整合。今后,全市人事人才、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关系调整、公务员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引智管理等工作,将全由该局负责。
各项业务办理地点暂时不变,若发生调整,将及时告知市民。
当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与市委副书记、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揭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公务员局局长与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为乌鲁木齐市公务员局进行了揭牌。
市委常委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两局的挂牌成立表示了祝贺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雪峰,副市长高峰,市政协副主席、,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属各部、委、办、局,各区(县)等领导参加了揭牌仪式。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
(四)负责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全市、生育保险基本政策;拟订社会保险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城乡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政策,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责任;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作,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工(公)伤(病)残鉴定和有关待遇工作;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订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2]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八)负责公务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监督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工作,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
(十一)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综合管理出国(境)的培训工作。
(十二)承担人力资源和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指导、监督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3]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负责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和监督依法行政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负责编制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负责招工简章广告刊登的审核和招工备案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综合管理并指导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
(六)人力资源规划发展处。
负责编制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负责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承办政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招聘工作;承担权限内人才相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信息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负责编制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职业培训政策和技能人才培养、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拟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职业教育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相关工作的开展,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学校的审批;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以及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的选拔、评审和管理工作;负责博士后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承担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九)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企业劳动关系政策;负责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工作;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设置、考核、奖励、惩戒、辞聘、解聘及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和改制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政策、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民工工作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工资福利处。
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工作;负责审核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并监督检查;研究、指导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办法;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工作和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承担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十三)军官转业安置处。
负责编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协调落实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
(十四)引进国外智力处(市外国专家局)。
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负责编制引进国外智力和出国(境)培训的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与交流工作;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综合管理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和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负责职工连续工龄的认定;负责拟订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落实死亡职工及遗属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六)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及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残认定和有关待遇工作;负责参保企业工伤事故调查工作,落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和监督企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处。
综合管理失业保险工作,贯彻执行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人员医疗、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审批。
(十八)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等相关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及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执行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并进行综合管理。
(十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综合管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征缴、管理、调剂等进行监督。
(二十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十二)劳动监察处(信访处)。
负责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区(县)开展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三)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4]
党委书记、副局长:艾贝保·热合曼
党委副书记、局长:朱文智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许继忠
党委副书记、社会保险管理局局长、副书记:张旻
党委委员、副局长、调研员:矫国荣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罗军
副局长:王谦[5]
.乌鲁木齐新闻[引用日期]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用日期]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用日期]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用日期]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用日期]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图
时间: 11:16:41&&来源:规划局&&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年)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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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所有: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兴街5号5号楼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建设及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 17:37:01&&来源:规划局&&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建设及工业用地投资强度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8日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建设及工业用地
投资强度管理(暂行)规定
城市规划是体现城市公共政策属性、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明确城市规划建设及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有助于发挥城市规划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和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引领作用,对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借鉴内地部分城市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有效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公共设施、环境品质和城市安全。
(二)坚持节约用地、节约能源的方针。以保护资源、环境、生态和历史文化为前提,促进城市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重视研究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居环境改善、旧城及村庄拆迁改造、中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等重点问题,突出体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四)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特点,满足城市规划的动态管理要求,正确把握“强制性”和“指导性”之间的关系及相关指标体系。
(五)继承、发扬城市新区的地域风格和文化特色,发挥城市设计的重要作用,突出城市管理精细化。
(六)提高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度,体现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各类项目规划控制要求
(一)城市新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公共服务等项目不得在项目用地界线设置实体围墙,建筑与建筑之间的分割以城市层级道路为界限或采取绿化软隔离。居住区项目在确保防范安全的前提下采用绿化软隔离,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具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二)城市新区新建项目分别退让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50米、30米,作为预留绿化带控制。绿化带为城市生态、景观和市政设施控制用地,用于种植乔木、灌木和花草,作为城市生态绿化、道路拓宽以及市政管线扩容空间。
(三)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城市新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要求,充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五)城市新区建设必须按照公益性优先的原则实施各类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六)城市新区所有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按照项目用地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在限定时限内开发完成并投入使用。
三、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要求
按照土地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的供应方式,结合国家各类行政划拨用地指标控制原则,制定行政划拨用地指标控制要求。有偿出让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相关规划管理要求。
(一)中小学、托幼教育用地。
1.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控制指标
根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号)中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生均建筑面积(即下表中容积率为1.0一栏对应的数字,用黑体标明),按不同容积率计算而得。
不同规模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控制指标表(中心城区)
九年制中学
不同规模中小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基本控制指标表(偏远地区)
九年制中学
2.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控制高度(m)
建筑密度(%)
(配套教育用地)
R51(中学用地)
18 (9、12)
R52(小学用地)
18 (9、12)
R53(幼托用地)
12 (9、18)
R54(中小学合校)
18 (9、12)
注:1.规划指标均为上限值。
&& &2.用地代号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二)行政办公用地(市属办公)。
1.办公用地相关指标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6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①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②市(地、州、盟)级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③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2.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控制高度(m)
建筑密度(%)
C1(行政办公用地)
C11(市属办公用地)
注:1.规划指标均为上限值。
2.用地代号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三)文化娱乐用地。
1.公共图书馆。
(1)公共图书馆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大型馆:指服务人口150万(含)、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等日常公益性服务以及文献收藏、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文化推广等。
中型馆:指服务人口20万~150万、建筑面积㎡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小型馆:指服务人口5万~20万(含)、建筑面积㎡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2)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服务人口(万人)
[万册(件)]
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用地面积(㎡)
1200~1500
2000~2500
3000~4000
4000~5000
注:1.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的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2.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3)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服务人口(万人)
[万册(件)]
建筑密度(%)
用地面积(m2)
4500~5500
5500~6500
6500~7500
7000~8000
8000~9000
8500~10000
9000~10500
9500~11000
10000~13000
注:1.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的规划总人口。
2.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4)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服务人口(万人)
[万册(件)]
建筑面积(m2)
建筑密度(%)
用地面积(m2)
11000~17000
14000~22000
20000~30000
27000~38000
35000~47000
46000~69000
52000~80000
注:1.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
2.表中用地面积是指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的总面积。
3.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进行控制。
2.文化馆。
(1)文化馆按其建设规模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三种类型。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6000㎡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4000㎡但不足6000㎡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2000㎡但不足4000㎡的为小型馆。
(2)各类文化馆的建设用地面积控制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文化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中的室外活动场地(㎡)
4500~6500
1200~2000
4000~6000
3500~5000
2000~4000
2000~4000
3.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控制高度(m)
(文化娱乐用地)
C31(新闻出版用地)
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C33(广播电视用地)
C34(图书展览用地)
C35(影剧院用地)
C36(康娱设施用地)
注:用地代号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四)体育设施用地。
1.用地相关指标
观众规模(千座)
(千平方米)
(平方米、千人)
1个/100-200万人
1个/100-200万人
1个/100-300万人
1个/100-200万人
2、区级(县)
1个/30万人
1个/30万人
2个/30万人
1个/30万人
2.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控制高度(m)
建筑密度(%)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用地)
注:1.规划指标均为上限值;
2.用地代号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五)医疗卫生用地。
1.用地面积基本控制指标:
(1)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的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2)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3)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建筑面积指标
(4)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200~300床
400~500床
600~700床
800~900床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求时,可按不超过11㎡/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
2.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控制高度(m)
C5(医疗卫生用地)
C51(医院用地)
C52(卫生防疫用地)
注:用地代号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1.中等职业学校。
(1)建设用地:
农业类学校专门实习用地参考指标&&单位㎡/生
1、农业专业实习农场、牧场、鱼塘
农业专业学生数
2、林业专业实习林场、苗圃、果园
林业专业学生数
3、生物专业实习园
生物专业学生数
(2)学校建设用地应按容积率计算。中等职业学校容积率不宜大于0.55。
(3)生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照学校产业类别和办校规模,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1、表3-2、表3-3规定:
表3-1&&&&农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单位:㎡/生
&&&&&&&规模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
地面停车场用地
注:1.综合类学校按照各类学生的比值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下同)
2.学校实际办学规模介于表列两个规模之间的采用插入法计算。(下同)
表3-2制造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单位:㎡/生
&&&&&&&规模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
地面停车场用地
表3-3服务业类学校建设用地指标&&&&单位:㎡/生
&&&&&&&规模
基础教学与生活建筑用地
实训实习基地用地
体育活动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
地面停车场用地
2.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建筑用地应按建筑容积率计算(即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学校建筑容积率不宜大于0.80。
特殊教育学校用地面积指标表&&&&单位:m2
生均用地面积
校(14人/班)
聋校(14人/班)
培智学校(8人/班)
3.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控制高度(m)
(教育科研用地)
C61(高等学校用地)
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C64(特殊学校用地)
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C65(科研设计用地)
注:1.规划指标均为上限值。
&&  2.用地代号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七)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1.儿童福利院
(1)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服务覆盖区常住人口数量计划分为四类(见下表)。
儿童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表
人口数量(万人)
床位数(张)
注:1.二、三、四类儿童福利院所对应的人口数不含上限。
2.接近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低值;接近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常住人口超过600万的,可按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床位数量或分点建设;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在确保服务功能前提下,建设规模可参照四类标准下限执行或适当减少设置床位数。
4.地广人稀的特殊地区,建设规模可提高一个类别。
(2)儿童福利院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和停车等用地,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宜为25%~30%,容积率宜为0.6~1.0。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应按4~5m2/床核定。
(3)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应参照下表确定。
儿童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一类(350~45床)
二类(250~349床)
三类(150~249床)
四类(100~149床)
11.32~11.38
11.38~11.44
11.44~11.60
11.60~11.62
1.28~1.43
1.43~1.70
1.70~1.87
1.87~2.10
1.51~1.88
1.88~2.08
2.08~2.10
2.10~2.31
教育和技能培训用房
1.86~2.00
2.00~2.13
2.13~2.18
2.18~2.33
行政办公用房
2.04~2.24
2.24~2.49
2.49~2.63
2.63~2.91
3.26~3.55
3.55~3.88
3.88~4.57
4.57~4.91
21.27~22.48
22.48~23.72
23.72~24.95
24.95~26.18
注:1.儿童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0计算,其它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3计算。
2.接近床位数低值的,起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高值;接近床位数高值的,其使用面积指标宜采用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低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
3.建设规模超过450张床位的儿童福利院按一类标准的下限执行。
2.老年养护院。
(1)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2)老年养护院的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绿化、室外活动、停车和衣物晾晒等用地,并按照建设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面积不应小于400~600 m2。
(3)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 m2/床、43.5m2/床、44.5m2/床、46.5m2/床和50.0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4)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下表确定。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使用面积指标
入住服务用房
卫生保健用房
社会工作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注:1.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面积系数分别按0.60和0.65计算。
2.建设规模不足100床的参照100床老年养护院的面积指标执行。
3.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建筑控制高度(m)
建筑密度(%)
C9(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儿童福利院
老年养护院
注:1.规划指标均为上限值。
2.用地代号参照国家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四、各类市政设施项目控制要求
(一)给水工程。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万m3/d)
地表水水厂
(m2·d/m3)
地下水水厂
(m2·d/m3)
0.70~0.50
0.40~0.30
根据处理工艺的不同,取值有所不同
0.50~0.30
0.30~0.20
0.30~0.10
0.20~0.08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二)排水工程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污水量(m3/d)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用地指标(m2·d/ m3)
用地面积(万m2)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一)
用地指标(m2·d/ m3)
用地面积(万m2)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二)
用地指标(m2·d/ m3)
用地面积(万m2)
注:1.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计算。
2.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3.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一级处理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二级处理(一),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及污泥浓缩、干化处理等;二级处理(二),其工艺流程大体为泵房、沉砂、初次沉淀、曝气、二次沉淀、消毒及污泥提升、浓缩、消化、脱水及沼气利用等。
4.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及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
(三)供热工程。
热力站设计估算指标
热力站系列
供热面积(万m2)
供热负荷(GJ/h)
补给水量(t/h)
耗电量(kW)
热力站面积(m2)
循环水量(t/h,Δt=25℃)
不同规模热水锅炉房的用地面积参考表
锅炉房总容量(MW)
用地面积(ha)
不同规模蒸汽锅炉房的用地面积参考表
锅炉房额定蒸汽处理(t/h)
锅炉房内是否有汽水换热站
用地面积(ha)
0.25~0.45
(四)供电工程。
35~11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变压等级(kv)一次电压/二次电压
主变压器容量
[MVA/台(组)]
变电所结构型式及用地面积(㎡)
全户外式用地面积
半户外式用地面积
户内式用地面积
110(66)/10
5.6~31.5/2~3
220~500KV变电所规划用地面积控制指标
变压等级(kv)一次电压/二次电压
主变压器容量[MVA/台(组)]
变压所结构型式
98000~110000
330/220及330/110
45000~55000
330/110及330/10
40000~47000
220/110(66,35)
90~180/2~3
12000~30000
220/110(66,35)
90~180/2~3
8000~20000
220/110(66,35)
90~180/2~3
220/110(66,35)
90~180/2~3
五、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控制要求
根据《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制定乌鲁木齐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控制标准。
(一)本控制标准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5%;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区绿地率不低于20%。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六)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单层高度超过8米的,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两倍计算,计算建筑面积时还是按1倍计算。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
二类(万元/公顷)
五类(万元/公顷)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
达坂城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
第十一等、第十二等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注: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管理措施
(一)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办理规划手续。
(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前,应严格核定申请单位的投资计划及资金保障,确保投资规模与建设规模相吻合。
(三)所有工业项目必选按照“建设服从规划、规划服从环保”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类别。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投资强度及开发强度进行土地供给,并对项目投资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督察。
(五)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部委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
省政府部门网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信息网
市政府部门网站
乌鲁木齐政府网-乌鲁木齐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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