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家商标代理公司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行政认定成功案件多?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项目法律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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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有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途径 东莞商标代理
按中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有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途径。
&&& (1)、司法认定
&&& 司法认定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一个特定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对原告的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源于一个特别的诉讼,而对驰名商标的确认请求则是作为一个特殊主张和证据出现,当法院采纳该主张和证据时,即会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 因此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关键在于以下两点:A、找准起诉的对象和完全符合认定规定的侵权案件;B、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使法官采纳原告的要求,从而认定其为驰名商标。
&&& (2)、行政认定
&&& 行政认定的途径包括三种方式:在商标异议、商标评审、商标行政案件中给予认定.
5、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与提升企业极高的知名度,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将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寻找一个正当的理由。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只能服务于对中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它是对商标一般保护的一种补充。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对于企业而言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需要的资质
1、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商档所有人要有法律诉求,需要相关部门以其扩大保护。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在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tuhw1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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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定义
& & & & 何谓驰名商标,《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给出定义。
& &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并于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 & & &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 & & &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驰名商标主要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是地域性限制,即必须是限定在中国境内,这本身也是商标注册及保护的特征之一。第二,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这里的相关公众并非指所有人,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一)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案件
&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 & & &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 & & & 根据本条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是指他人商标经过了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之后会有三个月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权利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这时候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从而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驳回他人商标的注册申请。此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机构为商标局。
2、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
&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实际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而提起的异议复审案件,另一类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撤销的争议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均可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驳回他人商标的注册申请或者撤销他人商标。这两类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机构为商标评审委员会。
3、商标管理案件
& &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 & & & 在商标管理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发现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时,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其商标的申请,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
& & & & 此类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机构为商标局。
(二)司法认定
1、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律渊源
& & & & 自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是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最早的法律依据。
& & & & 自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也赋予了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
& & & & 虽然《商标法》对并未赋予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但最高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使得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有法可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大门一经打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数量就迅猛增长,尤其是在2005年之后。目前全国到底有多少件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明里暗里,恐怕无法统计。
& & & &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法院的审批水平与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明显不协调,在知识产权整体审判水平较高的北京、上海等城市,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较少,而在中西部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的城市,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却非常的大。
2、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权利的回收
& & & & 伴随着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数量的增加,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违法案件。有的商标权利人自己注册一个域名,同时充当原被告双重身份,骗取司法机关从而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有的甚至是商标权利人与法官勾结,法官受贿后违法认定驰名商标,源于此,一些法官锒铛入狱。
& & & &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本来是为商标的保护增加了一个渠道,如今却走上了歧途。
& & & & 为了及时解决问题,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将之前及之后的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都要到最高院进行备案。此通知的下发,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不规范并未得到太大改善。
& & & &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日起施。该解释最大的进步在于第十三条&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 & & & &驰名商标的认定只作为案件事实和理由,禁止写入判决书主文,这是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精准的理解,这种进步不但体现了驰名商标制度的真正意义,而且有效遏制了为了驰名而驰名的现象。这虽然并不是对驰名商标认定权利的收回,但对于动机不纯的商标权利人来说,这的确相当于否决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此解释一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市场一下子萎缩了。
& & & & 虽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时而有意义,但笔者认为第七条&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还有待商榷。
& & & &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原则。每一个具体的案件当中,法律事实不同,法律依据不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根据被保护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的不同,跨类保护的范围也不应当相同,也就是说即使对于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应当是有限制的保护,而非绝对的保护,这就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当中跨度大小的问题。如果商标显著性及知名度相对较弱,那么跨类保护的跨度就应当较小,反之就应当较大。因此,对于每一个具体案件,即使该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认定结果并不能当然的作为之后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予以直接确认,而是应当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侵权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 & & & 另外,如果在司法审查中被告不提出异议即可认定商标驰名,那么就会不可避免的鼓励原告被告为一家的现象的出现。
& & & & 因此,笔者认为,在驰名商标的司法审查过程中,无论被告是否对之前的驰名商标认定结果予以认可,人民法院都应当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从而判断原告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否应当适用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三、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误解
& & & & 由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保护范围相对较小,当出现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侵权行为时,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由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规制。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实际上是一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商标保护制度。
& & & & 然而,公众对驰名商标误解了,认为驰名商标跟著名商标一样,属于商标的一种荣誉,因此,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便开始在广告中大肆宣传,作为产品或者服务的一个卖点,一个盈利的手段。其实,上文已经提到,驰名商标是当具体侵权案件出现时,作为一个案件事实予以认定,这种认定只在个案中有效,并不像著名商标一样可以反复使用。因此,企业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完全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误解。更有甚者,有的企业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宣传广告竟然是&争创中国驰名商标&,这让人觉得驰名商标就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企业的摇钱树。
& & & & 如果企业对商标法不理解还情有可原,但我们的商标执法机关也对驰名商标制度缺乏认知,将驰名商标作为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的业绩。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业绩,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机关施行驰名商标的奖励制度。只要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都会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的金额非常可观。有的企业花100万元认定驰名商标,而得到的政府奖励却是200万元。利益的驱动使得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背离了法律的初衷,由此导致驰名商标认定走上了歧途。
四、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数量
& & & & 通过对中国商标网上发布的驰名商标信息,笔者对2004年至2012年上半年通过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进行了统计,其中件,件,件,件,件,件,件,件,2012年上半年599件,总计3469件。由于2010年只公布了一批,2012年下半年可能还会公布一批,因此,从每年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数量来看,似乎呈现不出递增的趋势,但整体来看确实是在递增。行政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的数量最少,通过管理案件认定的数量最多。驰名商标认定数量的逐年递增,也许跟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有关,借助于这股东风,企业的商标意识有了提升,商标局及商评委保护驰名商标的力度也加大,这对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当然是有益的。但笔者以为目前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有些偏高,尤其是商标局通过管理案件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数量过高,2012年仅上半年就认定了410件。
& & & & 企业商标意识的提升对于驰名商标数量的增加是有关的,但另外一些畸形的动机也导致驰名商标认定数量的增加,比如地方政府的奖励制度,比如企业想以驰名商标作为广告内容进行宣传等等。
& & & & 驰名商标的量产不利于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这可能使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进入一个混乱的&市场&,有违驰名商标立法初衷。
五、驰名商标健康发展的新信号
& & & & 2012年9月在昆明举行的&2012中国商标年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详细阐述了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据张建华介绍,驰名商标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认定上一直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有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使之与&著名商标&&大品牌&&优质产品&等同起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进一步明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如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等。
& & & & 如果《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确实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这绝对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一来真正诠释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真正意义,二来可以为一些不法企业敲响警钟,不要为了驰名而驰名。
& & & & 驰名商标是一种商标保护制度,应当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是具有一次性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不可重复使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者&&刘东海北京的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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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介绍,法院系统认定驰名商标已超过1000件。而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从1996年开始驰名认定至今认定驰名商标才1200多件。相比之下,司法认定的“人气”可见一斑。
部分通过司法认定获取的驰名商标   1、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奇正”商标为驰名商标。
  2、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
  3、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认定“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
  4、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认定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Rolex”商标为驰名商标。
  5、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认定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6、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沃尔玛”为驰名商标。
  7、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认定“PAIC”加“平安”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司法认定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某些省或直辖市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认定。
司法认定的原则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 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 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 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 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 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
  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 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 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 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 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
  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 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司法认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司法认定的效力范围   理论上认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在个案中对商标知名度的事实认定,其效力范围应仅限于个案,比行政认定的效力范围小很多。但实践中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差别并不明显。当发生商标纠纷时,司法认定仍然可以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从而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该规定认可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其它案件中适用,间接扩大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效力范围。
  但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该商标的知名度会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在下次需要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时候,如对方提出异议,仍然需要再次认定,只是过去的认定可以作为参考,有利于新认定的成功实现。
  因此,若要保持驰名商标的效力,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断开拓市场、重视企业品牌形象、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哪怕是件不值一提的维权记录,都将成为“受保护的材料”为再次认定驰名商标作出巨大贡献。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认定“驰名商标”是有严格要求的,其申请的难度也非常之大。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目前有4条途径可走: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在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还没有被注册之前,当事人认为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应当获得注册的反对意见。这个意见任何人都可以提。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的注册商标范围要广很多,有的人可以认为自己就是驰名商标,把自己的商标保护范围扩大一些,那么可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名义提出异议,商标局根据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如果经过审查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商标局可以认定你就是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争议和异议是不一样的,对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是异议,对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提的反对意见就是争议,争议和异议一样是有期限限制的。
  在商标争议中和商标异议中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道理是一样的。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商标管理主要体现在商标侵权行政管理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就是直接就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是没有问题的;有的叫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那得具体分析。如果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保护范围要广得多,对普通商标不构成侵权的,对驰名商标却可能构成侵权,那么是不是驰名商标就很关键。现在有了这么个途径,可以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主张自己是驰名商标。
、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A. 驰名商标申请人的发展过程及规模1.申请人演变情况2.申请人发展过程中各阶段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证明申请人规模的证书复印件B. 申请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据1.申请商标于**年最早开始使用的证据复印件2.申请商标于**年被核准的注册证复印件3.申请商标的创意及内涵说明4.申请商标连续使用的证据C. 申请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1.申请商标在国内注册情况2.申请商标在国内申请情况3.申请商标在国外(地区)申请注册的情况4.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D.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在全国同行业的排名1.近三年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近三年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产销量统计表3.申请人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4.申请人采用质量标准的情况E. 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销售情况1.申请人在国内的销售网络2.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3.申请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情况及证据复印件F. 申请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1.近三年申请商标广告投入总量一览表2.**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3.**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4.**年度在部分媒体发布申请商标广告的情况及证据复印件5.部分广告图片及证据6.申请商标其他的宣传(例如展览、网络等)G. 申请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1.申请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2.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质量优异的证明3.企业信誉及获奖情况的证据4.企业业绩被各级领导、各界人士及媒体关注和肯定的证据H. 申请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1.他人侵犯申请商标专用权被查处的证据2.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和注册与申请商标近似商标的证据3.申请商标被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注册的证据4.申请商标被他人用作企业字号的证据5.申请商标在境外被抢注的证据6.申请商标的域名在国际互联网上被抢注的证据
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区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来说,如果不服一审法院就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而在二审中对争议商标是否驰名的这一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若对二审的认定结果还不服,理论上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
  通过行政途径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是经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因而在全国工商行政系统都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
  通过法院个案而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只是由审理该案的某个具体法院(中级或高级法院)进行认定的,相比之下,该认定在法院系统或认定法院当地的工商部门会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目前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就法院来说,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各地法院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条件不太优秀的企业喜欢通过这种方式来认定驰名商标:
  1、由于公众对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质疑较多,目前法院认定难度正在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之前报省高级法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院备案;
  2、目前部分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公开收费较高,甚至有个别法官私下收取费用,导致这种认定方式花费的费用有增长趋势;
  3、由于近年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比较泛滥,部分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知名度太低,加上个别申请企业做假现象严重,导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在不断下降;
  4、由于中国的官本位传统,部分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部分优秀企业不屑于通过这种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5、部分地方政府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不予奖励或者减半奖励;
  6、部分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对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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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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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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