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男女退休年龄这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时既享受国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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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时间:&&|&&作者:郑冰珊&&|&&浏览:25023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省公务员局,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离休干部抚恤金。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二七年五月八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作者: [陕西-咸阳]专长: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侵权 律所: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2734积分 | 帮助981人 | 1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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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计生委省财政厅文件
黔人通[2002]4号
各市(地、州)、县(市、特区、区)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计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黔单位:
最近,有关部门和单位询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令颁布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如何掌握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商量,提出职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退休金的范围和标准。自日以业,凡生育过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二、符合上款规定,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时的原工资为基数,从日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从退休下月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
三、下列情况不加发5%的退休金:
1、一对夫妻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或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生育过子女的。
四、日以来,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条件,尚未办证的,本人可向计生部门申请补办,补办的《独生子女证》作为增加退休金的退休金的依据。属退休后补办的,加发退休金时间,从办证后审批之月起执行。
五、办理加发退休金手续,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
六、增加的退休金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
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八、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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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法库 |    现将《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对实施改革方案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3)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事业单位;    (5)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6)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    至于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属于企业单位的则不能列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又挂企业“两块牌子”的单位,必须明确单位的性质。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机构改革时,由国务院部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全国性的专业公司,例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以及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和省保险分公司及其以上领导机构,虽属企业性质,但这次工资改革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地区性专业公司的,哪些应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哪些应按企业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述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均自行解决。    (四)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各类专业公司;企业性质的管理局,如电力、邮电、铁路、民航、航运、海运、港务等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工交、农林、建筑、财贸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都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职务工资的实施问题    (一)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套改职务工资的具体办法:    (1)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现行工资系指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现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以及按中办发【1983】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领导干部职务补贴,但不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自行改变工资标准增加的部分(下同)。    【例如,省级机关某副处长,六类工资区(下同)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20级70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80元。新定副处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65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05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副处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05元,其中职务工资为65元。】    【例如,省级机关某局长,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9级78元,根据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给予补贴后,其现行标准工资额应为16级109.4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19.4元。新定局长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120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60元。该局长现行工资低于所任局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应套入16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20元。】    (2)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以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对本人现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人员,如何套级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减少矛盾和就近套级的原则确定。    【例如,省级机关某处长,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5级122.8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32.8元,高于所任处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122元,即就近套入处长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140元,其中职务工资为100元。】
[接上页]  (3)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对于现行标准工资额为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只能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31元的标准。    【例如,省级机关某科员,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21级6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72元。新定科员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为24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64元。该科员现行工资高于所任科员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即就近套入科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标准76元。本人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由于套级后只增加工资4元,不足一个新级差,还可以高套一级,其职务工资为42元,加上基础工资后为82元。】    【例如,国家机关某工程技术人员,现行标准工资为技术10级83元(根据国发【号文件规定升两级后的工资额),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93元,即就近套入新定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97元。由于套级后只增加工资4元,不足一个新级差,本人系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表现又较好,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一级,其职务工资为65元,加上基础工资后为105元。】    (4)凡本人现行工资高于或等于所任职务的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例如,省级机关某副处长,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13级153.9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163.9元。新定副处长最高职务工资为110元,加基础工资40元后为150元。该副处长现行工资高于新定副处长职务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照发原工资163.9元。】    (5)按上述办法套入新定工资标准的工作人员,以及照发原工资的工作人员,均可按照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6)根据国发【1979】18号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仍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的,以及现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其他转业干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套改。现工资高出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部分,从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后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消。抵消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7)带工资在各类学校学习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按入学前所担任的职务套改工资。    (8)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8号、7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7号文件规定实行浮动工资的人员,应按实行浮动工资前的现行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    (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部分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较多的(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正副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正副司局(厅)长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正副部长、正副省长增加工资超过50元的,一九八五年只分别增加20元、30元、50元,超过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中小学校的同类人员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其中,参加了工资改革,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离休、退休的,其增加工资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从离、退休之下一个月起计入发放离、退休费的基数。    对专业技术人员,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例如,高等学校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教授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其超过部分也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    (三)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四)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国家机关部总工程师的新定最高一级职务工资,均设有三个工资标准,其中较高的两个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只适用于本人现行工资接近这两个工资标准的人员。例如,教授的一级职务工资有315元、260元、215元三个工资标准,其中315元、260元两个工资标准(加基础工资后为355元、300元),只适用于现有工资接近这两个标准的一、二级教授。今后,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有突出贡献的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使用这两个工资标准。对其他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最高一级职务工资设有两个或三个工资标准的,亦按此办法执行。
[接上页]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原来已批准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工作人员,均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党政机关各级委员会的常委、委员,也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同行政人员一样,按职务确定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技术称号不同工资挂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尽快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等,经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由于这项工作比较复杂,各部门的条件也不一样,可以有先有后,条件成熟的先搞,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一哄而起。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专业技术人员在未明确职务前,可暂按本人现行工资就近套级,作为一种过渡办法。    四、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问题    (一)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照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以及有关规定办理。建国以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从本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起,按照现行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办理。    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    (二)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该职业的工作时间计算。    (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的一月一日起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的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但参加工作以后,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计发当年的工龄津贴,也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五、工人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均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人,本人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87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97元)以下,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就近套级后,还可以高套一级。虽属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在尚未定级的工人,只能按新规定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不能高套一级。    (二)工人现行工资额高于所任岗位(技术)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照发原工资。    (三)对套级的和照发原工资的,均可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    六、地区工资问题    (一)全国统一以六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为100%,按照各类工资区现行地区工资的差别,计算出五类和五点三三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和七类以上工资区的地区工资补贴标准。具体计算办法,另行规定下达。    (二)在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时,现在有粮(煤)补贴的地区,应将提高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抵消原有的粮(煤)补贴。抵消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七、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人员,以及由企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工作调动后,均由调入单位按新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确定工资。对不服从组织调动的工作人员,应适当减发工资。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制。见习期间各类学校毕业生的临时工资待遇六类工资区分别为:初中毕业生4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8元,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64元。    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六类工资区初中毕业生一般按办事员的最低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52元发给,高中、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58元发给,大学专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六级加基础工资之和64元发给,大学本科毕业生按科员职务工资五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0元发给,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按科员职务工资四级加基础工资之和76元发给。少数优秀的还可以定较高的职务工资,比较差的可以定较低的职务工资。
[接上页]  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也不实行见习期,可以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执行职务工资。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间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工和熟练工的转正定级工资见《改革方案》附表三。    九、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问题    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增加的工资(不含新增发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消。抵消不完的部分,可以继续予以保留,待今后增加工资时再予以抵消。    十、擅自调整工资和发放津贴、补贴的处理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未经中央、国务院批准,擅自调整工资、实行浮动工资和发放各种津贴、补贴的,国家一律不予承认。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进行清理和整顿。凡是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开支的,不能列入工资基数。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十一、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费补贴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均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的改革。凡是一九八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离休、退休的,可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一律发给生活费补贴17元。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以后至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之前离休、退休的,也可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从办理离休、退休之下一个月起发给生活费补贴17元。    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离休、退休时一律不再享受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费补贴,其离休、退休待遇,可按国家的现行规定,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十二、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改革问题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对中小学教师先采取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即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入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其中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行标准工资额六类工资区低于112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后为122元)的人员,套级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也可以高套一级,并发给工龄津贴和教龄津贴。    中、小学教师的职务名称系列,以及各种职务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由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    (二)教育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的普通中小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办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单位实行新工资制度的时间,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开始。    (三)企业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的工资改革,应随同本企业的工资改革进行。    (四)教龄津贴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和幼儿教师。    十三、组织领导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不论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和地方所属单位,除有特殊情况的个别部门(如铁路系统)以外,都由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有关执行中的具体政策问题,一律按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中央所属单位的增资指标统一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中央、国务院各直属机关及其在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由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分口管理的办法实施。    十四、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改革方案》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若干补充规定和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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