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写家庭流动人口婚姻证明情况证明

家庭人口状况证明怎么写?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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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状况证明怎么写?
&09-05 20:24&&悬赏 5&&发布者:倚窗听雨12…… &地区:河北-石家庄 回答:(3)
房屋分配公证需要村里提供一份家庭人口状况证明,请问该怎么写?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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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
回复时间:日 21时00分
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先住所地。这些内容基本就可以了。
追问:可帮忙写一份样板吗?
回答:可以的,但是需要你的基本信息。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河北-石家庄]
回复时间:
结合实际情况让村委会如实出具证明。
追问:可帮忙草拟一份吗?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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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你好,委托律师起草。
追问:可帮忙草拟一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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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东城区
人气:20310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户卡》填写说明
一、户卡结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户卡》(以下简称户卡)由封皮、户编号对照表、正页三部分构成。
正页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管理单位信息;
(二)家庭人口基本信息;
(三)已婚育龄妇女情况;
(四)育龄夫妇家庭子女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五)成年育龄妇女服务和管理情况;
(六)流入人口生存、发展状况。&&&&&&&&&&&&&&&
二、建卡对象
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三、户卡填写要求
根据全员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流程,流出人口只需采集并填写《户卡》中的人口基本情况,填写项目为: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居民身份号码、流动原因、流出时间、流到何地、户籍地址、联系电话、返回时间、返回原因,其他内容和项目可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基础信息、现居住地通报信息获取;流入人口需采集并填写《户卡》中的人口基本情况、已婚育龄妇女情况和育龄夫妇家庭子女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中的所有项目,没有已婚育龄妇女的家庭,只填人口基本情况;成年育龄妇女服务和管理情况为乡级工作中发生的信息,不需面对面采集。流入人口生存发展状况采集项目尚未确定,暂不采集。
(一)管理单位信息
1、组编号:为使管理方便,在村(社区、居民委)单位下可以实行分组管理,组编号宽度为2位,范围从01到99。实行分组管理的,组编号按分组顺序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后在户卡中填写组编号。没有实行分组管理的户卡中组编号空填(信息系统默认“00”)。
2、户编号:户编号在同一组内不得重复。户编号宽度为4位,范围从。建议建卡时空填,可在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出户卡索引表后再填写。
3、建卡时间:填写实际建卡日期。
4、协管单位:单位采集时填写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名称。在农村地区的此项不是必填项。
5、协管单位地址:填写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工作单位的街道门牌号码。
6、家庭户流动类型:简称“户流动类型”家庭户流动是指流动人口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一同外出流动的状况。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现居住地采集信息为准。分类名称为:①非家庭户流动,即流动人口本人流入;②家庭户流动,即本人及配偶,或本人及配偶并携子女、父母等亲属流入同一地居住;③随同流动户,即本人及子女、父母等亲属流入同一地居住;④其他
7、联系电话:填写流动人口单位或个人电话。
(二)家庭人口基本情况&
“户”的概念:是指“自然户”,即共同居住(同吃同住)的一家人。可以是几代同堂的大家庭,也可以是三口之家,或者是“丁克”家庭、单亲家庭、孤寡一人。也就是说“户”
的概念不仅有一个户口簿,也不仅有一对育龄夫妇,可能是几个户口簿,几对育龄夫妇组成的“自然户”。也包括“集体户”。
但是由于流动人口的特殊性,流入人口可以参照以下原则建立《户卡》:
一是对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可以按照“自然户”建立户卡(不含同代已婚家庭);
二是对兄弟姐妹共同居住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户卡。未婚兄弟或已婚独自流动的,可不进行分户。已婚且配偶随同流动的可进行人为分户;成年育龄妇女可单独建立户卡。
三是用人单位可视为“集体户”。未婚男性和已婚男性独自流动的不进行分户;已婚男性配偶随同流动的须进行人为分户;成年育龄妇女须单独建立户卡。
1、代码:每户的人员编码,宽度为2位,范围从01到99。每户的编码顺序都从01开始。
2、姓名:填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一致的姓名。如果新生儿未起名的,一般可用父亲的姓与“小”或“丫”组合,代表男孩或女孩。待有正式名字后,再进行修改。
3、与户主关系:填写顺序及内容包括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外孙子)、孙女(外孙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亲属、非亲属等。家庭成员中是户主的,在填写“与户主关系”项时,填写“户主”。
4、性别:按照自然属性填写,分为未知性别、男性、女性、未说明性别。
5、民族:填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一致的民族。包括56个民族、未识别、外入中籍。
56个民族:包括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傈僳族、佤族、畲族、高山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翰尔族、仫佬族、羌族、布朗族、撒拉族、毛南族、仡佬族、锡伯族、阿昌族、普米族、塔吉克族、怒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德昂族、保安族、裕固族、京族、塔塔尔族、独龙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门巴族、珞巴族、基诺族
6、出生日期:按实际公历出生日期填写。出生日期宽度为8位,年4位,月2位、日2位,月、日不足2位的,前面用0补齐,如日,应填写为。凡与日期有关的项目如婚姻日期、避孕节育日期、独生子女证领证日期等的填写规则都应按上述要求填写。
7、居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实际号码填写,没有申办身份证的,可按照户口簿中的身份证号码填写。如果身份证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应按身份证号码填写。其他涉及该人出生日期时,应按实际出生日期填写。因某种特殊原因暂时采集不到身份证号码的,可在采集到后补填。
8、居住证号码:按照在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登记或者申领的《居住证》实际号码填写。
9、婚育证明号码:填写有效的《婚育证明》编号。
10、文化程度:6岁及6岁以上的人口填写此项。按本人实际文化程度填写,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大学、研究生、其他(包括未上学)。
文化程度:小学教育(毕业、肄业),简称小学;初级中学教育(毕业、肄业),简称初中;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毕业、结业、肄业),简称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结业、肄业),包括中等专科(毕业、结业、肄业),简称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结业、肄业),简称职高,技工学校(毕业、结业、肄业),简称技校;大学专科教育(毕业、结业、肄业),简称大专;大学本科教育(毕业、结业、肄业),简称大学;研究生教育(毕业、结业、肄业),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班,简称研究生;其他(包括未上学)。
11、政治面貌: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
12、职业:填写内容参见国标GB/T
中的"职业分类与代码"。包括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军人;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具体按以下分类填写。
(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
(2)专业技术人员: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飞机和船舶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经济业务人员、金融业务人员、法律业务人员、教学人员、文学艺术工作人员、体育工作人员、新闻出版、文化工作人员、宗教职业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行政办公人员、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4)商业、服务业人员:购销人员、仓储人员、餐饮服务人员、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运输服务人员、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5)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种植业生产人员、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畜牧业生产人员、渔业生产人员、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6)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金属、冶炼轧制人员、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机械制造加工人员、机电产品装配人员、机械设备修理人员、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电子元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纺织、针织、印染人员、剪裁、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药品生产人员、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木制品制作及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印刷人、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工程施工人员、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个人员、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检验、计量人员、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7)军人。
(8)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13、户籍地址:填写流动人口户籍地的具体地址,填写顺序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街牌路号,在农村地区只填写到村。
14、户口性质:按户口簿填写。分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和其他。
15、现居住地址:填写规则同户籍地址。
16、健康状况:健康或良好; 一般或较弱;有慢性病,残疾;
健康或良好:人体生理机能、营养、发育状况良好;
一般或较弱:人体生理机能、营养、发育状况正常,但身体体质较弱;
有慢性病:包括心血管病
、脑血管病、慢性呼吸系统病、慢性消化系统病(包括肠炎、肝炎和肝硬化)、慢性肾炎、结核病、糖尿病、神经或精神疾病、癌病、其他慢性病;
残疾: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其他残疾。
视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其他工作;
听力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
言语残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肢体残疾: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精神残疾: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有一定程度的障碍;
多重残疾:凡有两种以上残疾的为多重残疾,或称复合残疾。
17、流动类型:填写内容分别为跨省流动、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和跨国及港澳台流出四种。
18、流动原因:填写内容分别为务工经商、随同流动以及其他三种。
(1)务工经商:流动人口中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人员;
(2)随同流动:流动人口中不从事务工经商并跟随其家庭成员一同异地居住的人员;
(3)其他:流动人口中既非务工经商、又非随同流动的因其他原因异地居住的人员。
19、流动时间:按照实际流动(出/入)时间填写,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抚养)的子女流入时间填写其出生(抚养)日期。
20、从何地来此居住:指流动人口来到现居住地前的生活或工作地地址,至少填写到乡(镇、街道)。
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抚养)的子女此项填写本地出生(抚养)。
21、从业状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分别为就业、失业、无业、操持家务、在学、离退休、学龄前/未上学。
(1)就业:指非离退休、非无业、非在学的人,目前正在从事(或将从事)连续一个月以上的、有收入的工作。包括办理离休、退休、内退手续为取得收入而从事工作的人;从事打零工或季节性歇业行业的人,如建筑、装修等行业存在阶段性过渡状态的行业;专门从事家务活或小时工,以及既料理家务又从事有收入工作的人。不包括学生从事兼职工作的。
(2)失业:指不具有离退休和在学身份、也非家庭中的主要操持家务者、同时目前没有从事(或将从事)连续一个月以上的有收入工作的人。包括打零工或季节性就业但目前无工作者。
(3)无业:指不具有离退休和在学身份、也非家庭中的主要操持家务者、同时来到本地后从未找过工作的人。
(4)操持家务:指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
注:专门从事家务活或小时工,以及既料理家务又从事有收入工作的人,属于就业。
(5)在学:指在全日制学校里学习。
(6)离退休:指具有离退休身份(包括正常的离退休、提前正式退休,从单位内部退休或退养),且没有从事其他有收入工作的人。
(7)学龄前/未上学:包括两类人,一为学龄前儿童;二为已达上学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上学的15周岁及以下儿童。
22、协管单位:入户采集时填写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名称。在农村地区此项不是必填项。
23、协管单位地址:填写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工作单位的街道门牌号码。
24、住房类型:是指流入人口居住房屋的类型,分别为租住单位房或雇主房、租住私房、政府提供廉价租房、借住房、单位或雇主提供免费住房、自购房或自建房、就业场所、其他非正规居所。
(1)租住单位房/雇主房:指租住的住房属于单位或雇主所有,归单位或雇主支配,租赁合同与单位或雇主签订,房租要交给单位或雇主。
(2)租住私房:指租住的住房属于私人或个人所有,被访者与私人签订租赁合同,房租交给私人。
(3)政府提供廉租房:指租住的住房属于国家或政府所有,具体来说属于当地房管局或相应政府机构并管理,租赁合同与房管局或相应机构签订,房租交给房管局或相应机构。
(4)借住房:指借住亲戚、朋友、同事等的住房,不需要支付房租。
(5)单位/雇主提供免费住房:指居住的住房属于单位或私人所有,基于雇佣关系,单位或个人为流动人口提供的免费住房。
(6)自购房/自建房:自购房指被访者对所购买的住房拥有全部或部分产权,包括商品房和政策性保障房,如经济适用房、人才房、两限房等;自建房指由被访者出资兴建并拥有产权的住房。
(7)就业场所:指居住在就业地点,没有独立的、专门用于居住的房屋,前店后居或白天做工夜晚居住等就业场所。
(8)其他非正规居所:指住房属于私搭乱建居所,包括棚户、涵洞等。
25、返回时间:按照实际返回(离开)时间填写,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注:返回日期由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流出人口返回户籍所在地后及时采集填写;离开日期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在流入人口离开本地后及时采集填写。如果现居住地无法采集到流动人口的离开日期,可以填写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的时间,即返回日期,或者流入另一地的流入日期。
26、返回/离开原因:填写返回/离开本乡(镇、街道)、死亡和其他(含婚嫁等原因)三种情况。不包括因农忙、探亲、出差、旅游等偶然因素短期返回/离开情况。流出人口返回仍有流出趋势、流入人口离开仍有回归趋势的可以不做返回/离开处理。
注:婚嫁是指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结婚后,与其配偶共同居住在户籍地。
(三)已婚育龄妇女情况
在一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婚育龄妇女的,可增填“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续页,每增加一名已婚育龄妇女,增填一张续页。已婚育龄妇女只记录流动期间发生的情况。以下几种状况不再填写已婚育龄妇女情况:超出育龄期(50
周岁及以上)、孕产期死亡(怀孕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死亡 )、非孕产期死亡、迁出本乡(镇、街道)、其他。
1、已婚育龄妇女代码:从基本情况表中过录。
2、丈夫代码:从基本情况表中过录。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分别在女方和男方信息栏内填写领证日期和证编号等(包括原配、再婚夫妻)。离婚或丧偶的填一方的领证日期和证编号等(省内流入人口可在全员人口信息库中查询)。
(1)领证日期:与出生日期的填写规则相同。
(2)证编号: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填写。
(3)终止日期: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4)终止原因:是指再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妇死亡和其他四种原因之一。独生子女超过18周岁和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能作为独生子女证终止原因。
4、婚姻状况:填写育龄夫妇流动期间婚姻初始状况以及变动状况,不需追溯育龄夫妇的全部婚姻史。男女分别填写,分为未婚、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等7情况。按婚姻变动的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未婚生育的育龄妇女,其怀孕史、避孕史、生养史按已婚育龄妇女的要求填写。
(1)变动日期:按照实际变动日期填写,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2)发证机关:按照证件上的发证机关名称填写。
5、怀孕史:指妇女各次妊娠情况。不追溯流动以前的怀孕情况,建卡时只填写流动后所有活产的怀孕情况;建卡后所有活产、流引产、死胎、死产等怀孕情况均要填写。
(1)发现怀孕日期:填写计生人员发现育龄妇女已经怀孕的日期。
(2)发现怀孕周数:按照“末次月经日期”推算并填写育龄妇女怀孕周数。
(3)胎次:宽度为1位,从1到9,按时间顺序依次填写。
(4)末次月经日期:与出生时间填写规则相同。
(5)检查日期:与出生时间填写规则相同。
(6)政策属性:政策内、政策外和未说明政策属性三种。
(7)妊娠结果:活产填写内容分为阴道分娩或剖宫产;妊娠终止填写内容分为自然流产、12周以内人工流产(含12周)、12周以上人工流产;死产;死胎;其他;
其他:包括滋养细胞疾病(葡萄胎)、宫外孕。
(8)终止日期:是指发生妊娠结果日期。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9)终止地点:指服务机构类型。按实际填写,主要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国家、省级、地级、县级、乡级、村级、其他)、医院(综合、专科、妇产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街道、乡镇)、妇幼保健院(所、站、中心)、其他服务机构等。
(10)流引原因:分为避孕措施失败、无避孕措施、自然流产、自愿流产、有医院证明和其他。
6、避孕史:指已婚育龄妇女的全部避孕经历(含相应的男性避孕方法)。不追溯流动以前采取的避孕措施,建卡时填写当前采取的避孕措施;建卡以后采取的避孕措施全部填写。
(1)开始日期:前次避孕状况终止日期和本次避孕状况开始日期应衔接一致。填写规则与出生日期相同。
(2)避孕状况:指已经采取的各类避孕措施和各种未避孕原因。
①避孕状况分类:各类避孕措施是指口服药、避孕针、皮下埋植、阴道环、外用药、避孕套(屏障避孕器具)、宫内节育器、男性绝育术、女性绝育术、其他避孕方法等。以上为各类避孕措施一级分类,以下为二级分类。
口服药:包括短效口服药、长效口服药、紧急避孕药、探亲避孕药、其他避孕药;
宫内节育器,包括带铜宫内节育器、带药带铜宫内节育器、带孕激素节育器、其他宫内节育器;
屏障避孕器具,包括避孕套、阴道隔膜、其他屏障避孕器具;
其他避孕方法:包括自然避孕法
②未避孕原因:是指待孕、现孕、绝经和其他未避孕原因等。
A、待孕:是指有指标待孕。当怀孕后,其“变化原因”填写写“有指标待孕”。
B、现孕:是指正在怀孕,包括计划内怀孕和计划外怀孕。
D、其他未避孕原因:凡属无指标待孕、不孕症、因病不具备生育条件的、哺乳期三个月、离婚、丧偶、分居等,均填写“其他未避孕原因”。
(3)实施机构:指服务机构类型。按实际填写,主要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其他服务机构等(同终止地点)。
(4)避孕效果:手术分别为术后无反应、术后有反应、并发症三种;口服避孕药分别为正常、有类早孕反应、过敏反应、月经失调、其他等;外用药分别为正常、有过敏反应、泌尿系统不良反应等。
(5)变化原因:是指当前采取的某种措施的结束原因,分别为有指标待孕、无指标待孕、哺乳期三个月、有禁忌症或副作用、取环、脱环、换措施、措施失败、不孕症、绝经、离婚、丧偶分居或夫不在等。
(6)终止日期:指该避孕状况终止日期。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7)终止机构:指服务机构类型。按实际填写。主要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其他服务机构等。
有“未避孕原因”的“终止机构”空填。
(8)满意程度:按被调查人的实际表述填写,分别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
(1)已婚育龄妇女采取的避孕措施先按二级分类填写,二级分类表述不了的,填写一级分类;
(2)已婚育龄妇女上一次避孕还未终止,不能填写开始下一次避孕记录。上一次避孕已终止,必须填写当前的避孕记录;
(3)凡是已婚育龄妇女,避孕史至少有一条记录。例:初婚待孕时,需要在“避孕状况”中填写“待孕”。
7、手术情况
(1)手术类型: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皮下埋植剂、取出皮下埋植剂、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和人工终止妊娠。
(2)手术效果:分为术后无反应、术后有反应、并发症三种。
①术后有反应:指体重明显变化、月经过多、月经紊乱、腰痛、下腹痛、性交痛、精神不快、性功能异常、劳动能力受损、高血压、其他反应等。
②并发症:指单纯子宫穿孔、并发肠管损伤、并发膀胱损伤、不完全流产、漏吸漏刮、宫颈裂伤、子宫破裂、流产不全、羊水栓塞、DIC、气体栓塞、肠粘连、女扎后异位妊娠、感染、出血、异物遗留、误用药物、其它节育措施并发症。并发症必须经过省、市、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鉴定确认。
(3)手术服务编号:按照手术服务单上的编码填写。
(四)育龄夫妇家庭子女及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该情况栏填写育龄夫妇在流动期间生育或收养的全部子女,包括与育龄夫妇共同居住的也包括不在一起居住的。
1、姓名:与家庭人口基本情况中的姓名填写规则一致。
2、孩次:按育龄夫妇双方生育过的全部子女的出生日期排序。孩次项宽度为1位,从1到9。
3、性别:按照自然属性填写。分为女性、男性和其他。
4、出生日期:填写要求与家庭人口基本信息中出生日期规则相同。
注:双、多胞胎必须逐一填写,并且“出生日期”保持一致。
5、与育龄夫妇血缘关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关系种类分别为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非育龄妇女亲生、丈夫亲生,非育龄妇女亲生。
(1)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包括亲生后送他人;
(2)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包括离婚女带入、丧偶女带入、亲生后送他人、亲生离婚后判男方;
(3)非育龄妇女亲生、丈夫亲生:包括离婚男带入、丧偶男带入、亲生后送他人、亲生离婚后判女方;
(4)非育龄妇女亲生、非丈夫亲生:包括收养或抱养(继子女);
注:离婚女(男)或丧偶女(男)没有再婚时与育龄夫妇血缘关系应填“育龄妇女与丈夫亲生”。
6、抚养开始日期:是指直系子女出生日期或收养子女(继子女)日期。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7、抚养结束日期:解除抚养关系日期。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8、抚养结束原因:分为送养、判给男方、死亡和其他。
9、政策属性:政策内、政策外和未说明政策属性三种。
10、政策外原因:是指早婚生育、非婚生育;不符合再生育规定、其他。
早婚生育:包括夫妻双方未到婚育年龄、男方未到婚育年龄、女方未到婚育年龄;
11、生育证编号:填写一孩生育证号或再生育证号。
12、居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该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某种特殊原因暂时采集不到身份证号码的,可在采集到后补填。
13、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分为正常、低体重儿(分娩时新生儿体重低于2500克,不含2500克)、肉眼可见的出生缺陷和其他。
14、当前状况:正常、一般或较弱、严重疾病、后天致残、死亡、其他。
15、死亡日期:指该子女死亡日期,
注:子女死亡日期应大于等于出生日期。
16、死亡原因:分为死因不明、先天性疾病、后天性疾病、窒息、其他意外死亡。
17、征收决定单位:填写对违法生育者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单位。
18、征收决定书号:按实际填写。
19、征收决定日期:按照征收决定书日期填写。
20、应征金额:填写对违法生育者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金额,应征金额按处罚决定书上下达的征收金额填写。
21、已征金额:根据实际征收金额填写。
(五)成年育龄妇女服务和管理情况
1、查验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并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录入信息系统。
(1)婚育证明号码:填写有效的《婚育证明》编号。婚育证明号码、办证(换证)时间、办证单位、避孕节育状况均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时获得。
(2)查验记录:按实际查验结果记录查验婚育证明的时间和地点。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两次。
A.首次、上半年、下半年均指查验时间,要求与婚育证明"查验记录栏"的时间一致,时间填写规则与出生日期填写规则相同。
B.查验地点按查验机构(单位)名称填写,是指流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未查验原因:分为未持证(或未办证)、证件待办中、未见到本人、其他。
2、“三查”服务信息
“三查”服务信息按照《黑龙江省流动育龄妇女服务引导信息工作规范》中的“服务信息引导单”服务结果填写。
(1)检查日期:来源于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引导单中的“服务日期”。
(2)孕检结果:来源于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引导单"孕情监测的对象"中的“怀孕情况”。填写内容包括未孕和怀孕两种情况。
(3)宫内节育器检查结果(IUD情况):来源于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引导单环情监测的对象中的"
IUD情况"。填写内容包括宫内节育器正常、宫内节育器异常(分为IUD下移、嵌顿、移位于腹腔,部分脱落等)和无宫内节育器三种情况。
(4)生殖健康检查结果:来源于生殖健康服务信息引导单检查常见妇科疾病的对象中的“生殖健康检查结果”,填写内容包括常见妇科疾病(常见妇科疾病又分为阴道炎,分别为念珠菌性阴道炎、滴虫阴道炎、细菌性阴道炎、其他阴道炎,宫颈炎症和盆腔炎症)、节育措施并发症和其他检查结果三种情况。并发症必须经过省、市、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鉴定确认。信息系统采用层次码。
(5)检查机构类型:按实际填写,主要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其他服务机构等。
(6)检查机构:按实际填写,填写提供技术服务机构名称。
(7)未查原因:分为检查机构未开展服务、本人没意愿、未持婚育证明、身份证、其他。
3、避孕节育检查信息(参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1)避孕节育措施:填写育龄妇女当前采取的避孕措施,分为放环、药物、工具、结扎和其它。
(2)检查日期:填写检查日期,按年月日填写,不可漏项。
(3)检查方法:分为尿检、B超和妇科检查。
(4)检查结果:分为未孕或怀孕两种情况。
(5)检查医生:填写提供检查服务的技术人员的姓名。
(6)检查机构:填写检查机构名称。
(7)检查机构电话:填写检查机构联系电话。
4、计划生育手术信息(参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报告单)
(1)手术服务编号:在流动人口手术服务报告单中的序号,在生成时由系统自动产生。
(2)手术医生:填写提供手术服务的技术人员的姓名。
(3)手术日期:填写实施手术的实际日期,按年月日填写,不可漏项。
(4)手术类型:分为流产、引产、上环、取环、输卵管结扎术、配偶输精管结扎术、其他
(5)手术效果:填写实施手术达到的效果,分为治愈、继续治疗、转诊。
(6)手术机构类型:按实际填写,主要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其他服务机构等。
(7)手术机构:按实际填写,填写手术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
5、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信息
(1)登记日期: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日期。
(2)经办单位:
即办理登记机关。指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经办人:
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计生工作人员。
(4)经办单位电话: 填写办理单位的联系电话。
(5)申请人电话:
填写育龄妇女单位或个人电话。
(6)协查项目:配偶信息、生育状况、婚姻状况、婚育证明信息、怀孕(生育)政策属性、其他。
(7)反馈情况:
填写现居住地根据协查项目进行反馈的状况。分为已反馈或未反馈。
(8)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编号:
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填写Y00xx。
6、办理婚育证明信息
(1)发证日期:婚育证明上记载的发证日期。
(2)发证机关:指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经办人:
填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人员。&&
(4)经办单位电话: 填写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联系电话。
(5)申请人电话:
填写育龄妇女单位或个人电话。
(6)协查项目:
基本项目、配偶信息、避孕节育状况、生育状况、子女信息、婚姻状况、其他。
(7)反馈情况:
填写现居住地根据协查项目进行反馈的状况。分为已反馈或未反馈。
(8)婚育证明编号: 按照信息系统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的编码填写。
四、户卡管理
1、村(居)级计生服务员负责收集信息和填写《户卡》,建立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档案。对辖区内的流入、流出人口按照《户卡》规定的统计对象、统计口径、统计内容进行采集,规范、准确、真实地填写到《户卡》中;
2、建立档案后,将流动人口纳入日常服务管理范围。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工作手册》进行信息变更和维护,《户卡》无需再进行信息变更登记,但如果本次流动结束须将结束时间和原因填上;
3、流动结束后,再发生新的流动信息需要重新登记填写,上一次流动还未终止,不能填写下一次流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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