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怎样截屏语音聊天怎么截屏还能听并播放出来

图片由张旭摄,姜紫微合成。随着智能手机有序进入军营,微信日益融入部队官兵的生活中,成为官兵获取信息、沟通交流的重要渠道。然而,官兵在使用微信交流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烦恼与保密隐患:有的微信群疏于管理,群里信息五花八门;有的把微信语音功能当作对讲机,传递信息时忽视保密纪律;有的在微信群里频繁发布广告、推广微店,把微信朋友圈当成了商圈……官兵的微信空间应保持纯净。陆军第20集团军某团针对官兵使用微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扬长避短、科学管控,净化微信环境,其经验值得借鉴。微信群岂能讨论内部信息10月上旬,陆军第20集团军某团政委潘高峰在连队检查工作时,指导员王甫向他讲述了一件“闹心事”——去年,王甫建立了一个微信群,连队一些骨干也加入了这个群。然而前段时间,群里却出现了不和谐音符:一名群成员在群里询问有关军队改革的问题,并转发一则网上有关军队改革的帖子,引来几名群成员参与讨论。“是谁不遵守保密纪律,在群里谈论敏感信息?”王甫很恼火,仔细翻看聊天记录后才发现,发帖人不是连队现任骨干,而是连队一名已退役的老兵。虽已回到地方,但他依旧关注部队改革,看到网上流传的帖子,便顺手转发到了群里。看到群里参加讨论的人越来越多,而这名老兵还不时发言评论,王甫当即在群里提醒大家,不要在网上讨论敏感信息,并果断将这名已退役的老兵移出微信群。潘高峰走访其他连队调查了解后发现,官兵加入的一些微信群里,成员形形色色、良莠不齐,有的经常收到灰色段子、恶搞图片。不少战士坦言,自己加入的微信群里面有近1/3的网友是“陌生人”。“对于转发敏感信息的人,大多数时候只是口头提醒一下,也不好将其移出群。”一名群主说。“微信群并非私密空间。即便群里都是信得过的人,也不能谈论涉密信息。有的官兵把微信群当作工作讨论群、内部信息发布群,这种做法失泄密隐患很大!”潘高峰介绍说,针对部分官兵对微信群使用不当的问题,该团有的放矢,围绕微信群有哪些泄密隐患、哪些话不能说、哪些内容不能讨论等话题进行专题教育,杜绝运用微信群讨论工作、传递内部通知等错误做法,引导官兵把微信群里的陌生人、可疑人员移出群。此外,机关还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关闭一些存在泄密隐患的微信群。语音聊天岂能当“对讲平台”8月下旬,该团道路一连一排排长赵鹏带队执行施工任务转场途中,突遇通信故障,失去了与指挥车的联系。驾驶员小郭想起与家人联系时常用的微信实时对讲功能,随即将其他车辆的驾驶员拉到了一个微信群里进行语音通话。赵鹏发现后,立即制止了小郭的行为并提醒他:这样的做法虽然暂时恢复了联络,但极易造成部队行动泄密。无独有偶。前不久,该团司令部参谋小翟接到一条临时通知:由于时间冲突,一个工作会议要推迟召开。考虑到打电话通知太麻烦,小翟就给各单位负责人发送了微信语音信息。虽然手机屏幕上没有出现敏感文字,但点开语音条,即可清晰地听到取消会议的通知。军务股股长纪建波发现“语音通知”后,及时让其撤回。机关调查后发现,利用微信开通实时对讲、发语音通知的现象,在一些单位时有发生。而官兵图一时方便,使用微信语音聊天时也可能存在谈论部队工作和涉军信息的情况。为此,该团在《微信使用管理相关措施》中明确使用微信的时机场合、限制使用的功能等操作要求,规定“严禁开启微信定位功能”“不准在执行任务当中使用微信对讲功能”“严禁在语音聊天中谈论传播涉密事项”……前不久,他们还开发“智慧军营”手机管理软件,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官兵使用手机的保密管理。微信空间岂能成为“利益场”“我家属新开的微店,请大家关照购买,加微信扫码支付……”9月下旬的一天,桥梁一连下士吴兵颇为烦恼,原因是一则微店广告不断在微信群中刷屏。指导员韩伟也发现,自己加入的几个微信群中,代购、微店开张等信息接连不断,有时大家碍于战友情面不得不象征性地买上一些。此外,类似广告、营销等内容也在微信朋友圈大行其道。一些官兵转发的信息里,动辄以赠送流量、礼品为奖励,诱导官兵转发广告。汽车连下士许乾乾讲述了一次遭遇:自己在微信群中刚抢了一个几角钱的红包,没想到紧跟着就收到一条“萌宝大赛”网络投票的链接,那位发红包的战友要求帮其投票并转发。为了维持“友谊的小船”不翻,他只好照做。微信空间咋成了“利益场”?该团组织“官兵微信使用行为”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8%的官兵在微信群中抢过“拉票”红包,61%的官兵转发过亲友发布的商业销售广告,一些官兵因打开不明商业广告链接导致手机中毒、丢失个人信息。该团把“微信投票背后的利益江湖”“微信红包疯抢背后的秘密”等文章推送给官兵,还邀请网络专家现场解析微信营销的利益“猫腻”,提高官兵鉴别虚假信息的能力。同时,加强对官兵的思想引导,教育大家在虚拟空间自觉维护纯洁友爱的战友情谊。今年国庆期间,新战士李伟在高中同学微信群中发现一则“转发截屏赚流量,速领红包求扩散”的信息,李伟凭借学到的鉴别知识判断:信息链接来源不明,可信度很低。他随即提醒同学小心上当受骗。不久之后,这条信息果然被网友举报并删除。(原题为《军人用微信 指尖有禁区》)}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法官告诉你必备的三个条件2019-05-14 16:39:17来源:内蒙古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丹  随着信息化发展的日新月异,微信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成为使用最普遍的社交平台。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微信证据也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案件审理当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何认定这种新型证据也成为当前法院面临的一大问题。  近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太原某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姜某、第三人内蒙古某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案件。  本案中被告任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被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真实性——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微信可以让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送语言、文字、图片、视频等,实现即时沟通与对话,但微信并非实名制,微信聊天记录页面显示的主体一般都有昵称,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主体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如果一方要使用微信证据,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当时与其聊天的就是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当中该微信号关联的电话号码已证实是原告太原某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人使用的电话号码,且该微信号在原、被告共同工作的微信群中也一直被使用。  其次,合法性——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都要  合法,不合法的会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本案当中原、被告之间的微信及双方共同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均是双方本人编辑、发送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关联性——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微信证据被随意篡改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操作起来更方便容易。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删除自己发出的微信记录,而在自己的微信聊天界面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这就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要尽可能出具手机原件,而且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在聊天过程中没有随意删除内容,提供给法庭的微信证据是未删除操作的。  本案中微信信息为2017年7月19日到2017年12月22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同时,微信内容不是被告任某某单方面的陈述,而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双方发表意见,包括提出疑问,解答问题的客观记录,且内容前后连贯,与被告任某某陈述的情况以及本案其他书证从时间上和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条件,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时必须进行全新的考虑。既需要考虑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当事人在举证微信证据时,除尽可能完整取证外,还要注意收集能补强微信证据以外的其他证据,以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肖玥 乌仁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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