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地址属于哪个社区

  •   本书由*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姜伟大法官担任编委会主任,*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高级法官担任主编。*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成立两年来,审理了数千件重大行政案件,其中有不少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第四巡回法庭首创的“对话式文书”,也使得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意蕴深厚,不仅详细阐述了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也在许多方面填补了法律漏洞,具有较高的普遍指引价值。本书精选第四巡回法庭审结的一百篇典型案件,精心归纳数百则裁判观点。对于行政审判法官、政府法制工作者、律师、法学院师生都有参考价值,是办案、代理、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必备读物。   李广宇,河北宁晋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主持起草多部司法解释,著有《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诉讼类型化与诉的利益》、《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等。

    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

    ——杨中国诉枣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

    多阶段行政行为与共同诉讼

    ——颍上县恒运矸石厂、安徽省颍上县凯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古城镇金伟洗煤厂、绳海涛诉颍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一案

    具体处理行为的识别标准

    ——黄绍花诉辉县市人民政府提高抚恤金标准一案

    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杜三友、李立有、胡高荣、史海斌、成引龙等804人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一案

    针对“告知送达”等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起诉

    ——李小征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未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一案

    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诉请撤销

    ——陈银花诉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告行为一案

    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

    ——皖东三宝有限公司诉明光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登记一案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要义

    ——李清林诉安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

    一般给付之诉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太湖县海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补偿一案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冀长清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

    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沙玉芝诉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案

    将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造成实际的损害

    ——陈中杰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一案

    ——佘成诉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医疗行政监管、处罚职责一案

    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

    ——艾年俊诉黄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批准一案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王玉春诉长治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童传霞诉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侯峰诉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

    征收决定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刘海英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一案

    投诉举报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梁志斌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理解与适用

    ——汪年流诉绩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登记一案

    行政诉讼当事人能力及其认定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使用权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

    ——冯宝珠、冯珠子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一般债权人是否可以对公司股权转让批准行为提起诉讼

    ——贺宗玉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股权转让一案

    原告在何种情况下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张河生诉鲁山县人民政府为栗国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当事人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

    ——梁新玲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具有较为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行政行为,应赋予蒙受最直接最严重不利影响的对象诉权

    ——张晓青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原所有权人对房屋被征收后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熊宗强诉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

    举报人一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王守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一案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与公房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刘雪娜诉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成员死亡,未在土地承包登记材料上登记为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管永恒、管素红、崔忠庆、崔双忠诉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山西省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土地行政审批一案

    业主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程雅健等诉平遥县人民政府、平遥县国土资源局、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土地租赁权人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注销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高和平、韩孝朋诉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

    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请求补偿的主体资格

    ——咸丰县蕊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诉咸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

    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就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周良文诉浠水县人民政府、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因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从而与房屋所在土地的行政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张群生、原作舟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强制执行行为与被执行人的利害关系

    ——驻马店市华阳石材厂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被告适格包括形式上适格与实质性适格

    ——李春山诉怀远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案

    被告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可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明爱清、曾飞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集体土地上征地公告发布后,强拆行为主体的推定

    ——韩锋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拆一案

    多阶段行为与追加第三人

    ——张玉新诉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案

    原始文书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刘党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案卷”外证据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

    ——曹保英诉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

    ——王玉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一案

    ——林明先等6人诉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城市

    管理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

    1951年人民政府颁发的旧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作为权利人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参考

    ——原子仁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北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

    ——吴明亮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

    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

    ——王守保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张月仙诉太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属于客观期间

    ——马中现、张爱勤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无须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确认请求

    ——周火生诉汉川市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一案

    行政程序的重开及其条件限制

    ——王建设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徐有利、徐慧雅、徐某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既判力

    ——陈玉亮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一案

    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段三毛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赛洛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庞贵红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前提是该行政机关具有诉请的法定职责

    ——曹开华诉被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一案

    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不能作为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时

    ——王春诉被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对该土地审批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并未对当事人新设义务或减损权益

    ——山西省新绛县振兴轧材厂诉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利益和权利,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须严格审查

    ——李鸿玉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

    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认定

    ——朱晓冬诉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非常有限为由提出应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黄东诉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一案

    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

    ——张方松、张剑云诉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侵权一案

    ——周福英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

    既判力、诉讼标的与标准诉讼

    ——张刚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一案

    ——周口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侯春明诉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

    继续确认之诉应当存在确认的利益

    ——李汴菊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调解以及调解的保密和公开

    ——杨子哲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

    ——刘书平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一案

    全面审查与行政行为的可分性

    ——宋太宏诉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善意履行行政承诺

    ——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国土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就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只能以该权利证书为基础就颁证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救济

    ——李连生诉天长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及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应谨慎对待因法律规定本身的冲突或歧义导致的行政违法

    ——鲁中保诉新郑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作出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无效一案

    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乔超超诉太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人民法院对于未对当事人实际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并非一律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朱秀云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并不当然无效

    ——刘祖强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安置房为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情况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一般应包括房屋的共有部分面积

    ——程有建诉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

    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当落实在相应的土地登记中

    ——李先娥诉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依法享有诉权并不代表着其诉讼请求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仍需举证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张运生诉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当事人有权自愿放弃,属于当事人自行处置的范畴

    ——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诉东至县人民政府、东至县水产局行政协议一案

    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建筑时,对于违法建筑已建成多年且已出售的情形,必须考虑直接受到行政处理行为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刘志诉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灵宝市宏福塑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情况下的法律救济手段

    ——陈杰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许可一案

    ——王林生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复议或诉讼中,申请人或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

    ——曾庆凡、曾智、曾萍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苗爱女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不服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谭宗立诉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

    行政机关作出的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胡玉枝、余明飞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程幼泽诉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

    ——范凯诉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

    ——湖北草本工房饮料有限公司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

    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第三人效力

    ——黄石市明灯食品厂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行政协议之诉的起诉期限

    ——田先啟诉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

    行政协议的公益性质本身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应负有的违约赔偿责任,该违约责任的承担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鄂州市泓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一案

    公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张玲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

    对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赔偿请求如何救济

    ——张新印诉虞城县人民政府、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

    在应当由直接加害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先行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李彩红诉襄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存在差异

    ——王小香等61人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谢炳周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   本书由*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姜伟大法官担任编委会主任,*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高级法官担任主编。*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成立两年来,审理了数千件重大行政案件,其中有不少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第四巡回法庭首创的“对话式文书”,也使得裁判文书说理充分,意蕴深厚,不仅详细阐述了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也在许多方面填补了法律漏洞,具有较高的普遍指引价值。本书精选第四巡回法庭审结的一百篇典型案件,精心归纳数百则裁判观点。对于行政审判法官、政府法制工作者、律师、法学院师生都有参考价值,是办案、代理、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必备读物。
  •   李广宇,河北宁晋人,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一级高级法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曾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副主任、新闻局副局长(主持工作)。主持起草多部司法解释,著有《新行政诉讼法逐条注释》、《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读本》、《理性诉权观与实质法治主义》、《诉讼类型化与诉的利益》、《司法的温度与界限》等。
  • 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

    ——杨中国诉枣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并请求行政赔偿一案

    多阶段行政行为与共同诉讼

    ——颍上县恒运矸石厂、安徽省颍上县凯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颍上县古城镇金伟洗煤厂、绳海涛诉颍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行政强制一案

    具体处理行为的识别标准

    ——黄绍花诉辉县市人民政府提高抚恤金标准一案

    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杜三友、李立有、胡高荣、史海斌、成引龙等804人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一案

    针对“告知送达”等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起诉

    ——李小征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未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一案

    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诉请撤销

    ——陈银花诉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告行为一案

    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

    ——皖东三宝有限公司诉明光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登记一案

    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要义

    ——李清林诉安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一案

    一般给付之诉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太湖县海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补偿一案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冀长清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一案

    作出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决定,不直接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沙玉芝诉萧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案

    将房屋所在小区认定为棚户区的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或造成实际的损害

    ——陈中杰等诉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一案

    ——佘成诉湖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医疗行政监管、处罚职责一案

    规划和规划行为是否可诉

    ——艾年俊诉黄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批准一案

    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

    ——王玉春诉长治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童传霞诉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侯峰诉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

    征收决定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

    ——刘海英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一案

    投诉举报行政案件的受理与审理

    ——梁志斌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理解与适用

    ——汪年流诉绩溪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登记一案

    行政诉讼当事人能力及其认定

    ——淮阳县第二化肥厂诉淮阳县人民政府、淮阳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当然由使用权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

    ——冯宝珠、冯珠子诉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一般债权人是否可以对公司股权转让批准行为提起诉讼

    ——贺宗玉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股权转让一案

    原告在何种情况下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张河生诉鲁山县人民政府为栗国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当事人对相邻权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才能提起诉讼

    ——梁新玲诉淇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具有较为广泛社会影响力的行政行为,应赋予蒙受最直接最严重不利影响的对象诉权

    ——张晓青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原所有权人对房屋被征收后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

    ——熊宗强诉宜昌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复议一案

    举报人一般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王守金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一案

    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与公房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刘雪娜诉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驿城区人民街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当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成员死亡,未在土地承包登记材料上登记为家庭成员的继承人不能通过继承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管永恒、管素红、崔忠庆、崔双忠诉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政府、山西省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土地行政审批一案

    业主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程雅健等诉平遥县人民政府、平遥县国土资源局、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土地租赁权人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注销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高和平、韩孝朋诉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

    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请求补偿的主体资格

    ——咸丰县蕊华养殖专业合作社诉咸丰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

    公司股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就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周良文诉浠水县人民政府、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一案

    当事人因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从而与房屋所在土地的行政登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张群生、原作舟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强制执行行为与被执行人的利害关系

    ——驻马店市华阳石材厂诉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

    被告适格包括形式上适格与实质性适格

    ——李春山诉怀远县人民政府房屋强拆一案

    被告明显不具有法定职责的可径行裁定驳回起诉

    ——明爱清、曾飞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集体土地上征地公告发布后,强拆行为主体的推定

    ——韩锋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强拆一案

    多阶段行为与追加第三人

    ——张玉新诉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案

    原始文书规则在行政诉讼中的运用

    ——刘党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案卷”外证据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

    ——曹保英诉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举证责任

    ——王玉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决定一案

    ——林明先等6人诉睢阳区人民政府、商丘市城乡规划局、商丘市城市

    管理局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

    1951年人民政府颁发的旧土地房产所有证可以作为权利人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参考

    ——原子仁诉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太原市晋源区义井街道办事处北堰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

    ——吴明亮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

    行政程序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才算成熟

    ——王守保诉宣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张月仙诉太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属于客观期间

    ——马中现、张爱勤诉汝州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无须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确认请求

    ——周火生诉汉川市人民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一案

    行政程序的重开及其条件限制

    ——王建设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徐有利、徐慧雅、徐某某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既判力

    ——陈玉亮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一案

    撤回起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段三毛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赛洛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庞贵红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诉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前提是该行政机关具有诉请的法定职责

    ——曹开华诉被申请人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政府履行拆除违法建筑职责一案

    征收公告张贴之日不能作为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之时

    ——王春诉被申请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对该土地审批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并未对当事人新设义务或减损权益

    ——山西省新绛县振兴轧材厂诉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一案

    为了保障当事人在各个诉讼中的不同诉讼利益和权利,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时须严格审查

    ——李鸿玉诉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

    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认定

    ——朱晓冬诉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武汉市江岸区一元街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以对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非常有限为由提出应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

    ——黄东诉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一案

    提起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

    ——张方松、张剑云诉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侵权一案

    ——周福英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

    既判力、诉讼标的与标准诉讼

    ——张刚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一案

    ——周口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侯春明诉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

    继续确认之诉应当存在确认的利益

    ——李汴菊诉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调解以及调解的保密和公开

    ——杨子哲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选择一个最为适当的诉讼类型

    ——刘书平诉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拒收国家赔偿申请行为一案

    全面审查与行政行为的可分性

    ——宋太宏诉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

    行政机关应当合理善意履行行政承诺

    ——河南和谐置业有限公司诉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国土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就土地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只能以该权利证书为基础就颁证行为或其他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救济

    ——李连生诉天长市人民政府土地确权及滁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应谨慎对待因法律规定本身的冲突或歧义导致的行政违法

    ——鲁中保诉新郑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其作出的《新郑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无效一案

    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乔超超诉太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人民法院对于未对当事人实际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违法行为并非一律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朱秀云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并不当然无效

    ——刘祖强诉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安置房为高层单元式住宅的情况下,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屋面积一般应包括房屋的共有部分面积

    ——程有建诉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

    农村家庭成员对其以户为单位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当落实在相应的土地登记中

    ——李先娥诉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依法享有诉权并不代表着其诉讼请求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当事人仍需举证证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

    ——张运生诉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当事人有权自愿放弃,属于当事人自行处置的范畴

    ——东至县大青湖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诉东至县人民政府、东至县水产局行政协议一案

    行政机关处理违法建筑时,对于违法建筑已建成多年且已出售的情形,必须考虑直接受到行政处理行为实际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

    ——刘志诉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灵宝市宏福塑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灵宝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情况下的法律救济手段

    ——陈杰诉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及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许可一案

    ——王林生诉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类的复议或诉讼中,申请人或原告的诉权必须以相应的请求权规范为基础

    ——曾庆凡、曾智、曾萍诉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应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苗爱女诉山西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不服省级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

    ——谭宗立诉湖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

    行政机关作出的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胡玉枝、余明飞诉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

    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程幼泽诉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

    ——范凯诉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太和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

    ——湖北草本工房饮料有限公司诉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荆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

    行政协议的认定标准与第三人效力

    ——黄石市明灯食品厂诉大冶市人民政府、大冶市金山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行政协议之诉的起诉期限

    ——田先啟诉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

    行政协议的公益性质本身不能免除行政机关应负有的违约赔偿责任,该违约责任的承担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鄂州市泓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一案

    公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应当按照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张玲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

    对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赔偿请求如何救济

    ——张新印诉虞城县人民政府、虞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及行政赔偿一案

    在应当由直接加害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不得先行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李彩红诉襄汾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标准存在差异

    ——王小香等61人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谢炳周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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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勤,女,生于1979年6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临蔡镇屯民村,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临颍县繁城镇营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勤,女,生于1979年6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临蔡镇屯民村,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临颍县繁城镇营王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付乾,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许昌县蒋李集镇茅坡河村,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付乾、王顺召故意伤害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93号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勤、原审被告人王顺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征求原告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7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付乾、王顺召与陈胜杰(在逃)在本市二七区老代庄中街一饭店吃饭时,陈胜杰因故与邻桌吃饭的被害人刘中伟、徐桂勤夫妇发生纠纷。三人离开饭店后,陈胜杰提出对二被害人进行报复。被告人张付乾即在附近超市购买了四瓶啤酒,被告人王顺召准备了三根拖把棍,准备殴打被害人。三人返回饭店后,遇到被害人刘中伟、徐桂勤,即分别持啤酒瓶、拖把棍对二被害人头部、身上进行殴打,造成徐桂勤头外伤后脑内血肿(经鉴定为重伤、七级伤残),刘中伟胸背部、左肩部及左上肢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08年7月17日将被告人王顺召抓获,并在其协助下于2008年8月7日将被告人张付乾抓获。
另认定,因被告人张付乾、王顺召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勤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63 173.29元、误工费8311.64元、护理费5520.52元、1800元、营养费940元、91 816.4元、继续治疗费19 700元、20 348.12元,共计211 609.97元。现被告人王顺召的亲属代其先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勤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刘中伟的陈述证实,2008年7月14日晚,其和妻子徐桂勤在本市二七区老代庄一饭店吃饭时,正好碰到小杰(指陈胜杰)和两个男青年(指被告人张付乾、王顺召)也在此吃饭,小杰向刘中伟打听他弟弟的电话,刘中伟没有告诉他,小杰说了一些讽刺的话后就和那两个男青年先走了。刘中伟二人吃完饭后在街上碰到小杰,小杰拉着刘中伟往附近的超市走,刚走到超市,小杰打了刘中伟一巴掌,徐桂勤见状赶紧拉架,小杰就打了徐桂勤一下,这时又过来几个男青年,其中一男子用装有啤酒的啤酒瓶砸了刘中伟头部一下,又拿另外两个啤酒瓶砸了徐桂勤头部,后又用手殴打徐桂勤,另一男子用木棍打徐桂勤,打完后这几个人跑了。
2、经被害人刘中伟辨认,确认被告人张付乾在故意伤害过程中,用装有啤酒的啤酒瓶和木棍击打二被害人的头部,被告人王顺召用木棍击打二被害人。
3、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徐桂勤头部外伤后脑内血肿,损伤程度属于重伤;被害人刘中伟损伤程度属轻伤。
5、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部分作案工具照片。
6、被告人张付乾、王顺召在公安机关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7、本案亦有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证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有关医疗单据、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以被告人张付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顺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付乾、王顺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勤经济损失211 609.97元,其中医疗费63 173.29元、误工费8311.64元、护理费5520.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940元、残疾赔偿金91 816.4元、继续治疗费19 7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 348.12元。被告人张付乾、王顺召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人王顺召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对其判处缓刑;附带民事原告人徐桂勤请求判令本案二被告人赔偿其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依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二审查明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付乾、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在共同犯罪中与被告人张付乾虽均系主犯,但其作用相对较小;上诉人王顺召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二审期间,上诉人王顺召动员家属代其对被害人徐桂勤赔偿积极,并得到了被害人徐桂勤的谅解,徐桂勤及其家属书面请求法院判处上诉人王顺召缓刑,且上诉人王顺召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上诉人王顺召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另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原审被告人张付乾在致被害人徐桂琴重伤过程中,均实施了殴打行为,原审被告人张付乾行为更为积极、作用更为突出,因此,根据上述二原审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原审被告人张付乾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刑初字第
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张付乾的判决及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的量刑及第二、三项;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顺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page]
三、原审被告人张付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勤各项经济损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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