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是否规定购买1000元以上抄股软件者需填写个人资料

学习一下如何申购新股 吧,以前给别人回答过的问题,再给你贴一遍 网上申购新股的三种方式 第一种,就是在营业部现场通过自助委托或填单申购; 第二种,通过营业部的电话委托系统进行申购; 第三种,就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 投资者可选以上三种方式之一。建议采取平时熟悉的操作方式进行申购,比如,平时的操作是在营业部交易,那么,最好还是选择在营业部内自助委托来申购,以免出现漏误。 网上申购流程 ☆投资者申购(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资金冻结(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验资及配号(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股(深圳500股,下同)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摇号抽签(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资金解冻(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 注意:个别股票发行是按特别流程,即T+3日公布中签及返回资金,如中国平安:2月12日进行网上申购,15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假定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网上申购新股需注意的问题 ●申购新股必须在发行日之前办好上海证交所或深圳证交所证券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且将资金打入该账户。 ●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每个帐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不包括基金、转债)。重复申购,只有第一次申购有效。 ●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申购新股的委托不能撤单,新股申购期间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申购新股每1000(或500)股配一个申购配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配号不间断,直到最后一笔申购,交易所将配号结果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将不予配号。 ●投资者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 ●每个中签号获配1000股(或500股)。这时,投资者无需另行“买入”操作,交易所系统会自动将中签的股数打入你的股票账户,未中签的资金解冻并自动退回。 ●新股上市日期由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指定证券报上刊登。 ●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新股须全额预缴申购股款。 ●新股发行的具体内容请详细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一般在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即可通过:到证券营业部进行查询,或在网上进行新股配号的查询,可以在“配号”那里查到配号号码,假如你申购了10000股,那么你就有10个号码(深圳20个号码),因为号码是连续的,所以只显示第1个号和配号数。待公布中签号码后,你

}

首先说明一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都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或者化名、借用他人名义进行交易的,这里面甚至包括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些近亲家属和朋友。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那么从业人员是否有私自炒股的现象呢?这个肯定是有的,查出来的就不在少数,更不用说很多没有查出来的。如果证监会真要查的话,可能这些从业人员十有八九都有借用他人名义进行操作的现象。因此我们很多投资者就不要去问从业人员自己炒不炒了,你问也是白问,公开场合别人是不可能告诉你他是否操作的。万一告诉你,你去举报他怎么办?

但我这里只是说明一下,实际上从业人员不见得就一定做的好,只不过在信息来源上要比我们普通投资者更快捷、方便。他们在搜集信息上,也往往容易借助公司的力量进行预判,这个确实要比散户交易者占优势,但我们也得明白机构也是会搞错的,他们也会亏钱,从业人员也不见得交易水平就很高了。

国家明文规定,证券人员不可以炒股,也不可以利用亲戚的名义炒股,但是家属炒股是可以的。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抄经书落款日期怎么写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