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付金账户是什么帐户备付金账户的钱能取出来吗?

  央行特急通知!别了,支付巨头躺着赚钱的日子!万亿备付金账户最迟下月全部撤销

  央行再次传来大消息,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躺着就能赚利息的日子仅剩下一个多月了。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下发《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特急文件,规定支付机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确保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支付结算司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等发布通知,将制定销户目标和销户计划。

  同时,支付机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销户计划,与备付金银行做好沟通,明确销户时间。

  央行:撤销客户备付金账户

  《备付金通知》提出,支付机构能够依托银联和网联清算平台实现收、付款等相关业务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规定可以保留的账户除外。

  也就是说,央行要来接管这部分“巨款”。而此次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布的通知要求支付机构撤销备付金账户也被认为是这一进程的加快。

  按照《备付金通知》,若备付金银行、清算机构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及时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及时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此外,《备付金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核对有关工作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确保销户过程中支付业务连续性和客户备付金安全。

  对未按计划撤销的账户,要求支付机构逐个说明不能撤销的具体原因和解决办法。对于无故拖延销户时间的,应加大对相关支付机构以及相关备付金银行的检查、督导力度。

  支付巨头“躺着挣钱”日子将结束

  来科普一下什么是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网上购物,消费者要预先支付货款,这笔钱将放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上,等到收货确认后支付宝把款项汇给商家。这笔预付款项就是所谓的“备付金”。而无数笔备付金聚集在一起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其产生的利息收入让支付机构赚得盆满钵满。

  这个本质上是客户充值后未进行交易的资金,也就是沉淀在支付机构账户内的资金。

  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转账过程中,由于存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会在备付金账户内沉淀出一定规模的资金。这部分资金的利息收入归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但只能进行银行存款、基金购买,不能进行放贷等投资。

  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支付机构把客户备付金存管在商业银行的专户内。但因为客户备付金是以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银行的,对银行来说是一笔非常可观的存款。为了争取备付金的存放,银行向支付机构支付利息。

  而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的利息收益是支付机构舍不得放弃的蛋糕。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和银行结算的利息收益是按照日均资金沉淀量,按照协议存款的方式计算的。协议存款的价格区间基本是在年化3%左右,高的可以达到4%以上。

  通过客户备付金赚利息,对支付机构来说,相当于无风险套利,只要吸纳客户备付金,就可以躺着赚利差,这个利差空间甚至比许多银行产品的利差空间还高。

  支付人士称,对不少支付机构而言,利用备付金吃利息是重要盈利来源,一般支付机构在银行开立两类账户,一个是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一个是备付金收付账户,虽然监管规定备付金不计息,但实际操作中,由于用户每笔交易的时间差等,尤其是预付卡业务,存款账户和收付账户之间会形成差额,这部分余额或将成为生息资产。余额越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议价能力越强,一般情况下,年化收益率会比活期存款略高。

  而据媒体报道,目前目前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家支付巨头沉淀的客户备付金规模合计约万亿元左右,占全部支付机构备付金总量的90%以上。

  对许多支付机构来说,备付金利息收入相当于当年税后净利润,一旦备付金利息没了,公司盈亏很有可能发生逆转。”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规模已接近1万亿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交存人民银行的存款余额再创新高。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0月末,非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9956.91亿元,较9月末新增1200亿元。

  非金融组织存款即为支付组织交存人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

  按照目前执行的备付金上缴75%比例测算,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总规模在10月末大概在1.3万亿。

  客户备付集中存管比例:从零到全部

  从没有备付金集中存管,到2019年1月全部执行,央行用不到两年时间结束了支付机构靠沉淀客户备付金躺着挣利息的盈利模式。

  去年1月,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从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由央行监管,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首次备付金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

  6月29日晚上,央行发布特急通知,宣布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逐步提高至100%。

  据悉,这是国务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之一,也是央行第一次对支付机构100%集中交存备付金提出明确的时间表。

  1、2018 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 

  2、交存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 ,交存基数为上一个月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 跨境人民币备付金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外汇备付金账户余额暂不计入交存基数。

  3、支付机构应根据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的业务对接情况,于2019年1月14日前在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立 “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并于开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原委托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 “ 备付金交存专户”销户  。

  4、支付机构 “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的资金划转应当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办理。

  在此之前,经过一轮爆发式发展的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们往往选择只能在多家银行开设备付金账户,尽管一直备受争议,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备付金存在银行而带来的利息收入“默认”归支付机构所有。

  同时,银行们又“渴望”存款,在央行叫停断直连之前,大型支付机构靠手里几百亿的支付沉淀资金自然可以到各家银行、甚至是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 在网络支付服务费上讨价还价。

  央行为什么这么做?

  监管部门于2013年明确提出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2017年1月规定客户备付金的20%须集中存管,本次通知调整了交存比例,至2018年4月达到50%。

  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利于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业务本质,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2016年1月,人民银行依法注销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该公司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风险敞口7.8亿元,涉及持卡人超过5万人。此外,还有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其他高风险投资。

  201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发现其存在挪用备付金的问题。自2014年12月10日起,受宁波地区个别商户散布的负面信息影响,宁波地区首先出现持卡人突击消费的现象,并逐渐扩散至上海等地区,12月12日起畅购卡遭商户大面积停止受理。

  据统计,畅购风险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201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注销畅购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2)超范围经营(跨行清算)

  部分支付机构通过在多个银行开立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清算,突破了法定的经营范围。例如,部分支付机构涵盖分销理财产品的业务,客户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通过备付金账户自行处理,完成资金转移的过程,这等同于行使人民银行或清算组织跨行清算的职能。

  (3)分散存放客户备付金,存在流动性风险

  支付机构通常会在多家银行分别开立多个账户存放备付金。大量的账户,分散的存放,不利于统筹管理和日常监管,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4)通过客户备付金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主业

  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协议存款的价格区间大约是年化3%,二线支付机构备付金的日均沉淀量在30亿至50亿之间,可以算出一家二线支付机构一年可获得1亿元以上的客户备付金利息。这笔可观的利息对支付机构来说相当于无风险套利,以至于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开拓新支付场景。

  支付牌照已经越来越不值钱

  随着国内支付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有媒体称第三方支付牌照价格半年来已经大幅降价,甚至缩水50%。“曾经被炒到30亿元的第三方支付全牌照价格严重下滑,甚至被腰斩了。“一位业内人士透露。

  而影响支付牌照价格波动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四大类:

  第一,监管机构目前没有再批量发放过支付牌照,都是“一事一议”,再加上注销一批牌照,短时间引起一波热潮。但随着监管趋严,支付业务很多方面开始受限,备付金红利大幅缩减,导致市场价格下降;

  第二,在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大家曾经都认为“得账户者得天下”,但真正拿到牌照之后,发现支付业务难做,很多企业开始重新回归市场寻找专业合作机构,并慢慢回归理性;

  第三,日前监管严查各类不合规的支付机构,其牌照价格会下滑;

  第四,随着监管和市场逐步的淘汰,很多“醉翁之意不在酒”的中间商,所谓的“需求”也就降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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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付金",英文名"provisions",亦称"支付准备金"。广义的支付准备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前者叫现金准备,后者叫存款准备,其中存款准备金是主体。中国统称的支付准备金,即备付金,是狭义上的存款准备,即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财付通备付金是指商业银行为应付日常客户提取现金的业务,而保留的一定额度的现金资产。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在QQ、微信提现的钱实则是财付通垫付的钱。钱已经被划入财付通公司账户,申请提现后财付通后台会从备付金中转出来,显示对方户名即是这个财付通备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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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冻结扣划等保全工作,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经常面临的协助工作之一。但是并非所有的资金和账户法院都能够冻结或者扣划。
  在实际协助执行过程中,有时法院人员对于这些账户的性质不是很了解,容易在保全工作中把不该执行的执行了,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也容易与前来办理保全的法院人员产生分歧甚至冲突,给执行方和协助执行方带来困扰。
  需要着重说明的一点是,要求协助执行是司法机关的权力,金融机构有义务配合法院的工作。在出现对账户能否采取保全措施问题上银行与法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银行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释,但不应抗拒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
  在解释后法院人员仍然坚持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留存好双方交流的记录,并按照法院相关协执通知的要求严格予以协助执行,尽力避免因为抗拒导致法院对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发生。
  一、因存款或者账户的特殊性质不得冻结扣划的
  这类账户或者资金,其性质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国家用于特定用途,或者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要求不得冻结、扣划。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4、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号)中查询、冻结、扣划的存款范围不包括国库库款。”
  资金的性质是在不断变动的,当国库库款通过财政机关的手,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划拨时,这一资金的性质就不再是国库库款而成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了。具体详见2014年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一个裁定:(2014)苏执复字第00095号
  二、因资金的专属性而一般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的资金,一般并不属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资产,而是专属于某一项特定目的或者某一类特定对象,在此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明确,除非因为特定的目的,否则这类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5、“工会经费集中户”不得因企业欠债而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的批复》(法复【1997】6号)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拨交。工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法【2001】1号)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旅行社的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 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 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 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4)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时,执行涉及旅行社的经济赔偿案件时,不得从旅游行政部门行政经费帐户上划转行政经费资金。”
  7、信托财产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8、证券投资基金财产非因自身债务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投资基金法》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三、因资金的特定用途已经明确,而只能冻结不能扣划
  这类资金一般为金融特定业务的担保资金,此类资金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享有了在先权利,且涉及到金融业务的稳定运行,因此相关规定明确,只能冻结,一般不能扣划,只有当这些资金丧失了其担保性质的用途后,方可按照一般存款予以扣划。
  9、信用证开证保证新可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0、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1、证券交易保证金不得冻结、扣划,但丧失保证金功能的除外。
  依据:《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法发【1997】27号)
  第四条“交易保证金是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缴存的用以防范交易风险的资金,该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四、因账户本身的性质不宜冻结、扣划
  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对于信用卡中超过欠款数额的溢缴款,应当属于存款性质,对于此类资金,普遍认为是可以冻结、扣划的。
  五、因进入特定法律程序而不得冻结扣划
  此类账户因其主体进入到了特定的法律程序,为了维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法律规定不得冻结扣划。
  13、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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