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电信卡就没有用了,也没有欠费,今天移动号码收到欠费信息要收一年套餐费?

我最近也被这个问题困扰。在7月份以前我用的移动卡。现在转为了联通,但是我一直没有去营业厅注销以前的号码。我今天查询了移动客服。回答如下:号码放着不用,套餐费将正常收取,最终会扣至欠费,欠费停机超过60天号码就会欠费销号,是会导致办理此号的身份证进入黑名单的,那么在欠费停机到欠费销号期间,套餐费用也是正常收取,另外按照欠费的金额收取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然后我查询到了滞纳金收取0.3%的法律出处:依照《电信条例》2000:第三十五条 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同时依照《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损失的30%。

但是我不确定违约金等于欠费滞纳金。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后说一句:在发生欠费后两年内,如果运营商没有发出诉讼,则无法再追究法律责任。但他有权保留你的黑名单。也就是在此之后你可以不理他,如果你要使用他的服务就需要缴费。滞纳金是可以和运营商交涉调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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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一个电信号码正常使用三年以上,主要用于快递业务,昨天莫名其妙停机,以为欠费。查话费还有240多,拨打10000告知,有人举报我骚扰他人被停用。我就很疑问我从未骚扰过任何人。拨打电话也是早上8点到晚上8点之间通知收件人取快递。我就想问我的号码使用这么多年并且本人征信一直很好,也并没有做出骚扰他人的行为,电话记录都可查询

1.在本号未欠费情况下私自停止本人号码使用权

2.对方告知本人号码被投诉骚扰他人,在未经核实是否存在骚扰,只要有人投诉,就停机。请问:公理何在!

3停机之前应该告知机主被投诉,被何人投诉,投诉的理由、事实证据,告知本人,本人无异议,方可停机。现对方在没任何事实证据情况下停机。法院就算判刑犯人也得人证物证齐全,提前告知犯人,让对方心服口服才能判刑!

请问:电信此做法是谁人赋予的权力,让他们目无法纪,想停机就停机?未经法定程序, 电信自己判断消费者涉及骚扰便擅自停机 电信什么时候有了公检法才有的权利了?

我特地看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 上面可没写电信可以未经核实私自停机的啊,如果我电话绑定银行卡或证券公司收不到验证码,电话打不通导致业务流失这些损失怎么算?而且最后告诉电话里无法处理,必须要机主本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三苏大道营业厅办理,还要在他们的工作时间,关键是他们的工作时间我也要工作呀,他们休息我也要休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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