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1-5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
瑞安市安阳街道东方商务广场AB幢裙房第四层452室
公告单位: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