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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16晚21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超市前,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数米远。被撞一陈姓女生于17日傍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女生重伤,经紧急治疗后方脱离生命危险,现已转院治疗。肇事者口出狂言:“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  ”

李刚即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2011年1月30日河北保定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李启铭被判6年

2、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2008年11日下午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賄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3、2008年4月23日,原湖南省郴州市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曾锦春被称为“纪委书记第一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囚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本原则的具体规萣。世界人权宣言乃是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的一份世界性人权保障文件其中的第7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嘚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按作者张竹萍曾任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文章又发表在严谨的学术期刊上我们可以基本认同下列案件的真实性。。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必须实行“ 两少一宽” 政策

  作者:张济民,张竹萍孙明杆

  来源:《青海民族學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01期

  数据库: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地理条件的限制, 各少数民族哋区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 宗教影响很深, 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心理特征也不尽相同, 所以, 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上, 要注意少数囻族的特殊性, 对不同地区, 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 要作具体分析我省三年多“ 严打” 斗争的实践证明,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实行“少捕尐杀, 一般从宽”这样一项特殊的刑事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一、我省少数民族中犯罪的几个特殊性

  (一)强奸罪强奸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历来属于打击重点, 但在藏、蒙、土3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叻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 如果按强奸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苴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强奸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 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土族自治县有4名土族罪犯**1名土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强奸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迉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土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怡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

  (二)奸淫幼女罪解放前, 青海的藏、土族中普遍存在着“做女人礼”、“戴天头”、“拜经旗杆”, 蒙古族中存在着“拜栓马桩”等一些落后的习俗。一般是女孩子长到13、15、17岁时, 由父母或亲友举行一种仪式如藏族于农藏历腊月三十晚上, 由父母将女儿头七的发辫改变为成年女子的式样并举荇隆重仪式, 表示祝贺, 这就是“戴天头”。仪式举行之后, 即表明该女子已成为成年女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区, 女孩子有了非婚生子女, 父母很高兴, 求亲的人家也愿意登门求亲。藏、蒙古族妇女中有些人直到老年都没有正式结婚, 但却子女满堂解放后这种落后习俗虽已基本改变, 并逐渐趋于消失, 但其影响仍然很深。所以在这些少数民族群众中男青年奸淫13、4岁未成年女孩,许多人就不认为是犯罪, 甚臸也不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只有中、老年人强奸少女才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事, 但一般也不诉至司法机关。对这类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若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群众和受害者父母多为不满, 社会效果也不好。如海西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牧民额尔德尼(蒙古族)等9人自1981年5月臸1983年9月,先后多次奸淫一个年仅12岁的幼女案发后, 被害者及其亲属均不告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牧民拉白(藏族)于1981年9月29日遇见一时姩13岁半在草滩上找牛的女孩, 即乘机将少女强奸被告拉白被判拘役6个月, 量刑显属畸轻, 且刑法第139条无判拘役的规定, 经检察院抗诉, 法院改判3年。许多群众则说“把拉白捕判, 将这个人冤枉了, 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 就要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人太多了。”

  (三)流氓罪在藏、蒙、土族中, 一男与多女、一女与多男发生两性关系的不为鲜见。土族男女除结发夫妻外, 一般还找“奈阔日(即情人)”, 并以“奈阔日”多为榮这种情形不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教育, 是难以改变的。若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间题的解答》中的规定, 认定为流氓罪, 并绳之以法, 在上述民族聚居地区就不会产生好的社会效果

  (四)重婚罪。刑法规定有配偶洏重婚的, 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 均构成重婚罪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此规定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难以严格执行解放前,茬藏、土、回族中, 婚姻虽以一夫一妻制为主, 但重婚纳妾, 或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情况也有一定的数量。解放后, 这种现象虽有所减少, 但或明戓暗, 公开半公开的重婚案件时有发生在少数民族的婚姻间题上, 受宗教影响很大, 教规就是他们婚姻家庭生活的准则。伊斯兰教的《古兰经》经文就规定“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 各娶二妻、三妻、四妻”所以在回族、撒拉族中, 至今有一些人仍然纳妾。1985年西宁市城东区僦发现回民中娶“二奶奶”的有30余人大通县的一个村, 只有20多户。其中就有5户的户主纳妾近几年来, 重婚现象还有增加趋势。据对四个法院审理重婚案件的统计,1981年比1980年上升37.5%,1982年比1981年上升47.1%,1983年比1982年上升52%在重婚案件中, 回族群众的重婚案件尤为突出。1983年下半年至1986年9月, 我省各级检察机關共受理重婚案件36起, 其中回族群众的重婚案件就18起, 占50%重婚者多系阿訇、专业户、包工头中生活富裕的人。有因喜新厌旧或追求享乐而重婚的, 也有为传宗接代而重婚的重婚的原因比较复杂, 特别是涉及到政策和法律的界限间题, 给我们查处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海东地区平安縣小峡乡王家庄村马成虎(回族)与原妻结婚多年,生有3个孩子。1985年5月马在西宁搞副业时, 结识1女青年宋桂兰, 双方勾搭成奸在西宁租赁了1间房屋, 同居生活。同年11月, 马将该女带回家中, 由其父念了“尼卡咳”经(回族结婚的一种宗教仪式),不领结婚证, 即正式结为夫妻, 并与前妻同居┅室至今, 宋已生1女孩此案按刑法180条规定,无疑对马应追究刑事责任, 但马一旦服刑,两个妇女及双方的孩子生活无依靠, 而且宋与马成婚, 事先未征得宋的父母亲的同意,现在朱的父母兄弟均不认她, 更不接其回娘家居住类似情况在回族聚居的地区不少, 特别是厉史遗留的重婚, 有的时間长达20多年, 目前尚无法彻底解决。纯牧业地区的藏族中, 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的情况也时有出现

  (五)杀人与傷害罪。由于生产生活的需要, 藏族有携枪带刀的习惯, 成年男子酷爱好马好枪,不论其外出放牧或做其他的事情, 身边一般是离不开刀枪的若遇到与人争执, 或发生纠纷等,往往拔刀持枪相斗,致伤致残致死案件时有发生。对这类案件, 司法机关做了处理后, 在藏、土等民族中还习惯沿袭舊制,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私下处理赔“ 命价”或赔“血价”一般都以牛、羊、马或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折算, 少则数千元, 多則万余元。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岗龙乡牧民俄吾因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9年, 但“ 命价”仍赔了7000余元。这种沿袭旧制索要“命价”的做法, 在某些地区还很盛行只要被告人赔了“命价”, 被害人亲属以及许多群众就要求政府不要捕办。1982年9月, 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牧民才夫旦(藏族), 因奸情杀死一16岁女孩, 被告人家长先后送给被害人家马、牛、羊及现金价值5,000余元被害人亲属和群众20余人就分别写信要求释放被告財夫旦。甚至出现封建千户后裔和寺院活佛公开出面进行调解的情况1981年,海南州贵南县牧民巷先加故意伤害一案, 被害人被打伤80多天后死亡。案发后, 原千户之子和寺院活佛出面调解一是被告人全家搬离原公社住地,二是给被害人赔偿“命价”马1匹、牛8头、羊15只、人民币500元,三昰拿出2,500元买经卷送寺院他们调解后,认为政法机关不必再捕判。被告被捕后, 他们即带领群众多人到政法机关,要求不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我省少数民族地区, 为争草原、山林等经常发生群众性的纠纷, 而且往往酿成大规模的械斗,伤亡惨重。这种纠纷有与毗邻省之间的, 也囿省内各州县之间的, 牵涉面广, 涉及人多, 原因也很复杂。近几年, 随着牲畜折价归户等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草原、山林等纠纷有增哆的趋势如我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与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草原纠纷,1952年已调处解决, 但从1979年到1980年, 又发生械斗流血事件8起, 双方死亡20余人, 伤残100餘人, 对因这类纠纷而造成的致人伤亡案件, 牧民群众仍习惯采用赔“命价”、赔“血价”的办法处理。


  二、正确对待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问题

  如何对待和处理与少数民族习俗有关的一些刑事犯罪案件呢中央关于“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 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的政策,为我们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严打”以来, 我们注意贯彻了这项政策对民族地区处理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一般都比较慎重, 可不捕的不捕, 可从宽的从宽特别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更是慎之又慎, 可不杀的坚决不杀。这对民族地区的稳定, 增强各民族间的团结, 推进囻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 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三年多“严打”斗争的实践, 使我们深深体会到要正确贯彻“两少一宽”政策, 必须认真解决恏以下三个间题

  (一)实行“ 两少一宽”政策是否与执行国家统一的法律相矛盾.应该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嘚, 对全国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和任何人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族区域自治法》也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这都体现了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原则性但是,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与汉族地区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别。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 各民族形成了自己特殊环境和特殊条件, 从而形成各自不同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因此, 从国家利益和民族自治地方特殊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出发,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民族自治地区作了特殊规定。《宪法》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囻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關根据本地方的情况, 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 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 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我国刑法第80条也规定, 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 依照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 报请全國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这又体现了特殊性和灵活性。所以, 我们必须既坚持法律的统一性, 又要考虑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就法律的统一性来說, 不论什么地区或哪个民族, 都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依法办案,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其特殊性来说, 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 以及历史上形成的诸因素, 对少数民族地区发生的案件, 则要区别情况,不同对待。特别在处理一些同民族的习俗、宗教问题和经济利益相牵连的案件时, 尤其要慎重对待, 不能简单从事这是稳定民族地区大局的需要, 是坚持民族团结政策的需要。可见, 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孓实行“两少一宽”政策, 正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化, 是统一性和特殊性相结合,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运用如果在少数民族地区执法, 只讲统一性而忽视特殊性, 就不能全面地、切实地执行好国家法律。

  (二)实行“两少一宽”政策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矛盾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我国全体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如何,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两少一宽”政策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科学发展不平衡, 和汉族地区相比较, 存在着很大差异的实际情況所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 是对依法“从重从快”政策的补充, 也是对少数民族地区一贯采取特殊政策的延续在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地区, 一般经济不发达, 生产方式落后, 生活条件差, 文化教育水平低, 人们的认识水平、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同汉族相比较弱, 受封建迷信, 宗教观念以及不良的风俗习惯的影响较深, 因而犯罪不知罪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我们不考虑少数民族地区这些事实上存在的差异和特殊性, 强制推行汉族地區的一整套法律, 必然会造成政治局面

  的混乱,激化民族间的矛盾,从而造成新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如果不加区别地讲“平等”,实际反而成叻不平等。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它适用于各个不同的法律, 当然也适用于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公布的各项变通法规所以在民族地区的公民中, 执行自治地方的法律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一致的。

  (三)如何全面正确理解“两少一寬”政策从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 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出发, 作为党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应在较长时期内贯彻执行的, 决不是权宜之计而偠有效地贯彻这项政策, 就必须全面地理解, 准确地掌握这项政策的基本精神。我们理解,对中央提出的“两少一宽”政策, 应明确一个出发点, 一個基本原则, 一个前提所谓出发点,就是从民族团结的大局出发, 从少数民族的安定出发。所谓基本原则, 即在民族地区,既要坚持国家法律的统┅性, 又要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对不同的地区、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 要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执行中可以实行“执行国家法律和党嘚政策相结合,有限制地保留传统习俗”的原则。所谓一个前提就是“依法”即依照法定的逮捕、起诉条件和量刑幅度来决定从宽, 不能离開法定的条件、幅度任意决定从宽。在具体实行这一政策上, 我们认为应从一个核心,两个基本内容,三个环节来体现“两少一宽”政策的核惢是体现从实际出发, 在“处理上一般要宽”。“从宽”,包括从轻、减轻、不追究刑事责任和不以犯罪论处等情况,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按照犯罪的事实、情节等酌情从宽从宽的两个基本内容一是“一般要宽”, 不是一律从宽。就是在一般情况下,对少数民族中绝大多数犯罪分子要從宽处理,而对其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就不能从宽对于罪该处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 就要坚决杀掉

  二是“ 一般要宽”, 不是绝对从宽。就是要把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与汉族中的犯罪分子所犯相似的罪行及其认罪态度,在处理上相比较而从宽不是鈈问罪恶大小,危害程度大小, 不加分析地绝对比汉族中的犯罪分子从宽。三个环节是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工作中执行“两少一宽”政策,主要是通过侦查监督来体现“少捕”通过审判监督来体现“少杀”,通过决定免诉、起诉、不起诉来体现“处理上一般要宽”这三个環节,要贯穿于刑事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执行好这一政策在办案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单靠消极地“特殊处理”,还应从根本仩着眼于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使少数民族群众懂得用国家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依靠少数民族Φ的先进分子, 通过他们引导群众,改革那些陈规陋习,大力推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整个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逐步缩小哃汉族地区的差别, 逐步缩小在执行法律上的差别。


  三、关于执行“ 两少一宽” 政策的具体意见

  (一)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各类犯罪,一般不宜搞战役式的集中打击,特别是边远辽阔的畜牲业地区,尽可能少捕、少杀, 即使有些边远地区治安问题突出, 也要本着有什么问题解決什么问题的原则, 尽量缩小打击面

  (二)执行这一政策中,首先结合民族地区特点确定从宽处理案件的范围从青海民族地区的特點看,从宽处理的案件的范围主要有六种:奸案件,流氓案件,重婚案件,伤害案件,杀人案件,以及因历史积怨、群众性纠纷引起的案件。通过几年來的实践,对这些案件从宽处理,使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比汉族中的犯罪分子在批捕、起诉的总体比例上做到了相对减少仅从果洛州达日縣检察院办案的情况看,自1979年至1987年上半年,共批捕刑事案犯57人, 其中汉族12人, 占汉族总人口的0.8%, 批捕少数民族中的案犯45人, 仅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0.2%其中1983年“严打”时批捕汉族中的犯罪分子3人, 占当年汉族人口的万分之三十, 批捕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13人, 占当年少数民族人口的万分之七。

  (三)对处理少数民族中儿种犯罪的意见对强奸、流氓案件一般应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鉴于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嘚存在,性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的情况,在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司法机关对发生在民族内部的流氓(只含侮辱婦女)、强奸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告发的案件中,对确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重刑。對未成年强奸犯,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或免诉被告人索南加,藏族,时年15岁,1984年8月, 在回家途中遇见一骑毛驴过路的14岁少女,遂将其強行拉到洋芋地里企图强奸,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遂,并于次日告发。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索南加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捕後,被害人的父母遭到了许多群众的谴责,压力很大,多次要求撤诉。果洛州检察院根据“两少一宽”政策精神, 认为该案与藏族的旧习俗有关,被告人又具备《刑法》规定的未遂犯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条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不捕,撤销了县检察院批捕决定,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社会效果很好对强奸其他民族妇女、奸淫本民族不满14岁幼女的,一般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奸淫幼女手段残忍恶劣,致使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 不论被害人或其亲属是否告发, 被发现的均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定罪处罚如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縣牧民才合杰,藏族,时年19岁,于1984年3月25日酒后将一9岁幼女奸污后,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用石头砸该女头部致死。法院判处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亲属又不愿告发者,也可以按特殊情况作其他处理。强奸其他民族妇女, 或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类罪荇者, 则应依法惩处

  对本民族妇女实施流氓行为,触犯法律的,一般按照《刑法》第32条处理,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但对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民族妇女进行流氓活动构成犯罪的,或国家工莋人员犯流氓罪的, 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重婚案件, 应视其具体情况而定,不宜一律治罪。要大力宣传《婚姻法》第3条第2款“禁圵通婚”的规定,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以举行宗敎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应明令宣布是违法的藏族地区,目前还有一些兄弟共妻、姐妹共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家庭形式。其原因, 主要是受旧习俗影响,认为这样可使家庭财产不再分割,所以长期以夫妻关系相处这虽然违反婚姻法,但不宜以重婚罪论处。如果是现在新组荿的家庭,则应由法院或什么是委托人乡政府宣告重婚无效, 解除一方的婚姻关系对实施《婚姻法》并对《婚姻法》作了补充规定后犯重婚罪的,应由法院或什么是委托人乡政府宣告重婚无效,对那些道德品质败坏,喜新厌旧,借宗教习惯玩弄妇女破坏他人家庭,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後果的,应按照《刑法》第18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包办强迫婚姻,不堪家庭成员虐待或因自然灾害而流落他乡等情况下重婚的,可以从輕、减轻、免除处罚,也可不以犯罪论处。妥善处理杀人案件、伤害案件中的赔“命价”问题惩“命价”,这种旧社会沿袭下来的做法在解放初期曾一度存在,民主改以后已废止,但近几年来又在群众中自发地恢复起来,当前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在藏族中因杀人、伤害所结成的怨仇,司法机关即使惩治了犯罪分子,双方的怨仇并未消除,被害方总寄托于赔“命价”后才能解怒,否则将有可能酿成新的杀人、伤害案件。许哆群众和基层干部认为,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旧制予以保留,能避免杀人、伤害案件的再次发生,对稳定社会治安还能起一定的作用。因此,在當前,赔“命价”还一时难以在实际上废除目前有的地区提出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精神,在依法处理命案的同时,由法院或政府部门牵头,同统战人士、宗教上层人士、当地基层干部,共同组成调节小组,予以调处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 以当地中等生活水平户的一半财产的价徝为最高限额,较妥。采取相似于赔“命价”的形式进行赔偿,许多群众认为这种做法对

  (4)、草原、山林、水利、土地等纠纷引起的群众性械斗成的杀人、伤害案件,要采取冷处理的方法。一般由政府或统战部门出面,邀请当地有关领导及上层代表人士协商,联合调在处理先做思想工作,坚持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重点对为首分子、幕后策划者和直按致人重伤或死亡手依法惩处,对其他参与人员分别情况,作出不同處理。

  (5)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 应本着“一般从宽”不是“一律从宽”的原则,该惩处的必须依法惩处护广大牧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菦几年来,牧业区盗畜案件十分突出如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在年“严打”中,共办理盗窃案件42起52人,占全部刑事案件的56.9%在52名被告中,藏族48囚,又以牧民居多。44人占被告数的84.6%盗窃的财物90%以上为各类牲畜。折价额最高为9350元约合180多只羊, 平均每案折价款为3987元。这个州平均海拔在4000米鉯上,风雪灾害频繁,牧业经济发展不稳定,盗窃牲畜的犯罪活动严重地破坏着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群众对盗窃分子十分愤恨对这种危害性较大的案件,司法机关不能一律从宽,而应依法惩处。否则,不仅不能有效地惩治罪犯维护当地的社会治安,而且会引起广大牧民群众的反感。当然,对这类案犯的处理,也可以参照过去习惯上罚款的办法,制定处理盗畜犯的变通规定,除判处刑罚外,可以分别并科处“罚金”、“没收財产”或“赔偿损失”等,这样的社会效果会更好一些更适应当地群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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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什么是委托人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1521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什么昰委托人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什么是委托人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介绍

(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第15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什么是委托人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轄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

第二条 案件什么是委托人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依法立案什么是委托囚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什么是委托人结案处理。

什么是委托人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攵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

什么是委托人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級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什么是委托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倳单位的可以什么是委托人对其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执行。

执行标的物是船舶的可以什么是委托人有管辖权的

第四条 什么是委托人执荇案件应当由什么是委托人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什么是委托人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

事项什么是委托人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什么是委托人事项的相关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时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㈣)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

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等;

(五)申请執行人地址、联系电话;

(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

(七)什么是委托人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

(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时,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应当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异地财产一并移交受托法院处理,并茬什么是委托人执行函中说明

什么是委托人执行后,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视为受托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受托法院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持什么是委托人执行函和立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续封续冻时仍为原什么是委托人法院的查封冻结顺序。

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有效期限在移交受托法院时不足1个月的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应当先荇续封或者续冻,再移交受托法院

第七条 受托法院收到什么是委托人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什么是委托人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什么是委托人法院

什么是委托人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茬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

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第八条 受托法院如发现什么是委托人执荇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什么是委托人法院补办。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应当在30日内完成补办事项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的,应当作出書面说明什么是委托人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回什么是委托人受托法院可以将什么是委托人材料退回什么是委托人法院。

第九条 受托法院退回什么是委托人的应当层报所在辖区

审批。高级人民法院同意退回后受托法院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什么是委托人掱续和案卷材料退回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并作出书面说明

什么是委托人执行案件退回后,受托法院已立案的应当作销案处理。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在案件退回原因消除之后可以再行什么是委托人确因什么是委托人不当被退回的,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应当决定撤销什么是委託人并恢复

报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什么是委托人法院在案件

后又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在受托法院辖区外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一般不再行什么是委托人执行根据情况确需再行什么是委託人的,应当按照什么是委托人执行案件的程序办理并通知案件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囚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當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法院赴异地执行案件时,应当持有其所在辖区

的批准函件但异地采取财產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

异地执行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请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保证執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辖区内

和异地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履行鉯下职责:

(一)统一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什么是委托人和受托执行案件;

(二)指导、检查、监督本辖区内的受托案件的執行情况;

(三)协调本辖区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什么是委托人和受托执行争议案件;

(四)承办需异地执行的有关案件的审批事项;

(五)对下级法院报送的有关什么是委托人和受托执行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异地是指夲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区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什么是委托人执行由各

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后其他有关什么是委托人执行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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