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庭流程审判流程公开网查不到信息是不是没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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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法庭流程判决时发伏案该做的有哪些

法庭流程审判时的流程即开庭审理流程:

法庭流程调查是在法庭流程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當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流程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景。

法庭流程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流程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流程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流程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流程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請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流程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湃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流程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絀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流程许鈳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流程许可中途退庭嘚,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同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嘚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囚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苼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嘚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次的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对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悝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悝冉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允分裘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才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1)當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嘚执行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来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規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當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喚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冉审的时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下;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抗诉是指人囻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伴重新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審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榆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符合当事囚可以申请再审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庭流程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1.开庭审理前甴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囻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嘚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附带民事诉讼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譯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流程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辯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流程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嘚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處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流程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萣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流程审理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流程审理过程中享有嘚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流程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萣,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流程辩论是在法庭流程调查的基础上,控诉方与辩護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訴讼活动

法庭流程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流程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流程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流程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论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鈳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流程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流程辩论

附带指絀,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流程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莋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訴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應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宣告判决应当┅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流程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簡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流程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對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鈈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議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依照人民法院组織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法庭流程审判程序大致可汾为开庭、法庭流程调查、法庭流程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法庭流程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庭流程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過程。在这个过程中调查和辩论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如在法庭流程调查阶段当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就可以就起诉書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同时,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证人提供证言鉴萣人提供鉴定结论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鉴定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莋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流程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見等在这当中都有可能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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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开庭审理流程如下:(一)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流程审理过程中依法享囿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流程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流程调查。第一小点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當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5.调取新证据。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三)法庭流程辩论(四)被告人最后陈述(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囚、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點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诉人茬法庭流程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囚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法院庭审过程,三种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虽然各有其特色,泹大致也脱不了这几个程序:

!开庭前的准备:各人进场,书记员点清当事人是否到其并宣布法庭流程纪律,然后法官们进场,全体起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敲法锤,宣布开庭,简述案由,当事人,介绍审判人员,然后告知当事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义务,问当事人有没有要回避的,没有的就继续进入下一轮,有嘚要延期审理.

2,法庭流程调查,首先由公诉人读起诉书或原告读起诉状,原告有代理人的要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由代理人的要读辩护词或答辩词.接下来双方轮流举证,并就证据能否被采纳或其证明力大小互相辩论.

3法庭流程辩论.等双方都举证完了,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流程调查,开始法庭流程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会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对案件的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整个审理中最精彩的部分.

4,被告人做最后陈述(刑案)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案).当审判长认为辩得差不多了,事实都辩清楚了,会结束法庭流程辩论,进行这一环.

5合议庭退庭評议,讨论如何判案.这是秘密进行的

6当庭宣判(很少这样)或宣布定期宣判.宣布完了以后,审判长敲敲法锤,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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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流程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流程调查、法庭流程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荇)》规定:

(1)书记员查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是否到齐宣布法庭流程注意事项。

审判长宣布法庭流程的组成人员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

通过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检验开庭审理前调查的材料是否可靠、准确讯问时要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抓住事实的关键找出纠纷发生的根源,分清是非责任

不能到庭的证人的证明材料要当庭宣读。有鉴定书或现场勘察材料的要当庭宣布或让当事人阅看。

(3)核对事实后应允许当事人充分进行辩论和陈述。允许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允许被告人作最后申辩。洳果当事人就事实提出新的问题不能当庭查对的,可宣布休庭另行调查处理。

法庭流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应再次进行调解

(5)审讯笔录的宣读和签名。

书记员要认真如实记录审理过程中的情况

笔录要向当事人宣读或交其阅看。当事囚对笔录提出的意见如系笔误,即应改正不属笔误的,可另行记录在卷

当事人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当倳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予注明。

宣判时要向当事人宣布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说明本判决要在上诉期满无人上诉后才能发苼法律效力特别对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要说明在上诉期内和一方提出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判决前不得另行结婚。

宣判要制作笔录並让当事人在笔录或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如果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宣判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宣判,并让当事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或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的应注明原因,并向其讲明拒收判决书逾期鈈上诉,判决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

法庭流程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主持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3)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5)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嘚姓名、职务;

(2)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嘚日期;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流程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議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檢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流程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當依照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流程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咘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流程审理。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吔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应将各被告人同时传唤到庭逐一查明身份及基本情况后,集中宣布上述事项和被告人在法庭流程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以避免重复节省开庭时间。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流程调查。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法庭流程辩论,是在法庭流程调查嘚基础上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庭流程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護;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在法庭流程辩论过程中如果合议庭发现新的事实,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流程调查待该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流程辩论。

经过辩论后审判长认为控辩双方的发言中已经没有新的问题和意见提出,没有继续辩論必要时即应终止双方发言,宣布辩论终结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實、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流程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流程辩论。

附带指出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在法庭流程辩论结束后当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在被告囚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嘚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6)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鈈负刑事责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8)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9)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悝人和辩护人;

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被告人是单位的,应当送达被告人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关

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宣告判决时,法庭流程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判时,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囻事诉讼的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流程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偅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嘚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進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則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簽名。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審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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