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税12366纳税服务中心以自动语喑服务和人工咨询解答为纳税人提供地方税务纳税事项服务包括税收指引、政策法规、征管、稽查规程等涉税事项的咨询服务,并提供納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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