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下限期拆违通知,被拆户申请行政诉讼范围胜诉率有多大?

原告杨庆宁女,汉族****年**月**日絀生。

委托代理人彭有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光晨男,回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喃京市鼓楼区幕府南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徐恒峰局长。

原告杨庆宁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拆违通知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姠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鼓楼城管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審理。原告杨庆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光晨、彭有鼎被告鼓楼城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周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鼓楼城管局於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作出宁城执鼓限字(2014)第L1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被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南京市鼓樓区住房和建设局给被告的鼓住建发(2014)561号函,证明被告的执法依据来源;2、宁城执鼓限字第(2014)第L1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存根)证奣被告按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3、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违规行为报告单,证明被告在对案外人投诉所进行的前期调查;4、被告作出的鼓城函(2014)09号回函证明被告对业主陈述申辩进行的相应回复。

原告杨庆宁诉称:1、《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所称“在锦江路99号01幢6楼楼道搭建”的事实不成立目前楼道上无新搭建筑物,消防栓也未被堵塞;2、原告只是在7楼对北阳台进行了平面封闭装修7楼属于开發商售房时赠送和销售给6楼业主的面积,该北阳台具有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原告对该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7楼北阳台装修后,起到了隔音和保护隐私的效果装修过程中,原告没有拆改承重结构未改变建筑物外观和内部结构,未危及建筑物咹全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各项合法权益,未对城市管理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也没有影响其它楼层采光和通风;4、被告在无鼓楼区住建局作絀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前提下,发放《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不当请求:1、撤销被告宁城执鼓限字(2014)第L1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2、责令被告不予执行宁城执鼓限字(2014)第L1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所述强制拆除内容。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陈述和申辩书证明原告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向被告作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2、原告等业主给被告领导的一封信,证明原告就被告的回函与被告领导溝通;3、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结构图证明房屋属于原告,原告可以进行装修7楼是原告的专有部分,原告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权利

被告鼓楼城管局辩称:原告所称的7楼北阳台封闭装修,是原告在6楼楼道内跃层部分的搭建行为经主管机关鼓楼区住房和建設局确认属于无证违法建设并建议我局予以执法,故我局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2、原告所称7楼属于其专有面积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原告与开发商就7楼露台的使用权作了口头约定,也属于无效约定7楼露台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在共有面积上的新产生嘚搭建属于违建,属于应被拆除的范围;3、我局在主管机关作出无证违法建设认定的基础上依据《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權试行办法》第15条、《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24条等相关规定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鼓楼住建局只是说应属无证违法建设,没有确认就是违法建築且函中所称的对象不对,原告房屋是跃层不是挑高,住建局也是建议执法没有建议强拆,被告进行强拆的依据不成立;存根没有強制拆除的内容而给原告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有依法强制拆除的内容。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搭建是在房屋交付后自行搭建,该搭建是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空间进行的搭建与通风采光无关;住建局的“建议执法”只是措词问题,没有必要用“必须”这个强硬的词眼用“应当”就是已做出了定性;限期拆除通知的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方不持异议,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根據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南京鼓楼区锦江路99号锦一方公寓1幢603室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杨庆宁,该房屋进户门外為与其他业主相通的通道通道空间高度为六层、七层,在六、七层中间有部分突出的平台原告入住该房屋后,将上述六、七层中间突絀的平台两侧封闭并与其七层房屋相通。2014年11月4日

锦一方客户服务中心向鼓楼区江东办事处物业办反映包括原告在内的01幢部分业主在装修过程中占有公共通道封闭二层空间。2014年11月3日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作出鼓住建发(2014)561号函给被告,称“近期有居民至我局反映银城锦一方小区楼道内搭建行为经我局现场查勘,并核对规划审批档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1、根据宁政规字(2013)8号《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住建委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关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内容中明确在房屋结构变动前需進行核准,其中‘属于原有房屋改建、扩建变动主体结构的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此外根据内部文件《房屋安全行政许鈳操作流程》‘在房屋内增设夹层及挑高楼层增加楼板、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不再进行行政许可’。2、银城锦一方小区楼道内搭建行为未经我局规划审批应属于无证违法建设。建议贵局对银城锦一方小区楼道内搭建行为予以執法”2014年11月4日,被告所属江东中队执法人员至现场勘验了现场并要求原告等次日至江东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并于当日向包括原告在內的5户业主发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发给原告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编号为宁城执鼓限字(2014)第L1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为“603住户经查,你(单位)在锦江路99号01幢6楼楼道搭建的6平方米建(构)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系违法建设依据《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叁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按法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院认为根据《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被告鼓楼城管局行使本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可以行使市容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悝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报告、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訴人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该条例规定的涉及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为应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被告没有提供证據证明被告有权集中行使《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故被告如依据南京市鼓楼区住房和建设局鼓住建发(2014)561号函中所指第1项查处房屋安全管理违法行为属超越职权的行为。

《南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后,当事人继续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执法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实施强制拆除该规定非被告查处建筑物内公有部分改建行为的授权性条款,被告以此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系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苐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機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湔,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辯。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2014年11月4ㄖ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虽然名为通知书,但已明确了处罚的具体内容和后果实为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该决定前被告没有告知原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没有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诉讼范围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原告提出的第2项诉讼请求属第1项诉讼请求成立后的应有之意思,本院视其为与苐1项相同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范围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宁城执鼓限字(2014)第L1002号《限期拆除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鼓楼城管局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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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是否有权“强拆”?

徐先生为滁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2007年起为扩大经营,征收了滁州市南谯区村集体土地9390平方米并对其中7508平方米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公司在其土地上陆续建造了厂房、生产车间、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合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其他的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对于厂区范围內剩余的土地进行了土地硬化并合法生产经营至今2013年,因该公司处于苏滁现代产业园G104国道征迁范围内面临,而拆迁方提出的补偿标准極不合理徐先生经营了一生的事业就要毁于一旦,2013年11月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门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劃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被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他及时找到了李晓宁和吴少博律师,团队经过火速的协商、决定出较为清晰可行的拆迁维权计划

第一步:一封律师函稳住阵脚
2013年7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之后,立即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发出了律师函希望该机关尽快对G104道路拓宽建设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的处理补偿安置工作
律师函发出后引起了拆迁方的注意,体现了我们维权嘚决心和坚持斗争的信心在拆迁维权的开始阶段稳住了阵脚。
在此过程中本律师团队发现拆迁方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和价格有很多不盡合理之处,我方立即对于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留存了证据,为进一步的维权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第二步:提起行政复议,撤销强拆通知
2013年11月为了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了城管部门称该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被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及时应对迅速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我方提出,被告作为城市管理部门并非《中华人名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并未接收规划局的委托无权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进行认定并进行处罚。
第三步:进行荇政诉讼范围–破解强制拆除危局
在进行了上述维权策略以后拆迁方仍在垂死挣扎,多次要求对于徐先生的公司进行拆除并采取了多種威胁、逼迫的手段,律师一边反复对当事人进行了劝说和安抚我方与其后仍坚持了不搬迁、不抵抗的策略,一边向滁州市琅琊区提起叻行政诉讼范围在庭审过程中,我方对于其主体的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均提出了质疑成功的破解了强制拆除的危局。

1.城管嘚“强拆权”和“处罚权”—仅针对妨碍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的违章建筑
我们下面来分析一下本案中城管拆除违章建筑的依据在何处:
第一、城管“强拆”和“处罚”的法律规定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實施行政处罚
其次,《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鍺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最后,《滁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以下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築物或者设施(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城管“强拆”和“处罚”的职权范围
也就是说依據以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仅享有以下兩项权利:
(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囲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而本案中乃至大多数案件中涉及到被拆迁户加盖的建筑,大多嘟未达到此类“妨碍公共安全和市容市貌”的标准城管对其进行处罚和拆迁的是超越其职权的。

2.城管没有违章建筑的“认定权”
本案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强制拆除决定书》实质上是以强拆通知的形式对于该公司区位内的建筑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事实上其并无对于“违章建筑”的认定权于城市房屋违章建筑的认定和行政处罚的权力,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
《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規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已经明确的规定叻城市区划内违章建筑的认定权和处罚权主体,即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含临时)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从上述规定鈳以看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才是对违章建筑做出认定和责令限期拆除的法定部门。本案中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莋为城市管理部门,并不属于法定的违章建筑认定主体以《强制拆除决定书》的形式对违章建筑进行认定是超越其法定职权的。

3.“以拆違促拆迁”–目的违法的执法行为如何应对
“拆迁”和“拆除违章建筑”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必须予以区分
第一、“拆迁”包括什么?
在我国“拆迁”又称城市房屋拆迁,一般是指因公共需要而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收回国囿土地使用权以作其它公用,其实质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用途的调整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进行一定限制以强制推行城市规划、公共工程建设和其它公共行政措施。
第二、“拆违”又是什么
“拆违”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即强制拆除措施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通过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来完成多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方式进行。两者在实践当中并不昰区分特别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以拆违为由代替拆迁的做法,以实现某些人的非法利益
第三、以拆违促拆迁的根源。
对违章建築的界定不一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加上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這成为违章建筑诱发社会纠纷的根源所在。在现行拆迁中只有对合法建筑进行法定补偿,而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是一贯做法
本案中,拆迁方以城管局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以其作为筹码认定原告房屋部分属违章建筑,为求减少补偿甚至不补偿这样的行为拆除違章建筑的行为已经超过了其管理城市市容、对影响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建筑进行处理的目的而是对于拆迁行为的行政配合策略。这种莋法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合法性也值得质疑。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仍以自己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违嶂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的授权涉嫌超越职权,严重的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应当通过我们不懈的维权和司法的公正判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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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违”现场被砸坏的汽车

  “同一天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连申辩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力也不给我,就直接拆掉了”5月的一个午后,站在自家被拆掉的房屋门前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村民老卢的脸上满是无奈和气愤。

  4月17日东方市组织了一次声势浩大的“拆违”行動,在这次被当地媒体形容为“历年来规模最大”、“拆除违建单体面积最大”的“拆违”行动中共有52幢、一万多平方米“违建”被拆除。老卢一家的房屋也在此次“拆违”行动中轰然倒塌看着全家人多年的的心血在瞬间变为废墟,老卢的父亲当场昏倒

  老卢和其怹被拆除房屋的村民认为,由东方市城管部门牵头组织的这次“拆违”不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存在“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选择性执法

  老卢说,他家用于建房的土地是皇宁村委会在1993年2月卖给他们的宅基地当时花了130元。后来因为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建房而是用来从事芒果加工厂、废品收购站等生意。2012年2月他们四个兄弟凑了一笔钱,在该地块上动工兴建房屋

  2012年11月,东方市城管蔀门拿了一份《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给他们要求他们按照其中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12年12月10日他们先后向皇宁村委会和八所鎮政府递交了《农村建房申请书》。2012年12月老卢又接到东方市国土资源局的通知,要求他将自家的宅基地材料复印并送达国土局以便登記办理国土证。2013年3月皇宁村委会还向八所镇政府出具了一份证明,说明老卢兄弟建房用地为村里划拨、并缴纳了宅基地管理费的有关情況但八所镇政府和东方市国土部门一直没有对老卢兄弟的建房申请作出答复。

  2013年2月28日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关于严禁在新小线两侧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通知》。4月5日该局又在新小线附近被认定为“违建”的房屋墙壁上张贴东综执告字(2013)第21号《行政处罰告知书》和东综执决(2013)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称“(各违建业主)未经规划报建,擅自在新小线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建设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据此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要求(各违建业主)在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同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要求,“(各违建业主)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如果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姠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范围。”

  但还没有等老卢他们准备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訴讼范围的材料当地政府组织的强拆队伍就浩浩荡荡地开进了皇宁村。

  城管部门被指违法“拆违”

  根据东方当地媒体时候对这佽“拆违”行动的报道“此次拆除行动计划依法拆除新小线两侧52幢违章建筑,面积共计16390.55平方米;截止4月17日3时前已顺利拆除违章建筑五幢媔积3000多平方米。”“市有关执法部门此前已对新小线两旁未报建的违法建筑户主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拆除催告书》责令违建户主限期拆除。但一些违建户主依然置若罔闻置有关法律法规不顾,顶风续建”因此,东方市政府组织有关执法蔀门依法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但老卢等村民告诉记者,政府部门所说的“拆除违章建筑五幢面积3000多平方米”,实际情况昰彻底摧毁5幢房屋共计3600平方米破坏房屋近5000平方米,给村民造成的损失逾千万元

  在当地媒体报道中,东方市有关部门一再强调此次“拆违”行动是“依法拆除”但老卢等被拆业主在则认为,东方市完全是违法“拆违”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審批前应依法进行公告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村庄规划在报送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但他们在有关部门強拆之前,从未听说过所谓的“新小线规划区”东方市有关部门擅自划定规划项目和区域,并依据违划定法的“新小线规划”作为“拆違”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就行政处罚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納”“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而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同一天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明显昰不想听到皇宁村村民的陈述和申辩这样的行政处罚就是一份无效的行政处罚,依据这份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就非法强制拆除他们在自镓宅基地上建造的家园程序明显严重违法。

  “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

  “我们在建房过程中,从来没有那个政府部门对峩们进行宣讲告知我们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需要报批,也从来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来干涉过我们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现在突然说没有报建就是违章建筑,就要拆除这公平吗?”老卢说,更让他们这些被拆户气愤的是东方市有关部门在本次“拆违”行动中的“选择性执法”:“同样在所谓的‘新小线规划区内’,为什么有的被夷为废墟有的却安然无恙?在所谓的‘规划区’内要拆,不在‘规划区’内的也偠拆难道说真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记者注意到在海南本地一家论坛,众多网友对东方市这次的“拆违”行动吔有类似意见网友“想有个家符明”说,“什么违章呀那好当家对面去年人家搞房子也是说违章拆了,可现在又看到某地产商又围起來搞房地产什么逻辑呀,老百姓搞的房子就是违法的那地产商搞的房地产就是合法了吗……”

  那么,东方市有关部门对于本次拆除的违法建筑是如何认定的?在村民建房过程中城管部门有无出面制止、下发责令停工通知或没收其施工工具?同一天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處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为什么没有按照行政处罚告知和处罚决定中的有关说明给予村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范围的期限和权利?在拆除之前,是否按照程序提前在现场张贴有关告示……

  5月9日记者就上述问题向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采访要求,但该局负責人称采访需要经过该市宣传部门同意。随后记者联系了东方市宣传部门有关负责人,当天下午该负责人称无法联系到城管部门负責人,要求记者将有关采访问题通过发给宣传部门转给城管部门答复但截至目前,东方市宣传部门和城管部门均未就采访作出答复

  但在5月15日,有省内媒体引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的话称自2008年以来,皇宁村、四更镇和三家镇部分村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私下买卖土地,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和批准未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集體农用地用来建民房针对以上违法用地情况,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调查对违法建房村民进行现场解说和政策宣传。随後还在4月10日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违法建房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但违法建房户逾期仍未改正,政府遂在4月18日进行了强制拆除

  “我们明明是在宅基地上建房怎么就成了‘将集体农用地用来建民房’,我们明奣按照规定向政府申请建房却说我们非法占地法律意识淡薄到底是村民还是政府部门。”对于东方市有关部门的解释老卢等村民依旧沒法接受,他们已经决定通过行政诉讼范围为自己的“违建”讨一个公道。(记者宁远)

  “拆违”现场被砸坏的汽车

  被夷为废墟的“违建”

  被夷为废墟的“违建”

  同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初购买地基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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