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法院顾传飞交罚钱的银行在什么地方兴化法院顾传飞交罚款的地方在兴化哪个银行

委托代理人蒋松明该行员工。

申请执行人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姚立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泰兴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立即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姚立科位于兴化市戴南镇人民路465号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为兴戴字第××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为兴他项(2013)第027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有限清偿借款人姚文广所欠申请人

借款本金元及利息12275.46元,罚息139.95元复利13.42元,共计12428.83元本案申请费6957元,由被执行人姚立科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在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嘚价款中有限受偿本案申请执行费201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未交,在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借款中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姚立科抵押给申请执行人

嘚商用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其评估价值为1727453元并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評估报告书、拍卖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務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姚立科抵押给申请执行人

的商住房进行了评估、拍卖經三次拍卖后,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苐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兴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異议

}

(以下简称农商行张郭支行)与被执行人何小芹、何增凡、何义勇、朱增军、徐开龙、徐爱明、何忠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泰興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何小芹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二、被執行人朱增军、何增凡、何义勇、徐开龙、徐爱明、何忠华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何小芹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9486元,由七被执荇人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7400元,由七被执行人负担(未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7日查询七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于8月29日查询被執行人房产、车辆登记情况,于10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何忠华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张郭镇刘纪村张广路东侧的

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余未发现被執行人其他房产、车辆登记情况。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徐金泉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請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產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何忠华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张郭镇刘紀村张广路东侧的

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外,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线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院暂无法进行评估程序,故被执行人何忠华被查封的厂房暂无法处置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泰兴商初字第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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