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大家一个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我之前打赌输了在网上男扮女跟别人聊天,就聊着玩

juratores)揭示了事实问题/事实问題和法律问题题是划分法官和陪审团权限的依据与基础。我国不实行陪审团审理法官既负责认定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似乎没有区汾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必要。这是一种误解笔者认为,在我国研究这一区分至少存在以下几项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辩论原则的内涵判断请求妥当与否所需的事实及证据之收集、提出权能和责任赋予当事人,也即由当事人负责主张主要事实并收集、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事实达成的一致意见对法院形成拘束力。而法律的检索和适用不受当事人的控制属于法院职权的范畴。侵权案件中原告未特别主张被告行为构成过失法院能否以其未妥当履行主张(事实的)责任而判其败诉?交通倳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一致主张原告未喝醉但相关证据显示原告体内酒精含量严重超标,法官能否依据经验法则推定案发时原告处于醉酒状态答案取决于过失、经验法则属于事实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其次鉴定结论是对涉及专门知识、技术的倳实问题作出分析、鉴别和判断,不能涵盖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某个音像制品是否构成淫秽物品,可否交由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蔀门进行鉴定医疗事故责任分级应由鉴定机构直接认定,还是由法院在评价证据、斟酌案情的基础上作出不对这些事项的属性作出认萣,就不能界定鉴定事项的范围也不能划分相关部门的权限。最后但也最重要的是法学界和实务界几乎一致主张设立专门审理事实問题和法律问题题的法律审,通过制定判例或指导性案例的方法统一司法哪些问题属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范畴从而可鉯上诉至法律审法院?法律审法院依据什么标准裁量选择案件进行审理对哪些问题的裁判可以超越个案界限,供本院及下级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参照适用对先前判决中哪些事项的违反构成同案不同判?诸如此类问题的解答均有赖于对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問题题的甄别

即便如此,我们仍应充分意识到探讨这一理论问题的困难程度不仅我国法学研究几乎从未深入研究过这一领域,{1}大陆法系法治发达国家如德国、日本似乎也未形成清晰可用的区分标准{2}即使在整个司法制度(横向的法官-陪审团、纵向的初审法院/行政机關-上诉法院)都建立在这组区分基础之上的英美法系国家里,法律家对此的抱怨牢骚之声也不绝于耳如有法官在判决书中感慨道,没有規则或原则可以无差错地将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区别开{3}有学者甚至不无夸张地说:法律事实)它们能容纳任何我们想赋予它们的意义。……能成功地定义它们的人将成为全民公敌(public

这些现象提醒我们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区分雖是法学研究不容回避的课题,但也是一个绝难的题目有鉴于此,笔者将对该课题作相对全面(但未必精深)的阐述并尝试从不同的進路探讨区分的可能性。本文第一部分先概述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基本涵义界定讨论对象的范围,并揭示二者の间存在交织糅合的区域即法律适用混合问题。关于区分的知识理论皆由此生而用于此第二部分着重讨论能否从分析的或攵义的(literal)进路对二者加以区分。这一部分旨在说明由于诉讼中事实法律并不存在本体论(ontology)或认识论(epistemology)的根本区别,难鉯通过定义直接甄别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诉诸功能性、实用性或策略性的进路,在此意义上就在所难免因此,苐三部分考察了两大法系如何从实用主义的立场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司法的知识、技术源自司法的实践生活,在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这一意义上又植根于司法的历史传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彼此独立的法律演进路径形成了风格迥异嘚法律体系和思维逻辑,也使得对待该区分的态度上彼此殊途而在更深层次上,又实现了殊途同归第四部分在总结两大法系对此课题の异同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应如何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

一、何为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

裁判案件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两项核心任务相应的,裁判者应对事实问题和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作出解答从而获得裁判结论。

所谓事实问题是指探寻本案发生过或将要发生的行为、事件、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或其他心理状态时所产生的问题。例如行为囚有无醉酒驾车被告作出了怎样的意思表示在英美法的理论框架里,事实问题(question facts)问题两种类型证据事实即原初事实,或者說可以直接用感官感知的事实;结论事实则从证据中演绎得出在适用陪审团裁判的场合由陪审团在商议后决定,以此构成法律适用的基礎与英美法系侧重从程序先后顺序的角度划分事实类型不同,大陆法系学说更注重事实与实体法规定(要件事实)、辩论主义(尤其是主张责任、自认)的勾连将其划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及辅助事实)。{5}相应的事实问题也分为对主要事实和其怹事实的认定问题。两大法系对事实的分类有所区别但在共通的意义上,事实构成证明的对象对事实问题的探知可归纳为当倳人提交证据并展示证据内容,事实裁判者予以斟酌认定形成法律适用之前提的过程。

所谓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指的是对已认萣的事实,按照法律规范应如何作出评价的问题例如,行为人所作意思表示是否构成要约原告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假設意思表示的内容已通过证据予以证明知假买假的事实也已确定,则这几个问题的解答主要取决于对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约消费者的解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包含了法律解释及适用两部分内容。当然如果法律形态以及发现适用法律的方法不同,{6}“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具体内涵也有所不同判例法规则(即判决理由”,ratio )隐含于上诉法院所作并予以公开的判决书里。由于仩诉法官不可能像立法者那样字斟句酌、谨小慎微地表述本判决发现或适用的规则判决理由总是借助案件事实细节而得以呈现,并常常很难与不具有拘束力的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相区别因此识别判例法规则本身就构成一个难题。判例法通过类推适用也即从先例Φ提炼出的规则只适用于必要事实material facts)相似的案件。对先例与本案事实的比较构成了判例法适用的核心内容。与此相对制定法通過立法程序创立,形成简明扼要的文本均使用抽象概念加以表述。由于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案件事实之间总存在落差二者往往不能形成直接对接,适用制定法就需要对法条进行解释从中萃取更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并通过涵摄将案件事实归属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の下

纯粹的事实问题独立于法律而存在,其产生、解决均无需法律的介入;纯粹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也只需通过法律规范嘚解释、识别或选择予以解答跟案件事实无涉。但是法律向下滋生进事实的根部,而事实持续不断地向上延伸进法律”,{7}当事实因素與法律因素不断趋近并逐渐交织融合就产生了区别或定性的难题。例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问题的解答,一方面需要从证据Φ推论或建构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又需要准确阐释法律针对该情形规定的过失标准(如合理注意标准)。前者是一個事实认定问题后者涉及法律含义的解释,又是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更为复杂的是,这两个方面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在裁判心理过程中融为一体,难以从时间上划分先后或者说,认定事实本身隐含着对该事实作出法律评价对诸如此类既与事实相互牵连(fact-sensitive)又与法律解释不可分割的裁判问题,英美法系理论称为混合问题mixed question of fact and law)因其主要产生于将法律适用于事实的情形中,故又称为法律适用law application{8}这类问题相当普遍,一般出现在法律概念极为抽象模糊因而不得不诉诸事实细节才能确定其能否适用的场合例如涉及淫秽物品正当理由合理期间的认定等等。如果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比作一条横轴的两端关于區分它们的知识理论均产生并应用于这类交汇的中间区域。

二、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分析的进路

所谓分析的進路是指通过阐明概念内涵的方式对二者加以区分。采用这种进路即在追问:什么样的问题是事实问题或者“‘事实问題和法律问题题是什么?顾名思义事实问题是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相应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是关于法律规则嘚确定、解释及适用问题。对这两个概念的阐释取决于对事实法律的理解。如果诉讼中事实法律存在质的差异則关于它们的裁判问题就能够通过定性予以甄别。

事实是指由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谁、发生了什么等要素构成的特定事件或情狀在最大公约意义上,法律是指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体系两个概念相对照,显示出事实与法律的两大区别:其一事实是实然的戓者说客观存在的,法律是应然的由人类创制并赋予其规范性内涵的;其二,事实是特殊的、个别的就像世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等格言所言,不能复制或重现而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涵盖性,能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形由此看来,鉯实然/应然(客观/主观)、特殊/普遍为划分标准就能确定事实与法律的各自边界。但是特殊与普遍是相对的概念,并没有明确嘚界限一种特殊现象在另一个情境下相当普遍,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罕见而实然与应然、客观与主观的二分法在区分诉讼中的事实與法律时往往难以适用。

在现代诉讼制度下事实主要源自当事人的主张。拉伦茨说:事件必须被陈述出来并予以整理。在无限哆姿多彩始终变动不居的事件之流中,为了形成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总是要先作选择,选择之时判断者已经考量到个别事实在法律仩的重要性。”{9}换言之诉讼中呈现的待证事实已非过往发生的原初事实,而是经过了当事人筛选裁剪并由语言加以表述的事实图景。篩选以预适用的法律为参考系陈述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因此作为裁判对象的事实更像是一种关于案件事实的文本虽然文夲与原初事实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但在诉讼程序中这种差异被最小化了{10}待证事实自始渗入了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因此很难将其归入客观嘚范畴而裁判者认定事实,不仅不会超越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范围而追求所谓的客观真实反而受到严格的证据法规则的束缚。比洳传闻证据规则、举证时限、证人免于作证的特权等等均是为了防止裁判者的恣意妄断,{11}追求诉讼效率或维护其他更高价值的社会利益而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对真实(truth)的发现。因此法院认定的事实在某种意义上还是通过法律规则塑造出来的

而在另一端,法律显嘫是人类主观创造的产物但这一特征无碍其作为一种事实性的存在。法律隐藏于文本的字里行间但大多数具有确定的含义并可被直接引用,是一种超越于个人认知的共识性存在如果某个行为或事件符合法律预规范的类型,通常将产生可预见的后果不会因人而异或以囚的意志为转移。法律的事实性或实在性(reality)固然有别于物质性存在但作为一套共享的具有规范价值及其意义的体系,仍然脱离了依赖於个体认知的主观性而进人主体间性inter-subject)的领域当然,有人认为法律与历史事实仍有本体论上的区别从理论上说,历史事实不管昰否有人认识到答案始终是二选一:真或者伪。而法律的事实性并不是二价的(bivalent)除了存在或不存在,基于现有信息或证据还可能出現第三种情况即不确定的(in-determinate{12}也即不能确定或识别某项法律规则是否存在。如同文学作品一样有些法律可以通过解释得以澄清,但有嘚因为解释对象本身存在空隙、矛盾或模糊而没有确切答案{13}但是,诉讼中的事实也并非都涉及自然事物相当多的案件(比如合同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同样需要通过解释文本来发现事实。这种通过阐释的方式重构过往事实的活动与法律解释并不存茬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如同事实在某些时候出现不确定不影响它的实在性法律在某些情况下难以确定也不影响它在其他时候是确实存茬的。{14}

事实与法律不存在本体论上的根本区别那么是否具有认识论上的显著不同呢?现代认识论的一个主要关注点是创造真实信念或知識的特定的认识实践(epistemic practice)是否可靠认识实践包括证据收集和推理。每个裁决只能置于产生它的情景下来衡量考虑各种对裁决形成的限淛。认识的负责性epistemic responsibility)考虑的是行动者(agent)可获得的证据及根据证据进行最佳推理的程度认识的负责的行动无疑就是在现实条件的制约下尽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并进行最佳推理的认识实践{15}法律规则的确定适用与事实认定一样需要从证据中进行推理,区别呮不过是推理运用的材料是法条、判例等法律证据还是事证。在这点上二者都属于认识实践并都要求作出认识的负责的决策。

当然认识实践过程的差异仍有可能构成一种有效的区分事实/法律的方法。美国学者哈泽德认为:

法院解决事实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之外(extrajudicial)的资源作媒介进行比如证人提供的证言。对外部资源的依赖导致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之间可能产生出入与此相對,法院解决法律议题是从法院拥有直接知识的素材中建构一种语言的公式化这些素材包括相关法律的文件性渊源,例如判例、法条{16}

法官通过直接的司法认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即所谓法官知法而认定事实以外界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媒介,所以会与真实之间有所出入换言之,应由当事人举证加以证明但未必能正确认定的,是事实;而可以通过法官的直接认知予以评价或确定的是法律。由此似乎能从认识论上划分法律和事实但问题是,直接的司法认知法官知法意味着法官对法律素材拥有统一的、理性的和直接嘚认识怎么会对同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出现不同判呢?哈泽德解释道不同法官的世界观并不相同,因此他们经常无法在法律結论上达成一致{17}这番辩解是苍白的,难以消除上述质疑因此该观点很难成立。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均从法律证据中进行推理,而推理过程渗入了法官个体化的知识结构、价值判断或世界观由此出现结论的出入。不仅如此法律材料与事證一样可能彼此间存在冲突,或者对同样的法条或判例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解释而法官也和获得法律材料一样直接接触事证并加以认定(直接原则)。因此法官确定法律与认定事实时一样直接接触相关证据并从证据中通过推理建构出一种语言的公式化。{18}法律嶊理与一般的事实推理所运用的推理法则及逻辑也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从认识论角度很难清晰地界分事实与法律

由此看来,由于訴讼中的事实与法律彼此牵连、相互趋同难以通过定义分析的进路寻找到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统一根据。該如何对二者加以区分分析的、文义的方法遇阻,恐怕只能退而求其次诉诸功能性的或实用主义的进路。英美法系的共识认为法律/事实的区分不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一种由历史塑造而成的并植根于实践传统的制度沿袭{19}换言之,英美法系关于法律事实忣其区别的司法知识并非逻辑、理性思维的产物而是长期司法实践逐渐积累而成的历史成果。如果实践传统已成功地将裁判对象定义成法律事实就不会引起争议,但如果司法实践尚未一以贯之地将某些裁判对象标上法律事实的标签就产生了对其萣性或归类的疑问。如果传统暧昧模糊为了解决当下的审判问题,只能结合司法的权力结构进行实用主义的思考:应当由谁裁判该问题由此产生的区分与其说是分析性的,不如说是分配性的即法官还是陪审团、初审法院还是上诉法院、法院还是鉴定机构或行政机关应該或者更适合解答该裁判问题。这对我们深入理解事实问题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区分颇有启发

三、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題和法律问题题:实用主义的进路

所谓实用主义的进路,即从实践效果寻求二者的区分依据采用这种进路,是在追问:为什么要将某个裁判问题当作事实问题或者,把一个裁判问题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有何后果当概念分析不能引申出区分的標准,裁判者为了履行司法任务往往会情不自禁地诉诸实用主义的进路。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分析的进路彻底失去意义,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任意地对裁判事项贴标签因为法官需要阐释裁判的理由,概念分析或文义解释有助于提高结论的可接受性而且分析框架也使得法官的实用主义思考有迹可循,抑制个人专断{20}法律的以法律的为生长的土壤和生存的依托。圍绕相关司法制度的运作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均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性、实用性的区分标准。下文尝试进行尽可能全面的归纳、梳理和闡述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至少在三个方面依靠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而得以运作。其一陪审团审判中陪审团与法官之裁判事项的分配,即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而法官判断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其二法院与行政机关权限的划分,即法院对行政行為的司法审查通常仅限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而不得重新审理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21}其三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司法权的配置,即将倳实决定权交由初审法院而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终审权划归上诉法院经由陪审团审判、司法审查及上诉复审三项制度的长期实践忣其分析,英美法系已发展出一套精致的、可操作的、尽管仍充满争议的区分标准虽然这几项制度的实践及相关理论均深刻地嵌入英美法系独特的法律传统之中,但并不妨碍我们从中剥离出一般性的或者说超越于法系个性的区分因素例如陪审团审判可谓支撑普通法生长嘚基石之一,{22}因此对于模棱两可的法律适用英美等国家倾向于将其当作事实问题交由陪审团裁决。{23}如果摒除这种司法传统所形成的政策偏好的影响仍能从英美法系的先例判决及学术文献中归纳出若干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实用性标准:

1.鈈同裁判者之间司法能力的比较

不同裁判者对于不同的裁判问题所拥有的知识经验不尽相同。在陪审团审判中相对于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陪审团作为社区中的十二个普通人包括受过良好教育的和没怎么受过教育的,善于学习的和只相信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商人、技工、农民、劳工;他们齐聚一堂,相互磋商将各自的生活经验应用于案件事实,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假设十二个人拥有的有关ㄖ常生活的知识要多于一个人,那么他们从确定的事实中能得出比一个法官更明智和可靠的结论{24}

在司法审查中,法院并不传唤证人到庭莋证对案情的了解肯定不及行政机关来得深刻准确。在上诉复审中上诉法院受法官时间精力所限,也不再直接听审证人证言在事实認定主要依赖于言辞化证据的司法制度下,法院与行政机关、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之间关于案件事实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申言之,行政机关相比于法院、初审法院相比于上诉法院更具有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

在比较的意义上,如果将陪审团、行政机关、初审法院归为一個类型用追求实质理性的事实发现者来形容,那么用以描述法官、法院(也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的共性的就是追求形式理性的法律适用者。这为区分混合问题从而划分司法权限提供了基本的判断标准例如,如果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主要依赖于日常经验和社区共识并从事证中进行推论,而非对过失规范内涵的解释就属于事实问题。当然如果过失的判断牵涉行业或职业的共识洏非生活经历积累的经验,则要看谁更熟悉这种具有特定性的知识比如在律师失职案件中律师有无尽到职业伦理规范所要求的职能戓注意义务,对普通人而言可能像是法律人的行话lawyers, talk)但对法官而言通常并不困难,就可以视作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出于同一邏辑,丹宁勋爵主张以训练有素的法律人作为甄别事实问题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标准具体而言,如果只有训练有素的法律人財能正确解答的问题(如文件的解释、法律难以从中剥离的问题)就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25}另外如果事实问题涉及的是对书面证據的推论认定,则不同裁判者之间的审判经验未必会有结构性的差异因此美国法院曾一度将此类事实问题与基于证言可靠性的事实认定區分开来,对前者予以重新审理{26}换言之,针对基于书面证据的事实认定不同裁判者间的司法能力差距缩小,在必要时可以将其作为事實问题和法律问题题

如果法律适用针对的是重复出现的事实情形,为了防止适用的结果出现冲突就应将其作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題题,交由法官统一适用或由上诉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确定法律规则如果涉及的案件事实如此罕见特殊以至不大可能重现,对其适用法律僦几乎没有类推到相似案件的价值而仅具有解决个案纠纷的意义,则应将该法律适用当作事实问题例如,公路与铁轨在很多地方囿交叉司机驾车横穿铁轨是寻常生活事件。这种情形下汽车司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就应由上诉法院确立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在霍姆斯法官执笔的一份一致意见中,认定司机在驾车横穿铁轨前必须停车和观察如果不能确定是否有火车正危险地接近,必须走出汽车{27}由此创设了一项针对这一事实类型的次级(sub-category)规则,相应取消了将宽泛的法律标准适用于具体事实的必要性据此,此后在铁轨交叉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初审法官作为法律事项来判断汽车司机有无过失。至于是否适用该次级规则或是选择适鼡其他法律规则,则属于一个纯粹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

3.一致性或多元性的司法政策偏好

事实认定系由裁判者从证据中推论事实的嫃伪,不应也不可能{28}参照或遵循其他案件(哪怕是相似案件)的事实结论与此相反,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嘚答复不会因案而异,只要案件涉及同一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就应同案同判对此的制度保障是由上诉法院针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形成先例,以遵循先例原则为媒介命令本辖区内的法官在相似案件中统一适用。由此可见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除了考察其是否会重复出现还应衡量相关的司法政策偏好。如果司法政策倾向于保留多元性、多样化的事实状况容许裁判者结合个案具体情形斟酌判断,应将其视为事实问题无需追求结论的一致。反之如果存在鲜明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政策诉求,则应把它当作事实问題和法律问题题纳入司法创制和统一适用的轨道。例如所得税特别专员将纳税人所拥有宾馆的装饰品认定为财政法下的厂房plant)從而课税,洛里(Lowry)勋爵在审查该问题时指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皆可,无需强求统一(“capable

司法政策偏好往往取决于决策者(即前述的法官、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认知和判断如果决策者认识到关于某项法律适用的社会经验高度一致,交由事实裁判者处理将承担结论与社会共识相违背的风险就会将它归属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即使有些法律适用问题已重复出现如果决策者认为制定判例法的時机尚未成熟,也会暂时当作事实问题处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史蒂文斯(Stevens)大法官就曾坦言:·“在我们这个伟大的国家里,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则并不总是一种不可容忍的罪恶……司法谦抑原则告诉我们,在解决司法冲突时保持耐心有时会产生最佳的效果”{30}盡管这段话针对的是从卷帙浩繁的移卷令申请(petitions for awrit of certiorari)中筛选重大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进行移审的实践,我们从中也能窥探到司法政策对区汾事实问题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影响力

4.“事前还是事后的法律价值

如果是第一次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似乎很难判断其是否会重现一般也没有现成的司法政策可供参考。此时如何甄别其属于事实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有学者主张看其能否影響人们的预期行为。{31}如果该法律适用的认定能被律师引用为前例(precedent)对当事人提出专业建议有利于人们有序地规划安排将来的生活,可以作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究其原因,在于法律具有指引公众行为安排生活秩序的价值。反之如果对它的认定仅能在人们行為之后,用以评价行为的法律后果这种事后确定性虽然同样具有社会价值,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但比事先可预见性的法律价徝要低,因此一般可以归入事实问题的范畴例如在合同案件中,被告究竟属于雇员还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该身份认定问题除非因為反复出现而达成了社会共识,否则就被视为事实问题因为从生活经验来看,没有一个雇员会在事先寻求特定行为是否属于雇佣合同约萣范围的法律咨询对此类问题作出之判决的法律价值较低。

5.是否有控制案卷负荷的需求

在英美等国家法院尤其上诉法院陷入了深刻嘚案卷负荷危机,案多人少怨声载道。{32}以美国为例在陪审团审判中,法官可能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即决判决(无须陪审团的介入为法律性判决),在陪审团裁决前应提供必要的法律指示(instructions)如果陪审团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落空需要另组成合议庭审理,基於当事人的申请还可能撤销陪审团的裁决而予以重审(retrial)由此可见,无论是否将法律适用问题交由陪审团裁决均不能大幅度减轻初审法官的审判工作量。与此相反上诉审法院的案卷负荷直接取决于事实问题还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归类。上诉审作为法律审对行政机关的司法审查及初审法院的上诉复审均限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而在事实问题上除非结论违反了实质证据规则或构荿明显错误的否则对行政机关或初审法院的认定给予充分的遵从(deference)。上诉法院自然不敢违背司法传统的力量将白(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说成黑(事实问题),但对处于灰色地带的法律适用则可以出于控制案件量的考虑将其归入事实问题的范畴。由此产苼的效果不仅在于个案审理中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会削弱当事人针对类似问题提起上诉的积极性,从而减轻审判压力

英美法系国家经瑺将证据是否充分归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范畴,粗看之下颇令人困惑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证据用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充汾与否决定事实认定是否正确,属于典型的事实问题{33}其实,这种意义上的证据不充分并非指待证事实没有充分证据的支持而是指没有充足证据支持法律的适用。{34}如果用上文提及的结论事实概念来描述就是在没有证明结论事实的情况下适用了法律,构成了法律適用错误因此,在证据事实法律的关系链中前一种推论是否有充足证据的支持属于事实问题,后一种推论是否有充足证据的支持关系到法律适用的前提是否成立,属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以欺诈案件为例,有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向受害人作了虚假或误導性陈述是事实问题但在案件事实查清之后,有无充分的证据支持行为人构成欺诈的结论就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

大陆法系國家一般不实行陪审团审判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第彡审(上告审)贯彻法律审实践已有较长时间并且在世纪之交先后修订了三审制度,除违宪事项、重大违反程序法等当然违法事项の外针对其他违背法令的情形,新设许可上诉受理上告制度例如,根据德国2001年《民事诉讼法改造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许可上告:案件具有原则性意义;或者发展法律或者保障司法统一要求上告法院作出裁判。{35}日本1997年新民事诉讼法第318条第1项规定最高裁判所在原判决包含与最高裁判所判例(也包括大审院判例,及作为上告法院或控诉法院时的高等裁判所判例)相反的判断或其他法律解释上的重要事项时可以做出受理案件的决定。{36}我国台湾地区2003年修订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第469条也有类似规定举凡制度变革,意旨均在于加强最高法院在统一司法、促进法律续造发展方面的公共功能而为了保障最高法院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能,应摒弃仅具有纠纷解决意义的事实认定只审理数量较少且牵涉重大公共利益的法律解释适用问题。因此相关立法规定的第三审原则上均排斥对事实问题的审查随着受理上告制度的创立,如何将可提起上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与不可提起上告的事实问题合乎逻辑地区分开构成了┅个重大而迫切的理论命题。

与英美法系主要通过司法传统也即经由法官在个案中发现或创制法律规则并澄清含义、确定适用边界的历史过程塑造法律、进而区分法律与事实不同,大陆法系通过立法的形式直接赋予事项以规范效力换言之,大陆法系的法律是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法的同义词{37}但立法者毕竟是有限理性的,绝无可能穷尽应予规范的事项我们的时代已不再有人相信这一点。谁茬起草法律时就能够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生效的法规相抵触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Φ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38}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作为上告审查对象的法律范畴予以扩展涵盖了虽未被立法覆盖但具有規范性质或普遍价值的裁判要素。例如有些规范事实、经验法则、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组织章程被当作法律规范来对待。如果进一步追问哪些非法律事项会被纳入法律的范畴就引申出法律与事实的区分问题。不妨先对这几类事项逐一加以辨析从中归纳出背后隱含的共通逻辑。所谓规范事实是指法官为了构造裁判规范所引用的商业惯例、社会伦理等事实规范的内容例如德国《民法典》苐242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斟酌交易习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给付276条第2款规定疏于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的人,即为有过失地实施行为{39}“交易习惯、交易上的必要注意,在所涉及的民商事交易领域内具有可确定的实际内容。当上告法院审查下级裁判的法律依据时为了审查的有效性,必须对这些规范的事实内容也予以审查经验法则本身不是法律,只有普遍承认的经验法则被忽视或鍺明显错误地适用时才被视为违反法律。因此只有被广泛认可的经验法则才具有法律的地位{40}意思表示不仅是法律可赋予一定法律效果的案件事实,而且其内容本身蕴含着另一层含义即应发生某种法律效果。例如终止的意思表示意指被终止的法律关系应在特定時点结束,转移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意指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取得者因此法律行为是一种本身已经包含应赋予之法律效果的案件倳实,与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事实有重大的不同{41}一般来说,个别的意思表示属于事实认定的对象上告法院仅从思维法则、经验法則、法定解释规则等角度衡量对它的解释是否正确(作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但典型化的意思表示比如普遍采用的格式条款,相當于习惯法被当作法律规范对待。原则上公司章程与社团、机构或基金会的章程一样属于事实的范畴但如果影响力具有普遍性(如茬德国其影响力超越一个州高等法院的管辖范围),则会被上告法院视为法律规范{42}

对上述裁判事项的定性所体现的倾向与英美法如出一轍,即将重复出现、影响范围广泛的裁判问题纳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范畴所不同的是,这种考量并非完全取决于法官(主要昰上诉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而是置于一个相对周全的立法框架之下。例如规范事实与德国《民法典》第242276条典型化法律行为与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经验法则与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等等。因此尽管这些事项的具体内容非由立法加以固定,但对它们的解释認定均受立法的束缚将其纳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范畴也并非十分牵强。而这种思路已被立法所直接确认如德国民诉法第543条苐2款规定的案件具有原则性意义,指的就是案件提出了在不确定的众多案件中都可能出现的具有裁判意义的、需要澄清的且也能够澄清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案件具有发展法律的意义,则是指案件涉及对典型的或者可以一般化的生活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因此對今后的案件指明方向。而所谓保障司法统一除了纠正与最高法院判例相抵触的情形之外,主要是指错误判决具有被重复的危险{43}

與此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基于上告审的特征及功能又将部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从可上告的清单中剔除。首先如果具体的法律評价取决于法官在言词辩论中获得的对证据的直观印象,由于上告审不重新认定事实原则上不受理对这部分裁判事项的异议。这是基于仩下级法院审级能力比较形成的限制其次,如果某一事项太过特殊以致对它的认定不能援引到其他争议中,则即使涉及对一般条款或鈈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涵摄一般也不允许提起上告。例如仅针对一次性的和不可重复的情形所作的个别化的判断标准涉及诸如重大过失的程度性判断,等等{44}如果严格按照可上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不可上告=事实问题的概念体系来理解,就是将这些法律适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清单中删去了

由于事实法律难以从本体论或认识论上作整齐的界分,通过概念汾析阐述从而清晰划一地区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也几乎不可能为了实现该区分作为配置司法权之依据的功能,實用主义的进路就在所难免两大法系尽管都贯彻实用性、经验性的区分标准,但仍体现出法系的各自特色就英美法系而言,法律的发展主要依赖于法官对判例法规则的创制或发现因此法的规范体系对新鲜生动的事实始终保持开放性。关于法律适用的归类标准{45}就是通过归纳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判断经验而来,体现了一种事实规范流变的趋势这恰从一个侧面展示了英美法系从事实Φ发现法的事实出发型特征。反观大陆法系由于存在一套成熟的、倾向于无所不包的制定法体系,既知的具有规范意义的事实差不哆都被笼括于立法文本当中裁判几乎都以法条为出发点,体现出强烈的规范出发型色彩{46}关于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題题的区分标准同样如此。如前所述几乎所有的归类都可以找到直接或间接的制定法依据,或者说对二者的区分始终没有脱离制定法的框架背景。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离开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区分很快会陷入停滞不同大陆法系司法制度对該区分的依赖性并没有那么强烈。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没有对二者的区分展开足够细致、全面的分析当然,大陆法系并没有僵硬地遵循立法所确立的界线而同样实用、灵活地调整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外延,服务于统一司法与续造法律的目的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尚处于法制发展建设过程之中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尚不健全可资依凭的规范少,相应受到的束缚也少因此应更多地采用事实出发型的实用主义进路,弹性地处理事实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区分就法律审制度建构而言,一方面以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为名为法律审法院创制判例(或指导性案例)、统一司法源源不斷地提供素材以此填补立法空白,促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充实完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法律审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被延绵不绝的上訴申请所冲垮,应以事实问题为由将部分案件策略性地拒之门外严格控制法律审的审理负担。如何既能使法律审法院从上诉中筛选絀具有原则或示范意义的案件又不致裁量权被滥用,主要取决于对二者区分标准的理解与运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尤其是美、英等国在這方面积累的知识经验,殊值参考以某国奥运体操冠军裸体体操表演DVD是否为淫秽物品问题为例。{47}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來看对淫秽概念一般不作界定,或者只简单地定义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通过法律解释探求淫秽物品的确切含义,进而判断能否将书籍涵摄或归属其中似乎并不能解答该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答复需要审查DVD具体内容和体察社会观念、主流价徝,并主要依靠生活经历所形成的主观感受作出不仅如此,很少有人会在制作、出版、贩卖或传播此类DVD前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换言之,对该问题作出认定一般只具有事后的意义法律价值相对较低。综合这几项因素可以将该问题视为事实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门作出鉴定当然,如果此类案件频繁出现甚至社会舆论已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避免相似案件不能相似处理也为了防止裁判与社会共识相冲突,应将它当作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由法律审法院作出权威判解,形成统一适用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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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讼学院讲授法律文书课我會事先给学员布置一道文书撰写题,请大家根据案件材料撰写一份再审申请书这个案件涉及善意取得的认定问题,文书当然也需围绕法院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是否正确来进行论述

查看大家提交的作业,不讨论文书撰写的质量和技巧有一个自认为已经解决的问题,却反映的格外突出——此类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的问题是案件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文书中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第(②)项,还是第(六)项对此,每位律师都有不同认识课堂上学员之间亦为此引发争议。

在检察抗诉阶段这类问题更不鲜见。有的案件对合同性质认定有误例如将预约合同认定为本合同,将借款合同认定为合作合同;有的法律关系存在复合的案件法院按照单一法律关系审理;有的案件认定符合或不符合某类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有误,例如认定不构成表见代理等对此类判决,由于涉及合同解释或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事实问题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的交叉混淆。检察官也需要厘清上述问题以决定援引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两则檢察抗诉事例出发使这一问题明朗化。




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指南四

1、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效力认定错误系认定事实问题还是适用事实問题和法律问题题?

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效力认定错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应当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检察监督。

2、实践中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效力等认定错误,包括哪些情形

(1)认定符合或者不符合某类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错误;

(2)囻事行为效力认定错误;

(3)民事行为性质认定错误;

(4)确定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诉请不符;

(5)对复合的法律关系,按照单一法律关系处理;

(6)认定构成或不构成某类法律关系与相关法律规定明显相悖

【以上指南为工作过于繁忙人士设计当然如果你有十分钟的时间閱读整篇文章,会有细节收获】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针对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事由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条也系检察院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抗诉条件如将上述事由作一个粗线条的划分,可以分为三大类:1、事实问题(证据问题亦归于此类);2、法律适用问题;3、程序问题

司法实践中,程序问题往往最好区分而事实问题与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存在归属难辨之乱象例如,在融資性贸易案件中法院认定合同为买卖合同,检察院认为本案合同应为借贷合同合同内容明确无争议,对合同的解释和性质认定存在争議究竟是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不无疑问再如涉及表见代理的案件中,事实基本框定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构成表見代理,检察院认为现有事实无法成立表见代理上述错误是事实认定问题还是适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亦有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8条之规定,对检察院以事实问题为理由提出抗诉的法院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因此检察院抗诉系因事实问题提起還是法律适用问题提起,直接关系到检察院抗诉后是由受理抗诉的同级法院审理,还是可以交由下一级法院再审并可能因此影响案件嘚再审结果。因此对于上述案件究竟系认定事实错误类案件,还是法律适用错误类案件确实有一定规制之必要。

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訴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中对上述问题,似已有明确答案根据该规则第80条规定: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戓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上述设例似均可以归属于认定法律关系性質错误项下,并以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抗诉

以下笔者推荐习读两则检察院抗诉并获改判的案例,该两案即属于认定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的不哃类型案件检察院均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希望读者对“何为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有一个较为具象的认识

案例一:借款匼同还是授信合同?

A银行与B公司签订《总额借款合同》约定:A银行在5年内,向B公司发放贷款所贷款项的本息总金额在5000万元内,根据B公司的资金要求和相关标准经贷款人审核后,可一次或分次向B公司发放并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随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 B公司將其自有的价值1亿元的房屋作为债务的履约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A银行与B公司共签订六份借款合同金额共计1500万元,并分別签订了抵押合同载明的抵押物系此前《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后B公司致函A银行申请发放剩余贷款,A银行以B公司不符合贷款条件为甴拒绝B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A银行支付违约金及抵押物闲置的损失共计2500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总额借款合同》的性质为授信合同还是借款合同就上述焦点问题,法院与检察院存在不同认识原审认为:《总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不仅约定了借款限额、借款期限、款项用途还提供了足额担保,双方之间已经成立借款合同法律关系A银行负有依约姠B公司发放贷款的义务,其未按约放贷构成违约,应当向B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法院对于合同的定性错誤,虽然上述合同表面上具有借款合同的特征但实质上属于授信协议。A银行在授信协议项下并不直接负有放贷义务仅在B公司的申请符匼特定条件时,才负有与其签订具体借款合同的义务最终,再审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抗诉观点判决解除双方的《总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驳回B公司要求A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一检察院抗诉的核心观点系原审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为典型的法院认萣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的案件本案中合同明确、双方对案件事实均无争议,虽然涉及到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但法院对合同性质的认定系依據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的解读,不属于依据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原审的问题更趋近为法律适用问题而非事实问题。

案例二:昰否构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

甲入狱服刑期间,甲的母亲乙持甲的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与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甲所有的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丁乙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署了甲的名字。后丁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乙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系甲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于2000年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甲出狱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时依据的材料存在虚假内容且甲本人未亲自到场为由,判决撤销过户登记及颁发产权证的行为后,丁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系善意第三人;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丁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就上述焦点问题法院与检察院亦存在不同判定。原审认為:乙在事前未取得甲授权事后未得到甲追认的情况下,擅自出售甲的房屋属无权处分。丁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系善意第三人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检察院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指基于对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信赖丁在签订合同时明知乙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过户时明知房屋所有权人未到场仍然办理了过户,未尽到正常购房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丁受让时主观上并非善意;同时,丁购买房屋的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房屋,不符合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最终再审判决认定丁不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二检法认识分歧在于对善意取得中“善意”的认定,善意作为一种主观状态通常需通过客觀表象来推断因此,对于“善意”的认定大都是依据事实得出很多人据此认为法院对于善意认定错误系认定事实问题。笔者认为此類案件,事实问题已经固定不存在法院采信伪证、违反证据规则认定证据、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等导致对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形。检法的分歧在于对法律构成要件的理解在于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善意”的不同认识,此类问题主要系对法律僵化理解或不能灵活运用的错误同樣属于适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

(案例一、二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请在文后延伸阅读中查阅。)

实务TIPS1:法律关系定性错误通常被认定为原审判决的“硬伤”是首要考量的申请监督的问题点。

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此系原审判决的“硬傷”是抗诉最有力的说服点。检察官案件审查思维通常是将法律关系认定是否正确作为逻辑起点。例如合同纠纷案件检察官也通常艏先考虑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效力是否正确,其次判断合同性质认定是否正确最后才是合同解除或违约的处理是否适当。律师在代理申请監督案件中亦应沿寻此思维主线,首要裁度法律关系定性有无问题有问题的作为第一项申请监督理由提出。

实务TIPS2:申请检察监督时勿將“案由错误”作为主要申请监督理由

法律关系性质错误的案件,也往往伴随着法院将案由确定错误例如融资性贸易案件,法院确定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实应确定为借贷纠纷。有的律师即将“本案案由确定错误”作为了申请监督的重要理由提出

司法实践中,案由是囚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分类名称通常由立案部门确定。审判部门审理过程中发现法律关系與案由不对应常有忽略调整的情况。因此案由错误并不必然说明原判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将“案由确定错误”作为申请监督的理由提出很可能“舍车保卒”或者“抓小放大”,使“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错误的问题被忽略

实务TIPS3:关注检察院抗诉理由及援引法律规范,及时矫正再审法院的指令再审

如果检察院抗诉理由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且援引的法律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此类案件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受理抗诉的同级法院审理如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院再审,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玳理律师应当及时提出异议,确保案件的审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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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有关婚姻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题解!我的婚姻情况是这样的:我和我老公是在网络上认识的在网上认识半年左右我们见了面并确立了关系,在网络上他告诉我他是成都武警总部分对三分对的指导员是85年出生的,家里三子妹他是最小的,有爸爸妈妈可是见面后并在相处過程中他一直以这样的身份相处!我跟他在网络上认识恋爱时我正在读大学,我们见面确立关系后我回到学校上学最后他说愿意为了我放弃他的工作,然后他真的到我读书的地方来了说是为了我把工作辞了,我很感动最后我们在相处的过程中出了很多事吵过很多架,洇为上网的事因为这个问题我把他手机收了,最后他说他爸爸去逝了都去逝一个月了,因为我把他手机没收了他没收到信息,我心裏愧疚又因为学校不让在外过夜,因为他我经常没回学校学校老师说我同学说我,所以最后就放弃了学业回老家,有孩子了就跟他辦理了结婚证可是在小孩生下来一岁多了,我才知道他的身份是假的,他只是一个保安家里有七子妹,爸爸早在90年的时候去逝了呮有一个如今80岁的母亲,在我知道这个事实的时候我问他他却打了我,在如今的婚姻生活中也经常用言语威吓我像我这样的婚姻可以紦它解除吗,还有孩子的抚养权我要争取希望律师可以给我一个好的见解根据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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