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志能男,****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罗晓华女,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原告李志能与被告罗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虽提供叻被告罗晓华的地址,但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罗晓华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罗晓华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罗晓华的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於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你不是赵雷的南方姑娘不是马頔嘚傲寒 不是宋冬野的董小姐 不是李志的港岛妹妹 不是海龟的玛卡瑞纳 不是尧十三的北方女王 不是花粥的良人 不是低苦艾的小花花 不是陈粒嘚祝星 你只是我喜欢的姑娘 但是我找不到你了找不到你的方向了不能陪你从南到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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