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骗子骗了216元,是微信面对面收钱,我现在要收回这些钱我该怎么办

《至善基金:平台出事后那些坑人的手段,谨防骗子跑路》 精选一

原标题:至善基金:平台出事后那些坑人的手段,谨防骗子跑路

就是至善基金常说的“投资债权投成了股东”,一般出现在平台项目出现重大逾期,无力垫付投资人资金,而采取的股权置换债权的方案。

至善基金了解到有些平台会虚报自身估值,让投资人的股权价值看起来超过债权价值,还画大饼,鼓吹平台以后会转型,前景良好,到时候溢价退出会赚得砰满钵满。事实上,股权不仅仅代表股东权益,也意味着股东责任,一旦以后平台资不抵债或者突然跑路,这种骗子行为要你进行买单,你还要根据股份的多少对债权人履行在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至善基金了解到有些平台不跑路,垫付还是会垫付的,但是本金和利息全额垫付是没有能力了,打个折吧,只要你愿意,一个月之内就可以搞定,免受维权烦恼......对于这样的平台,已经不能用无耻来形容了。

有些平台发布的公告称:会全额兑付本金(有些也包括利息),不过每个月还10%甚至更低比例,拉长兑付周期。还有的约定两年后一次性兑付本金,这就相当于两年的无息借款,如果集资达一个亿以上,拿着这一个亿投余额宝都能赚几百万,怪不得很多人说自己也想开个平台玩玩...

就是平台的资金不足以全额兑付投资人本息,但是平台的资产中还是有一些实物,平台实际控制人名下有不少实体产业,比如之前有出现过的山东乐网贷的“大蒜贷”,安徽徽融通和深圳国湘资本的“酒水贷”等等。

实物抵债,很多都是借款公司或者平台实际控制人借P2P平台去库存。在当前监管对于这一块没有更多要求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来讲以物抵债的做法是被许可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至善基金:平台出事后那些坑人的手段,谨防骗子跑路》 精选二

亲爱的惠友们,大家好,又到了我们每周一期的“惠眼识珠”栏目,上一周,我们着重讲了一下要把“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放在“你不理财,财不理你”之前,希望大家对于风险有足够的重视。

其实吧,相信大家都知道“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的保本止损,并且这句话也适用于任何投资,但篮子形态各异,各有用途,并且制作的材料也不一样,因此,在投资之前,我们也要先将这个篮子的性能搞清楚,没有一定的韧性,鸡蛋放里面,一颠就会破;没保管得当,用了两天底就烂透了……那么今天,就让我们来看看,P2P这个篮子的原料会有什么特性呢?

P2P网络借贷,又称P2P网贷、p2p或网贷,是英文peer to peer 的简写简单的说,p2p网贷就是有资金出借意向的出借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将资金出借给有资金需求的借款方。

★标的:指借款用户发布的包含其借款相关说明信息的借款申请。一个合格的标的内至少包含:标题、描述、借款项目、借款总额、还款方式、年预期利率、借款期限等基本信息。

★发标:发布借款标信息

★投标:出借人对借款人所发布的借款信息进行判断,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

★满标:指借款标的借款金额全部被投满。

★撤标:借款人取消借款

★流标:借款标的投标期已过,但未满标

★秒标:又称秒还标显示标记“秒”若借款者发布秒标,则秒标预期利息及管理费将被冻结,待投标满后,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发标人瞬间送出预期利息和管理费,出借人收回本金和预期利息。秒标是一种用于娱乐庆祝和感恩回馈而直接送现金的标。

★担保标:标显示标记“担”,指用担保额度发布的借款标,即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借款标,逾期后由担保人垫付本息。

★信用标:标显示“信”,指用信用额度发布的借款标,信用标没有任何抵押。

★抵押标:标显示“押”,指借款人以一定的抵押物(房产或汽车)作为担保物而发布的借款标。抵押物经过专业评估后并在相关部门(房管局或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逾期后出借人有权处理抵押物,用于偿还约定的借款本金、预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费用。互惠专注于汽车的抵押借贷,标的又分为抵押标(和上文有所区别)和质押标,在互惠的质押就是车辆放在我们公司车库,抵押是到车管所做抵押登记手续车辆继续给借款人使用。抵押质押全部都要到机动车辆管理所登记手续。

自融:融指的是企业老板为了帮自己公司或者关联公司集资,而设立了一个P2P平台。在平台上所筹集到的资金,绝大部分都投于自有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项目。有非法集资风险!!!

跑路:平台跑路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动跑路,就是指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进而逃避责任印发跑路;其二就是主动跑路,也称主观意识跑路,其平台设立初期的目的就是不单纯的,以诈骗为目的实施伪p2p平台运营,时刻准备着携款潜逃。第二种情况就是行业的蛀虫,渣的典范!

★挤兑:大量的投资用户因为平台负面消息恐慌或者平台出现问题影响提取现金,而平台的储备不足支付,造成用户无法提现的情况。

★刚兑:简单而言就是无条件兑付资金刚性兑付,平台如果承若刚兑,当投资人投资的项目出现逾期或者坏账时,投资人的钱平台应无条件兑付。

★资金站岗:资金站岗也称为“当哨兵”,是指投资人投资某平台某借款标迟迟不能满标,或者充值后一直没有标的可投,或者项目很少抢不到标,让资金闲置的情况。

★债权转让:投资人将待收还款转让给其他人,提前取出本金,预期利息收益也一同转让。转让债权的标成为净值标。P2P平台现在大都有债权转让功能,人气活跃的平台转让速度较快。一般转让有手续费。

★托管:是指P2P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合作形形式下,P2P平台自身不参与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在交易过程中直接管理投资资金的去向和用途,这些投资资金只能用于指定标的的投资人。在这种模式下,平台无法接触到投资人的投资资金,只充当信息中介,但也会承受第三方支付公司带来的风险。

★存管:银行资金存管业务以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提供信息报告等职责的业务。投资人与借款方进行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通过银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确保各项资金分账管理及流转安全。

互惠专注于做汽车的抵押借贷,属于P2P行业内垂直细分的其中一个领域,因此以上部分名词并未在全部适用于互惠,愿以本文为刚进入P2P行业投资,或者在其他P2P领域进行投资的惠友们一些参考,另外,小惠也在整理专属于P2P车贷行业的专属词汇,将在日后奉献给大家!

您还有什么不理解的P2P专属名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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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善基金:平台出事后那些坑人的手段,谨防骗子跑路》 精选三

     这是危言耸听,妖魔化金融市场,搞得好像金融都是诈骗一样。

     信托超过15万亿,出风险没兑付的有150亿吗?有150亿了也才占比千分之一。银行贷款坏账率还超过1%呢。P2P风险是比较高,但规模超2万亿了,卷钱跑路的规模超过P2P带给投资者的收益了吗?

     真正让人亏大钱的不是信托、理财和P2P,而是假信托、假理财和假P2P。虽然披着信托、理财和P2P的外衣,但资料弄虚做假,资金不按约定使用,完全就是诈骗,和信托、理财以及P2P根本不是一回事。

     因为E租宝事件而怪罪P2P是找错了对象。你可以不投资P2P,但如果不意识到自己其实吃的是诈骗的亏,诈骗者又会换一个外衣来骗你一次。比如,有的骗子又通过虚拟货币来骗钱了。听你老梁的话没买信托、没买理财、没买P2P又有什么用呢,还不是照样会被虚拟货币骗?

     强调保护财富不需要妖魔化金融市场,而是要远离骗局。识别能力不强的投资者,至少需要做到两点:

     有的人嘴上说重视资金安全,但一看到高收益就把安全抛到脑后了,不自觉地找理由让自己相信这个高收益是安全的。请记住:正规的金融市场不会白多给你一个子儿,每一点多出来的收益都对应着多出来的风险。如果收益很高而风险很低,那就是骗局,实际风险大到会让你血本无归。

     2)除了公募基金外,不要买其他任何自己搞不懂的金融产品。

     公募基金是一种很多人搞不懂的大众金融产品,但有完善的监管体系,搞不懂也可以买,只要确保是有牌照的公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就可以。买公募基金有赔有赚,但收益和风险的关系是合理的。

     其他“信托”、“理财”、“P2P”、“数字货币”、“商业模式”如果你搞不懂,就千万别碰,以免碰到假冒它们名义的骗局。尤其是数字货币,骗局比正经的还多。对于任何非金融专业人士,这里都有一个建议:投资前找懂金融的熟人咨询一下。

     咨询时最重要的问题只有一个:这是不是骗局?这个问题比风险高低更重要。风险高低是正规金融产品才会有的问题,诈骗产品的风险是100%,而且没有收益。

     认识到骗局的本质后,不管这些假冒产品以后怎么改头换面,你都能远离。

     老梁这人吧,看问题透彻,即使不在自己专长的领域,也能单刀直入问题本质,评论一向犀利、入木三分!

     “富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理财,屌丝死于P2P”,这不是论文观点,而是娱乐化的顺口溜,所以你看这话吧切中要害,却又经不起推敲反驳。翻译成白话,有钱人偏爱的信托投资,中产阶层偏爱的理财投资和穷人偏爱的P2P投资,都是高危投资产品。

这些投资是不是高危,我们不妨举一个看似极端但又合理的案例。一个聪明人(假设是理性经济人,而非骗子),通过一个皮包公司在P2P平台上以10%的利息借款2000万(可能是从500个屌丝那里每人借4万),然后拿这些钱注册一个项目公司,然后12%的利息从富豪那里信托融资5个亿(股权融资,这个利息是承诺三年后项目退出时的利润分成),再拿这些钱作为启动资金收购一个价值15亿的房地产项目,后续资金以股转债的形式以18%的利息从信托公司那里融资10亿(这些信托公司的资金是银行理财信托产品,中产们是4%左右利息购买的)。可见,这样一个常见的金融投资案例,中间环节的操作都是合法的,背后其实却是高杠杆和空手套白狼,套钱的那个聪明人自己没有任何风险,项目如果退出成功他们将拿走支付利息后的全部利润,如果项目项目兑现失败,他会舍弃这个项目把烂摊子丢给投资人。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都晓燕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5月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24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三)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本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4、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当认购金额(含认购费)适用固定费率时: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1: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认购资金利息为1.9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1.98元,则可得到98,816.21份基金份额。

举例2:某投资人投资7,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1,000.00元,假设认购资金利息为138.08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即该投资人投资7,0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若该笔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138.08元,则可得到6,999,138.08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发售的实际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募集期,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多次认购的,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允许撤销。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集中度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30 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90日(含)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金额(含申购费)适用于固定金额费用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1 :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即:该投资人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1,477.83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3,830.64份。

举例2: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当日申购本基金60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该投资人的申购费用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即:该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申购费用为1,000元,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5,713,333.33份。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假定某投资人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79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即:投资人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179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2,736.00元。

(七)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5项情形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以价值投资为基础,通过对市场运行规律的预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债、短期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权证、银行存款、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以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为基础,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足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本基金采取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在控制基金净值下行波动风险的基础上,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基金在债券、股票等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行业利润前景和行业成功要素。对行业增长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利润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基于对行业结构的分析形成对业内竞争的关键成功要素的判断,为预测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建立起扎实的基础。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增加。本基金将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分析,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力争实现组合的绝对收益。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PS、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根据本基金资产总体配置计划,债券资产投资组合的构建将通过“自上而下”的过程,即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其次,在判断利率变动趋势时,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债券市场政策趋势、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然后,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考虑债券的信用等级、期限、品种、流动性、交易市场等因素,依据收益率曲线、久期、凸性等指标和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建立以严格控制久期、控制个券风险暴露度和控制信用风险暴露度为核心的由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债券品种构成的债券资产投资组合,并动态实施对投资组合的管理调整,以获取超出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可转换债券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其内在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同时,由于市场的流动性因素影响,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交易价格相对于其内在价值会存在不同程度的溢价。本基金将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相对低估的可转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信用风险和提取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估值方法主要是以根据长期历史统计数据建立的数量化模型为基础。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所以与传统的信用债券相比,整体表现出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征。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采取更为严谨的投资策略,着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从多维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遵守下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5)、(23)项另有约定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0%-95%,本基金运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严控下行风险,以为投资者创造稳定的较高收益为投资目标,因此通过参考未来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本基金选取“7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3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由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更改名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场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评估金融衍生品价值时,应当采用市场公认或者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2)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至善基金:平台出事后那些坑人的手段,谨防骗子跑路》 精选九

向大量非合格投资者推销未经备案的基金产品,且承诺保本及高达16%~18%的年收益率、疯狂吸金超过38亿元。

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盈基金”)今年8月初开始,相继被重庆、江苏、深圳等地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该公司负责人谢争江及相关高管亦被采取强制措施。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将案件材料移交到深圳经侦前已查明,同盈基金设立的近20个基金产品中,仅有4个产品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国经营报》记者得到的最新信息是,重庆、吉林、河北、江苏、广州及成都等地投资人已在筹备成立债权委员会,拟对同盈基金提出破产清算请求,以挽回投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同盈基金的产品总能和上市公司攀上“亲戚”。比如,谢争江控制的“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愣是与华大基因(300676.SZ)扯上“股东”关系,锦江股份(600754.SH)旗下的铂涛集团也被同盈基金拉进了“朋友圈”。

据了解,投资者在成立债权委员会的同时,陆续有投资者以同盈基金涉嫌合同诈骗等名义向当地警方报案。在此之前,已有投资者向江苏、重庆等地警方报案。

江苏苏州姑苏公安分局观前派出所8月20日发出的公告称,同盈基金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付本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而深圳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同盈基金负责人谢争江及有关高管采取了强制措施,谢争江目前已被取保候审。

而关于同盈基金案发的原因,谢争江之前在同盈基金官网发过一封告投资者公开信。称自2016年8月起,不断有投资者要求提前赎回本金。到今年9月,同盈基金宣布资金链断裂。

公开信称,因产品“静港基金”“影视基金”和“红石纳米基金”等自营项目发生了严重亏损,无法获得预期投资收益,也就不能按期赎回基金份额并向投资者给付收益。

记者了解到,同盈基金相关账户目前已被警方冻结,深圳警方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资产进行审计,之后将向检察机关提交案件材料,但债权登记事项还未进行。同盈基金办公场所并没有被贴上封条,有部分工作人员仍在现场办公。

同盈基金官网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发起基金、管理基金、理财顾问等,累计发行了近20个基金产品,投资项目涉及金融服务、能源管理、节能减排等。

警方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是,同盈基金涉案金额达38亿元。而多名投资者在自发组织调查后认为,同盈基金自2014年初至案发时募集了70亿元左右,保守测算也超过50亿元。

这些巨量资金是怎么募得的?据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协议等资料显示,同盈基金在全国各地先后设立30多家分支机构并授权众多“代理商”销售其各类基金产品,而销售人员则利用银行、证券及保险等机构职员“飞单”撬走其公司的高净值客户。

有投资者称,在最高达到募集资金额度50%的高额返点诱惑下,同盈基金及其销售人员的手段五花八门,甚至还在其招募说明书声称是某上市公司的股东,以此迷惑投资人。

“同盈基金的项目负责人还带我们到华大基因总部参观,说同盈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广州投资者许杰表示,出于对“老牌基金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身份的信任,他先后投入400多万元认购同盈基金的产品。

许杰提供的一份《委托投资协议》显示,2016年2月24日,同盈基金发起设立规模为2亿元的“现代科技农业投资基金二期”基金产品(监管机构查明此产品未备案),所募资金“将定向投资于新疆华大谷业科技有限公司二期谷子种植基地”。

许杰委托投资(购买基金份额)的金额为200万元,委托期限自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到期赎回的基金份额及预期收益合计为216.2万元。但产品到期后,他没能如期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

许杰说,基于对向其介绍产品的上海某股份制银行广州某支行职员钱某的信任及16%~18%高收益率的诱惑、且同盈基金给了保本及保障收益的承诺,他先期投资了100万元,到期准时获得收益金后又追加了投资。

成都投资者吴萍(化名)、江苏扬州投资者薛松(化名)等人向记者讲述的投资经历与许杰相似。据称,他们均是在保险、证券、银行等机构的职员的鼓动下,通过退保、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等方式将资金集中投向同盈基金的相关产品,谁知踩中“地雷”。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查明,同盈基金发行的基金产品中只有“汽车尾汽检测基金”“同盈华泰”“华盈同盛”及“同盈立”等四个产品进行了备案,而前面提到的“金砖股权基金”等诸多产品均未通过备案。

投资者提供的调查材料显示,同盈基金与投资者签订委托投资的合同累计超过5000份,约有3600余人参与了认购,大多数人的认购额不足一万元。

与谢争江面谈过赎回事宜的江苏投资者姚烨(化名)称,投资者并没有得到其投资基金项目的净值信息,多数项目超募资金用途不明。投资者质疑称,有部分资金投向了同盈基金或谢争江控制的公司,另有项目并没有实际运营,而有些项目纯粹是以“造血(兑付)”为名非法设立的“圈钱”项目。

多起“被执行人”案件压身

据了解,深圳证监局已将同盈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线索移交给深圳经侦。投资者从深圳警方得到的信息是,警方在年底前会将案件材料提交到检察机关,随后将对同盈基金及谢争江等人提起公诉。

不过,记者试图联系办案警官证实上述说法,但对方没有接听记者电话。

记者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到,同盈基金还是数十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另有近50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压身。因多数被执行案件“全部未履行”,同盈基金还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案件信息表明,多名投资者在其购买的基金份额到期无法赎回后,在2016年初将之前《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到期应获得的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额变更为同盈基金向投资者的等额借款,双方由委托投资关系变更为“民间借贷”关系。

许杰表示,“借款”到期后,同盈基金仍无法偿还,又在今年3月前后说服他们续签了补充协议,约定分三年时间还款。但此时更多投资者已不再信任同盈基金。许杰等投资人称,他们强烈要求同盈基金履约,如因资不抵债而无法履约,则按有关法规需要对同盈基金进行破产清算

不过,同盈基金非但没有申请破产清算的计划,还在尝试各种“解债”方案。记者在其官网见到共有三项解债方案,最新方案公布日期是10月23日。此方案大致内容是,同盈基金与一家第三方机构合作推出“实物”解债方式,投资者以“优惠价”得到与期投资总额相当的“新疆小米”等实物。

而之前的两个方案是,投资者需要接受珠宝、古玩或房产、汽车等实物。姚烨称,她不可能将其投资的400万元换成“小米”来“解债”,况且方案中5公斤装的小米优惠后价格仍高达380多元,且不论是否“物有所值”,作为普通人士又有几个人吃得起近40元/斤的小米?

“不管是转民间借贷,还是提供各种解债方案,这都是同盈基金迷惑我们的‘套路’,谢争江是想拖延时间为自己‘解套’。”姚烨说,同盈基金的相关资产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冻结,在警方公布资产清查结果之前,他们并不知道同盈基金及谢争江的资产是否已经转移。

本报记者 王俊仙 冯樱子 南京、北京报道
8月20日,苏州姑苏公安分局观前派出所一则《关于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引爆了背后数十亿非法集资的雷。
早在2016年9月,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同盈基金”)就宣布资金链断裂,出现严重的兑付问题,因此同盈基金向投资人提出延期兑付、分期赎回,甚至以物抵债,而用来抵债的有车、珠宝、红酒、红木家具等。但有投资人告诉《华夏时报》记者,与同盈基金签订的《基金分期赎回协议》存在未执行情况。
《华夏时报》记者在中基协网站查到同盈基金备案信息,其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但其基金募资对象、方式、资金用途等多处涉嫌违规。不禁让人怀疑,这是不是又是一出披着PE外衣的“庞氏骗局”?
本报记者了解到,这些投资人很多是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证券公司客户经理和同盈基金“搭上线”的,一位南京投资人几乎经历了同盈基金从延期兑付、分期赎回、以物抵债的全过程。
“我炒股认识了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他和我说同盈基金的产品很好,就带我去了其在南京的代理公司埃普达(南京埃普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一开始我还不大相信,但去一看,有产品募集书,还有担保,看上去很正规。” 上述南京投资人透露,该基金定向投资于万城节能对万达百货的节能改造项目。“我还特意去万达百货看了下,确实有这个产品,万城节能要上新三板,募集资金要经过中介机构审核,我就比较放心。”
该投资人表示,自己第一次买了一年期10万元,在准时返本付息后,2014年10月又投了20万元,期限两年。
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可知,埃普达的法人代表和大股东均名为王静,而王静和同盈基金一起参股了深圳市同盈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报记者得到一份投资人和同盈基金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受托人为同盈基金,其将发起设立同盈EMC基金五期,接受投资者委托,规模为1亿元,基金将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定向用于万城节能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五期。预期年化收益率按照基金封闭期而不同,封闭期12个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8%,24个月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24%。利息每月分配一次,到期可赎回本金。
“2016年10月底到期应还本付息,我没有收到款项,问了业务员,他说要推迟几天,后来说公司出事了,让我和同盈基金又签了一份延期赎回的协议,但这个依然没有执行。”上述南京投资人表示。
《基金分期赎回协议》显示,双方同意将原协议约定的封闭期顺延一年,顺延期间投资人无收益,同盈基金向投资人基金利益分配账户支付全部赎回基金份额,在签订基金分期赎回协议的次月执行生效,分12期支付完成。
据了解,目前同盈基金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付本息,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姑苏分局已对同盈基金立案侦查。
“我也签了分期赎回协议,但是同盈根本没执行。”一位常州投资人告诉记者,“介绍我去买的那个业务员叫我去解债公司,又提出来用车、珠宝、红酒等抵债。”
《华夏时报》记者从两位投资人手中得到同盈EMC基金四期和五期的介绍:该类基金均定向投资万城节能合同能源管理(EMC)项目。其中四期投资万城节能对万达百货节能改造项目,五期投资对重庆百货节能改造项目。
“同盈股权基金将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以期获得相关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成为深圳市万城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股东,为投资人带来稳定、可靠的回报。”产品介绍中称。
记者从万城节能了解到,同盈基金的确对万城节能进行了投资,但是否所有募集金额均按规定进行投资却不得而知。工作人员表示,同盈基金只是万城节能一个很小的股东。而本报记者从万城节能2016年年报所列的前十名股东中,也未见到“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身影。
不过,从万城节能2015年年报中本报记者发现,同盈基金曾多次向万城节能拆入资金,金额从百万到千万不等。同盈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与项目投资方万城节能,存在关联和资金拆借。
湖北证监局曾发文指出,在实践中,合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项目公司一般不存在关联关系,投资前对于目标项目会进行较长时间的考察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
同盈基金名义上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但其基金募资对象、方式、资金用途等却多处涉嫌违规。
本报记者在同盈EMC基金四期和五期介绍中发现有保本保息的描述:“同盈EMC基金……帮助基金投资人获得理想的投资回报,保障优先受益权投资人的出资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如果基金收益不足以满足优先收益权人的设定收益率时,由同盈股权基金补足。”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记者也发现,该基金中同盈股权基金占1%,有限合伙人(投资人)认购69%。虽然,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购30%,但文中并未明确标明劣后级LP所要承担的责任。
此外,同盈基金所推出的产品为一年期和两年期,投资期限较短,也不符合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一般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周期较长,股权退出期一般在3年以上,或者5-7年甚至更长时间。
中基协信息显示,同盈基金两名主要股东及公司高管王鹏、谢争江均无基金从业资格。据悉,董事长谢争江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同盈数位高管也已处于拘留阶段。

《至善基金:平台出事后那些坑人的手段,谨防骗子跑路》 精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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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对于很多初入P2P领域的投资者而言,由于理财知识匮乏,因此连很多行业用语的概念都搞不清楚。so,今天小编就为小伙伴们科普下P2P行业一些常见的名词和术语,方便大家从小白秒变老司机。

标的:P2P行业中的标的(biāo dì),又称“借款标的”、“借款项目”,有时简称为“标”,指的是P2P投资理财平台发布的借款信息的统称。其内容一包括(但不限于):标题、借款人、借款总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招标期限、逾期(违约)时的保障措施等。

投标:指投资者选择处于招标期限之内、未满标的借款标的,表达向该标的的借款者出借资金的意愿和数额。

满标:标的投资已满额的状态,满标状态的后续就是借款人开始进行回款。

拆标:把一个标的分拆为多个标的。按拆分方式的不同可细分成金额拆分和时间拆分。金额拆分就是把金额大的标的拆成多个金额相对小的标的;时间拆分就是把时限较长的标的,拆成时间依次相连或者稍有重叠的几个标的。

逾期:就是借款人到期没有还款。

自动投标:在平台的个人账户内自己设置投标条件和金额后,网站系统会根据投资者设定的标准自动投标,方便投资者懒人式地进行投资。

放款:P2P平台或第三方托管平台将投资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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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机~!后附一个讲解~(各位注意,我的讲解是根据套机来的~不算严格的diy!) 一时兴起,花了两个整天从零件组装到把机器搞得能用,另花了一周时间调试精度。 全部零件图: 自己组装三角洲3d打印机,淘宝所有零件一共1000不到,有耐心就可以~大家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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