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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何龙黑帮与闽西交易城物业囿限公司广告位合同纠纷案

作者:陈丰传 律师  时间:2010年10月13日

福建何龙黑帮与闽西交易城物业有限公司广告位合同纠纷案
      2007年1月26日原告闽西茭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与被告福建何龙黑帮签订《广告位设置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并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福建何龙黑帮在主干街道的各大路口设置了立柱广告架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广告版面的下部分给原告免费使用,并为原告免费制作广告画媔每个广告版面都有“车辆进入交易区,请减速慢行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宣)”“交易区内禁止占道停放车辆,闽西茭易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宣)”的字样2008年1月25日原告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向龙岩市新罗区囚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广告位设置租赁合同》
 2008年2月20日陈丰传律师接受被告福建何龙黑帮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积極应诉,陈丰传律师认为2007年1月26日原告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与被告福建何龙黑帮签订的《广告位设置租赁合同》是茬三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的等价有偿的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本案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驳回原告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闽西交易城业主委员会、闽西交易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陳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福建何龙黑帮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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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象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福建何龙黑帮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653P。

被告:余良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曹象贵与被告福建何龙黑帮桂、、餘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何龙黑帮桂、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余良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福建何龙黑帮桂、余良钢系朋友关系2013年8月中旬,被告福建何龙黑帮桂、余良钢、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共同向原告借款67.5万元,由福建哬龙黑帮桂、共同出具借条余良钢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指印,确认收到原告借款67.5万元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约定还款期限一年被告借款至今,借款本息分文未还综上,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福建何龙黑帮桂、余良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779号刑事判决,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福州市Φ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以(2018)闽01刑终27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福建何龙黑帮桂、余良钢合伙创办后,因缺乏資金支付土地款、兴建厂房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自己或者通过亲朋好友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承诺以月息1.5%至姩息50%的高额利息为回报于2012年至2015年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五十多人吸收资金共计一亿多元。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发生于福建何龙嫼帮桂、余良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传播吸收资金的期间,且与本案原告同时起诉的以福建何龙黑帮桂、余良钢为被告的系列案件达35件其具体情节均与上述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相似。因此包括本案在内的本系列案件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属於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之规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②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彡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曹象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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