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中用电量数据环评能源消耗填写错误怎么办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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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58号)等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总体要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重点区域进区项目审批效率,更好地优化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活力。

  积极探索“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为突破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重点区域进区项目准入标准,实行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评价基础上的单个项目能评、环评审批简化。加快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待条件成熟后总结经验在全区复制推广。

  (一)“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区域: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确、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

  (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区域: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适合开展区域环评改革的特定区域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

  (一)积极实施区域节能审查、环评办法。推动实施区域进区项目节能审查、环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项目准入节能审查、环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建立完善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

  (二)建立区域节能审查机制。研究进区一般行业项目和“8+1”高能耗行业项目分类指导管理新机制,简化优化节能审查环节,最终实现一般行业项目实施节能承诺备案制和定期报告制,“8+1”高能耗行业实施现行节能审查管理。

  (三)建立完善区域环评机制。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区域环评为抓手,简化环评审批,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相结合,探索符合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综合执法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信用南湖建设,进一步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失信企业及时予以曝光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形成守信企业有激励、失信企业受限制的机制。

  (一)完善组织架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商务局、区环保局、区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开展重要事项会商、实施督查督办等形式,协调推进实施工作,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并组织开展阶段性评估。

  (二)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区发改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整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区经信商务局负责区域能评改革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区域环评改革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域能评、环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各实施区域所在镇、街道、园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强化工作考核。完善督查考评机制,将“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改革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未完成能源“双控”和环保目标任务的区域,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南湖区“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工作指导

  2.南湖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湖区“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等文件精神,对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确、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2017年选择不少于1个区域先行启动。按照严守双控目标、高效服务企业、强化过程监管的基本原则,以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负面清单、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管为重点,通过改革,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最多跑一次要求全面落实,探索出既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又实现节能审查高效审批的新途径。

  (一)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域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节能报告要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用能概况,提出一个时期内该区域的能源消费强度和用能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并提出区域内行业分类管理原则、区域能效标准依据和区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的对策措施,建立区域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和责任追究、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机制,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二)制定区域负面清单。以高耗能行业、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国家审批(核准)的政府(企业)投资项目为基础,建立区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内的行业为重点行业,其余行业为一般行业(包括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数据中心及下列八大高耗能行业(简称“8+1”)应列入负面清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含印染、定型等后整理、纺纱、织造等工序)、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三)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对通过区域能评审查的区域内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行业分类管理。

  一般行业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一般行业项目投资业主通过寄送等方式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见附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区行政审批局根据项目业主提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对照区域节能审查意见的总量控制目标、负面清单等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承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管的依据,项目备案实现零上门办理。未实施区域能评改革地区的能评承诺备案,继续参照《关于一般非高耗能工业行业项目实施能评承诺备案制的通知》(嘉经信资源〔2016111号)要求执行。

  负面清单内的重点行业实行项目能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省、市相关规定,开展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初审后,市节能主管部门按省审批权限下放职责进行审查;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至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按市审批权限下放职责进行审查;3000吨标煤以下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

  开展区域能评审查。区节能主管部门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负责合理分解下达区域节能目标任务,组织专家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评审意见、区域节能目标任务、能耗水平等,对区域能评内容和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组织开展对区域用能管理的监督指导。审查意见应包含区域节能报告是否通过、区域用能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负面清单、节能措施等基本内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区域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项目节能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后半年内向区节能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验收。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进行节能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并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产运行。

  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在项目投产稳定运行后,区节能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能源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承诺内容进行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承诺内容要求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一)落实工作职责。区域管理机构作为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要认真组织开展区域能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区节能主管部门作为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对区域能评进行节能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开展区域能评管理的监督指导。

  (二)强化政策保障。推行用能预算化管理制度,落实新上高耗能项目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推动用能管理精细化、科学化,实现用能高效配置。推行用能权有偿使用改革,对新增用能指标,鼓励通过有偿配置等方式取得,形成存量用能分类核定、新增用能有偿使用的体制机制。

  (三)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企业失信行为记录和认定办法,对企业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产停业,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对区域能评工作不落实或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实施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含主要设备及工艺):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含节能措施):

  1.本单位所提供的材料及数据真实有效;

  2.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且符合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3.本项目单位产品能耗、电耗等单耗数据符合国家、省相关行业准入标准(没有准入标准的,执行限额标准或地方能效指南);

  4.本企业无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5.本项目新增变压器容量为,变压器型号为

  6.本项目能源消费品种不含煤炭;

  7.项目按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落实能源计量管理。

  8.本项目达产后总用能控制在()吨标煤内,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区域十三五末目标预测值吨标煤/万元(等价值、现价);且行业分类属于负面清单(八大高耗能行业及数据中心等)以外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9.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节能法律法规。

  如有违反,本单位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负责人(签字):

  (委托签字须附委托书)

区行政审批局登记备案意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原则同意通过该项目节能评估承诺备案。

  2、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落实节能措施,确保项目总用能量控制在承诺数内,不得突破。

  3、项目竣工后,请及时办理节能审查事项验收手续。

注: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

南湖区“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等文件精神,对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适合开展区域环评改革的特定区域和省级特色小镇,加强规划环评宏观管理,制定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同时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改革,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环评编制时间长、收费高等问题,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编制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一)免于环评手续。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对于省环保厅下发的浙江省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内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二)实行网上在线备案。对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线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手续,实现一次都不跑。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仍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三)降低环评等级。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改革区域,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向行政审批部门纸质备案。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四)精简环评内容。对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可按照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清单要求,通过引用、标注、共享规划环评内容等方式,对项目环评内容进行简化。简化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可以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要求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环评审批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五)承诺备案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除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开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备案,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六)改革环保“三同时”管理。建立环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衔接的管理机制,依法取消环保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一)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改革区域规划环评,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作为支撑规划科学决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和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强化区域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

  (二)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根据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制定改革区域统一的环境标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的判断依据。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及行业准入标准。空间准入标准主要为环境功能区划明确的分区差别化准入要求、生态空间清单以及环境准入条件清单。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为国家和地方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管控标准主要为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和大气、水、声等环境质量标准。行业准入标准主要为各行业环境准入要求和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

  (三)制定改革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电磁类项目和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项目,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建设项目列入环评审批负面清单,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控制、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清单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环保三同时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当地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改革区域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环保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对环评承诺备案项目的抽查比例和力度,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明确责任分工。区环保局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改革工作。实施区域单位牵头组织区域规划环评的编制,制定适合区域发展特点的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区域规划环评由区环保局指导协调送市环保局依法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编制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经环保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环评中介机构制定生态空间、总量控制、环境准入三张规划环评结论清单。

  (二)规范中介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管,对监测、环评中介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服务质量和执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评定。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对因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造成环评文件失实或者监测结果错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

  (三)强化责任落实。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保部门对不按承诺落实环保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区环保局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城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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